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概念、量刑及判例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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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案追诉数额为在五千元⾄⼀万元以上,具体量刑标准需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五倍执⾏。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在五千元⾄⼀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第⼆百七⼗⼀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五倍执⾏。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职务侵占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这一规定,职务侵占的刑罚将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而进行区分,数额较大的将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数额巨大的则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
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规定表明,对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被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了对于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的
处罚。
根据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规定表明,对于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将会被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总的来说,职务侵占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于这一行为有着
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将会被处以不同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职务侵占行为,法律将会严格依法惩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安全。
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对其数额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和定罪。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数额巨大是指侵占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侵占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这一分档标准的设定,旨在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不同的量刑和定罪,体现了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严肃态度和依法惩处原则。
其次,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侵占数额的实际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侵占数额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和定罪。
例如,对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对于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职务侵占罪,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绝不手软。
这种因情节轻重而进行量刑的做法,有利于体现刑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侵占数额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侵占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量刑和定罪。
一般来说,侵占数额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职务侵占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的总额。
在计算侵占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所侵占的财物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这种综合计算的做法,有利于更准确地认定侵占数额的大小,从而更好地进行量刑和定罪。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是我国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和定罪标准。
这一标准的设定,体现了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严肃态度和依法惩处原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需要根据侵占数额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和定罪,同时也需要注意侵占数额的计算方法,以便更准确地认定侵占数额的大小。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职务侵占法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侵占法条概述职务侵占法条主要包括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法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详细阐述。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担任职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决意实施。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犯罪数额:数额较大。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职务侵占罪,我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完善立法,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3.强化执法力度,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人员严肃查处;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五、典型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行为,对职务侵占罪进行量刑裁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情况。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法律有着明确的界定,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定案件时有了明确的依据。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数额大小来确定的。
对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法院通常会依法进行量刑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职务侵占罪,可以处以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此外,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法院还会考虑被告人的自愿赔偿情况。
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愿退赔全部或者部分财物,法院在量刑裁定时会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从轻处罚。
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行为的。
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法院在裁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数额大小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情况。
对于职务侵占罪,法院会依法进行量刑裁定,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刑事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处罚

There is always a beautiful landscape in the world that makes you quiet and yearning, and finally makes you know that all trekking is for the happiness of this mom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处罚导读:职务侵占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数额较大的,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具体的刑罚。
一、刑事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既遂也是一种数额犯罪,因此在对具体行为进行立案认定时,就需要从其犯罪数额入手,一般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而这里的数额较大是6万元以上。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举例子说明
职务侵占罪的举例子说明
职务侵占罪是指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为单位的财物,同时破坏国家、集体利益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侵占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下是职务侵占罪的一些例子:
1. A公司的财务经理B,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司数十万元的资金私自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编造账目以掩盖侵占行为。
2. C医院的护士D,在工作中发现了药品供应商给予医院的回扣行为,为了瞒天过海,D故意将药品退回供应商处,并与供应商共同分享了退回金额数十万元。
3. 教育局的老师E发现学校购买教学设备的招标流程存在漏洞,E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招标过程中通知了一家企业,并收受该企业的贿赂。
最终,这家企业以高价中标,使学校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4. F银行的高级经理G负责为企业信用卡客户提供特殊利率和额度优惠。
G利用他的职务权力,收受了多家企业的贿赂,并在为他们办理贷款时为其提供了超出正常额度的贷款额度,违规放贷数百万元。
5. H公安局的警察I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一起涉案的命案时,窃取了案件中被害人的财物,价值达数万元。
以上例子仅为职务侵占罪的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犯罪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财物归属于单位或者集体,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具有破坏工作秩序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性质。
这些案例也体现了职务侵占罪对于单位和社会的巨大危害,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制裁规定。
法律侵占罪判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法律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案件较为常见,但具体案情各不相同。
以下将结合一起典型的法律侵占罪判例,对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性,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化名),男性,28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张三在某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公司财务。
2019年5月,张三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公司财务核对账目时发现差额,经调查,发现款项被张三侵占。
案件经过:2019年11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李四作为嫌疑人传唤到案。
李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退还了侵占的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符合法律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 主观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仍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3. 侵犯的客体:李四的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4. 犯罪数额:李四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达到侵占罪立案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侵占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李四的行为认定为法律侵占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的核心要件即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 主观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仍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在认定侵占罪时,司法机关会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3. 侵犯的客体:李四的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私分或者滥用公共财物、资金、财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破坏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
按照我国刑法第386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或者多次重大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判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职务侵占行为同时涉及其他的刑法罪名,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根据法院的裁判权和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罪行的性质、后果、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等因素,也可能会适用其它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够积极退赃或赔偿数额,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如果主观上有立功表现,能够协助查明其他重大贪污犯罪的,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
同时,贪污犯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类犯罪,这是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对部分犯罪进行了人性化的改革。
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被认定为一种行为严重、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对于该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
数额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而定的。
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肃态度,是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有力打击和警示。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财务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二、案件经过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私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
在任职期间,张某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公司资金、报销审批、银行账户操作等。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虚列开支:张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金额等方式,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8年3月,张某虚构了一笔业务,虚列开支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报销:张某通过伪造发票、虚报冒领等方式,虚构报销,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9年6月,张某伪造了一张发票,虚报冒领1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3. 挪用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个人使用。
例如,2018年12月,张某将公司备用金1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犯罪行为在2019年底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作为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 手段多样:张某通过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3. 数额巨大: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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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概念、量刑及判例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相关法条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司法判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鼓刑二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1987年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
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84年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
2003年8月被告人B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0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
辩护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该院提起公诉。
本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系夫妻关系,经事先预谋,于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利用A担任江苏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快递公司)理赔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假冒他人身份邮寄已损坏或故意损坏的低档次的工艺品,收货时以托运物破损为由要求赔付的方式,骗取某快递公司赔付款人民币18039元。
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家中已损坏的镀金玫瑰花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
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将镀金工艺品按足金价格赔付,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