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证的通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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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赣府厅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3月30日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证制作发放和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等信息系统,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为居住证的应用提供基础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申请办理证件通知

申请办理证件通知
尊敬的贵公司:
我是您公司的员工,因家庭迁移,需要在新工作地重新办理居住证和户口迁移证明。
为了尽快完成这项工作,我希望得到公司的支持和协助。
特此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并希望得到您公司的帮助。
我已经了解到,居住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是新工作地正常生活、就业和开展各项活动的必备证明。
仅凭在职证明等并不能替代。
由于我是新到工作地,还不熟悉当地的申请流程和有关规定,所以想请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协助我办理相关证件。
为了方便您公司的工作,我已准备好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我会尽快提供给您公司。
同时,为了快速办理,我已经了解了相关手续和材料需要准备的细则,并对照了自己的材料。
希望得到您公司的帮助,一起办理好这些证件。
由于这次迁移地的档案迁移需要时间,我也在向原单位提出了迁移档案的申请。
相信只要在各方的积极配合下,我能够很快完成工作地的居住证和户口迁移证明的办理。
请您尽快安排这项工作的处理,我相信在您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我共同努力下,这些证件的申请一定能够顺利办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公司的支持。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为居住证件持有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为居住证件持有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沪公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为居住证件持有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09]68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局专门就公安机关为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列出9项服务内容,现通知如下:一、办理驾驶证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的来沪人员,可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申领、补办、更换、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办理驾驶证转入本市籍的手续。
二、办理机动车登记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的来沪人员,可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的来沪人员,可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四、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受单位派遣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来沪人员,可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五、办理《边境通行证》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来沪人员,因探亲、访友在本市申请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可前往本市公安机关设立的边境证签证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六、开具在沪居住证明来沪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证明其在沪居住地址和所持居住证件有效期限的,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前往本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在本市的居住证明手续。
七、开具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来沪人员因开设企业、从事职业或担任特殊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供本人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前往本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开具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手续。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贵安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各分、县(市)局治安大队:近年来,随着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新车登记、二手车过户等需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领域业务量的增加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变化,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规范更显重要。
为落实市局党委工作要求,现就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学习贯彻,严格执行上级管理规定和各项工作要求。
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应本着实事求是和服务群众的原则,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外,其余人员需本人办理。
办理暂住登记,流动人口只需填写《居住信息登记表》和有效身份证件,除系统无照片或照片不清晰的需提供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外,不需再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申请居住证,流动人口只需填写《居住证申领登记表》和提交登记凭证、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证明材料之一即可,不需再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二、严格执行户籍窗口统一办理制度全市居住证办理实行由户籍业务窗口户籍民警统一办理制度。
即社区民警负责登记录入和上传居住证明材料,统一由户籍民警负责办理,辅警不得参与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办理和审核工作。
针对提出的暂住登记凭证申请,社区民警按要求及时登记录入后交户籍民警开具。
2017四川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通知全文

2017四川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通知全文2017年3月21日,四川省政府公开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居住证申领、签发程序,以及居住证的收费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7〕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确保居住证制度在我省顺利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居住证申领、签发程序(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区)〔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但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市、区)城区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信息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沪公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07〕52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人口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流程)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条件)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四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五条(支付证件押金)《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应当交付IC卡押金。
离开本市等办理退证手续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并交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后领回押金。
第六条(当场拍照)来沪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当场在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免费拍照。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从《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已申领的《暂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持有时间可以从《暂住证》的持有时间开始计算。
未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仍按现有暂住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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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通知
全体员工:
为了方便各位员工出行便利居住安全,公司将对非武汉市户口(住宿舍)人员统一办理居住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办理:
1、非武汉市户口人员在服装管理部办公室领取《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一份(依据样表内容填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复印件一份;
3、一寸照片一张,贴于《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上;
二、第二次办理(居住证延期);
1、已办理过居住证且即将到期(或已过期)的员工;
2、居住证原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复印件一份。
请符合要求的人员按照以上内容准备好资料,以部门为单位统一提交到服装管理部办公室。
注:未住宿舍的,在居住社区会有记录,需要自行办理。
住宿舍人员可提交材料由公司统一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