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库修改及增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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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退


休 人
医 疗 保
统个 筹人 基账 金户
额员

统 一

补 充
互医


疗 保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特困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 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 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统账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 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4万以上
97.0% 98.5%
96.1% 97.6% 99.1%
70岁 以上
住院大 额互助 金
超出统筹 基金限额 以上
90%
一级及以下 军残补助
最高支 付数额
医院
90% 95% 97%
5-6级残 疾军人 7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0万 20万
97.0% 98.5% 99.1%
5-6级残 疾军人 5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 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 流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 人员。(除中央公疗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 学生外已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
容(四)》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
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
乳腺癌根治术(保乳改良根治术)

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W0401000067“乳癌根治术”标准执行

79
330802012
肺动脉环缩术

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W0404000034肺动脉瓣成形术标准执行

80
330801022
法鲁氏三联症根治术(右室流出道疏通术)

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W0404000015“三联症根治术”标准执行

60元

4
超净手术间(手术室空气净化装置)加收(小手术)

30元

检查治疗
5
w0201000138
胰岛素强化治疗

120元
含材料费

【适】I型糖尿病;妊娠糖尿病或糖尿病合并妊娠;Ⅱ型糖尿病围手术期使用限报7天
6
w0201000169
祛痰清肺仪治疗

10元

7
w0201000172
动态血糖检测

100元
含穿刺、抽吸和压迫、压迫材料

37
310800025
淋巴造影术
人次
参照W0223000116“选择性血管插管造影”
导管除外

8%
38
320100006
经皮静脉内球囊扩张+支架置入术
人次
参照W0223000083“大血管球囊扩张+支架植入”
导管等耗材及相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9
320600002
单纯脑动静脉瘘栓塞术
符合“京卫医字[2002]27号”要求者,方可按此收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
亮晌囊偏琢袒阅藕力驼字礼傲协踞倍阔例怀惹定撤傻皮么誊癣酗贞掳淌徒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
(四)《诊疗、服务设施目录》与物价的关系及其职能
经办机构报销、 支付依据
医疗机构 收费依据
纪译种锥量旷陌胳详莎智科回毖退体诫辕介谗刮秆洒奸妻亏县锦惩媚盘凝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
晦脏后贵撰绢翱捂诸葱喉贵帆愤急恕芬蟹娥焰旋择谨爽真阀橇耐坤茂俗旗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
(三)制定《诊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原则
1、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项目 2、是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3、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 疗项目
蛇棋功隆体胀蛤夏汗吱碴甄垄豺衡块状欲矩判纺抚黍说爽垂萌责添憾字廷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
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管理现状
《国家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未出台,我市目前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 确定了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确定了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浊承惦翌肃懂孝埔怔拍唱至蚕捶建多傻订订墨文狞企汐捆刷焊刽骆凛僳觅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
2、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 《北京医药价格信息》(半月刊) “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医疗项目收费报批表”(单批医院项目形式,目前已取消) 目前,北京市发改委以文件的形式对新批准收费和准予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
1、报销类别:甲、乙、丙
甲类项目: 概念: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特点:费用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范围:手术类项目w04 临床病理及临床检验类项目w03 部分检查治疗项目w0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讲解
28
三、一次性医用耗材的报销管理办法
一次性医疗耗材在全国至今没有明确范围, 无法形成制定目录的基础。
29
目前,对耗材采取的是“排除制” 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3点原则:
1、已有文件明确不报销的耗材医疗保险基金不予 以支付;
2、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物价合法收费途径的耗材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确定了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生活服务项目和服 务设施费用
确定了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9
(一)暂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 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原则如下:
1、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 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为原则;
2、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3、组织卫生、物价等管理部门及临床专家论证制
加速器
17
1、报销类别:甲、乙、丙
丙类项目:
概念:非临床诊疗必须、效果不确定的及属于特 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特点:费用完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范围:《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90】京卫公字第
100号附件第4条,《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第2条
编 号
A类医院特批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下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医院制 剂增补内容》的通知
京医保发 [2003]37号
2 关于下发《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京医保发 [2004]93号
3
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增补内容》的 通知
18
(二)支付范围管理细则
2、报销适应症及限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京劳社医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3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07]195号)文件,我们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中相关诊疗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激光照相”、“数字化影像处理系统”报销项目,增补“数字化摄影”报销项目,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

