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属学院名称:土木工程学院学科专业代码:081400 学科专业名称:土木工程一、培养目标(结合学科特点和优势,建立科学、准确、具体的培养目标。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明礼诚信,身心健康。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全面深入了解有关研究领域的现状、发展方向和国际学术前沿。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养,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博士生的学制为三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学期,毕业论文工作时间为两年半。
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六年。
三、培养方式博士生的培养主要结合科研实践进行。
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制,可根据培养工作需要,成立以博士导师为首的指导小组,或指定专人协助指导。
指导小组成员一般包括本学科领域不同研究方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以利于拓宽博士生的知识面。
要充分发挥博士学科点所在院系、教研室(研究室)作用,为培养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博士生应为导师科研梯队的一名成员,并担负具体的科研任务。
四、主要研究方向研究方向一:结构抗震与防灾减灾技术与应用主要研究内容:(1)在工程抗震与加固方面:①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方法和新技术手段,对城镇可能出现的震害进行分析预测,为制定适合的抗震防灾对策、合理的应急预防对策,以及现有工程加固和新建工程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②针对农村住宅未考虑抗震设防问题,调查总结农村地震灾区建筑物的破坏情况,根据调查结果主持编写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参编国家行业标准。
(2)在结构振动控制方面:①研究砂垫层密实度和厚度、基底压力、地震动对结构减震的影响,完善隔震砂垫层的设计理论。
②将新型材料形状记忆合金(SMA)应用于结构振动控制中,研究其力学特性并建立加载速率和循环影响的SMA本构模型,开发兼有耗能及复位功能的SMA 阻尼器。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博士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5. 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6. 未超出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1. 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者;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并在处分被解除前者;3. 中期考核未通过者;4. 当年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者(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依据其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记录其经历的档案材料,但其档案缺失或部分缺失);5. 有其它违纪和损害学校荣誉的行为者。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特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200元,一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25200元。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及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特等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及评选奖励办法》进行评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负责发放。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范文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讨论稿)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20号)等文件,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 ]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 ]174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 ]175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 ]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根据《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校政字[ ]247号)、《关于硕士研究生学费和学业奖学金调整的通知》(校政字[ ]112 号)文件,从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7000元/年(不含MBA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于每年开学前向学校缴纳当年的全部费用。
二、健全研究生助学制度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从秋季学期起,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受助对象范围覆盖全部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硕士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其中,博士生的国家助学金为10000元/年,硕士生的国家助学金为6000元/年。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2.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学校统筹利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学费收入、导师科研费、社会资助等资金,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简称“三助”岗位),提供“三助”岗位津贴资助。
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9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为适应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为做好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聘任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以及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调整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聘任,建立考核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要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基本条件,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一般应属于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
第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聘任和管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同志,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六条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新1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应在55 岁以下(含55 岁),新增博士点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年龄应在 60 以下(含 60 岁);年龄在 45 岁以下(含 45 岁)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工程技术工作,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价值的项目,本人为项目负责人或重大项目子项目负责人,并且目前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工科不少于 10 万元,其中至少有一项为省(部)级以上项目,其他学科不少于 3 万元。
第八条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校内教授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应有系统主讲研究生课程的经历。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成果奖励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撰写高质量科学论文,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取得创新成果,形成有利于研究生科研创新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河北工业大学在学或毕业不满一年的研究生。
奖励学术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并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署名。
(二)学生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
二、奖励经费与标准(一)奖励经费额度按下列办法分配到各培养单位,具体计算方法为:1、博士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在学博士研究生数量乘以0.1万元。
2、硕士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在学硕士研究生数量乘以0.01万元。
(二)奖励标准1、获奖成果:论文不能低于A级论文。
2、奖励额度:研究生的单项成果奖金不低于0.5万元,最高不高于1.0万元。
三、奖励实施办法(一)以“一流学科”为导向,各培养单位制定各学科的研究生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细则不能低于上述标准。
经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到研究生院备案。
(二)研究生成果奖励每年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成果奖励。
(三)各培养单位按照各学科的研究生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严格评审,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附件1的形式上报奖励成果和获奖人名单。
(四)研究生院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直接将奖金发到学生卡上。
(五)对于已经毕业的研究生,财务处将奖金发到导师卡上,由导师转交。
四、附则(一)每一项成果对研究生只能使用一次。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后取消该生在学期间的一切奖励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文件要,结合学校实际,对《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本科生院协调安排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各项工作;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各学院、廊坊分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基本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河北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及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及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6〕228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的优质资源,开阔研究生的学术视野,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积极推动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校设立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基金,用于资助我校博士生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期间的生活补助和旅费补助。
为充分发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基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在派出之前,应完成相应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三)与海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申请者,其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TOFEL、GRE、IELTS等)成绩应达到联合培养单位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
(四)身心健康。
(五)对同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项目的优先资助。
二、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一)海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1、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
2、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单位。
3、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二)国内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1、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学校或学科。
2、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教育部直属高校。
3、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且相应学科排名进入全国前20%的高校。
(三)联合培养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
三、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一)本基金资助以科学研究为主的联合培养方式。
(二)拟进行联合培养的学院或导师应针对培养的博士生与对方签订联合培养合作协议,与海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合作双方协议应有中、外文文本各一份。
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研究内容、对方提供的学习与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博士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河北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管
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优化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
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水平,进一步推动“双一流”建设,学校选拔部分优秀硕士研究生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简称“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申请与选拔
第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培养是我校全面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式,各博士学位授权点要统筹做好此项工作,作为研究生培养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计划由研究生院根据上一年度各相关学科硕博连读研究生入学人数、博士论文抽检情况、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科学研究需要等情况综合考量,按学科分配名额。
第三条计划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导师须通过当年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博士生导师应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科研能力的前提下,按需择优挑选相近学科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所招收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人数计入其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
第四条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导师在学生进入硕博连读预录取阶段后,须提供博士生助研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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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字〔2016〕23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研究生培养与高水平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构成与资助对象
(一)奖、助学金的构成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学校助学金、硕博连读励志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供的助研津贴等组成。
(二)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与发放年限
资助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年限为三年。
二、奖、助学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