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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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要单证管理,严格落实职责,切实防范风险,完善内控机制,实现单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要单证是指重要保险业务单证和重要保险财务单证。

重要保险业务单证包括保险单、批单、保险卡、保险标志等;重要保险财务单证包括收取保费使用的发票等。

第三条重要单证管理原则(一)归口管理,职能划分。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为重要单证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重要单证实行全面管理;各级产品线部门、渠道部门、客服部门、分公司办公室、中心支公司综合部、总公司信息技术部为重要单证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重要单证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责分工的条线管理。

(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在总公司统一指导下,各级分支机构单证管理相关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本地区重要单证管理工作。

(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重要单证必须全部纳入单证系统管理,通过完善单证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单证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促进公司单证管理工作不断升级。

(四)岗位明确,责任到人。

三级以上机构重要单证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置单证管理岗,配备专职单证管理员;各级机构重要单证职能部门应设置单证专管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分公司办公室应配置系统维护员及档案管理员,中心支公司综合部配置档案管理员。

(五)防治结合,强化考核。

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重要单证全流程电子化管理,严肃查究失职行为,有效防范和降低管理风险;建立重要单证工作考核制度,作为评价机构管理水平的关键性指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要单证管理部门及岗位设置(一)重要单证管理责任及管理部门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重要单证管理的管理责任人;机构重要单证管理归口部门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重要单证管理间接责任人;单证管理员、单证专管员、单证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重要单证管理岗位设置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下同)机构财务管理部门须设置单证管理岗,配备专职单证管理员,各级产品线部门、渠道部门、客服部门设置单证专管员;中心支公司以下(不含,下同)机构须配备单证管理员及单证专管员,保费规模较少的支公司可不再配备单证专管员,由单证管理员履行单证专管员职责。

单证管理办法

单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务单证管理,保障业务合规经营,防止单证风险,增强公司防风险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和《单证管理实务》,结合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业务单证,是指印有公司形象标识和名称的各类空白业务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证(保险卡)和批单。

定额保险单是指保险单上印有保险责任、固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通过手工或机打方式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业务单证,包括保险凭证。

有价定额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上直接印刷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加盖公司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额保险单。

第三条业务单证管理是指业务单证的设计、审核、印制、保管、配送、领用、变更、销毁、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业务单证管理坚持“流程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设计、计划印制、应用IT、严格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于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效业务单证,按照公司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系统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第七条各支公司经理作为本公司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

单证管理责任人对本公司单证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定期组织单证管理的检查,确保单证管理的规范统一,并对单证管理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市分公司综合部是市分公司业务单证的职能管理部门。

系统内单证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各支公司单证管理部门(综合部或财务核算部)为本级公司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部门。

市分公司设立专门的单证管理岗,负责全市系统的单证管理工作。

各支公司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单证管理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懂保险业务,并保持单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支公司单证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市分公司书面报告,并填写《人员代码及权限变更申请表》,按规定上报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支公司留存一份,上交市分公司一份。

第八条市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的保管、配送、销毁等工作的统一管理。

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公司单证管理办法

青岛东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业务重要单证(以下简称重要单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和完善重要单证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控制风险,保证公司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要单证包括:GPS系统入网申购安装单、公司收款收据、安装确认单第三条重要单证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应当选派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的人员具体负责。

第二章重要单证的印制第四条重要单证由总公司统一制定格式,各分公司统一印制。

第五条印制重要单证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做到内容、格式、图案、底纹、暗记、颜色等正确无误。

第六条各分公司必须在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保证印刷质量、有安全保密措施、管理严密的正规印刷厂印制重要单证。

