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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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0.15•【文号】人职发[1991]17号•【施行日期】199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

现补充说明如下: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

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的任职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是指按劳人薪(1987)24号文件精神,调动工作后,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 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模板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模板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1992年7月2日)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经常性评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岗位数额和自然减员等空岗中补缺。

近期内, 国家只根据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 增补少量岗位数额。

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聘和考核定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

遵循的原则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 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 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 突出水平能力, 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 择优评聘, 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 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必须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范围对象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 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 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 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 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评审1、范围对象:根据云政发(92)124号文件“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目前,职称评审,国家批准开设了30个系列(1)高等学校;(2)中专;(3)中学;(4)小学;(5)技工学校;(6)实验技术;(7)自然科研;(8)卫生;(9)工程;(10)农业;(11)经济;(12)会计;(13)统计;(14)审计;(15)体育教练;(16)工艺美术;(17)新闻;(18)出版;(19)档案;(20)图书资料;(21)文博(群文靠);(22)艺术;(23)播音;(24)外文翻译;(25)律师;(26)海关;(27)计量检定;(28)公证;(29)社科研究;(30)刑事科学技术。

围绕30个系列,按权限范围经省人事厅批准组建了62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昆明市人事局批准组建了53个中评委;经区人事局批准组建了3个初评委。

每年各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一次,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

(具体时间在每年转发给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文件后面附着的各评委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计划)2、政策依据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云政发(92)12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云职发(92)5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昆人通[2004]9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各《试行条例》、经常性评聘各职务系列《实施意见》以及职改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以来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出的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用、双向选择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须遵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单位在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定岗位规范(“五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责、工作量等要求,客观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职数限额及职级比例,并按照规定程序在符合条件的应聘者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三种形式:一是初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简称初聘);二是已具备某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原聘期结束后,进行续聘(简称续聘);三是新近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简称新聘)。

第五条执行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

第六条已聘任行政管理职务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对具备晋升条件,且从事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主管聘任下级,逐级聘任,一级为一级负责的办法。

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编制,由各级行政领导从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任手续由人事部门办理。

第八条聘任范围和对象1、聘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必须具备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专业系列和职级相一致或更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经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各类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及符合国家报考条件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由公司下达专业职务资格文件者,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不能聘任。

这类人员须按任职条件重新评定(变更系列)现从事专业系列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作为聘任对象。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2•【字号】云政发[1992]124号•【施行日期】1992.07.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1992年7月2日)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经常性评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岗位数额和自然减员等空岗中补缺。

近期内,国家只根据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增补少量岗位数额。

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聘和考核定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

遵循的原则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范围对象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制度,促进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为运营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专业职务管理方面的规定,现结合我司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特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依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专业岗位需要等条件进行设置。

第三条公司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技术职务的申报、确认、晋升、聘任。

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和实施等具体工作由人事党群部负责。

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党群部负责人担任,成员分别由工程、财会、经济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中、高级职称),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领导小组成员由人事党群部推荐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公布。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和任职条件,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职数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各层专业职数按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数的1.5: 4.5:4比例控制聘任职数(具体详见分解表),监控分中心高、中级可按2:5比例控制。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分解的聘任职数由公司人事党群部提出方案,经公司领导同意,报省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任职资格第八条各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国家及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确定。

任职资格通过资格考试或资格评审取得。

第九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评审申报表(见附表)。

第十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每年4月前,参加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每年8月前,向人事党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报考或评审,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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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1992年7月2日)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经常性评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岗位数额和自然减员等空岗中补缺。

近期内,国家只根据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增补少量岗位数额。

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聘和考核定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

遵循的原则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范围对象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岗位设置第六条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各地、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岗定责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落实。

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在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下列要求设置岗位:(一)把首次评聘中下达的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数额。

(二)按照因事设岗、职事相符的原则,对原来的指标使用方向进行调整,把有限的岗位数额主要用在任务重、责任大的岗位上。

(三)将评聘后剩余和空出(离退、调动、自然减员、晋升)的高、中级聘务岗位数额用于需要增补的岗位。

(四)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岗位设置的具体问题(一)要严格控制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只用自然减员的正高职岗位空额补缺。

少数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正、副高职比例,增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由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增加。

全省新增拨的高职岗位数额中,正高职控制在10%以内。

(二)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确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在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下,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

近期内,全省每年正常增岗幅度,高职岗位数额控制在原有高职岗位数的4%以下,中职岗位数额控制在6%以下。

另外,从我省实际出发,省里将一次性增加一定的高、中级岗位数额,重点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单位。

使用中不搞平均分配。

(三)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根据目前的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同类单位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设岗意见由单位提出,在省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地(州、市)属单位由各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5岁以下破格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每年评审一次,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分配控制数,统一组织评审,批准后专项下达岗位数额。

岗位数额专人专用,若晋升或调动出省等,其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收回。

(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或抽调到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及艰苦行业工作者,合同或抽调期在三年以上的,其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可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项下达。

在基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数额可随人带回。

现在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上述地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试行条例的规定,参考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及业绩,在当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如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亦按上述程序报批,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若返回机关,其岗位数额收回。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束后,从外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数额亦可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请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六)今后,凡从军队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如需新增岗位数额,高、中级数额分别由省、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

(七)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办法,不再下达岗位数额。

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研究提出,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文下发。

(八)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在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省、地、县属单位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由企业转为事业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可在首次下达的职务指标基础上,由各级主管部门比照同类单位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可按核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的办法实施;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经核拨经费的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也可按上述办法。

(十)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定以前,对大、中型工交企业中的高、中级经济专业岗位数额要从严掌握,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一般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

推荐评审的基本条件第九条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晋升的原则,被推荐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职岗位上积极工作,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高尚。

(二)具备有关条例规定的本专业相应职务档次的学历和履职年限。

任职以来认真履行职责,刻苦钻研业务,专业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圆满完成任期目标,工作成绩显著。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少数虽不具备试行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推荐条件,由省级系列主管部门结合系列特点拟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评审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在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按系列组建,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主管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导可参加1-2人。

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25人、21人、15人以上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届任期两年。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办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家人事部职发〔1991〕8号文件和本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报批程序,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中级评审委员会,地(州、市)的由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省属单位,主系列由主管部门审批,非主系列由系列主管部门审批;初级评审委员会按隶属关系由县(处)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三)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集中,规模较大,人才密集,领导班子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好,有足够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有健全的评审制度和较强的自控能力的单位,经批准可以组建副高级或高级评审委员会,具有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或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权。

副高级评审权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中副教授评审权须先报经国家教委同意);中级评审权由地(州、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企业主管的中级评审权由省直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凡参加晋升评审人员,均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

推荐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

单位对被推荐对象的水平、能力、业绩、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该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送评审委员会安排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的出席委员人数,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17人、13人、11人,具体人选可根据廉政审对象的专业情况,由有关职改部门与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量决定。

评审会在认真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

评审结果,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报批准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聘任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聘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聘任。

第十五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履行聘任手续,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客部门行政领导与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受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受聘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相应于一个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但不应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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