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中的批评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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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学生处分权

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学生处分权
中扮 演 的角 色 如 同 民法 中 的 “ 实信 用 原 则 ” 诚 一 样, 可称为 行政 法 中 的“ 王条 款 ” 帝 。它 包 含三 个
19 年 , 京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田永状 告 母 校 位 , 98 北 高校像 其 他 民事 主 体 一样 享 有 普 通 的 民事 权 管理不 当 , 用 职 权 , 颁 发 其 毕 业 证 、 授 予 学 利并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 滥 不 不 但值得注意的是, 高校
士学位, 侵犯 了他的受教育权 和名誉权 ;
第2 0卷第 2 期
武 汉冶金 管理 干部学 院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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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年 6月 J U N LO H N ME A I G C LMA A E ’ I S IU E O R A FWU A T I I IA N G RS N TT T y R

能 , 因学 生 的品德 或操 行 的原 因 , 据行 为严重 是 根

高校 处分 权 的性质 分析
程度对学生作出的一种纪律惩戒。而我们应该看
到 , 时候 学生在 学业 上 达不 到学 校规定 的要求 , 有
1高校 的性 质 与法律 地位 .
人们往往也将其 关于高等院校 的性质 问题 , 国的理论界 和 学校对学生作 出的退学处理等 , 我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 , 笔者 实务界都一致将其定位为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 视为一种处分 。所 以,
使 处 分权 , 并进 一步 完善 学生权 利救 济体 系, 而更 有效 地 实现 学校 管理 的 目的 , 从 更充 分 地保 障学 生的权 利 。 关 键词 : 高校 处分 权 ; 以人 为本 ; 利救 济 权

四种形态”批评教育

四种形态”批评教育

四种形态”批评教育
1.动员性教育。

它侧重于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激发其自觉性,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从而培养其责任心、团结合作的精神。

2.法制教育。

法治是学生在规范性行为和思想上的一种表达形式,因此,法治教育是对学生的一种形式,从而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尊重法律、尊重个人权利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精神和思想,并使其具备崇尚道德、
坚持法治的精神和思想。

3.开放性教育。

开放式教育指的是通过丰富多彩的课程活动,让学生
走出自己的舒适区,主动参与和解决问题,从而增强学生的自我参与意识
和自主学习能力。

4.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良好生活习惯和正确的价
值观,使其具有自我管理能力,培养他们的健康意识,以达到保护身心健
康的目的。

批评教育的实施权限

批评教育的实施权限

批评教育的实施权限1. 引言批评教育是一种教育方式,旨在通过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取得进步。

批评教育的实施权限是指批评教育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权限。

在教育实践中,批评教育的实施权限涉及到多个层面,包括教师、学校、家长和社会等。

2. 教师的实施权限教师是批评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他们在教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教师在实施批评教育时应具备以下权限:2.1. 选择批评方式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批评方式,如口头批评、书面批评、个别批评或集体批评等。

选择适当的批评方式可以更好地促使学生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2.2. 设定批评标准教师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的年龄、能力等因素,设定批评标准,明确学生应该达到的要求。

批评标准应具体、明确,有助于学生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

2.3. 给予批评建议教师在批评学生的同时,应给予学生相应的批评建议,指导学生如何改正错误和提升自己。

批评建议应具体、实用,有助于学生改进自己的行为和提高学习成绩。

2.4. 监督学生改正教师应对学生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给予肯定或进一步的批评。

监督学生改正错误可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

3. 学校的实施权限学校是批评教育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它在实施批评教育中具有以下权限:3.1. 制定批评教育规定学校可以制定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明确批评教育的目的、原则和程序等。

规定应合理、科学,并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3.2. 建立批评教育机制学校可以建立批评教育的机制,包括设立批评教育组织、制定批评教育计划和安排批评教育活动等。

机制应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能够推动批评教育的顺利实施。

3.3. 培训教师学校可以组织培训教师,提高他们的批评教育能力和水平。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批评技巧、心理辅导等,以帮助教师更好地实施批评教育。

3.4. 督促批评教育的落实学校应对批评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

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

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作者:左崇良来源:《现代教育科学》2022年第02期[摘要]教育惩戒是复杂而敏感的教育议题。

我国《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教师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在即,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仍需探讨。

