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管理办法
单证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险财产中国人民保法办业务单证管理则总第一章,防规经营管理,保障业务合为了规范业务单证第一条展,根发进业务健康,增强公司防风险能力,促止单证风险统合全市系实务》,结据省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和《单证管理办法。
,制定本管理管理实际业务单证,是指印有公司形象法所管理的业务单证第二条本办单、保险单、保业务单证,包括投保标识和名称的各类空白单。
险卡)和批险证(保金险责任、固定的保险是指保险单上印有保保定额险单人姓险,通过手工或机打方式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额和保险费证。
凭,包括保险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业务单证额险金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上直接印刷有保保有价定额险单。
额保,并加盖公司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和保险费设计、审核、印制、的业务单证管理是指业务单证第三条保管、配送、领用、变更、销毁、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范持流程管理、分级负责、规第四条业务单证管理坚“则。
格管控的原、严设计、计划印制、应用”IT业务单中形成的有效动活第五条业务经营于在对公司执行。
规定证,按照公司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
统保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系能管理的职第二章业务单证任管理第一责为本公司的单证第七条各支公司经理作,负责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责人。
单证管理任人对本公司单证对一,并规范统组织单证管理的检查,确保单证管理的定期责任。
任事故承担管理单证管理责门。
能管理部的职市分公司综合部是市分公司业务单证综(管理部门单证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各支公司单证系统内门。
职能部公司本级业务单证管理的合部或财务核算部)为单证统的,负责全市系管理市分公司设立专门的单证岗,要求工管理员管理工作。
各支公司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单证定对稳管理人员的相任心强,懂保险业务,并保持单证作责向市时应及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动时,性。
支公司单证管理员,按更申请表》及权限变书分公司面报告,并填写《人员代码批准后支公司留存一份,上交市分公门各级管理部报规定上司一份。
实统业务单证管理综合部负责全市系市分公司第八条统业务单证的保管、配送、销毁全市系办法的制定,负责施统一管理。
单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务单证管理,保障业务合规经营,防止单证风险,增强公司防风险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和《单证管理实务》,结合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业务单证,是指印有公司形象标识和名称的各类空白业务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证(保险卡)和批单。
定额保险单是指保险单上印有保险责任、固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通过手工或机打方式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业务单证,包括保险凭证。
有价定额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上直接印刷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加盖公司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额保险单。
第三条业务单证管理是指业务单证的设计、审核、印制、保管、配送、领用、变更、销毁、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业务单证管理坚持“流程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设计、计划印制、应用IT、严格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于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效业务单证,按照公司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系统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第七条各支公司经理作为本公司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
单证管理责任人对本公司单证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定期组织单证管理的检查,确保单证管理的规范统一,并对单证管理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市分公司综合部是市分公司业务单证的职能管理部门。
系统内单证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各支公司单证管理部门(综合部或财务核算部)为本级公司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部门。
市分公司设立专门的单证管理岗,负责全市系统的单证管理工作。
各支公司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单证管理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懂保险业务,并保持单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支公司单证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市分公司书面报告,并填写《人员代码及权限变更申请表》,按规定上报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支公司留存一份,上交市分公司一份。
第八条市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的保管、配送、销毁等工作的统一管理。
物流公司单证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公司单证管理,确保物流业务运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降低业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物流业务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单、收货单、发货单、装箱单、运费发票、退货单等。
第二章单证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单证管理部门,负责单证的管理、审核、归档和查询工作。
第四条单证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和实施单证管理制度,确保单证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对所有物流单证进行审核,确保单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对单证进行分类、归档和保管,确保单证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和保密性。
4. 对单证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单证数量与实际业务相符。
5. 及时处理单证查询、调阅和复制等业务。
第三章单证填写与审核第五条单证填写要求:1. 单证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得涂改、挖补、伪造。
2. 单证填写内容应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虚报、漏报。
3. 单证填写人应对所填内容负责。
第六条单证审核要求:1. 审核人应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 审核人发现单证填写不规范、信息不完整、与实际业务不符等情况,应要求填写人更正或补充。
3. 审核人应将审核意见填写在单证上,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单证归档与保管第七条单证归档要求:1. 单证归档应按照业务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
2. 单证归档应使用专用档案柜,确保单证安全、整齐、便于查阅。
第八条单证保管要求:1. 单证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单证,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2. 单证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单证借出或复制。
