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益保障制度.doc
教师权益保障方案

教师权益保障方案教师是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中坚力量,是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保障教师的权益,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各高校必须制定全面的教师权益保障方案。
一、基本权益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包括以下方面:1. 基本工资待遇高校应根据教师的岗位、职称、工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保证教师的基本工资待遇。
同时,对于表现突出的教师,还应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一定的奖励2. 职称评定和晋升高校应根据教师的实际工作表现,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和晋升。
评定和晋升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够公平地获得其应有的职称。
3. 工作保障高校应为教师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充足的工作资源,使其能够顺利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对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教师,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福利待遇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包括以下方面:1. 住房和生活津贴高校应为教师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以及一定程度的生活津贴,使每位教师能够获得合理的生活保障。
2. 医疗保障高校应为教师购买相应的医疗保险或建立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教师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照顾。
同时,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健康体检等相关保障。
3. 退休保障高校应为教师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每位教师能够在退休后获得应有的退休金和福利待遇,享受老年生活。
三、学术研究保障教师的学术研究保障包括以下方面:1. 科研基金和项目支持高校应为教师提供一定的科研基金和项目支持,帮助教师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2. 学术会议和出版支持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和费用支持,为教师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平台。
同时,高校应为教师的学术成果出版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3. 学术评价和荣誉表彰高校应根据教师在学术研究领域的表现,评定和表彰其学术成果和荣誉。
表彰机制应当公平、公正、透明,保证每位教师都能够公平获得相应的学术评价和荣誉。
四、教育培训保障教师的教育培训保障包括以下方面:1. 教学培训和评估高校应为教师提供教学培训和评估机会,帮助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中小学教师维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师职业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教师维权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二)公正公开,维护教育公平;(三)预防为主,注重调解与和解;(四)分级负责,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权益保障第四条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益:(一)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二)学术研究权:教师有权进行学术研究,发表学术成果;(三)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进修培训权: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五)合法权益保障权:教师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教师权益保障措施:(一)完善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教师退休待遇;(三)加强教师职业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四)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章维权途径第六条教师维权途径包括:(一)学校内部维权:教师可以通过学校内部民主管理渠道,向学校领导反映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二)教育行政部门维权: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申诉,请求解决涉及自身权益的问题;(三)法律途径维权:教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教师维权程序:(一)学校内部维权程序:教师向学校提出维权申请,学校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二)教育行政部门维权程序: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三)法律途径维权程序:教师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教师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教师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编、合同、聘用和代课的教师。
第三条学校领导班子应高度重视教师权益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教师权益保护的基本规定第四条教师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婚姻状况以及其他任何歧视性因素的排斥。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奖励和激励机制,激励教师积极进取,促进其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
第六条教师有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有权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言论自由。
第七条教师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维权。
第八条学校不得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侮辱、精神压迫或其他侵害行为,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
第三章教师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第九条建立健全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教师享受法定休假和带薪年假。
第十条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评审和晋升机制,确保教师的职称评定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评价和激励机制,根据教师的表现和贡献安排工作,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和进修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合格的教师给予相应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教师之间和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教师权益保护的监督与督促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代表大会和教师代表团队,加强与教师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护档案,定期审核更新,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经学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制度

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学校教职工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权益,学校教育部门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
二、工资福利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方面。
首先,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薪酬政策,确保教职工薪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学校还提供各种福利,如住房、医疗保险等,以满足教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职称评聘制度职称评聘制度是学校教职工晋升的重要机制,也是保障权益的一项制度。
学校教育部门设立了相应的评聘委员会,通过教职工的教学、科研、教学管理等综合表现评定职称。
这一制度能够激励教职工积极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四、培训进修机制学校教育部门还建立了培训进修机制,为教职工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教职工可以参加各种培训班、研讨会等,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
这不仅有利于教职工个人的职业发展,也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
五、教职工评优制度为激励优秀教职工,学校教育部门实行了评优制度。
通过评选“优秀教师”、“优秀科研人员”等称号,鼓励教职工不断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六、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学校教育部门还制定了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作时间的安排要合理,不过度加班,保护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休假制度也要完善,让教职工能够享受充分的休息和放松。
七、教育教学评价机制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晋升机会往往与其教学和科研表现相关,因此,教育教学评价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学校教育部门建立了科学公正的评价标准,评估教职工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绩效。
这样的评价机制能够促进教育教学的发展。