第七条各分公司印制重要单证时,必须与印刷厂签订内容完整、合法有效的印制协议,防止印制过程中丢失、被盗、印制数量不符等问题的发生。

第三章重要单证的使用第八条各公司对所领用重要单证必须严格审查,登记“登记簿”(见附件一)控制数量。

依据业务需要控制发放,综合管理部门一般以5天签发量为限,单证管理专员以每天销售量为限,不得为图工作之便将大量的重要单证单次大量发放。

第九条各级部门发放重要单证时,必须严格执行申领和签发手续,专管员接到申请领用表(见附件二)后根据实际情况签发,签发时坚持双人清点,顺序查验号码,准确核实数量,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条各部门必须按照重要单证上印制的单证编号顺序使用重要单证,严禁跳号,除手工登记记录外,还需在计算机内保存备案。

第十一条重要单证的签发使用必须以业务事实为依据,签发场所必须在我公司内部,各部门必须坚持先填单后发货的原则,严禁将盖有业务公章的空白单证事先交给外勤或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各公司各部门的所有重要单证必须全部纳入本公司会计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做到日清日结。

第四章重要单证的保管和销毁第十三条各公司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重要单证会计账和实物登记簿,坚持账实分管、相互制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单证管理办法

单证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险财产中国人民保法办业务单证管理则总第一章,防规经营管理,保障业务合为了规范业务单证第一条展,根发进业务健康,增强公司防风险能力,促止单证风险统合全市系实务》,结据省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和《单证管理办法。

,制定本管理管理实际业务单证,是指印有公司形象法所管理的业务单证第二条本办单、保险单、保业务单证,包括投保标识和名称的各类空白单。

险卡)和批险证(保金险责任、固定的保险是指保险单上印有保保定额险单人姓险,通过手工或机打方式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额和保险费证。

凭,包括保险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业务单证额险金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上直接印刷有保保有价定额险单。

额保,并加盖公司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和保险费设计、审核、印制、的业务单证管理是指业务单证第三条保管、配送、领用、变更、销毁、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范持流程管理、分级负责、规第四条业务单证管理坚“则。

格管控的原、严设计、计划印制、应用”IT业务单中形成的有效动活第五条业务经营于在对公司执行。

规定证,按照公司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

统保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系能管理的职第二章业务单证任管理第一责为本公司的单证第七条各支公司经理作,负责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责人。

单证管理任人对本公司单证对一,并规范统组织单证管理的检查,确保单证管理的定期责任。

任事故承担管理单证管理责门。

能管理部的职市分公司综合部是市分公司业务单证综(管理部门单证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各支公司单证系统内门。

职能部公司本级业务单证管理的合部或财务核算部)为单证统的,负责全市系管理市分公司设立专门的单证岗,要求工管理员管理工作。

各支公司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单证定对稳管理人员的相任心强,懂保险业务,并保持单证作责向市时应及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动时,性。

支公司单证管理员,按更申请表》及权限变书分公司面报告,并填写《人员代码批准后支公司留存一份,上交市分公门各级管理部报规定上司一份。

实统业务单证管理综合部负责全市系市分公司第八条统业务单证的保管、配送、销毁全市系办法的制定,负责施统一管理。

物流公司单证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单证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单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物流公司的单证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单证管理工作。

三、单证管理流程1. 单证种类的确定:公司单证主要包括运输单证、报关单证、结算单证等。

在确定单证种类的基础上,公司需要设立单证管理的责任人员,统一负责单证的制作、领取、归档和管理。

2. 单证的制作:根据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制作相应的单证。

为了保证单证的真实、合法性,制作单证时需要确认客户信息、货物信息,并保证与合同一致。

3. 单证的领取:单证管理责任人员根据需要将制作好的单证发放给相应的部门和人员,确保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4. 单证的归档和管理:部门和人员在使用单证后,及时将单证归档,妥善保管,并定期清理旧单证,确保文件整齐、清晰。

5. 单证的使用和核对:使用单证时需要仔细核对客户信息、货物信息和合同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并提醒客户需提供不全的单据,避免延迟业务处理。

6. 单证的传递和存储:不同部门之间需要及时传递单证,确保信息畅通。

同时,要合理储存单证,防止遗失和破坏。

四、单证管理的要求1. 单证的真实性:确保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随意篡改和虚构。