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区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教育惩戒权既要有教育基础,又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的确权和赋权。

用法律制度来规约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新常态,教育惩戒权应明晰其法律属性。

教育惩戒权体现出很强的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和权义复合性。

教育惩戒权可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

高校教育惩戒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有所不同,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代学校教育秩序的构建,应通过“良法”之治和人治结合,实现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律规制。

[关键词]教育惩戒;学生管理;教师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法理分析[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22)02-0007-07[DOI]10.13980/ki.xdjykx.2022.02.002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跨学科领域的复杂问题,多年来教育学和法学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其予以了共同关注。

我国学校环境中的教育惩戒存在着失范与失效的双重现象,教育惩戒效果不甚理想。

教育矛盾错综复杂之时,便是反思教育实践的理论基础之时。

法理分析是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范式分析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或理论命题。

法理学的功用在于其回应现实以及解释其他理论问题的能力。

教育惩戒权的法理证成,需要运用跨学科的理论对之进行价值分析和论证,探讨教育惩戒的丰富内涵,探究教育惩戒入法的发展规律,探究教育惩戒权的本质、作用、产生、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教育惩戒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和实施,研究教育惩戒的正当程序与合理使用,研究教育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以达到对教育惩戒权的充分理解。

一、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教育惩戒是一个有关法和道德的命题,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是教育惩戒权存在的根基。

什么是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

什么是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

什么是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1)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的含义 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论⾃由包括公民针对社会中各种问题表达思想和见解的⾃由,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主要针对国家权⼒及其⾏使国家权⼒的⼈员。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所谓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民事诉讼当事⼈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申诉是指公民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申请⾏政复议。

所谓控告或检举,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的违法失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并请求国家给予惩罚或制裁的权利。

控告是指针对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依法为保护⾃⼰权利提出主张⽽⾏使的⼀种权利,检举是指针对国家机关或⼯作⼈员的违法失职⾏为⽽⾏使的⼀种监督性质的权利。

(2)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的实施 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分别针对如下对象:①批评权,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②建议权,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的⼯作提出意见的权利。

③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为国家⼯作⼈员的违法失职⾏为⽽受到侵害,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④控告、检举权。

指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作中的侵权⾏为、违法失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3)国家赔偿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违法⾏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赔偿。

⾏政赔偿。

⾏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②⾮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以殴打、虐待等⾏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

应该VS不应该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该VS不应该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该VS不应该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各位观众:首先,我们反方认为,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不是解决学校教育问题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有效的途径。

相反,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可能会被滥用。

如果教师拥有了惩戒权,那么他们就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力,对学生进行不必要的惩罚。

这种情况下,学生可能会受到伤害,甚至可能会受到侵犯。

其次,教师的惩戒权可能会引发纠纷。

如果教师对学生进行了惩罚,而学生或家长认为这种惩罚是不公正的,那么就可能会引发纠纷。

这种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学校的形象和教学质量。

最后,我们反方认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并不是解决学校教育问题的最好途径。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从而改善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谢谢大家!反方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各位观众:我们反方的观点是,教师不应该被赋予教育惩戒权。

我们认为,教育惩戒应该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而不应该让教师来执行。

首先,教师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执行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教师并不是专业的惩戒人员。

如果教师被赋予教育惩戒权,那么他们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伤害,甚至可能会误伤无辜。

其次,教育惩戒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

如果教师被赋予教育惩戒权,那么他们可能会违反程序和规范,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这种情况下,学校和教师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学校的形象和教学质量。

最后,我们反方认为,教育惩戒应该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而不应该让教师来执行。

这样可以保证教育惩戒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利益。

谢谢大家!反方三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各位观众:我们反方的观点是,教师不应该被赋予教育惩戒权。

我们认为,教育惩戒应该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而不应该让教师来执行。

教师教育权

对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探讨摘要:教师教育权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中所享有的自主性权利,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

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确定教师教育权的重要前提。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主要享有教育教学权、教育评价权、指导学生权、惩戒权等教育自主权。

在当前教师聘任制背景下,为切实保障教师的教育自主权,应尽快出台教师任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依法规范教师任用合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拓宽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教师学校教育权随着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那种纵向的隶属型的任命关系正转化为横向的平权型的聘任关系,这一关系的转换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教师的权利有哪些,教师的自主权有多大,如何保障教师的教育权,这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本文主要从教育法学的视角对教师在聘任制背景下的教育自主权问题加以探讨。