3. 单证保管人应定期检查单证保管情况,确保单证安全。
第五章单证查询与调阅第九条单证查询要求:1. 查询人应填写查询申请表,说明查询原因和所需单证。
2. 单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及时办理查询手续。
第十条单证调阅要求:1. 调阅人应填写调阅申请表,说明调阅原因和所需单证。
2. 单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调阅申请后及时办理调阅手续。
3. 调阅人应爱护单证,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或损坏。
公司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进出口业务,确保进出口单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单证种类与范围公司进出口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报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随附单证等;- 商业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 监管证件:进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等;- 海关核发的相关证书、法律文书等。
2. 单证管理职责- 公司进出口部负责进出口单证的管理工作,包括单证的收发、保管、归档等;- 单证保管员负责单证的日常保管工作,确保单证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进出口部完成单证管理工作。
3. 单证保管期限根据海关稽核期限,不同类型的单证保管期限如下:- 一般贸易业务单证:至少保管3年;- 加工贸易业务单证:至少保管4年;- 减免税业务单证:至少保管11年。
4. 单证保管场所与方式- 单证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单证应分类存放,纸质单证与电子单证分开存放;- 单证应按照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5. 单证复核与纠错- 单证在提交前,必须经过复核员签字确认;- 复核内容包括单证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规等;- 发现单证错误,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
6. 单证借阅与归还- 单证借阅需填写借阅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借阅单证应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等;- 借阅单证应妥善保管,确保单证安全。
三、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进出口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进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物流公司单证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单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物流公司的单证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单证管理工作。
三、单证管理流程1. 单证种类的确定:公司单证主要包括运输单证、报关单证、结算单证等。
在确定单证种类的基础上,公司需要设立单证管理的责任人员,统一负责单证的制作、领取、归档和管理。
2. 单证的制作:根据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制作相应的单证。
为了保证单证的真实、合法性,制作单证时需要确认客户信息、货物信息,并保证与合同一致。
3. 单证的领取:单证管理责任人员根据需要将制作好的单证发放给相应的部门和人员,确保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4. 单证的归档和管理:部门和人员在使用单证后,及时将单证归档,妥善保管,并定期清理旧单证,确保文件整齐、清晰。
5. 单证的使用和核对:使用单证时需要仔细核对客户信息、货物信息和合同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并提醒客户需提供不全的单据,避免延迟业务处理。
6. 单证的传递和存储:不同部门之间需要及时传递单证,确保信息畅通。
同时,要合理储存单证,防止遗失和破坏。
四、单证管理的要求1. 单证的真实性:确保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随意篡改和虚构。
2. 单证的完整性:单证必须完整齐全,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不得出现缺漏。
3. 单证的及时性:单证需按时发放和使用,确保业务的及时性和顺畅性。
4. 单证的机密性:单证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以确保客户信息和公司权益的安全。
5. 单证的规范性:单证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和流程制作,确保规范性和统一性。
六、单证管理的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单证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2. 单证管理责任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和检查单证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执行单证管理规定,做到认真、细致、精准,确保单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单证管理的监督检查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单证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单证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e3bd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e3.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1日保监发[2002]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问题《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样本备案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打印版样本;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印刷版样本;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他内容。
(二)编号备案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单证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单证管理工作,规范单证的使用、保管和流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业务运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单证管理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单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操作,确保准确;(三)安全保密,防止丢失;(四)节约资源,提高效益。
第二章单证分类与定义第四条单证分为以下几类:(一)财务单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汇票、支票、付款通知单等;(二)业务单证:包括订单、合同、提单、装箱单、商检单、报关单等;(三)人事单证:包括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资条、社会保险单等;(四)其他单证:包括会议通知、通知函、请示报告等。
第五条单证定义:(一)单证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记录公司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二)单证应包含公司名称、单证编号、填制日期、业务内容、金额、负责人、审批人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单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单证使用:(一)各部门在使用单证时,应严格按照单证定义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单证填写应使用规范的书写工具,保持字迹清晰、工整;(三)单证内容不得涂改、撕毁、伪造,如有需要修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单证管理:(一)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单证的管理工作,确保单证的完整、安全;(二)单证应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存放,方便查找和归档;(三)单证存放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单证的安全;(四)单证流转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借阅、复制、泄露单证内容。
