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不加刑制度的系统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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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缺点及其制度重构

关于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缺点及其制度重构

关于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缺点及其制度重构在我国诉讼法学界的传统观点中,刑事诉讼被视为公、检、法机关协同作战、冲击犯法的一种国家活动。

这种观点以为,作为同刑事犯法作斗争的专门工作,刑事诉讼极为复杂,刑事案件即便通过去了侦查、起诉、审判(包括一审和二审)多道程序,通过了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的反复审查,通过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的调查和辩论,但仍然不免会显现错误。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真实,以期达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刑罚目的,就必需坚持“有错必纠”的原那么,任何错案一经发觉,那么全错全平,部份错部份平,这种指导思想长期以来被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反映在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上,即启动再审程序不仅是被许诺的,而且是被鼓舞的。

立法上除给予当事人的申述权之外,还规定了不管是法院仍是检察机关,只要以为生效裁判符合“确有错误”这一原那么性的理由,不论这种错误是对被告人有利仍是不利,即可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且无时限和次数的限制,这些都充分表现出了在实体真实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立法者对实体公正的偏爱和对一种极为理想的司法结果的追求,固然,这更是反映了中国民众对刑事诉讼发觉真实的期望。

事实上,不管人们对发觉客观真实倾注多少的热情和精力,而实体真实主义带给人们的,似乎并非是一幅超级美好的景象。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现行审监制度的无穷申述、无穷再审特点,使申述主体、申述时刻、审级、申述和再审理由等诸多方面毫无穷制,致使诉讼秩序混乱,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终审不终;在信访申述上具有错误的导向作用;造成诉讼和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使终审裁判所涉法律关系的稳固性受到挑战,阻碍社会稳固和经济进展;严峻阻碍终审裁判既判力;对司法公正熟悉上具有错误导向作用;严峻阻碍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司法权威等。

”这正如荷尔德林曾经说过的那样,“老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世地狱的东西,恰正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

论审判监督制度的重构

论审判监督制度的重构
念相适 宜的审判 监督 机制 。 关 键词: 判监督 审 再 审 启 动 权 弊 端 重 构


我 国现行 法律 对 审判 监督 制度 的规定
启 动权 ; 而法官作 为再 审启动 主体 . 无先例 。 则
( ) 关启动再 审程序 理 由的相 关立法 二 有
我国 《 刑事诉 讼 法 》 《 、 民事诉讼 法》 《 政诉 讼 法》 、行 都确立 了审 判监督 制度 。 其基 本 内容是 :. 动审 判监 督 1 启
日本立法就 有 明确 规 定 。
当充 分 尊 重 当事 人 的 意 愿 。检 察 院 的 民事 、 政 再 审 抗 诉 行
程序 的 主体是 法 院 ( 包括作 出生效 裁 判 的法 院院 长 、 上
从各 国诉 讼 法典 看 . 够启 动 再审 程 序的理 由相 当 能
有限 。仅有 以下三方 面 :
级法 院 、 高法 院 ) 检察 院 ( 括作 出生 效裁 判 法 院的 最 和 包
1裁 判认定 的事 实不 能成 立 。这 是各 国允 许启 动再 .
审理 由 , 有 中国 台湾地 区立 法 。其 他大 陆法 系 国家 并 仅 未规 定 。 3裁 判违 背程序 公正原则 。 . 这是各国允许启 动再审程
督 的对象是 生效 的判决 、 裁定 和调解 。 . 3启动 审判监 督程
序 的理 南是生 效 的判 决 、 定确 有错 误 或者 是调 解 违反 裁
湾地 区立法对 于当事人未能合法 参与所形 成的终局 裁判 .
都 可以此为 由启动再审 ( 有 关再 审改 变原审裁 判 的相 关 立法 三) 再 审案 件改判 与否 , 当受到 以下 三方 面的限制 : 应 1不得 以对证 据 的不 同判断 而作 出与 原裁 判不 同 的 . 再 审结果 。证据 的判 断 , 属法官 自由裁 量 的范畴 . 它不应 被列 为 司法 纠错 的对 象 。 若允 许 等 于承 认后 来 的法 官 自 由裁量 权要 优 于先 前的 法官 自由裁 量权 , 这与 司 法基本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Vol.10No.22013年2月第10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3一、保障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正确理解“人”的基础上第一次科学地把人的本质界定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看作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从而推动了人的学说的彻底变革,开创了人类自我认识的新境界。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人权理念的价值诉求相契合,要求将人权价值诉诸实践,即是人权观在现时代的完美表达。