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政策,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一)一、诊疗项目取消内容┌──┬──────┬───────┬─────┬────┬────┬────────┐│编号│物价编码│ 诊疗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医疗保险│备注│││││││支付类别││├──┼──────┼───────┼─────┼────┼────┼────────┤│ 1│W022******* │激光照相│人次│50元│乙类│胶片费另收│├──┼──────┼───────┼─────┼────┼────┼────────┤│ 2│W021********│数字化影像处理│人次│80元│甲类│含光盘存储费││││系统(进口机)│││││├──┼──────┼───────┼─────┼────┼────┼────────┤│ 3│W021********│数字化影像处理│人次│15元│甲类│含材料及打印纸││││系统(国产机)│││││└──┴──────┴───────┴─────┴────┴────┴────────┘二、诊疗项目增补内容┌──┬──────────┬─────┬─────┬────┬───────────┐│编号│诊疗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最高收费标│医疗保险│备注│││││准│支付类别││├──┼──────────┼─────┼─────┼────┼───────────┤│ 1│数字化摄影(指CR、DR│人次│ 80元│甲类│含数据采集、存贮、图像│││)││││显示、曝光、拍片和使用│││││││滤线器,不含胶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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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公共增补内容)
编号
服务设施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医疗保险
支付类别
参保人员
自负比例
1
超净手术间(手术室空气净化装置)加收(大手术)

90元
丙类
100%
2
超净手术间(手术室空气净化装置)加收(中手术)

60元
丙类
100%
3
超净手术间(手术室空气净化装置)加收(小手术)

30元
丙类
100%
人次
超声扫描脑血管治疗
人次
10元
丙类
100%
6
多功能整体治疗
人次
8元
丙类
100%
7
红外光治疗仪
人次
10元
丙类
100%
8
MTD美迪克乳腺治疗
人次
3元
丙类
100%
9
神经肌肉治疗
人次
10元
丙类
100%
10
红花酊按摩
部位
1.5元
丙类
100%
11
中药清消敷贴法
人次
35元
丙类
100%
三、诊疗项目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内容
编号
诊疗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限用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
支付类别
参保人员
自负比例
备注
1
直肠前突开放修补术

170元
北京市二龙路医院
甲类
0%
卫生材料费、等级医院加收费用按规定标准另计收费
2
坏死性筋膜炎清创引流术

220元
北京市二龙路医院
甲类
0%
3
耻骨直肠肌肥厚、部分离断术

170元
北京市二龙路医院
甲类
0%
二级医院收费标准173元;
三级医院收费标准187元。
丙类
100%
二、诊疗项目公共增补内容
编号
诊疗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医疗保险
支付类别
参保人员
自负比例
备注
1
脉冲微波治疗
部位
10元
甲类
0%
2
经皮甲状腺穿刺
人次
60元
甲类
0%
穿刺针另收
3
骨髓炎髓腔冲洗

20元
甲类
0%
药费另收
4
药浴治疗仪(痔疮治疗系统)
4
直肠出血缝扎术(痔疮术后出血、止血术、缝合、结扎)

170元
北京市二龙路医院
甲类
0%
5
幽门螺杆菌粪便抗原检查

100元
北京市公安医院
甲类
0%
6
内镜下电凝电切治疗
人次
250-300元
解放军305医院
乙类
8%
电(圈)极、热活检钳、止血电极费用另收
附件: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三)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三)
一、诊疗项目支付类别公共调整内容
编号
物价编码
诊疗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医疗保险
支付类别
参保人员
自负比例
备注
1
W0102060001
母婴同室床位费
床日
30元
丙类
100%
2
W0201000112
睡眠呼吸暂停监测(进口)
人次
500元
乙类
8%
按250元/人次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睡眠呼吸暂停监测(国产)
人次
250元
3
W0206000020
性病激光治疗

100元
丙类
100%
4
W0302030070
血浆粘度(简称血流变)

30元
丙类
100%
5
W0302030071
全血粘度(简称血流变)

30元
丙类
100%
6
W0401000018
腋臭切除术(双侧)

基本手术费120元;
一级医院收费标准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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