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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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简述

刑法基本原则简述

刑法基本原则简述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规制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公正且符合社会的需要。

本文将简述刑法的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无缺席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应有权自由参加并申辩。

他们应被告知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有权保留律师或辩护人为他们辩护。

这一原则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权益。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法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未被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根据充分的证据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这个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事处罚必须合法,并且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罪名和相应的处罚,以保证刑事制裁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四个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对罪犯进行合理、公正的量刑。

量刑应该考虑到犯罪的性质、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刑法应该对不同的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第五个基本原则是犯罪与刑事责任相对应原则。

刑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罚的适用必须与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相对应。

犯罪人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前,通常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应根据犯罪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和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其刑事责任。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刑法的核心,确保法律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执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这些原则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了一个基准,以确保刑法适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刑法实践中,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了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具体案情中,刑法的适用可能会面临多种复杂情况和挑战。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来做出判断和决策,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上。

一、刑法典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乌有罪以及追溯法律的有利不利原则。

2. 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为前提,规定了刑法是沿用刑事法律原则,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与对应刑罚要明确具体,禁止将不受法律规定的行为定为犯罪,禁止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刑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相对关系,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正确平衡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的正当需要。

4. 量刑与稳定相结合原则:指在确定刑罚时需要权衡矛盾,既保持量刑的合理稳定性,又兼顾个体差异和环境变化的合理性。

5. 人权优先原则:侧重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注重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权保护。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公正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都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

3. 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除非经过法庭定罪认罪程序,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

4. 证据排除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获得的证据和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不能用于定罪。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2. 公正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要公正无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以上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论述,这些原则不仅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基石,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安宁的重要依据。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和原则,它们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及其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定罪,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刑罚。

同时,刑法必须明确罪刑和罚责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严格依法进行。

二、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要保障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及其他社会差异,刑法对于违法行为应具有同等的制裁和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三、刑法人道化原则。

刑法的目的是人的社会化矛盾不可避免的法律化表现,所以刑罚的适用应尽可能地符合人性、人道和人文精神。

不仅要尊重罪犯的人权,也要关注刑罚执行对社会的影响,避免刑罚过于严苛或残酷。

四、刑法合理化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合理,既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也要符合人民意愿和公众利益。

刑法对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应当科学合理,既不应过于宽松,也不应过于严厉。

五、刑法正义原则。

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刑法要体现社会道德和公众利益,并对违法行为的危害和社会成本进行准确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六、刑法有罪推定原则。

刑法对于某些特定罪行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即将一定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无需事实证明就可认定当事人的有罪,以此减少司法程序的费时费力。

七、刑法法律效力原则。

法律的适用要遵循刑法法律效力原则,即法律只对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和制裁,而不能涉及和干预其他领域。

以上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参考。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制定、实施和刑罚执行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行使刑事权力的前提和依据。

法治原则包括程序正义性、法无禁止即可行性、明确性、公正性和比例原则等。

程序正义性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无禁止即可行性要求国家只能对已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明确性要求刑法法律的言语表达明确,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定使人民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被刑法制裁等等。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体现的是国家对每个人的公平正义。

公正原则要求刑法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不分人种、性别、地域、社会地位等差别对待,刑罚应当符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具有公平性和可比性。

此外,公正原则还要求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并对证据收集、审判程序、法庭公正、刑事裁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而确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刑罚的类型、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避免了过重或过轻的刑罚。

四、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它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和权益的保护。

根据人权原则,刑法应当保护人的自由,禁止任意逮捕、拘禁和酷刑行为,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各项权益。

人权原则要求刑法限制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涉,确保刑法的实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强调刑法应当尊重人权。

五、任罪原则:任罪原则是刑法的一种基本原则,即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任罪原则是一种对实体法律责任的要求,它要求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任罪原则,刑法应当明确规定罪名以及构成该罪的要件,不能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权原则和任罪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相辅相成,以保障刑法制度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刑法制度的核心思想和法律原则。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 法定性原则: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

即只有经过立法的明确规定,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不能凭主观判断来决定。

2.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是指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要求刑罚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罪刑相称。

3. 罪责个刑原则:刑罚应当对个人实施,并以个人为单位计罪。

不能因为犯罪行为所处的环境、背景或其他个人特征而对其进行集体刑罚,保护个人的犯罪责任。

4.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和法定的程序,不能任意适用刑罚。

刑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确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5. 合法性原则:刑事制裁必须依法进行。

刑罚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6. 人权原则:刑事制裁必须尊重人权。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质证权、自证据采信权等基本人权。

7.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刑法要求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刑罚和法律处理。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正正义。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系统,它的实施体现了七大基本原则: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量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个别化原则。

首先,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指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刑罚也必须依法定的量刑标准予以施行。

这项原则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保障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受到约束,防止滥用职权。

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的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效地减少了刑罚的过重或过轻的现象。

第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没有法定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之前,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无罪。

这项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司法错误,防止了公权力的滥用。

第四,疑罪从无原则是指一旦被控告,被告人必须自证清白,一切疑问均应与被告人有利。

这项原则要求司法机关证据确凿才能定罪,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减少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第五,证据裁量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量等因素进行裁判,确保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只有法律中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刑罚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执行。

这项原则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加强了司法机关的效力,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稳。

第七,个别化原则是指在对罪犯进行量刑和执行刑罚时,要充分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个别化的刑罚决定。

这项原则体现了人性化的刑罚思想,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总之,七大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司法公正性和人的尊严性,构建积极正面的刑罚体系,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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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的罪,便应当承担多⼤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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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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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1979刑法未规定刑法基本原则。