第四章单证归档与销毁第八条单证归档:(一)各部门应按照规定期限将单证归档,归档材料应包括单证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等;(二)归档材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方便查阅;(三)归档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九条单证销毁:(一)单证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二)单证销毁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如碎纸机粉碎、焚烧等;(三)单证销毁后,应做好记录,包括销毁时间、方式、负责人等。
单证的管理制度

单证的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单证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单证的保管和管理,避免单证丢失、错发等情况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员工。
所有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结算单据、报关单据等)的保管和管理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
三、单证的保管1、所有单证均应存放在专门的单证柜或保险柜中,并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2、单证的保管人员应当将单证存放位置告知相关人员,并保证存放位置的安全。
3、严格按照单证保管清单分类存放,使得单证易于查找,并确保单证的完整性。
4、对于重要单证,应当设置备份存储,以备不时之需。
5、对于电子化的单证,应当设置定期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
四、单证的管理1、所有的单证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归档,不得夜间加班处理单证。
2、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查阅、借阅、复制单证。
3、单证的移交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双方保管人员签字确认。
4、单证的检查应该定期进行,对于发现单证有损坏的,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并进行记录。
五、单证管理的流程1、发生单证管理过程中的错误(错发、遗漏等),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重新办理。
2、对于有争议的单证,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进行记录。
3、单证的交接应当由双方保管人员进行,一方交接时应当清点并确认对方收到。
4、单证的出台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确认,保管人员递交后方可出台。
六、对违反制度的处理1、对于丢失、遗失或者故意损坏单证的行为,应当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记录。
2、对于违反单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当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七、绩效考核1、公司将单证管理工作作为员工绩效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对于单证管理工作出色的员工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2、对于违反单证管理制度的员工将会有相应的绩效扣分。
八、结语单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需要公司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更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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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务单证管理,保障业务合规经营,防止单证风险,增强公司防风险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单证管理办法》和《单证管理实务》,结合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业务单证,是指印有公司形象标识和名称的各类空白业务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证(保险卡)和批单。
定额保险单是指保险单上印有保险责任、固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通过手工或机打方式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业务单证,包括保险凭证。
有价定额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上直接印刷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加盖公司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额保险单。
第三条业务单证管理是指业务单证的设计、审核、印制、保管、配送、领用、变更、销毁、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业务单证管理坚持“流程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设计、计划印制、应用IT、严格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于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效业务单证,按照公司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系统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第七条各支公司经理作为本公司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
单证管理责任人对本公司单证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定期组织单证管理的检查,确保单证管理的规范统一,并对单证管理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市分公司综合部是市分公司业务单证的职能管理部门。
系统内单证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各支公司单证管理部门(综合部或财务核算部)为本级公司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部门。
市分公司设立专门的单证管理岗,负责全市系统的单证管理工作。
各支公司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单证管理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懂保险业务,并保持单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支公司单证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市分公司书面报告,并填写《人员代码及权限变更申请表》,按规定上报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支公司留存一份,上交市分公司一份。
第八条市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负责全市系统业务单证的保管、配送、销毁等工作的统一管理。
支公司不得自行印制和销毁单证。
第九条支公司根据市分公司业务单证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负责支公司业务单证的申请、领用、登记、发放、保管、使用、废旧单证的回收; 负责使用单证的日清日结,每天检查当日处理的纸制单证的使用情况, 核对是否与业务处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中的单证流水号和状态是否相符,以严格保险单的管理和保证数据质量的可靠性,及时上报单证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单证发放与保管第十条单证征订由市分公司综合部实行按季征订,每季度征订一次,市分公司各事业部和支公司单证管理部门按市分公司综合部规定的《业务单证征订单》、征订时间的要求上报。
因新产品开发需要增订业务单证,由市分公司综合部按省公司要求统一时间组织征订。
市分公司各事业部或支公司在征订业务单证时, 应根据险种、数量进行分类统计,为避免单证浪费,节约费用,统计的数量要尽可能地准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分公司综合部。
