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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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从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建而来,从而形成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即国有股权或股份占绝大多数比例。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管理采取的是“由一个机构进行逐一审批”的方式,随着上市公司收购重组活动的日益频繁,现行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

笔者在此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管理的现状,并结合其对证券市场并购活动的影响,谈谈有关观点,与有关专家探讨。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机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的一种形式是实行审批管理体制的。

对于国有股权的审批管理,以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先后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性文件。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柳,构,国有股权转让应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的不同,分别报请国家和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批准。

随着十六大报告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的调整,结束了过去多头管理模式,转变为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部门代表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也于2003年5月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将“国有股权的转让”纳入国有资产监管的范畴,并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2003年5月底原来审批国有股转让的财政部有关机构正式合并到国资委产权局。

目前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资委进行审批。

二、审批机构的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是“政资不分”,即政府的行政职能与资产管理职能混同。

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做了如下阐述:“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

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简析

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简析

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简析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简析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繁荣,许多公司纷纷选择走向上市。

在上市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股权转让指的是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然而,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简析。

2. 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2.1 价格确定股权转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价格的确定。

股权的价格直接影响到交易的成败以及交易双方的利益。

在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专业估值机构或投资银行等机构来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

然而,由于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复杂性,股权的价格难以确定。

此外,价格的确定也受到市场需求、供给等因素的影响。

2.2 股权转让方式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常见的方式包括私募股权转让和公开发行股权。

私募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协商达成转让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公开发行股权是指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向公众发行股权。

不同的股权转让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在选择股权转让方式时,拟上市公司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

2.3 股权转让手续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完成一系列手续。

首先,股东之间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交易的具体条件、价格等。

然后,需要进行股权过户手续,将股权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同时,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监管手续,例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这些手续的办理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和不确定性。

2.4 法律合规问题在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法律合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股权转让涉及到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

拟上市公司需要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

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3. 解决方案3.1 专业机构参与定价为了解决价格确定问题,拟上市公司可以邀请专业估值机构或投资银行等机构参与股权定价工作。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依照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变更应当向⼯商⾏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续。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第⼀,国有股权转让政策不稳定,转让程序不明确,使国有股转让通道不畅,影响上市公司重组。

由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稍有不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后果⼗分严重,因此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转让国有股权的批准⼗分慎重,尤其是涉及国有股权性质变动,流向私有部门时更是难上加难。

有的公司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等待了两三年也杳⽆⾳信。

很多转让协议没在约定的时间内得到批准,受让双⽅被迫中⽌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受阻,不仅阻碍了国有股权的流动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同时国有资产的不能正常流动和产⽣效益,退市后的壳资源也⼤打折扣。

因此,新的国资管理模式建⽴起来以后,⾯临加快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速度以及规范国有股转让规则的新任务,既要体现政府的导向性,更要体现国有股权转让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提⾼国有股权转让的效率。

第⼆,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理论上来看,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包括估价和定价两个过程。

估价是由专业⼈⼠根据⼀定的⽅法评估企业内在价值,定价则是在估价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价格。

这种定价⽅式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公司有形资产重置价值或账⾯价值不能反映出具有持续经营能⼒的企业股权价值,盈利能⼒强的优质资产可能与缺乏持续经营能⼒的资产账⾯价值相差⽆⼏。

如果盈利能⼒强的优质资产仍按净资产定价收购,将获取更多的资本利得,⽽另⼀⽅⾯,对⼀些劣质企业来讲,如果按低于资产值出让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那不会有买家介⼊,实际操作中的国有股定价确实是⼀个难题。

第三,在具体的国有股权转让中还存在其它⼀些问题:⼀是受让⽅的资质审查问题,有的受让⽅是新组建的公司,由于新成⽴的公司并不是⼀个成熟的公司,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公司运作经营,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参与国有股竞价也必须是满⾜⼀定资质的公司,如要求受让⽅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定⽐例的要求,或⾏业运作经验等等,以保证公司在国有股权转让后提⾼经营能⼒和市场竞争⼒;⼆是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权转让被当成在⼆级市场上进⾏炒作的题材,“假重组,真炒作”;将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具,利⽤关联交易等⼿段掏空或恶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这些⾏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加⼤了公司的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常见问题