一、教师的法律特征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定位,是界定教师法律特征的前提。

教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专业性。

对此人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

古代社会,由于教育的水平较低,传授知识有限,人民普遍认为教师就是有知识的人,只要有知识就可以当教师。

现代学校出现后,由于教育规模的扩大,教学内容的不断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有知识同时并懂得如何教的人,才能当好教师。

可以说,师范教育从无到有,由低到高的发展史就是教师职业不断向着专业化方向迈进的历史。

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说明,在我国教师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这是教师在职业属性上的法律特征。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公民享有监督权

[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公民享有监督权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教案教学目标:1、让学生认识到行使批评建议权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2通过学习培养学生作为公民要有关注生活、关注社会的责任意识,积极主动行使民主权利。

教学重点: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有利于监督国家的工作,对于国家的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教学方法:讲授法、阅读分析法教学过程:课前预习,明确本课的知识点:1、什么是批评、建议权?2、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有什么意义?3、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有哪些保障制度?组织教学三、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权是人民监督权的一种,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

1.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具有法津保障(提问阅读)阅读教材P71-72,找一找:1)、什么是批评权?什么是建议权?2)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3)行使批评建议权有什么意义?学生回答,教师归纳:1、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2、批评、建议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民主权利。

3、可以促使各部门更好地做好的工作,更好的为他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

所以,只有加强人民的监督,保证公民行使批评权、建议权,才能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公正无私,才能使政府取信于民;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这正是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的意义所在。

要使我们地批评建议权得以实现,还必须有具体的制度和渠道作保证。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保证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相应制度。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非常重要,除了法律保障外,还有制度保障。

2.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具有制度保障(阅读分析法、阅读自学法)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有哪些保障制度?学生答: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信访举报制度;新闻监督制度;其他监督制度。

公民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公民应该如何正确⾏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根据我们法律的规定,我们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诸多权利,这些权利体现了我们⼈民当家做主的原则。

关于这些权利您⼜知道多少呢,我们该如何⾏使呢,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来为您答疑解惑,⼀起看看吧。

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作⼈员的缺点和错误、态度与作风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

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作有提出改进的主张和⽅案的权利。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它有诉讼上的申诉和⾮诉讼的申诉之分。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或者其他公民对⼈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民事、⾏政诉讼裁判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为。

它⼀般在申诉主体、申诉对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诉效⼒等⽅⾯都有⼀定的限制。

(2)⾮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为。

它在申诉主体、申诉对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诉效⼒等⽅⾯⼀般没有特别的限制。

控告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作⼈员的侵权⾏为有提出指控与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予以制裁的权利。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员违法失职⾏为向有关机关进⾏揭发和举报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并处理,任何⼈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使该权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诬告陷害。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公民在⾏使申诉、控告、检举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诬告陷害。

这就是说,公民在⾏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实事求是,决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有意诬告陷害他⼈。

凡是捏造事实进⾏诬告陷害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意图使他⼈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力与权利一、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一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具体而言,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自愿或者被强迫)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力。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教育中的权力主体有哪些?其权力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人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力人(包括组织)归结为三大类:一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力人);二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人;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人。

相对应的,权力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人行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行国家教育权是:第一,国家教育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行政事务(1)制定教育方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方针、教育的总体目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人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工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二,公立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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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中的批评教育权[摘要]教育部以法律规章的形式肯定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引发广泛讨论。

从法律视角分析,学生、教师和学校不是合同关系或商业关系,运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作用有限。

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不是基于法律授权。

良好的教育需要教师的爱心和责任心,需要对学生人格的尊重以及家长和学校及教师三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而不是分清相互间的权利边界。

[关键词]批评教育权;商业关系;道德关系当前,一些受到教师批评的学生自我伤害或者伤害教师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反映出了教师的批评教育权受到的挑战。

2009年8月17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这一条规定引起很大讨论。

有人认为,教师批评教育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必要专门出台规定。

否则以前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就成了没有依据的非法行为。

还有人认为,教育部的规定看似给予班主任批评教育的“权利”,其实是针对有些班主任只表扬而不批评的现象,强调班主任有批评教育学生的责任。

看似赋予权利,实则加诸责任。

还有人对规定的表述提出异议,认为规则只赋予班主任批评教育权,是否普通教师没有权利批评教育学生,就不能批评学生呢?还有人提出规定中的“适当方式”太过含糊,尺度难以把握。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出台,有关批评教育权的问题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的讨论虽然已经降温,但在实际的教学管理中,关于批评教育的问题却依然存在。