二、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活动的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格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一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

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这一规定是当时的贵族,僧侣及市民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保护其既得利益而迫使英王制定的。

外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宪法及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人权宣言》由17条组成,其第8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

受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法律的规定。

”目前,罪刑法定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认为是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

但现代多数学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只有沿革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

(一)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

他的理由是:“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就完了。

”所以,国家应该从立法上规定犯罪与刑罚,排除法官的罪刑擅断,使司法官员仅仅只成为“法律的代言人”,使定罪量刑的裁判“只能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

根据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只能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的规定,只能作为“叙述法律之口”,法院和法官没有制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的权力;而对于立法机关,只有通过制定成文法律,才能对司法权进行制约,因此立法机关必须将犯罪与刑罚明确地规定出来,使其成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如果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能有司法机关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可见,要处罚某种行为,必须要有已经颁布生效的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

三权分立理论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政治制度方面的保证。

(二)心理强制学说心理强制学说由费尔巴哈创立。

费尔巴哈受康德哲学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认为国家光靠道德教育不足以制止犯罪,因此必须建立以消除违法精神动向为目的的第二道防线,即求助于心理强制。

如果使违法行为中蕴涵着某种痛苦,已具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就不得不在进行违法行为可能给其带来的“苦”与“乐”之间进行细致的比较与权衡,使其避苦求乐。

而给其产生这样的心理强制的方法,就是市民对痛苦与犯罪两者不可分割的确信,即使所有的人都相信一定的违法行为必将招致一定的刑罚制裁。

法律明文规定各种犯罪应受的惩罚,使有犯罪意念的人面临着刑罚的威吓,因此刑法建立了一个“罪刑价目表”,使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不敢犯罪,从而达到对有犯罪意念的人的精神强制,有效的预防犯罪。

按照心理强制理论,刑罚法规是同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作斗争的武器,犯罪的实行意味着刑罚法规的失败,因此责任应从犯罪人那里转移到刑法制定者及其不完善的武器那里。

所以,为了预防犯罪,就必须有系统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刑法典;为了消除违法精神动向,罪刑法定原则也就必须确立。

学者认为,心理强制学说从刑罚对一般人的威吓功能的角度即从刑罚的一般预防的角度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际效用。

(三)尊重人权的思想尊重人权的思想发源于《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后来又由启蒙思想家发扬光大。

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而不能以权力为本位,一切国家活动都应当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可能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侵犯,一是犯罪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一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如果任由国家无限制地行使刑罚权,将使公民权利时刻都处于国家权力的压迫之下。

如果不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必然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以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

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方式,便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要求:1.概念: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古希腊:“无法无罪,无法无刑。

”我国唐代:“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

”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得以充分强调,而一定程度上忽视或者漠视个人利益。

反映在刑法观念上,就是过于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未将人权保障机能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应有位置上。

(原刑法79条):类推:“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1985年12月19日苏联籍公民奥格雷以暴力手段,劫持苏联民用飞机,飞入我国境内。

哈尔滨市中院比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原刑法119条)以劫持飞机罪判处奥格雷有期徒刑8年。

主张废除类推的理由:①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②不利于法制。

③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

④保留类推有悖于世界刑法发展趋势。

(丹麦、格陵兰有类推)⑤废除类推并不会放纵犯罪。

⑥忽视个体权利的保障。

⑦形同虚设2 .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含糊其词或摸棱两可。

四、我国实行罪行法定原则的根据1.是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群众决定,各种法律应由人民群众制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刑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

由于刑法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故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对刑法作随意解释。

由于刑法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它就要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扩大处罚范围,随意将一切有危害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就必然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反之,如果过分缩小处罚范围,也必然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2.是尊重人权的要求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公民的自由行为,又不致使公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因此,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什么处罚,必须事先做出明文规定。

不懂得法律与自由关系的人,常常认为刑法是限制自由的,事实上完全相反,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如果没有刑法,则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这样,任何人的自由都可能被他人侵犯。

西塞罗:“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

如果没有法律所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的自由毁灭。

”3.是保障社会安宁的要求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与国家的安全。

没有刑法就没有社会安宁。

美国有人说:“维持社会和平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的先决条件。

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自己家中还是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那么,对他侈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的。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和司法适用:(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4作为对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

习惯法:又叫“不成文法。

一般是指以习惯为基础而获得合法地位的任何法律。

习惯法是“成文法”的先驱,它以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规范和约束全社会的成员,保护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与安定。

习惯法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比成文法变动要慢。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4.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要求刑罚的名称、种类、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

(二)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导致对一些本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能当犯罪处理(怎么理解?)1.要权衡整个罪刑法定原则的优点与缺陷。

显然其优点远远大于缺陷。

特别是罪刑法原则的贯彻所必然形成的对法治的信仰,对其思想基础或基本理念的弘扬,是难以估量的。

2.我们的眼光首先要盯着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

试想,如果司法机关将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都依法定罪处刑,那该有多好。

3.即使确实发现了刑法遗漏了一些应当以犯罪论处的行为,但一方面,刑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将来修改时可以增加规定;另一方面,对上述行为目前还可以适用其他法律予以制裁。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平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人的价值平等,人格平等,人的生命,身体平等,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与手段。

这些都为人皆平等格言找到了根据。

平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

此外,平等还是人类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

其他方面的追求通过种种努力都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主要原因是某一方面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

平等之所以成为人类的理想1.是因为人类具有得到尊重的欲望,因而同时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愿望。

当自己与他人受到了平等待遇时,才认为自己得到了尊重。

2.在平等状态下一切将处于有序状态。

5(1)不平等的状态本身就是一种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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