业务单证印刷费由市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向省公司支付后,根据各支公司实际领用数量划账。
第十一条各支公司之间不得擅自调剂单证,确需调剂时,申请调入支公司和同意调出支公司向市分公司综合部提出《业务单证调剂申请》,经确定系统内有被调剂单证时,由市分公司综合部单证管理员负责调剂。
第十二条单证领取登记、发放和保管。
各支公司单证管理人员负责从市分公司单证管理部门领取业务单证。
各支公司单证员从市分公司领取保险单时,需填写《业务单证发放登记薄》,单证收到后要清点数量、核对单证号码,清点无误后方可签收。
保险单证领回后要及时做好入库登记,填写《业务单证总帐》、《业务单证明细帐》。
支公司应严格履行单证发放登记手续,建立《业务单证发放登记薄》。
业务单证的领取与发放,应遵循循序渐进发放的原则,既要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又要防止风险。
支公司单证员发放业务单证时,必须认真核对单证管理系统库存数据,严格控制单证发放数量。
第十三条支公司出单员应对已使用的保险单进行日结日清处理,支公司单证管理员每天检查当日处理的纸制单证的使用情况,核对与业务处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中的单证流水号和状态是否相符,并填写《业务单证销号清单》。
保险业务单证实行定期盘存。
市分公司每季末,对辖内业务单证按《业务单证明细表》进行一次盘存,详细清点业务单证领用、发放、使用、作废、遗失、停用、核销、库存情况。
支公司单证员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盘存结果(含盘存表和业务单证明细表,业务单证销号清单)通过新“OA”报市分公司综合部。
每年12月底进行年度盘存,通过盘存,做到“账单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手工台账与系统数据相符”。
第十四条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单证,支公司不得擅自销毁,应按照市分公司有关通知精神进行清理盘点并上缴市分公司统一销毁。
应特别注意及时清收分散在各代理网点和营销员手中的单证。
回收的单证应填定《业务单证回收清理表》,清理表应标明单证代码,单证名称,单证流水号段,并同时在单证系统作好停用处理,上报市公司综合部。
第十五条各支公司出单员要对已使用的单证按单证流水号的顺序号及时进行整理、装订。
非车险通用全打保单有两联业务联,第一业务联,归档时按保单号装订,保单附页、批单等其它附件与此联一并装订;第二业务联,归档时按单证流水号装订;对业务处理中作废的单证不得擅自销毁,应在单证各联加盖“作废”印章,与已使用单证按印刷流水号归档,不允许缺号、跳号,同时必须在业务处理系统进行作废单证处理,第十六条支公司要建立单证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单证工作管理不善造成遗失、短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支公司发现单证遗失,应在3日内填报《业务单证遗失报告表》(节假日顺延),上报市分公司综合部,并采取相应措施,查明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在所在地报刊上发布遗失公告,声明作废。
支公司在发布公告后,要保存相关资料。
遗失单证的支公司必须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办理丢失登记手续,同时登记相应的手工台账,保证电子账、手工台账账账相符。
库房被盗造成编号单证遗失的,被盗单位要注意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市分公司综合部。
同时,被盗单位立即清查单证库存,填制单证遗失报告表,按照遗失单证程序办理作废手续,并作为重大事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支公司和出单点应配备业务单证存放专柜,单证存放专柜应牢实、有防盗锁, 存放在安全地方,以免单证被盗或丢失。
第四章单证核销第十八条单证核销包括正常单证核销、作废单证核销、遗失单证核销和停用单证核销。
核销要求的原则:实物与台帐相符,实物与系统相符。
第十九条正常单证核销。
重要承保单证使用后,由支公司单证管理人员按支公司出单员提供的业务单证销号清单(含作废单证)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条作废单证核销。
作废的单证,由支公司出单员在单证管理系统进行作废登记,对单证全部联次加盖作废章。
并由支公司出单员按照流水号顺序归入已使用单证存根联装订。
第二十条遗失单证核销。
单证遗失人应向所在单位单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遗失说明,经本级单证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地市级及以上正式媒体进行声明,并将该声明提交单证管理部门保存备案。
无故遗失单证的,必须由本级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
遗失单证核销由省级分公司单证管理岗人员负责。
省级单证管理岗人员对下级单证管理部门上报的遗失单证核销手续审核确认后,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
由监管部门或税务机关监制的单证遗失,应将流水号及数量向当地行业监管部门或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停用单证核销。
省级分公司单证管理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内停用单证的销毁,并在单证管理系统做核销登记处理。
地市分公司、支公司不得自行销毁停用单证。
单证停用销毁前,应向当地行业监管部门(保密局)或机关机构报告。
第五章单证检查第二十二条单证的检查工作实行电子监控和实物盘存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单证管理系统的作用和功能。
市分公司和支公司单证管理岗,应分别按季、月、周对定额保险单进行盘点,并与单证管理系统、台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单证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应重点加强对有价定额保险单的管控,随时跟踪检查使用情况,监督是否及时回收、补录和核销。
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机构设立单证管理岗和配备人员的情况,实行专库专柜专人保管单证的情况,空白单证登记制度的建立和使用情况,单证签收、发放和领用手续的履行情况,是否对单证使用实行日清日结,单证库存的盘查情况,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代理人领用单证的管理情况,以及单证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等。
在单证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责成有关分支机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责任事故隐患的的问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在整改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以及在单证检查过程中发现已发生单证管理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单证管理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单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未使用单证的发放、核销和统计等环节开展常规性检查。
单证管理的统一检查由市分公司综合部牵头,组识各产品线部门、出单管理中心,按照每年不少30%比例对各支公司、部单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支公司单证管理员应分别按每月、每季对实物单证进行盘点,并与单证管理系统、台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市公司单证管理员应及时将盘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单证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单证检查结果应及时在全市系统予以通报。
对未按照单证管理规定操作的,应要求限期整改。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分公司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健全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给予单位口头批评,责令整改;未整改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2、未使用《单证管理系统》,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分管领导记过。
3、擅自印制业务单证,或继续使用废止业务单证,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分管领导记大过。
4、对保管不善(不可抗力除外)造成损失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5、遗失重要业务单证,对责任人每份单证处以50—200 元的罚款, 并予以记大过。
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分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