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务单证管理,保障业务合规经营,防止单证风险,增强公司防风险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和《单证管理实务》,结合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业务单证,是指印有公司形象标识和名称的各类空白业务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证(保险卡)和批单。

定额保险单是指保险单上印有保险责任、固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通过手工或机打方式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业务单证,包括保险凭证。

有价定额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上直接印刷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加盖公司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额保险单。

第三条业务单证管理是指业务单证的设计、审核、印制、保管、配送、领用、变更、销毁、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业务单证管理坚持“流程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设计、计划印制、应用IT、严格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于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效业务单

证,按照公司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系统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各支公司经理作为本公司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单证管理责任人对本公司单证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定期组织单证管理的检查,确保单证管理的规范统一,并对单证管理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市分公司综合部是市分公司业务单证的职能管理部门。系统内单证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各支公司单证管理部门(综合部或财务核算部)为本级公司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部门。

市分公司设立专门的单证管理岗,负责全市系统的单证管理工作。各支公司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单证管理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懂保险业务,并保持单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支公司单证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市分公司书面报告,并填写《人员代码及权限变更申请表》,按规定上报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支公司留存一份,上交市分公司一份。

第八条市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的保管、配送、销毁等工作的统一管理。支公司不得自行印制和销毁单证。

第九条支公司根据市分公司业务单证实施管理办法,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负责支公司业务单证的申请、领用、登记、发放、保管、使用、废旧单证的回收; 负责使用单证的日清日结,每天检查当日处理的纸制单证的使用情况, 核对是否与业务处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中的单证流水号和状态是否相符,以严格保险单的管理和保证数据质量的可靠性,及时上报单证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单证发放与保管

第十条单证征订由市分公司综合部实行按季征订,每季度征订一次,市分公司各事业部和支公司单证管理部门按市分公司综合部规定的《业务单证征订单》、征订时间的要求上报。因新产品开发需要增订业务单证,由市分公司综合部按省公司要求统一时间组织征订。

市分公司各事业部或支公司在征订业务单证时, 应根据险种、数量进行分类统计,为避免单证浪费,节约费用,统计的数量要尽可能地准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分公司综合部。业务单证印刷费由市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向省公司支付后,根据各支公司实际领用数量划账。

第十一条各支公司之间不得擅自调剂单证,确需调剂时,申请调入支公司和同意调出支公司向市分公司综合部提出《业务单证调剂申请》,经确定系统内有被调剂单证时,由市分公司综合部单证管理员负责调剂。

第十二条单证领取登记、发放和保管。各支公司单

证管理人员负责从市分公司单证管理部门领取业务单证。各支公司单证员从市分公司领取保险单时,需填写《业务单证发放登记薄》,单证收到后要清点数量、核对单证号码,清点无误后方可签收。保险单证领回后要及时做好入库登记,填写《业务单证总帐》、《业务单证明细帐》。支公司应严格履行单证发放登记手续,建立《业务单证发放登记薄》。

业务单证的领取与发放,应遵循循序渐进发放的原则,既要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又要防止风险。支公司单证员发放业务单证时,必须认真核对单证管理系统库存数据,严格控制单证发放数量。

第十三条支公司出单员应对已使用的保险单进行日结日清处理,支公司单证管理员每天检查当日处理的纸制单证的使用情况,核对与业务处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中的单证流水号和状态是否相符,并填写《业务单证销号清单》。

保险业务单证实行定期盘存。市分公司每季末,对辖内业务单证按《业务单证明细表》进行一次盘存,详细清点业务单证领用、发放、使用、作废、遗失、停用、核销、库存情况。支公司单证员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盘存结果(含盘存表和业务单证明细表,业务单证销号清单)通过新“OA”报市分公司综合部。每年12月底进行年度盘存,通过盘存,做到“账单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手工台账与系统数据相符”。

第十四条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单证,支公司不得擅自销毁,应按照市分公司有关通知精神进行清理盘点并上缴市分公司统一销毁。应特别注意及时清收分散在各代理网点和营销员手中的单证。回收的单证应填定《业务单证回收清理表》,清理表应标明单证代码,单证名称,单证流水号段,并同时在单证系统作好停用处理,上报市公司综合部。

第十五条各支公司出单员要对已使用的单证按单证流水号的顺序号及时进行整理、装订。非车险通用全打保单有两联业务联,第一业务联,归档时按保单号装订,保单附页、批单等其它附件与此联一并装订;第二业务联,归档时按单证流水号装订;对业务处理中作废的单证不得擅自销毁,应在单证各联加盖“作废”印章,与已使用单证按印刷流水号归档,不允许缺号、跳号,同时必须在业务处理系统进行作废单证处理,

第十六条支公司要建立单证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单证工作管理不善造成遗失、短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支公司发现单证遗失,应在3日内填报《业务单证遗失报告表》(节假日顺延),上报市分公司综合部,并采取相应措施,查明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在所在地报刊上发布遗失公告,声明作废。支公司在发布公告后,要保存相关资料。

遗失单证的支公司必须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办理丢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