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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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及津贴和特殊工种保健津贴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及津贴和特殊工种保健津贴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及津贴和特殊工种保健津贴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公司为创建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本着预防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减少和防止员工职业危害,促进公司员工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按照以上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劳动、技安、卫生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三条、公司技安职能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劳保用品、津贴及特殊工种保健津贴的发放、使用管理,同时要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现象,不断完善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善劳动条件。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特殊工种保健津贴的管理第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工作条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劳保用品工种发放定额标准及特殊工种保健津贴定额标准(见表一、表二)。

第五条、凡公司员工均按所在岗位规定标准发给劳保用品及特殊工种保健津贴。

第六条、劳保用品、特殊工种保健津贴的具体发放管理由各部门负责技安工作的管理人员按规定申报员工劳保用品、特殊工种保健津贴的相关情况,经本部门部长审核后送公司四部办理。

特殊情况须经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并常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见表二)的员工按规定计发保健津贴,其他员工不计发保健津贴。

临时工程、新产品试制工作员工及辅助工种员工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现场或工序每天工作4小时以上,可按该岗位计发保健津贴。

但不作为有毒有害工种作业人员。

第八条、员工在生产、工作场所有义务穿戴好公司发给的劳保用品,若发现员工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技安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若因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而造成的工伤、职业病,公司将按违章作业处理。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中的工作服、绝缘鞋等物品按公司购置价日均值计,对领用时间未达到购置价而离开公司的员工,其剩余价值在本人工资报酬中扣出。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1. 背景公司为了增强员工的身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决定设立保健津贴,并制定保健津贴管理办法以规范保健津贴发放和使用。

2. 保健津贴的定义保健津贴是公司为了帮助员工提高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而设立的,用于支付员工购买健康食品、购买康复器械和参加健身活动等方面支出的额外津贴。

3. 保健津贴的发放3.1 保健津贴的对象公司的全职员工、实习生均可申请保健津贴。

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各岗位、每人一年度(自然年度)为基础,根据年龄、职位、薪资等情况因人而异制定,每年全年度待遇不超过3000元。

3.2 保健津贴的发放方式保健津贴通过社保公积金等渠道发放,可以选择自行购买消费并提供购买凭证报销或者提交相关申请后由公司代为购买。

3.3 保健津贴的申请员工需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保健津贴,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购买凭证,申请审批通过后即可发放保健津贴。

4. 保健津贴的使用4.1 保健津贴的用途保健津贴只可用于购买健康食品、康复器械和参加健身活动等与保健有关的支出。

员工应当妥善使用保健津贴,并保留消费凭证以备皆验。

4.2 保健津贴的报销员工在使用保健津贴进行消费后,应当保存购买凭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购买凭证提交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报销。

4.3 保健津贴的变更和调整员工如果发现保健津贴发放的标准与自己实际情况不符,则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调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保健津贴管理5.1 保健津贴的监督执纪公司将对保健津贴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对于存在不当使用保健津贴的员工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返还不当使用的金额。

情节严重者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

5.2 保健津贴的年度结余每年使用保健津贴发放的总额度为3000元,如员工在一年年度中未能使用完毕,则结余部分将于年度结束时无息返还公司,为下一年度的发放做准备。

5.3 保健津贴管理的审核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对保健津贴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公司领导层,以保障保健津贴的良性发展和使用。

XX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办法

XX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办法

XX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办法为加强学院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切实搞好学院的营养保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标准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学院所属各单位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毒害;营养保健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

第一章范围与等级第一条范围1.营养保健津贴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并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以及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

其范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2.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超过三个月者,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津贴;3.本学院工作人员、本科生、研究生到外单位协作、实习时,凭该外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列的工作内容、性质、时间的证明信,经学院审批,也可按相应标准发给营养保健津贴。

第二条等级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发给不同标准的营养保健津贴。

1.接触放射性类工作,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⑴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⑵月累积剂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以上当量工种。

乙等:⑴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⑵从事Χ衍射、荧光分析及电镜等直接上机者或专职人员;⑶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等:⑴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⑵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⑶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模版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模版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增强职工的健康意识和养生能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企业的保健津贴根据职工的工龄、工作性质和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具体细则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向职工发布。

第二章保健津贴的发放条件第四条职工在职期间需参加本企业规定的健康体检项目,经认证合格后方可享受保健津贴。

第五条保健津贴的发放以年度为周期,对于每位职工每年只发放一次。

第六条职工必须在健康体检项目中达到本企业的标准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血糖、血脂、视力等指标。

第七条保健津贴的发放金额和工龄、工作性质、健康状况等因素相关。

职工工龄越长、工作性质越艰苦、健康状况越好的职工获得的保健津贴金额越高。

第三章保健津贴的发放程序第八条本企业将保健津贴的发放程序划分为申请、审批、发放三个环节,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九条职工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保健津贴的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同时提供健康体检报告和个人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

