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会员会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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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会员会藉管理制度》xx公司工会会员会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会原则
第二条凡我公司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组织。
第三条要求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章
会员管理要求
第四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已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六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工会会员调离本公司,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我公司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雷同。
第九条会员因失业或下岗,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公司工会保留其会藉。
第十条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藉,到新单位组织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第十一条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
第十二条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工会小组或分工会书面报告公司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公司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以后,离退休人员的会员证由本人保存。第十三条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