①因此,从法律视角对批评教育权进行一番探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为了便于讨论,本文着重讨论教师的批评教育权,并没有对教师与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加以区别。

一、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目的(一)肯定教师的批评教育权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

从这一解释可见,规章的目的是赋予教师批评教育权,或者说以规章的形式为教师批评学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竟然需要教育部出台规章以作依据,表现了当前时代的一大特点:法律话语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维护学生权利”、“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样的口号已经响了多年。

学生受到这些话语的鼓励,已经学会对学校和教师说“不”了。

有些家长认为,自己付学费给学校,学校就应像酒店一样提供良好的服务,所以教师不但应当认真工作,而且对待学生应当态度友善。

于是“批评教育”这一教师的常态职务行为,越来越多引发的纠纷和事件。

由于教师的批评导致师生冲突发生,严重的导致学生离家出走甚至自杀或者杀害教师等安全事件。

而安全事件的责任——假如教师没有不幸被杀害的话——最后几乎总会追究到教师的头上。

在这种形势下,教师最理性的选择就是对于学生的错误用最不容易“出事”的方式去对待,甚至于睁一眼闭一眼,放任自流。

(二)对教育理念的纠偏中国传统教育上处理师生关系的基本理念是“严师出高徒”,认为严格要求、严加管教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近几年来赏识教育成为一种时尚的理论和实践。

赏识教育是指教师在教育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用欣赏的眼光观察学生,用肯定的语言鼓励学生,以培养学生的上进心,从而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相对于过去“戒尺教育”、“严师出高徒”的理念,赏识教育有利于培养健康人格、挖掘学生多方面的潜能。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和教育理念的转变,赏识教育被大力倡导。

但是一味的“赏识”,影响了学生的是非观念和责任意识的形成,其错误行为也很难得到及时纠正。

一些家长也在这种理念指引下,反对教师对学生过于严厉。

一些自制力差的学生渐渐形成“即便我错了,也不会受惩罚”的想法。

一旦老师批评,便难以承受,采取离家出走、伤害老师等极端方式应对。

也许,正是这种现象,使教育部企望用规章的方式给教师一个支持。

但是,批评教育权是否能够用法律的方式来加以界定是值得怀疑的。

二、批评教育权的法律分析教育部的规定似乎并没有解除教师的顾虑。

①实际上,教师批评教育学生这一行为,很难从法律上进行清晰界定。

(一)批评教育权是权力不是权利教育部的规定肯定教师有“批评教育的权利”。

权利是什么?权利(right)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按照张文显教授的观点,中国正进入了一个“权利本位”的时代。

公民权利意识的苏醒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由此可见,权利的本质是利益,享有权利的人享有的正是某种利益。

但是我们很难说“批评教育学生”对于教师来说意味着一种利益。

教师之所以能够批评教育学生,是因为教师相对于学生来说,具有教导学生的智识和判断正误的能力,而完成这种教导行为必须享有相应地管理和支配权力。

故此,与其说“批评教育”是教师的一种权利,毋宁说更像是一种权力。

(二)师生关系不适宜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有不少人认为,师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学生是消费者,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学生支付了服务费用,教师代表学校履行教育学生的合同义务。

因此,二者的关系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

这种认识在教育产业化的口号下很有市场。

有些家长甚至认为自己掏钱购买教师的服务,教师就应当听家长或孩子的。

有的家长因为教师对于孩子的批评教育方式不当,便对教师大打出手。

②教育在市场规则和法律的旗帜下被异化了。

把师生关系看作合同关系,以一种市场化、商业化的观点去看待和处理,是完全错误的。

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教师既是知识的传授者,又是人生道路的引领者和人生哲学的启迪人。

这种角色绝不是用一纸合同可以界定的。

周光礼认为,教育教学关系由道德调整,应属道德关系。

这是十分有见地的。

当然,在现代社会,教师与学生具有平等的人格,师生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应当互相伤害,如果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自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得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这是人际中最基本的要求,或者说是底线。

