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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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最终五篇)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最终五篇)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最终五篇)第一篇: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江苏省卫生厅2006年6月30日苏卫监督〔2006〕1号文发)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从事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的管材、管件;(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三)除垢剂;(四)玻璃钢水箱。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请材料接收、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批件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四)生产厂区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五)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质量标准;(七)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九)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和产品说明书样稿;(十)卫生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服务指南一、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5项: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3、《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2009年7月卫监督发[2009]75号)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第二十六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40条“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卫生厅,下放层级: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3、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

水是生命之源,尤其是在炎热的夏天我们更需要饮用大量的水,由此可见,涉水产品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卫生安全健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是一项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对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其生产的某种涉水产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行政行为,许可颁发的证件结果形式为某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而非某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1)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概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沿革:1997年,国家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饭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湎按规定向睫毛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批准文件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瘊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保留。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对已受理,但未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于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待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2)涉水卫生许可认证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涉水卫生许可管理制度

涉水卫生许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涉水卫生许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以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 水产养殖、水产加工、水产饲料生产单位;2. 水产市场、水产批发市场;3. 水产品加工厂、水产品检验机构;4. 水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5. 其他从事涉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管理职责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涉水卫生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2.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涉水活动的监管,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许可管理工作;3.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涉水卫生许可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许可申请与审批1.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涉水卫生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文件;(3)场所布局图、卫生设施情况说明;(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其他相关材料。

2.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涉水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许可变更与延续1. 涉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或者卫生设施、设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2. 涉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涉水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许可。

六、监督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水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2. 涉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涉水卫生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涉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涉水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 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延续许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 违反本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卫生涉水批件

安全卫生涉水批件

安全卫生涉水批件
一、生产许可
生产许可是涉水产品上市的法定要求,是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基础条件。

企业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才能合法生产涉水产品。

在申请生产许可时,企业需要提供产品质量保证、生产条件、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质量检验报告
质量检验报告是对涉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评价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涉水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质量检验报告应包括产品的外观、结构、性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测结果,并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对涉水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应的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包括产品的原料、生产工艺、产品性能、使用条件等方面的评估结果,以及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采
取的措施和结论。

四、环保评估报告
环保评估报告是对涉水产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涉水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环保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产品的生产工艺、排放物处理、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结果,以及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的措施和结论。

五、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是对涉水产品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涉水产品的使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产品的使用条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风险程度等方面的评估结果,以及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结论。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卫监督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卫生部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自来水公司购买管件水表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

自来水公司购买管件水表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

自来水公司购买管件水表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一、引言自来水公司作为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单位,其采购的管件水表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至关重要。

为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符合卫生标准,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性,制定并实施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是必要的。

二、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目的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自来水公司购买的管件水表等涉水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具备安全可靠的品质,以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健康。

三、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内容3.1 供应商资质审查1.选择供应商时,自来水公司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企业注册资质、生产许可证等。

2.供应商应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3.供应商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能够满足自来水公司的需求。

3.2 产品质量检测1.自来水公司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对所购买的涉水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2.检测项目包括外观质量、材料成分、卫生标准等。

3.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3.3 卫生许可批件查验1.自来水公司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

2.卫生许可批件应由相关卫生监督部门颁发,证明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3.自来水公司应对卫生许可批件进行查验,确保其真实有效。

3.4 记录和档案管理1.自来水公司应建立涉水产品购买的记录和档案。

2.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质量检测结果等。

3.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追溯。

四、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执行4.1 购买流程管理1.自来水公司应建立涉水产品购买的流程管理制度。

2.包括明确购买程序、责任人和相关要求等。

3.确保购买过程规范、有序。

4.2 查验流程管理1.自来水公司应建立卫生许可批件查验的流程管理制度。

2.包括查验时间、查验方法和查验要求等。

3.查验过程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查验结果准确可靠。

4.3 监督检查1.自来水公司应定期对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简称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
1
A、涉水产品种类
7.新产品 6.水处理材料
1.水质处理器
涉水产品
2.消毒设备 3.防护材料
5.输配水设备
4.化学处理剂
.
2
B、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较早前的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需生产能力审核的情形
首次申报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已获得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提出延续申
请前 已获得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因变更或增
加实际生产现场 申请变更许可批件
.
16
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
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
12
卫生许可批件办理程序
①申请
②现场审查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指导
化学处理剂

③送检

④技术审查
发 批

防护材料
水质处理器
.
13
进口涉水产品 ?
E、接收材料(形式审查)
省级 涉及 饮用 水卫 生安 全产 品卫 生行 政许 可程 序
申请表 产品材料及配方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
.
3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最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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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批件办理程序
①申请
②现场审查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指导
化学处理剂
③送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④技术审查
发 批

防护材料
水质处理器
进口涉水产品 ?
E、接收材料(形式审查)
省级 涉及 饮用 水卫 生安 全产 品卫 生行 政许 可程 序
申请表 产品材料及配方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 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 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 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2号 ):1998年7月
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 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 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
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
需生产能力审核的情形
首次申报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已获得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提出延续申
请前 已获得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因变更或增
加实际生产现场 申请变更许可批件
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 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 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 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 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 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 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 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 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 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 行审核。
----许可前(政务服务中心)
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
准文件内容----许可后(审批机关官网)
卫生许可信息公示与查询
涉水产品许可 办事指南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 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 在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 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 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 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 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 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 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 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 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 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 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 文资料前(进口涉水产品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文 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 并与原件相符。
生产能力审核
涵义: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 和现场审核, 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 图)、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 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
程序
窗口接受咨询材料,告知现场再补充
接收 材料
补充 材料
接受 申请
材料+现场 审核、采封

出具书面 审核意见
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核 (接受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1号):除三涉水产品外,审批职责下 放至省级。
分级实施涉水产品行政许可沿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 审批项目的决定
卫计委 市州
C、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范围
国产
进口
哪些需要许可?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 《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 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 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 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 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 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 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 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 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 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 许可批件。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最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分级实施涉水产品行政许可沿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审批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其他 涉水产品(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水化学处理剂),由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简称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徐泽斌 2014年1月
A、涉水产品种类
7.新产品 6.水处理材料
1.水质处理器
涉水产品
2.消毒设备 3.防护材料
5.输配水设备
4.化学处理剂
B、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较早前的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现场审核
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 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 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对在产品许可过程中要求进行的现场审核,具体审 核内容以评审意见为准,负责审核的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无具体格式 要求)。
C、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范围
六、与 饮用水 接触的 新材料 和新化 学物质
D、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许可事项公示
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 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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