第十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收到职工的保健津贴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审查通过的保健津贴申请将转交至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审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保健津贴。

第十二条保健津贴的发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职工须提供个人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保健津贴的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企业应保证保健津贴的发放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人为干预或操纵。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健津贴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康档案库,对每位职工的健康信息进行储存和管理,确保保健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健康状况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定期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津贴的管理,提高员工的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保健津贴是指公司向员工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津贴,用于改善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四条保健津贴的发放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保健津贴的标准和发放第五条保健津贴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并经公司确定后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第六条保健津贴按月发放,以现金形式支付到员工的工资卡中。

第七条保健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工资发放日。

第八条员工如果在一个月内有请假或探亲等特殊情况,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保健津贴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保健津贴的管理责任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健津贴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保健津贴的管理制度,确保保健津贴的发放工作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保健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和统计,并及时上报给公司领导。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处理员工对保健津贴相关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第四章绩效评估与保健津贴第十三条绩效评估是保健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公司绩效评估体系应明确考核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对身体健康状况优良的员工给予适当的保健津贴奖励。

第十五条绩效评估中对员工身体健康状况的考核应采取客观的指标,并与医疗机构合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结果应及时通知员工,员工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章保健津贴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公司内部设立保健津贴监督和检查机构。

第十八条保健津贴监督和检查机构负责对保健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保健津贴监督和检查机构可以对员工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实地的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条保健津贴监督和检查机构可以组织对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抽样调查和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保健津贴的公司,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保健津贴是企业、政府部门等机构为了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给予的一种福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保健津贴成为了许多企业的常规福利之一。

在实施保健津贴政策的同时,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保健津贴的管理流程公司对保健津贴的发放一般都会进行如下的流程:1. 制定保健津贴管理规定并公布:要对员工发放保健津贴的管理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发放标准、流程、金额、考核等。

2. 员工申请保健津贴: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保健津贴,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健康证明或医生开具的处方。

3. 领导审批:公司的领导需要对员工的保健津贴申请进行审批,并拟定具体的保健津贴金额。

4. 给予保健津贴:领导批准之后,公司会将保健津贴以现金或卡券的形式给予员工,或是直接在员工工资上扣除相应的金额。

5. 记录和核算:公司需要对每位员工的保健津贴发放进行记录和核算,并在每个月的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

二、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条件:员工需要提供健康证明或医生开具的处方。

2. 申请人群:保健津贴发放的对象一般为外勤人员、受伤员工、有慢性病的员工、孕妇等特殊人群。

3. 发放金额:保健津贴的发放金额一般根据员工申请的情况、企业经济实力及参考其他公司的发放标准等多个因素来确定。

4. 发放周期:一般是每季度或每半年发放一次,避免单次发放过多或过少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安全性。

5. 发放限额:保健津贴的发放要有限制,避免过度发放造成经济负担和员工滥用。

三、保健津贴的管理措施为了保证保健津贴的发放公正、有效、透明,还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1. 是否发放要真实客观:如果员工提出了虚假的要求,不仅浪费企业经济资源,还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信誉。

2. 申请审核要严格:对员工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出现不符合条件或者恶意故意要求的情况。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范本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范本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健津贴的管理,提高保健津贴的使用效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员在册职工参加本单位提供的保健津贴的管理。

第三条保健津贴是指用于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保健活动的补贴,用于改善职工的体格健康、心理健康、生活质量等方面。

第四条保健津贴的发放具有倡导、激励、教育和约束的作用,通过合理引导职工积极参与保健活动,促进职工身心健康。

第五条保健津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原则,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第六条本单位职工参与保健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保健津贴:(一)参加单位组织的健身活动,并每月坚持参与不少于15次;(二)持续参加培训课程,且每年累计不少于20学时;(三)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义务劳动活动,每年达到单位要求的工时标准;(四)自觉参与文体活动,展示个人才艺或参加团队比赛。

第七条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职工的参与程度和积极性进行分级,分为三个等级:A级、B级和C级。

具体标准如下:(一)A级:职工参与保健活动达到或超过标准的90%,且在保健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可以获得最高等级的保健津贴;(二)B级:职工参与保健活动达到或超过标准的75%,且在保健活动中取得一定成绩,可以获得中等等级的保健津贴;(三)C级:职工参与保健活动达到或超过标准的60%,可以获得最低等级的保健津贴。

第八条保健津贴的具体金额由单位根据财务状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发放标准进行确定。