这种最基本的要求不仅对师生关系是这样,对所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这样。

(三)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批评教育权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对批评教育权的明确规定。

已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应当禁止的、错误的行为,却没有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个规定显然不是从教师而是从学生的权利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

《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一条规定似是对于教师的支持,但是支持的内容仍然与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无关。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教师违法体罚学生的法律后果,表明体罚学生是绝对不允许的。

(四)批评教育权不包含法律意义上的惩戒内容法律意义的惩戒既包括身体上的惩戒(最典型的就是强制劳动),也包括思想上的教育。

但在教育过程中体罚是绝对不允许的。

批评教育权是否仅限于口头的、语言的方式,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批评教育不允许采取“体罚”的方式,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何谓“体罚”,也没有规定行使批评教育权所应当采取的方式。

如果仅是语言上的批评教育,可否对学生采用负面评价?教师是否可以对学生罚站,是否可以罚抄作业,是否可以罚打扫卫生,是否可以打手心等等。

这些问题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三、法律视角与教育视角:一种比较分析(一)法律与教育的期待不同法律的特点在于总是希望明确相关各方间的权利边界,以便使各方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但是很难告诉教师在批评教育时边界在哪里。

教育的独特性和神圣性正在于教育者往往需要“主动地教育”,怀抱爱心主动去工作,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法律追求的是公正合理、恰到好处、泾渭分明,而教育追求的则是人格完善、智识发展。

教育的责任是一种高尚的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

按照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的观点,法律总是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因为只有从坏人的角度才能更恰当地找到法律的底线,这种底线对于“坏人”来说就是避免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者责任。

如果我们总是想把师生关系、家校关系当成法律关系去处理时,那就会有一双看不见的手,指挥各方按照霍姆斯的“坏人的视角”来关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避免因多一事而多一份责任。

在这样的视角之下,学校和教师应当追求的崇高的教育目标就没有立锥之地了。

(二)良好的教育需要合作良好的教育不仅不能期待明确各自行为的边界,不越雷池一步,反而应当在家长、学校、教师和学生间加强沟通,密切合作。

父母应当把教育子女当成一件重要的事情来做,而不是想起来管教一下,想不起来就放任自流;有时间了抓得特别紧,没有时间就放在一边。

不但自己重视孩子的教育,而且应当与教师加强有关信息的交流。

目前,学校、教师与家长沟通最多的形式是家长会。

但这一形式的沟通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很多家长把家长会形象地概括为两类模式,一类是“歌功颂德”式,另一类是“告状批判”式。

这种家长会的信息流动一般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重点内容更多是学生的学习而不是各方面的表现。

这种家长会需要改进,家长会应当让家长成为主角,既有教师和家长的交流,也有家长之间的交流,这对于建立良好的家校关系,师生关系都应当是有益的。

除了家长会之外,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沟通和交流,比如家长开放日或接待日,以及有学生参加的家校讨论会。

美国教育家Mary lou fuller等提出了学生、父母、教师讨论会的不同开展方式,其程序设计中有详细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舒适的座位和拿走让人分心的东西),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的。

四、结语企图以规章的形式为教师的批评教育提供依据,是法律不可承受之重。

教育批评权仅是一个现象,它背后是系统性的体制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教育的过度商业化。

商业化的教育可以承诺升学率,承诺上大学,但是商业化的教育无法向社会承诺一个合格的公民,无法向家长承诺一个人格健康的学生。

改变应试教育现状,改变教育商业化的趋向,才是治本之策。

在当前的环境下,期望家长与学校、教师加强沟通与合作,只是现有环境下一种较好的选择而已。

[注释]①笔者由于担任某中学的法制副校长,经常被问及类似问题的解决之道,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动力之一。

②规定出台后,有不少老师发文表示,还是不敢批评学生。

③2009年9月23日,东北新闻网曾报道一位家长因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批评自己孩子拉了全班的后腿,在教师上课时冲进课堂殴打该教师,致使该教师流产。

[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郭道晖.权力的特性及其要义[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周光礼.教育与法律:中国教育关系的变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劳凯声.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李凤堂.对中小学班主任批评教育权的反思[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0(4).[6][美]mary Lou Fuller ,Glenn Olsen编著.谭军华等译.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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