从法律角度讲,坚持以人为本,意味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平等保护,是在司法中真正依法裁决、自由心正,公平对待控辩双方。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原告与被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均应予以充分重视,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履行查处和惩罚罪犯的职责,又要在诉讼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为此必须着力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及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此项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这一原则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

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加重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提起刑事再审之利益衡平

提起刑事再审之利益衡平
强 调“ 被 害方 ” 这个概念 , 而不是简单地用 “ 被害人 ” 这个 概念 。
② 这里的“ 再 次诉 讼” 不是我 国刑诉法 中的“ 再 审” 意义上 的“ 再次诉讼” 。
8 1・

棒 打死 。“ 意本 斯父子 被控 二级 谋 杀罪 , 后 与 检 方 达成 协 议 , 定 罪 为 非 故 意谋 杀罪 , 凶 手 父子 未 服 一 天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0 8 - 1 2
[ 作者简 介] 杨柳青 ( 1 9 6 8一) , NJ I I 南 江人 , 硕士, 副教 授 , 四川 省犯罪 防控 研究 中心研 究 员 , 主要研 究刑 事诉讼 法
学。
[ 基金项 目] 四川省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省犯罪 防控研究 中心 资助项 目: 被 害方监督 立案侦查 问题 研究
2 0 1 4年 2月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 S h a a n x i U n i v e r s i v T e c h n d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F e b . 2 0 1 4
( 项 目编号 : F Z F K 1 2 . 1 3 ) ; 西华 师范 大学 科研 基金项 目: 被害方监督立案 的问题研究 ( 项 目编号 : 1 1 A O 0 7 )
①刑诉 中需保护 的被害方合法权益不仅指 被害人的利益 。被害人死后 , 其近亲属有 自己的急需保护 的合法权利 , 这 些 权利不 同于被害人本 人享有的权利 。这二者 的差 异及其对构建 和谐的法 治社会 的影响常 被学界忽 略 , 因此本文 特别
Vo l _ 3 2 No .1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62006.12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吴鹏张晶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于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大多数国家也在其宪法和刑事法典中予以承认。

但我国尚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笔者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入手,试图找到一条能使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运作良好的道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再审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69-01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一)关于“一事”的界定对于“一事”的界定,一般以公诉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一事”,在如何判断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方面,各个国家又有所不同。

法国认为,所谓同一事实是指相同的“事实上的行为”;①德国认为,作为诉讼标的的行为是指起诉书上向法院所陈述案件的“历史性经过”,而此项经过依学理观之,有其一体性者,不论法律特质如何,所有实际上无法分割并且交错复杂的事件经过均可视为一行为。