保健津贴的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三章保健津贴的申领和发放第九条职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保健津贴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保健活动参与证明、培训课程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职工的保健津贴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应重点关注职工的参与程度和成绩,确保发放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的职工,单位应核实其参与程度和成绩,并在辖区内的指定银行或其他指定地点将保健津贴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健康,提高员工福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保健津贴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健康管理,提升健康意识,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二章保健津贴的发放第四条保健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第五条保健津贴的金额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职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六条保健津贴每年发放一次,与年度绩效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章保健津贴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员工申请保健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健康体检报告;2. 健康促进活动参与证明;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保健津贴的审批流程如下:1. 员工提交申请材料至人力资源部门;2. 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 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单位领导审批;4. 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第四章保健津贴的使用第九条保健津贴可用于以下用途:1. 个人健康体检;2. 参加健康促进活动;3. 购买健康相关书籍、资料;4. 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员工在使用保健津贴时,应保留相关票据,以备查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如发现员工在申请保健津贴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当使用保健津贴,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追回不当所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单位领导批准后生效,修改和废止亦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单位的具体规定和员工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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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29690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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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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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促进生产,有利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享受保健津贴的部门对职工保健津贴的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安全管理部是职工保健津贴的职能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工保健津贴标准的制定、享受范围和标准审批及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安全管理部提供的职工保健津贴标准,按月将职工保健津贴随工资发放,保健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3.3 财务部负责职工保健津贴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

3.4 保健津贴发放的原则和范围
3.4.1 凡从事有职业性危害,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并且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或作业的人员才能享受保健津贴。

3.4.2 保健津贴按岗位实际工作日计算和发放。

当日未在本岗位工作时,不能享受本岗位当日的保健津贴。

3.4.3 凡发加班工资者,不在享受当天本岗位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

3.4.4 凡新进厂职工凭人力资源部调令分配工种到岗位参加实际作业后,按同岗位工种等级标准发给。

3.4.5 公司职能部门、各厂科室人员经组织决定,需要到班组顶岗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一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岗位的工种等级标准发给。

3.4.6 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由各派出单位按实习代培的工种岗位标准支付保健费用。

3.4.7 凡享受放射保健津贴的人员及等级均必须经市防疫站放射防护研究所批准,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在未经批准前可套用特级保健津贴标准。

3.4.8 凡已享受某一岗位工种等级标准保健津贴的均
不得同时再以其它任何形式享受另一岗位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

3.4.9 有关职业病患者的保健津贴。

3.4.9.1 凡经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的矽肺病患者,调离原岗位后分配在其它任何岗位工作时,仍按原工种等级标准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3.4.9.2 凡经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的其它职业病患者,在调离原岗位分配到其它任何岗位工作者,均可继续享受原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

但在定期复查不再是职业病患者后,不再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3.4.10 凡脱离工种等级标准岗位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再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3.4.10.1 凡因各类缺勤脱离原岗位者。

3.4.10.2 凡脱离原岗位公出、学习、借调从事其它工作以及由组织委派其它工作者。

3.4.11 凡本工种岗位因故停产(包括检修)而不从事本工种岗位工作期间,停发保健津贴。

3.4.12 按照工种岗位受伤害程度的不同,公司保健津
贴分长年和季节(六、七、八、九个月)两种,长年发放保健津贴分为特级和四级标准。

3.4.12.1 特级标准:每人每天三元计发。

3.4.12.2 一级标准:每人每天一元五角计发。

适用尘毒、高温危害严重的岗位直接操作者。

3.4.12.3 二级标准:每人每天一元计发。

适用接触尘毒、高温危害区域有一定危害的职工。

3.4.12.4 三级标准:每人每天六角计发。

适用接触尘毒、高温危害区域受一般性危害的职工。

3.4.12.5 四级标准:每人每天三角计发。

适用接触尘毒、高温危害区域危害较轻的职工。

3.4.13 申报和审批
3.4.13.1 保健津贴各部门无权审批,对既定工种未经公司批准,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保健津贴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3.4.13.2 各部门对新建的工艺和工种岗位申请保健津贴时,必须在试生产前提出书面申请,由职业卫生专业部门测定,由各部门提出保健津贴申请和享受保健津贴职工名单,
经公司审核后,按核定的标准执行。

凡未经审核的工种岗位,人力资源部不得发给保健津贴。

3.4.13 保健津贴的管理和发放
3.4.13.1 对本规定及工种等级标准贯彻执行的管理工作,由各所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3.4.13.2 各部门发放保健津贴以工资关系为依据。

3.4.13.2.1 本部门在册的正式职工。

3.4.13.2.2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工和聘用人员。

3.4.13.2.3 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借调来协助工作人员(按合同规定办理)。

3.4.13.3 凡外委工程、租赁机械运输工具的随行人员,已按规定支付费用者,均由承包及出租单位自理。

不得发给外委租赁单位保健津贴。

3.4.13.4 凡公司各职能部门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及下厂协助工作和生产现场工作的各类人员,由其隶属系统的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由部门申请报安全管理部审批后,再报人力资源部随工资计发,各部门不得变相发给保健津贴。

3.5 检查与考核
3.5.1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5.2 安全管理部对标准的制订负责,人力资源部要对职工保健津贴实施落实、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负责,财务部要对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和费用资金的定额管理负责,凡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3.5.3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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