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和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具体实际,针对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设置与管理工作,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1.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资源,形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建立新型研究生奖助体系。
2.进一步理顺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强化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国家、学校和导师共同出资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水平,吸引优秀生源,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实践热情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使博士生安心于学习和科研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科研能力,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学费与奖助学金设置(一)学费所有博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批复的各类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暂定为10000元/年,学费按年收取,直到毕业或终止学业为止(不足一年部分按月退缴)。
若超过学制年限仍未毕业并继续在读的博士生,可以不交学费,但也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入住校学生公寓的博士研究生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后勤社会化住房标准收取。
(二)奖助学金设置目前我校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关的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前四年),优秀博士论文单项奖学金(第四年)、优秀博士论文特别奖学金(第五年)。
1.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前三年)按时交纳学费并考核合格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前三年(直博生为前五年)可以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标准分为:2250元/月,3250元/月,4250元/月。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对于高等教育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
助学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助措施,对于广大的学生裙体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于博士研究生来说,国家助学金更是一项重要的资助政策。
在此,我们将对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1. 资助标准的总体情况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指定的一项资助政策,其资助标准不同于其他助学金的标准。
博士研究生作为高等教育中的高端学术裙体,其资助标准应当更加优厚和具有针对性。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需求,确保其在学业和科研上得到充分的支持。
2. 资助标准的具体内容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包括学费、生活费和科研经费等方面。
学费是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重要支出,国家助学金应当覆盖全额学费,并且有可能提供一定的生活费资助。
在科研经费方面,国家助学金还应当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以保障博士研究生能够开展科研工作和参与学术活动。
3.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制度的变化随着国家教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最新的资助标准是否足够合理和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以及如何更好地满足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需求,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应当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不同的博士研究生在学习和科研方面的需求各不相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应当更加注重个体差异,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照顾。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还应当与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业表现挂钩,以激励更多的博士研究生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5. 结语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我们充分关注和思考。
希望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给予更多的博士研究生更好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学业和发展科研事业。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一直在蓬勃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投入都在不断增加。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b179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c7.png)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21日(84)教计字85号)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
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文件院发学字…2010‟95 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推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培养德才兼备的创新创业人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院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具体相关实施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培养单位参照《指导意见》及建议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发放标准应相对稳定。
二、各培养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今后的方案及标准调整,需报研究生院学生处备案。
三、根据各培养单位报备的实施情况,普通奖学金的院支持部分由研究生院核定额度,转交院计划局专项拨款。
四、参加集中教学期间的一年级硕士生,普通奖助金和等级奖学金执行统一标准,合计为900元/月。
五、此次规范管理的政策调整,院支持生均额度明显增加,具备达到建议标准条件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的生均总额增幅,不得低于院- 1 -支持额度的生均增幅。
六、对于暂不能达到建议标准的培养单位,在确保《指导意见》提出的普通奖助金的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等级奖学金及三助奖酬金的生均总额度,不应低于调整前奖助学金生均总额。
七、请各培养单位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岗位任务书》,向师生公布及宣讲解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的建议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内部掌握。
八、请各培养单位把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2.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岗位任务书3.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建议标准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主题词:教育研究生奖学金通知抄送:中科院计划局,中科院人教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8月18日印发- 2 -附件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为推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参照近期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并报中科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院的研究生奖助体系、适度提高我院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奖助待遇。
2023最新国家助学金院系意见

2023最新国家助学金院系意见背景介绍国家助学金是中国政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解决学费问题而设立的资助项目。
自1997年起,国家助学金已成为国内高校经济资助的主要形式,目前已成为全国26个省份的高校普及性资助项目。
目前,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学士生6000元/年,硕士生8000元/年,博士生10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良、品德优良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新情况编制2023年国家助学金制度将会进行改革,其中院系意见也将会有所变动。
1. 奖励优秀志愿者助学金申请者如果在志愿服务方面有卓越的表现,将会优先考虑获得助学金。
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更多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公民意识和责任感。
2. 重视创新创业国家助学金申请人如果在创新创业领域有杰出的成就和贡献,将会得以获得更高的资助额度。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激励学生在创新创业方面有更多的动力和热情,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
3. 鼓励交流学习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如果有通过交流学习丰富自身知识的经历,将会有所加分。
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学生参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文化交流,并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机会。
4. 注重脱贫攻坚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如果来自建档立卡家庭或经济困难地区,将会优先考虑申请获得助学金。
这样做的目的是着重帮助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积极帮助脱贫攻坚。
5. 鼓励学科交叉国家助学金申请人如果具有跨学科学习或研究经历,将会获得更高额度的资助。
这样做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在学术上有更多的探索,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路。