②综上,大陆法系国家在确定是否重复追诉时,倾向于以自然事实为准,根据社会一般判断标准来进行衡量。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生效时间关于生效时间问题,一般认为实体裁判确定以后即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内部效力是执行力,外部效力则产生一事不再理效力,因此,一事不再理就与实体判决相联系,一旦最终判决生效,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生效。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裁判类型程序裁判生效后只发生形式确定力,而实体裁判生效后产生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种效力,只有实质确定力生效才能使己被判决的被告不受到再次审判。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只对实体裁判生效,不适用于程序裁判。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的申诉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的规定,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诉限于四种情况,与检察院只要抗诉就必然引起再审相比,显然有失平等。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 被 告 人 利 益 提 出 抗 诉 ” 的情 形 纳 入 到 上 诉 不 加 刑 的 范 畴 为 中 ,真 正落实上诉不加刑 原则 的宗 旨和精神 。 ( )发回重审案件实行有条 件加刑 二 通过 发回重 审加刑 是司法实践 中上诉 不加刑 原则演变 为 “ 诉 加 刑 ” 的 一 条 常 见 路 径 。尽 管 最 高 法 院 颁 布 了 《 诉 上 刑 法 解 释 》 对 这 种 做 法 予 以命 令 禁 止 , 但 由 于 这 种 方 式 最 为 经 济 、简 便 ,而 且各地 司法机关大 都有各 自的 “ 对策 ”来应对 最高法 院 的禁 令 ,所 以这一司法解 释在 实践 中的实际约束 力 极 为有 限 。要 想真正 杜绝实践 中司法机 关滥用发 回重审 的途 径 加 重 被 告 人 刑 罚 的 作 法 ,应 该 从 源 头 上 采 取 措 施 , 即 , 重 审案件 除非有特 殊情 况 ,否则不 得加重 被告人 刑罚 。早 有刑 事诉讼 法学界的学者 就此 提出 , 对 于只有被 告入一方上诉 的 “ 案件 ,发回重 审时 ,原审法 院重 新审理 后 ,除非事实 发生变 化 ,不 得 加 重 被 告人 的 刑 罚 。 我们 在 此 把 可 以 加 重 被 告 人 ” 刑 罚的特殊情 况 限定为:原审法 院经 审理查 实,被告人 除 了 具有 在原审 中查 明的犯罪事实外 ,还有 另外 的之 前未经 查实 的新 的犯罪 事实 ,而 不论这~新 的犯罪事 实是来 自公诉机 关 的指控 、被告人 的 自动供 述还 是法 院依法 查明。 另外 ,需要特别 指 出的是 ,对 于 二审法 院以程 序严重 违 法 为 由裁 定发回重 审的案件 , 由于最 高法 院 《 刑诉 法解释 》 中有关上诉 不加刑 的具体规 定未见相 关禁止性 条文 ,在 实践 中也有被 “ 借用 ” 以实现 “ 变相加刑 ”之 目的 ,因此 ,对 这 类 案件 ,更 应该 明确 一审法 院在重新 审理 时,不得 以任何 理 由加重被告 人刑 罚。如果要进 一步探 讨此种情 形发回 重审 的 合 理 性 ,依 笔 者 之 见 , 在 一 审法 院 严 重 程 序 违 法 的 情 况 下 , 应 基于程序性制裁理 论 ,由二审法 院直接 对被告人改判 无罪 , 以 示对 一 审 法 院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惩 罚 。 ( )严格 限制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加刑的途径 三 目前 ,通 过 审判 监督程序加 刑是 在当前法 律框架 内相对 比较 “ 合法 ”的 “ 上诉加刑 ”途径 ,但笔者 在上文 中也对这 方式提 出 了质疑 和批判 。从一个理 性的 改革进程来考 虑 , 我 们进行 刑事诉讼 程序 改革 的远期 目标是重 塑审判监 督程序 的启动条 件和功 能, 即只有 为被告人 利益才 可 以提起 再审 申 请 ,审判监 督程序 仅在 为了减轻或免 除被告人 的刑事 处罚 时 才 能启动 ,如此 , 自然能够堵 住再审 加刑 的路 径 。当然 ,毕 竟 这一远 期 目标 的实现有赖 于刑事诉 讼理念 的进一步 更新 , 且 需要假 以一定 时 日,我们 当前可 以且应 当实现 的短 期 目标 是 ,严 格 控 制 再 审 加 刑 这 一 途 径 的适 用 , 并 由刑 事 诉 讼 理 论 与实务 界共 同对 这一作法展 开调研 ,对这 一规定 的科 学性和 实用性进 行详细 论证 ,我们 期望在 不久 的将 来能彻底废 除再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4•【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一:《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请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准备实施情况。

沈亮: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

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死缓二审案件开庭,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准备、协调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重大意义。

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有条不紊落实到位。

二是要严格依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

科学有效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科学有效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李富建【摘要】一、审判管理改革的现状经过"一五"和"二五"的改革与实践,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建立了由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一)审判管理正在从自发走向自觉纵观审判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正在从自发向自觉进行转化,管理主体上由分散到集中;管理程序上从无序到有序;管理方法手段上从随意到制度化.这一转化过程还突出表现在审判管理主体的界定与构建方面,即探索建立审判管理组织体系,也就是层级管理的雏形.【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5页(P7-11)【作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李富建【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经过“一五”和“二五”的改革与实践,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建立了由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

(一)审判管理正在从自发走向自觉纵观审判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正在从自发向自觉进行转化,管理主体上由分散到集中;管理程序上从无序到有序;管理方法手段上从随意到制度化。

