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
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即不包括奸淫行为在内的一切能刺激,兴 奋或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的行为。 侮辱:基于本罪是流氓罪衍生,所以根据1984年《关于当前办 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侮辱一般是 指用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妇女,或采用暴力、胁迫的手 段损害妇女人格。
3.主体 已满16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因为妇女完 全有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妇女针对妇女 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羞耻心,侵 害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当然,妇女构成强制猥 亵妇女罪时,行为范围要窄:比如,男子强行与妇女 搂抱亲吻的,一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女子强行 与另一妇女接吻、搂抱的,则难成立该罪。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两者都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且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 其他手段。 但构成要件不同: ①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 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即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但后 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只能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③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 行奸淫为目的。 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不 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即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 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一种行为, 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 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 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所以不能机械的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 为。 问题:既然不能机械的区分,那么无论行为人作出的是猥亵行为 抑或是侮辱行为,都应该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现实 审判中却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罪和侮辱妇女罪两种罪名?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就是违背妇女意愿,胁迫妇女来刺激或者满足其性欲的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刑法》中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罪行,极其不尊重妇女。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处罚标准和构成要件,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栖刑初第X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被告人B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二被告人认罪,根据控方建议并征得二被告人的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A、B及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奸(作案细节省略); 强制猥亵妇女(作案细节省略)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A、B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等人的证言;(4)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恳请书、申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B以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猥亵罪是什么

刑法中的猥亵罪是什么刑法是一套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中,猥亵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罪名,用以惩罚那些侵犯他人性自主权利的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刑法中的猥亵罪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
猥亵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猥亵罪是指以强行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的性自主权利进行侵犯或者侮辱,从而造成他人难以忍受的精神上的伤害的行为。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
不过通常情况下,多数犯罪主体为男性。
2. 客体:猥亵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即他人的身体、隐私和性自由等方面的权益。
3. 行为:犯罪行为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是通过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侵犯或侮辱。
4. 主观方面:主观上的犯罪构成要求犯罪人有故意或恶意地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并且意识到对方可能会受到伤害。
猥亵罪的适用范围猥亵罪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言语猥亵:以恶劣的言辞、挑逗性的语言或恶意调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2. 身体接触猥亵:以非法的身体接触,例如抚摸、揩油、非法摄影等方式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3. 色情骚扰:通过传播或提供色情物品,骚扰他人,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4. 侵犯儿童性自主权利: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猥亵罪的法律后果猥亵罪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猥亵罪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同时,猥亵罪被视为刑法中较为严重的罪行之一,其犯罪记录将可能对个人的信誉、职业生涯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社会对猥亵罪有着零容忍的态度,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警方报案、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结论猥亵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罪,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的性自主权利。
猥亵罪的含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法律后果都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和了解。
简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入罪标准

简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入罪标准[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均规定了猥亵行为,但其界限尚未明确,且对具体行为方式尚无合理司法解释,致使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司法机关难以统一把握和操作。
文章围绕猥亵妇女行为的入罪标准,在借鉴国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与见解,以期明确猥亵行为非犯罪化处理的标准及类型,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论文关键词]强制猥亵妇女罪一般猥亵行为非犯罪化暴力胁迫程度其他方法一、猥亵行为的现行规定及其缺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两个条文规定了一般猥亵行为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有以下问题在实践中需要解决:(一)何种行为为猥亵行为尚无定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猥亵”含义做出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对“猥亵”的理解问题,刑法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能否认定为猥亵行为。
又如:对猥亵行为的定义是采狭义上的定义,限定其表现方式,还是采广义上的定义仍须进一步探讨。
(二)何种情节为“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合理细则重庆市公安局制定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进行了解释,规定:“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强制、公然实施的;2.多次猥亵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猥亵孕妇、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造成被侵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笔者认为,该规定有以下不合理之处:一是强制猥亵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无差异,忽视违法与犯罪在行为上的差别;二是公然实施的含义不明确,与刑法规定的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之间存在模糊地带;三是规定被侵害人身心受伤无考量标准,几乎所有猥亵行为都会造成被害人心灵伤害,伤害大小无客观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及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
如果犯
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重。
比如,如果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精神创伤,那么量刑标准就会相对提高。
而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后果较为轻微,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轻。
其次,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
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减轻处罚。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对犯罪行为不思悔改,那么量刑就会相对加重。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如果犯罪嫌疑人
是多次实施强制猥亵罪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量刑标准就会相对提高。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或者情节较轻,那么量刑就会相对减轻。
总的来说,对于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程度、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量刑裁量,确保量刑公正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江苏省南京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

猥亵儿童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情节考虑,基准刑在五年以下的,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刑在五年以上的,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江苏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表格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侮辱,每增加1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聚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侮辱的,每增加1次,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猥亵妇女如何处罚

猥亵妇⼥如何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性欲为⽬的,⽤性交以外的⽅法实施的淫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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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如何处罚
猥亵妇⼥可以进⾏⾏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四条规定:猥亵他⼈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体,情节恶劣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猥亵智⼒残疾⼈、精神病⼈、不满⼗四周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中,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主体要件:⼀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为⼈或第⼆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奸淫的⽬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然⼈的性羞耻⼼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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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与量刑规范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