2. 单证的完整性:单证必须完整齐全,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不得出现缺漏。

3. 单证的及时性:单证需按时发放和使用,确保业务的及时性和顺畅性。

4. 单证的机密性:单证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以确保客户信息和公司权益的安全。

5. 单证的规范性:单证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和流程制作,确保规范性和统一性。

六、单证管理的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单证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2. 单证管理责任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和检查单证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执行单证管理规定,做到认真、细致、精准,确保单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单证管理的监督检查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单证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单证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银行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 (4)第四章重要单证的请领 (5)第五章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 (6)第六章重要单证的调拨、保管和使用 (8)第七章重要单证的特殊业务处理 (14)第八章重要单证的监督检查 (20)第九章重要单证档案管理 (21)第十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规范重要单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总行《中国ⅩⅩ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总行《关于修订〈中国ⅩⅩ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三条重要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核算准确、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包括重要单证管理的基本规定、种类及规格和重要单证的请领、印制、验收、发放、入库、调拨、发售、签发、收回、丢失、找回、作废、销毁环节相关处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重要单证实行统一管理,并采取授权和转授权的方式,由各级机构分级负责其权限内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重要单证要统一订货、统筹发货、定期盘存、定期结算,保证供应。

第八条重要单证执行“双人管理、证印分管、账实分管”制度。

凭证主管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作;凭证管理员负责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系统中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并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库管员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重要单证实物保管必须指定双人管理,同进同出,严禁单人操作。

单证管理办法

单证管理办法

单证管理办法单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单证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单证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单证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活动的凭证,包括有价单证和无价单证。

有价单证:此类单证的出具具备法律效力,其特点是有印刷号,能进行入库、领用、回收、销号、归档、销毁等处理。

无价单证:此类单证的出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特点是无印刷号,只进行入库、领用、回收,无需销号。

车险监制单证是指由保监会统一设计和修订格式、内容并由保监会监制的车险类有价单证,包括:车险保单(格式和非格式)、车险批单、提车暂保单、摩托车责任保险单、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等。

分公司系统的保险业务单证统一由财务部管理,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险业务单证计划的编制、领发、核销、考核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单证统一由本机构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二、印制单证集中由总公司组织印刷,除经总公司产险财务部特别批准之外,其他机构或部门均无权自行印刷有价单证。

对于经批准机构自印单证的印刷权集中在二级机构财务部,严禁二级机构以外的其他各级机构或部门印刷单证。

各机构因开拓业务需要大量某种单证或开拓新险种时,至少应提前30天,由机构业管部门按规定上报分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将批复的复印件交分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按批复要求从总公司征订或由分公司印制。

支公司财务部收到分公司印制的单证后及时验收入库,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领发机构业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向本机构单证管理员提出单证需求,非车险类单证至少应提前15天报下月需求计划;车险监制单证每季度征订一次,在每季度中间月份12号之前上报下一季度单证需求计划。

凡有价单证下发领用而未销号数超过达50%又需领用新单证的机构,必须书面说明未销号原因,并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各机构负责发放保险业务单证的部门,须按领取单位的计划和审核无误的“有价单证销号清单”发放,坚持“前不清、后不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1日保监发[2002]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问题《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样本备案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打印版样本;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印刷版样本;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他内容。

(二)编号备案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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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务单证管理,保障业务合规经营,防止单证风险,增强公司防风险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和《单证管理实务》,结合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业务单证,是指印有公司形象标识和名称的各类空白业务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证(保险卡)和批单。

定额保险单是指保险单上印有保险责任、固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通过手工或机打方式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业务单证,包括保险凭证。

有价定额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上直接印刷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加盖公司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额保险单。

第三条业务单证管理是指业务单证的设计、审核、印制、保管、配送、领用、变更、销毁、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业务单证管理坚持“流程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设计、计划印制、应用IT、严格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于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效业务单证,按照公司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系统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第七条各支公司经理作为本公司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