八、维权机制与投诉渠道学校教育部门还建立了维权机制和投诉渠道,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如果遇到工资未发、权益受损等问题,可以通过维权机制和投诉渠道寻求解决。
九、师德建设与道德准则学校教育部门注重师德建设,制定了相应的道德准则。
教职工在从教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标题:加强教师权益保障制度,为教师尊严护航引言:教师是祖国的栋梁,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障教师的权益,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我们应该加强教师权益保障制度,为教师的教学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教师的权益保障应该立足于法律法规,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为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教师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教师权益维护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起教师维权的有效渠道,确保教师有合法申诉的权利。
二、提高教师薪酬待遇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教师队伍,而优秀的教师也需要有足够的物质基础和生活保障。
要加大对教师薪酬待遇的投入力度,确保教师的工资水平和生活待遇能够与其艰辛的工作成果相匹配。
同时,要加强对教师薪酬的监管,杜绝违规扣除和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确保教师的劳动成果得到公正的回报。
三、加强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教师的职称评聘制度是评价和激励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把握,确保评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同时,要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和支持,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为其职称评聘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强教师教育培训教育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教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要加强对教师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管理,为教师提供优质的培训资源和机会。
同时,要充分尊重教师的选择权,让教师能够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培训项目,提高其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是肩负着培养人才的神圣使命的群体,他们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
要加强对教师的劳动保障,确保教师的工作时间、休假、福利待遇得到合理安排与保障。
同时,要关注教师的安全问题,加强校园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教师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结语:教师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保障教师的权益是维护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加强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为教师的教学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让他们在教育岗位上深耕细作,为祖国的未来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学校制定师生权益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包括教师、学生、教职工家属等。
二、师生权益保障1. 教师权益保障(1)教师享有依法从教、依法从研的权利,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2)教师享有获得与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相匹配的薪酬待遇和福利待遇。
(3)教师享有参加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支持。
(4)教师享有合法权益,学校不得无故解聘、辞退教师,对教师的人事调动应充分考虑其意愿。
2. 学生权益保障(1)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学生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和文体活动的权利。
(3)学生享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资助体系。
(4)学生享有隐私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学校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教职工家属权益保障(1)教职工家属享有依法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和文体活动的权利。
(2)教职工家属享有获得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学校应关心教职工家属的生活。
(3)教职工家属享有合法权益,学校不得无故侵犯教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师生权益保障措施1. 学校设立师生权益保障机构,负责受理师生权益保障事宜,及时解决师生反映的问题。
2.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权益保障制度,明确师生权益保障范围、程序和责任。
3. 学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权益保障意识,营造尊重师生权益的良好氛围。
4. 学校加强对师生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师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违反师生权益保障的处理1. 学校对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2. 学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师生权益保障机构负责解释。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而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才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教师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以及积极性,建立一套完善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教师工资待遇、职称晋升、个人发展和福利保障等方面详细介绍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一. 教师工资待遇教师的工资待遇是教师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一环。
合理的工资水平能够有效激励教师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提高他们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应确保教师的工资待遇公平、合理以及具有竞争力。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工资分配制度,根据教师的职称、工作年限、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提高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要加强对教师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根据其教学成果和表现给予相应奖励。
二. 职称晋升职称晋升是教师个人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教师权益保障的关键之一。
建立健全的职称晋升制度,能够激励教师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不断进取和学习。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应该明确职称晋升的条件和标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同时,还要加大对职称晋升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教师了解晋升机会和途径,激发其积极性和进取精神。
三. 个人发展个人发展是教师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也是激励教师持续投入到教育教学事业中的动力之一。
建立健全的个人发展规划制度,让每一位教师都有机会进行职业规划和个人成长,实现自身的价值。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应提供广泛的培训和进修机会,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研讨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对于在个人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 福利保障福利保障是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教师付出和贡献的一种回报。
合理的福利保障能够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增强他们对教育事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应该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保障教师的基本生活和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学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学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1. 简介学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在一个社会中,学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场所,也是教育的核心基地。
学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学校能够保证师生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阐述学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
2. 立法保障师生权益的法规政策为了确保学校师生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实行学校不得歧视学生等原则。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来明确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如《中小学师生权益保护办法》等。