结语国家助学金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和支持,它的意义不仅在于缓解用人单位遇到人才招聘难题的现状,也在于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国家助学金都是众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希望与支持。
相信在各界的支持下,2023年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将更加完善,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和《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研究生奖助体系的调节作用,适度提高在校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推动和激励各培养单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奖助学金指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资金来源主要是统筹国家财政投入、学校投入和导师配套投入等各类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合理设定奖助标准、比例,构建以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体,层次合理的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发挥好奖助学金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导师配套投入机制和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国家计划、取得正式学籍、完成注册手续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等级标准与配套投入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共分为三等。
各等奖助学金的比例构成及奖助标准如下: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中的“学业助学金”由学校投入和导师配套投入的助研津贴组成,导师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予以配套。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承担“助教”或“助研”等工作。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配套投入办法如下:(一)综合考虑学科差异和各学科导师科研经费量等因素,将导师的配套投入分为两类标准:A类配套标准,适用于海洋科学(0707)、地球物理学(0708)、地质学(0709)、材料科学与工程(0805)、土木工程(0814)、水利工程(0815)、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石油与天然气工程(0820)、环境科学与工程(0830)、安全科学与工程(0837)、公共管理(1204)等学科;B类配套标准,适用于应用经济学(0202)、管理科学与工程(1201)、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等学科,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导师本人可根据项目经费情况向研究生院申请调整配套标准。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14‟15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经校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河海大学2014年3月31日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四三三”奖助工程计划,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
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奖励;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等除外),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应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评定。
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系)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院按比例下达至各学院(系),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研〔2014〕72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研究生培养与高水平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201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沪交内(办)[2013]78号和《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沪交内(研)[2007]—1—7号】等文件精神,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调整如下: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的构成及资助对象1、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含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导师发放的科研助教岗位津贴等部分组成。
2、资助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年限为四年。
3、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资助办法由医学院另行制定。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1.基本招生指标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为: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2000元,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200元,导师提供科研助教岗位津贴不低于每生每学年23000元,总额为每生每学年43200元。
2.专项支持招生指标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为: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2000元,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0元,导师提供科研助教岗位津贴不低于每生每学年6000元,总额为每生每学年36000元。
3.重大科研项目招生指标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由导师通过科研助教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200元。
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的发放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研究生院每学期提供的博士研究生报到名单(或注册名单)和招生指标类型情况,由学生处制作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2—和助学金发放清单,送财务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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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校研生〔2014〕19号
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我校2011年秋至2014年秋季入学的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1、助学金总额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组成,其中工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30000元/
—1—
生·学年,管理学、理学、医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5200元/生·学年,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4000元/生·学年。
以上助学金标准自2014年9月起执行。
2、发放年限
普通博士研究生自入学之日起,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3.5年。
直博生自入学之日起,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导师助研津贴自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4年。
二、组成情况
表1 2011年秋至2014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
三、发放方式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中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审核确认过的名单,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
对于2011年秋至2013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由于按原助学金标准的导师助研津贴已上交学校,继续由学校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与新标准中导师助研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导师自行发放。
对于2014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照新标准自行发放。
导师助研津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年发放总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导师助研津贴标准。
导师必须按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因科研经费原因无法按规定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可申请由学校代为发放,同时暂停后续招生;在获得新的科研经费后,应主动还清由学校代发的导师助研津贴,方可申请恢复后续招生。
对未提出申请由学校代发导师助研津贴,擅自少发或不发助研津贴的导师,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四、其他
1、在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助学金。
出国或出境六个月以上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回校报到、恢复入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并累计计算该部分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总的资助年限不超过规定期限。
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2、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暂停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研究生助学金的权利:
—3—
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②学术行为不端者;
③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④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⑤其他学籍异动情况者;
⑥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0月13日
抄送: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印发日期2014年10月13日印发—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