单证管理责任人对本公司单证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定期组织单证管理的检查,确保单证管理的规范统一,并对单证管理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市分公司综合部是市分公司业务单证的职能管理部门。

系统内单证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各支公司单证管理部门(综合部或财务核算部)为本级公司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部门。

市分公司设立专门的单证管理岗,负责全市系统的单证管理工作。

各支公司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单证管理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懂保险业务,并保持单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支公司单证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市分公司书面报告,并填写《人员代码及权限变更申请表》,按规定上报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支公司留存一份,上交市分公司一份。

第八条市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的保管、配送、销毁等工作的统一管理。

支公司不得自行印制和销毁单证。

第九条支公司根据市分公司业务单证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负责支公司业务单证的申请、领用、登记、发放、保管、使用、废旧单证的回收; 负责使用单证的日清日结,每天检查当日处理的纸制单证的使用情况, 核对是否与业务处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中的单证流水号和状态是否相符,以严格保险单的管理和保证数据质量的可靠性,及时上报单证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单证发放与保管第十条单证征订由市分公司综合部实行按季征订,每季度征订一次,市分公司各事业部和支公司单证管理部门按市分公司综合部规定的《业务单证征订单》、征订时间的要求上报。

因新产品开发需要增订业务单证,由市分公司综合部按省公司要求统一时间组织征订。

市分公司各事业部或支公司在征订业务单证时, 应根据险种、数量进行分类统计,为避免单证浪费,节约费用,统计的数量要尽可能地准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分公司综合部。

业务单证印刷费由市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向省公司支付后,根据各支公司实际领用数量划账。

第十一条各支公司之间不得擅自调剂单证,确需调剂时,申请调入支公司和同意调出支公司向市分公司综合部提出《业务单证调剂申请》,经确定系统内有被调剂单证时,由市分公司综合部单证管理员负责调剂。

第十二条单证领取登记、发放和保管。

各支公司单证管理人员负责从市分公司单证管理部门领取业务单证。

各支公司单证员从市分公司领取保险单时,需填写《业务单证发放登记薄》,单证收到后要清点数量、核对单证号码,清点无误后方可签收。

保险单证领回后要及时做好入库登记,填写《业务单证总帐》、《业务单证明细帐》。

支公司应严格履行单证发放登记手续,建立《业务单证发放登记薄》。

业务单证的领取与发放,应遵循循序渐进发放的原则,既要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又要防止风险。

支公司单证员发放业务单证时,必须认真核对单证管理系统库存数据,严格控制单证发放数量。

第十三条支公司出单员应对已使用的保险单进行日结日清处理,支公司单证管理员每天检查当日处理的纸制单证的使用情况,核对与业务处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中的单证流水号和状态是否相符,并填写《业务单证销号清单》。

保险业务单证实行定期盘存。

市分公司每季末,对辖内业务单证按《业务单证明细表》进行一次盘存,详细清点业务单证领用、发放、使用、作废、遗失、停用、核销、库存情况。

支公司单证员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盘存结果(含盘存表和业务单证明细表,业务单证销号清单)通过新“OA”报市分公司综合部。

每年12月底进行年度盘存,通过盘存,做到“账单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手工台账与系统数据相符”。

第十四条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单证,支公司不得擅自销毁,应按照市分公司有关通知精神进行清理盘点并上缴市分公司统一销毁。