3. 学校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学校为了确保师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
例如,在招生、教学、评价等方面,学校可以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公平、公正的进行。
此外,学校还可以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解决师生之间的纠纷和问题,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4. 师生互动平台的建设为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学校可以建设师生互动平台,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通过建设在线平台或设立意见箱,学生可以向学校反映问题和建议,学校也可以及时回应和处理,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5. 增加学校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学校有效地执行师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需要增加学校监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力度,对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6. 提高师资素质和教育水平学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在教师的角色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师生权益,学校需要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水平。
通过加强师资培训和教师评估,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教师公正对待学生。
7. 鼓励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学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
学校可以鼓励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如成立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等,使学生的意见能够被听取和采纳,增加学生对学校管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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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又具有哪些义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从广泛意义上说,民办学校的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和公办学校教师平等,那么民办学校教师就应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1995年3月颁布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它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法》是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专项法律,其中当然包含民办学校的教师。
它对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基本要求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规定。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这一法律定位同样适用于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的教师群体。
依据《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我国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1)平等权: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行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2)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3)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4)指导评定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5)报酬保障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同时有权要求学校为其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障金;此外在学校终止时,有权获得补偿。
(6)管理监督权:教师可以通过选取教职工代表进入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7)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工作条件权:这是为确保教师在正常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项基本权利。
学校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教师有权按学校规定领用和消费办公用品,享受学校提供的工作环境。
(9)合法权益保障权:可以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教师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在学校受到不公正待遇,教师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乃至司法诉讼。
(10)拒绝权,即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教师有权拒绝参加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教师培训工作进展较大,但经费缺乏保障国家先后实施一系列教师培训工程计划,开展了对新教师、骨干教师以及中小学校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
抽样调查表明,91.8%的教师回答在近3年中参加过培训,39.3%的教师表示参加过1个月以上培训,83.7%的教师表示工作以后接受了更高层次学历的继续教育,92.9%的校长反映参加过校长岗位培训。
教师继续教育对提升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学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抽样调查也显示,59.3%的校长反映目前没有稳定的教师培训经费来源,不能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需求;65.7%的教师反映个人承担了半数以上的培训费用,个人负担过重。
教师培训经费短缺,影响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还有25%的教师认为教师培训的内容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
中心学校教师权益保护制度一、指导思想: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情况分析:能否享有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涉及到教师自身的利益问题,还折射出整个社会的公平性,更决定着教育所担负的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是否实现。
自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学生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是教师的权利却处于尴尬的境地,侵犯教师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1、教育教学自主权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可是在教育教学实际中,教师因为各种考核评价,应付考试,课时安排的不合理,难以行使自己正当的自主权。
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教师长期以来就没能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
而目前绩效之后由于各校实施的绩效考核方式不同等诸多原因,难免出现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3、人身安全与自由受到侵犯教师是一个弱势群体,教师的人身安全与自由常常受到侵犯。
教师是一种普通的职业,法律要求教师不得体罚或辱骂学生,但一些学生无视老师的说教,甚至顶撞辱骂殴打老师。
而一些学生家长更无理取闹,随意谩骂或殴打老师。
三、保障措施:1、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是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是广开民主渠道,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是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
2、加强教师权益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权益保护环境教师的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有关教师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宣传教师的先进事迹和成就、贡献,对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曝光,支持受害者向有关部门申诉。
3、加强学习,提高教师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各学校要通过组织学习《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邀请专家前来作维权讲座等形式来提高教师的维权意识,让教师在认真教书的同时,也能明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4、教育工会要成为教师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
教育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应该充分发挥维护教师权益的作用,为教师维权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逐步形成良好的教师维权环境。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教师法》第三十九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这可看作是解决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矛盾的渠道之一。
而在现实中,面对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和实效又是非常有限的。
更多的老师愿意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但一旦介入到司法领域,又涉及到法律成本和法律效率问题,并非教师和学校所认可的理想方式。
解决二者矛盾的另一个渠道是借鉴国外私立学校做法,成立行业自律协会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