这一转化过程还突出表现在审判管理主体的界定与构建方面,即探索建立审判管理组织体系,也就是层级管理的雏形。

(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初步建立实行流程管理以来,案件流程控制权从办案法官手中被分离出来,由专门机构进行控制,对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均有效果。

全国各地法院在改革中建立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虽有所不同,但该项制度的建立对审判管理改革意义重大。

审判管理的目的之一是使案件审理达到优质高效的标准。

围绕着这一管理目标,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一是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专司案件评查工作。

二是采取逐案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随机评查等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刑事诉讼法 2002-2017 司法考试题 多选

刑诉多选(2017)(BCD)64.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

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

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CD)65.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AB)66.在袁某涉嫌故意杀害范某的案件中,下列哪些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A.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B.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C.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BCD)6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A.侦查机关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申辩自己无罪的权利B.对办案人员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C.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诉的权利D.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ABD)68.A省B市检察院对蔡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立案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个月后,蔡某被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法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和应当坚持的原则1.充分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

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牢牢把握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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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为被告人不利益启动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裁定采纳的物证或书证被证明是伪造的或者变造的;(2) 原判决、裁定采纳的证人证言、鉴定、翻译,被证明是伪造的; (3)发现新证据,有理由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或者应适用较原判决重 的刑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再审管 辖法院和审 级
(1)再审管辖 法院 (2)再审审级

(台湾学者)
课题意义
(1)实践意 义:在审判
监督程序中构 建再审不加刑 制度,试图解 决原有程序在 实践中出现的 问题,并最大 化的避免案件 当事人以及公 众对司法系统 的错误评判, 维护司法机关 的权威。
(2)理论意 义:对再审不
加刑制度的构建 ,强调生效裁判 的既判力、法的 安定性、禁止双 重危险等现代法 治理念,试图将 程序正义从实体 正义的附庸中“ 解放”出来,以 赋予实体正义和 程序正义各自适 当的位置。
司法效率原则
2、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再审不加刑 相关制度简介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不加刑制度
法国 德国 日本
法国、德国、日本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殊纠错程序 禁止双重危险 “陪审团裁判的事实应视为事实”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再审不加刑制度 一般再审 非常上诉
3、我国现行刑事再审加刑制度造成的司 法弊端及改革必要性
我国再审不加刑制度的构建
政法学院2011级 李阳阳
研究框架 主要内容
再审不加刑 的概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 程序的缺陷 和弊端
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 相关制度 比较
我国再审不加刑制度 的构建
1、再审不加刑制度的简介
一、概念
再审不加刑 再审不加刑制度
二、理论基础
既判力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谢谢指导
4、我国再审不加刑制度的构建 核心
一、设计再审理由的考虑因素 二、再审启动理由的分类
1、可为被告人利益启动再审的情形 (1)再审监督程序的 特殊救济性质 (2)审判监督程 序的价值追求协 调 (3)审判监督程 序启动的可操作性 (4)区分是否 为被告人利益
(1)原判决、裁定采纳的物证被证明是伪造的或者变造的;(2)原判 决、裁定采纳的证人证言、鉴定、翻译,被证明是伪造的;(3)发现 新证据,有理由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或者应适用较原判决轻的刑罚的; (4)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另案裁判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5)原 判决、裁定有如下适用法律方面错误的:①无罪判有罪;②轻罪重判; ③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④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 用缓刑错误;⑤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轻、 减轻的处罚。(6)原判决、裁定有如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情形的:①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②违反回避制度; 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7)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件时,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现行制度的 二、现行制度造成的司法弊端及
指导思想及价值取 向
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 实体正义
改革的必要性 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利益受到极大 损害 诉讼秩序混乱,申诉与上访不断 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受到 挑战 司法资源被浪费,公正与效率严 重失衡 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正形象受到 损害
5、再审不加刑制度构建的配套环节 理论框架
一、再审启 动主体
(1)取消人 民法院主动提 起再审的 (2)将申诉 处理进一步规 范化、程序化 权力 (3)保留检 察机关依抗诉 启动再审的权 利
二、再审启动时 效及次数
“盖为受判决之不利 益而申请再审,于程 序上虽属生效裁判认 识错误之救济,但在 实质上却具有对于犯 罪实施重行追诉之作 用。从而,其申请再 审之期间须与追诉权 时效之期间保持一定 之比率。于法理自有 其必要。”----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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