应特别注意及时清收分散在各代理网点和营销员手中的单证。

回收的单证应填定《业务单证回收清理表》,清理表应标明单证代码,单证名称,单证流水号段,并同时在单证系统作好停用处理,上报市公司综合部。

第十五条各支公司出单员要对已使用的单证按单证流水号的顺序号及时进行整理、装订。

非车险通用全打保单有两联业务联,第一业务联,归档时按保单号装订,保单附页、批单等其它附件与此联一并装订;第二业务联,归档时按单证流水号装订;对业务处理中作废的单证不得擅自销毁,应在单证各联加盖“作废”印章,与已使用单证按印刷流水号归档,不允许缺号、跳号,同时必须在业务处理系统进行作废单证处理,第十六条支公司要建立单证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单证工作管理不善造成遗失、短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支公司发现单证遗失,应在3日内填报《业务单证遗失报告表》(节假日顺延),上报市分公司综合部,并采取相应措施,查明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在所在地报刊上发布遗失公告,声明作废。

支公司在发布公告后,要保存相关资料。

遗失单证的支公司必须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办理丢失登记手续,同时登记相应的手工台账,保证电子账、手工台账账账相符。

库房被盗造成编号单证遗失的,被盗单位要注意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市分公司综合部。

同时,被盗单位立即清查单证库存,填制单证遗失报告表,按照遗失单证程序办理作废手续,并作为重大事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支公司和出单点应配备业务单证存放专柜,单证存放专柜应牢实、有防盗锁, 存放在安全地方,以免单证被盗或丢失。

第四章单证核销第十八条单证核销包括正常单证核销、作废单证核销、遗失单证核销和停用单证核销。

核销要求的原则:实物与台帐相符,实物与系统相符。

第十九条正常单证核销。

重要承保单证使用后,由支公司单证管理人员按支公司出单员提供的业务单证销号清单(含作废单证)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条作废单证核销。

作废的单证,由支公司出单员在单证管理系统进行作废登记,对单证全部联次加盖作废章。

并由支公司出单员按照流水号顺序归入已使用单证存根联装订。

第二十条遗失单证核销。

单证遗失人应向所在单位单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遗失说明,经本级单证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地市级及以上正式媒体进行声明,并将该声明提交单证管理部门保存备案。

无故遗失单证的,必须由本级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

遗失单证核销由省级分公司单证管理岗人员负责。

省级单证管理岗人员对下级单证管理部门上报的遗失单证核销手续审核确认后,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

由监管部门或税务机关监制的单证遗失,应将流水号及数量向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或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停用单证核销。

省级分公司单证管理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内停用单证的销毁,并在单证管理系统做核销登记处理。

地市分公司、支公司不得自行销毁停用单证。

单证停用销毁前,应向当地行业监管部门(保密局)或机关机构报告。

第五章单证检查第二十二条单证的检查工作实行电子监控和实物盘存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单证管理系统的作用和功能。

市分公司和支公司单证管理岗,应分别按季、月、周对定额保险单进行盘点,并与单证管理系统、台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单证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应重点加强对有价定额保险单的管控,随时跟踪检查使用情况,监督是否及时回收、补录和核销。

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机构设立单证管理岗和配备人员的情况,实行专库专柜专人保管单证的情况,空白单证登记制度的建立和使用情况,单证签收、发放和领用手续的履行情况,是否对单证使用实行日清日结,单证库存的盘查情况,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代理人领用单证的管理情况,以及单证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等。

在单证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责成有关分支机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责任事故隐患的的问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在整改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以及在单证检查过程中发现已发生单证管理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单证管理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单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未使用单证的发放、核销和统计等环节开展常规性检查。

单证管理的统一检查由市分公司综合部牵头,组识各产品线部门、出单管理中心,按照每年不少30%比例对各支公司、部单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支公司单证管理员应分别按每月、每季对实物单证进行盘点,并与单证管理系统、台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市公司单证管理员应及时将盘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单证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单证检查结果应及时在全市系统予以通报。

对未按照单证管理规定操作的,应要求限期整改。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分公司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健全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给予单位口头批评,责令整改;未整改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2、未使用《单证管理系统》,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分管领导记过。

3、擅自印制业务单证,或继续使用废止业务单证,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分管领导记大过。

4、对保管不善(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损失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5、遗失重要业务单证,对责任人每份单证处以50—200 元的罚款, 并予以记大过。

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分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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