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是指对火力发电厂的排放要求进行严格控制,以减少对环境
的污染和保护空气质量。
在我国,火电厂是主要的能源生产方式之一,但也是排放大量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火电厂的污染排放,我国制定了火电超低排放标准,并要求火电厂进行升级改造以达到标准要求。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硫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要求。
通过技术手段和设备改造,火电厂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采取超低排放技术,可以有效降低火电厂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减少雾霾天气的发生,提高空气质量。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
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居民的健康。
其次,可以推动火电行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
最后,可以提高火电厂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的浪费,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落实火电超低排放标准,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都需要共同努力。
政府应
加强监管,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建立排放监测体系,确保火电厂的排放达标。
企业应积极投资改造,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排放治理能力。
社会应增强环保意识,支持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动,共同为清洁环境努力。
总的来说,火电超低排放标准是推动火电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改善环
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火电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才能实现环保目标,建设美丽中国。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日益严格,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成为了当前热门话题。
火电厂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之一,其对环境的影响备受关注。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应运而生。
超低排放标准是指火电厂在燃烧煤炭等燃料时,通过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环保设备,使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大幅减少,达到国家规定的极低标准。
其中,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首先,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燃煤火电厂是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其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对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而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显著减少这些有害物质的排放,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改善环境质量,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其次,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能源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而火电厂是煤炭的重要利用方式。
实施超低排放标准,可以促使火电厂更新改造,采用更清洁、高效的燃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可以推动我国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方向转变,促进可持续发展。
再次,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涉及燃烧技术、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的更新,以及运维管理的提升。
这将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促进环保设备制造业、环保工程服务业等产业的升级,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保护、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超低排放标准的重要性,支持火电厂积极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我国火电行业向更清洁、更高效、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供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支持,为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为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号修改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14)第1号修改单
一、第4.2.1条修改为:每个新建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b规定执行。
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二、增补表2-b:
表2-b 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要求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
t/h <1 1~<2 2~<4 4~<10 10~<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三、第4.2.2条修改为: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房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8m。
燃生物质锅炉烟囱高度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4.2.3条修改为: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五、原第4.2.4条删除。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一月目录一、标准修订必要性 (1)(一)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 (1)(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1)(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1)(四)标准管理的要求 (2)二、现状分析 (2)(一)基本情况 (2)(二)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2)(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2)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3)(一)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重新分类 (3)(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3)(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3)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 (3)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 (4)(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四)提出了氨逃逸控制要求 (8)四、达标可行性分析 (11)(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11)(二)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1)(三)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1)(四)其他燃料锅炉 (12)(五)主要污染物达标可行性 (12)(四)氨逃逸控制 (16)五、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16)(一)经济分析 (16)(二)环境效益分析 (17)一、标准修订必要性(一)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根据2016年山东省环境状况公报,全省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66μg/m3、120μg/m3、35μg/m3和38μg/m3,分别较2015年同比改善13.2%、8.4%、22.2%和7.3%;“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平均为248.9天,同比增加34.2天;重污染天数为23.1天,同比减少6.8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74,同比改善9.7%;但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距离规划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但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仍不容乐观,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各市距离达标(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5μg/m3、70μg/m3、60μg/m3和40μg/m3)差距仍然较大,要实现《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的目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日益严格,火电厂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单位,其排放标准也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要求。
超低排放标准作为火电厂环保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意义和背景。
火电厂作为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其中包括对火电厂排放标准的要求。
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火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含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
其次,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技术措施。
为了实现超低排放标准,火电厂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包括燃烧技术升级、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的安装和改造。
其中,燃烧技术升级可以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的生成;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可以有效去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使排放达到超低标准。
这些技术措施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火电厂的环保水平,也可以提升其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再次,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难点和挑战。
尽管超低排放标准对环保和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是技术改造的成本问题,火电厂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对于一些技术落后、资金紧张的火电厂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次是技术改造的技术难度问题,超低排放技术要求火电厂具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的火电厂来说,技术改造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此外,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监管,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这也是一个需要克服的难点。
最后,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未来,火电厂将会更加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加大对超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提高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人类创造更加清洁的生活环境。
《 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9726—2020,3.22] 3.8 密闭 airtight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39726—2020,3.23,有修改]
编号 GB/T 16157
HJ 836 HJ 57 HJ 629 HJ 1131 HJ 692 HJ 693 HJ 1132 HJ 533
表Hale Waihona Puke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序号 1 2 3
项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技术规范名称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粉状物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或封闭,产尘点应配备除(抑)尘设施。 4.2.2 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防泄漏措施。 4.2.3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保持清洁。 4.2.4 燃气电厂应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 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3.5 基准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含氧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5.1—2018,3.12]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图1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6 实施与监督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谢刚、蔡燕、林淑胜、李殿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664-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 以上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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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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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
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
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
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第2号修改单
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二、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