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荆政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4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3日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三)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三)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的文件;(四)明确办事流程、时限等便民事项的文件;(五)行政机关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4]76号【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0.29【实施日期】2004.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荆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和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物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核、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荆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职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增加全面推进非工业领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规划、预决算、统计、审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荆政办发[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五日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鄂文[2004]36号)精神,设置荆门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卫工程等)、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及测绘业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城市建设资金,对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系统内财务审计工作。
(四)负责城镇建设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等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燃气热力工程等单位资格等级认证;负责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区建设、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城市燃气热力、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事业的管理;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荆政发[2014]1号【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6【实施日期】2014.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4月28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6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荆外出,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日常政务活动职责,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荆政办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下简称“四大家”)机关的国有资产(主要指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承担产权的界定、变更、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和营运等工作。
(三)负责“四大家”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办公区域的工作秩序。
(四)负责“四大家”机关大院内计划生育、爱国卫生、文明大院创建、门前三包等工作。
(五)负责“四大家”机关大院的水、电、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等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四大家”机关的统一建设及办公用房管理、调配、维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荆政办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8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5日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加快构建城市管理新体制,理顺市区城市管理关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101号)要求,结合“三定”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重心下移、平稳过渡,服从大局、顺利交接”的原则,以构建“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的城管体制为目标,理顺体制、优化机制,明晰职责、完善架构,有序改革、确保稳定,实现新体制、新效能,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市、区城市管理事权界定(一)市级城市管理事权。
1.拟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行业专业规划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2.城区垃圾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场的垃圾清运及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营和管理,垃圾中转站及公共厕所的建设、大型环卫设备购置;3.城区户外广告(亭棚)、环境照明(亮化)规划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4.城区道路机械化洗扫、洒水作业及交通护栏清洗;5.城区主次干道临时占用和店招店牌设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6.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审批和监督管理;7.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道路机动车辆停车费的征收管理;8.跨区域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重大案件的查处及城区法人(单位)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9.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区级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10.市级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荆政办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荆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和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物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核、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0]71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物价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能。
(二)增加价格公共服务职能。
(三)增加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审查、考核、惩戒以及依法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订市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市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它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研究提出市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对中央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提出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
门管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