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常见问题

来源:北交所时间:2021-12-29 15:11 【打印】1.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前期工作有哪些?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前,转让方应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履行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在信息公告前进展产权转让信息容的备案;与选定的产权转让行为代理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

2.转让方进展产权转让的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有哪些?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产权转让行为的部决议。

转让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的,除作出同意转让的部决策外,还应将转让行为报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3.涉及哪些情形的产权转让工程需在信息公告前进展产权转让信息容备案?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工程,如有管理层、XX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应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向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手续。

4.如何选定代理转让行为的经纪会员?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所〔.cbex..〕上公布的经纪会员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或向北交所提出推荐经纪会员的需求,北交所通过会员评审或摇号方式确定拟推荐的经纪会员,由转让方选定。

5.经纪会员可为转让方提供什么效劳?经纪会员可为转让方提供与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效劳和配套的增值效劳,效劳容包括:〔1〕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那么的咨询效劳;〔2〕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和相关条件的设定;〔3〕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4〕协助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5〕协助转让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6〕对代理工程实施尽职调查、核实交易材料;〔7〕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8〕协助转让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起草竞价文件;〔9〕协助转让方选择拍卖或招投标机构;实施网络竞价;〔10〕寻找、推荐意向受让方,并参与相关谈判;〔11〕协助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手续、权证变更手续等;〔12〕其他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那么?和配套细那么应提供的经纪效劳及与转让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效劳事项。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问题分析四、国有股转让的思考1.尽快制定国有股转让的规则。

关于如何转让国有资产,尤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是目前关于国有股转让的一大热点,这个热点还在升温,但怎么实施、价格如何确定、操作有何规范程序等,还需要一个类似规范之类的办法。

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仅量大,而且面广,操作不当,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或给上市公司的治理带来新的难题。

还有,国有股转让牵涉到多个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股权管理部门(如体改办、金融办)以及上市公司的归口主管局,都有权对国有股转让发话,部门协调刻不容缓。

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出台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法规和条例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约束。

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国有股转让的规则,如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哪些产业可以退出,哪些产业不能退出,国有股转让的原则和程序,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办法必须明确规定。

2.对拟退出的国有股,其转让应采取市场化的竞价机制。

公开竞价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机制,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面向市场的开放式参与格局;充分、对称的信息披露机制;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评价决策机构;独立、公正的估价、定价机构和科学的定价体系;透明运作的规范化操作程序;同时应接受国家、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避免国有股低价贱卖的有效办法是引入市场化的竞价机制。

流通股股东反对的也不是场外转让本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场外协议转让如果能做到“公开”和“竞争”,应该是国有股减持和治理公司结构很好的方式,但现在的问题是既不公开,也没竞争。

目前新的政策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公开竞价完全可以引入到国有股对内的转让中,对内转让参与的对象广泛,竞价机制相对更加有效。

上海市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上海市国资办规定,上海本地所辖的国有股权转让在做变更登记的时候,如果没有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挂牌的证明,有关部门不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是一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定价问题的探讨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定价问题的探讨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的转 让 实 质 上 指 再融资能力较强 的上市公 司 . 其对投 资者 性 。从 市 场 角 度 看 , 市 场 发 展 不健 全 以 及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在 新 旧 投 资 者 之 间 而 言 可信 赖 度 高 . 其 国 有 股 权 转 让 定 价 要 市 价 的变 化 , 使 企 业 现 金 流 估 算 前 后 可 比
CH I N A CO L L E C Tr V E E C ONO MY
公 司国有 股权转让 定价 问题 的探讨
■ 张 畅
摘要 :国有 股 票 市 场 的显 著 特 征 是 国 有 股权 的控 股 地 位 , 目前 我 国的 国有 股 权 分 置 改革 发 展 到进 一 步 完善 时期 . 以及 上
券 市 场 的存 在 .理 论 上存 在 套 利 机 会 。 造
( 3 ) 贴 现 法
较 大 的超 过 一 定 限 额 的 受 让 方 . 不 仅 可 以 成 竞 争 上 的不 完全 性
面对复 杂的市场环境下 . 为 达 到 资 源 的 有 获 得 分 配 收 益 还 可 以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进 行 效整 合. 上 市 公 司 采 取 资 本 收 缩 和 扩 张 的 管 理 . 因此转让 比例大 则定 价高. 转 让 比
导 到利 润 的可 能性 也 较大 . 同 时 由于企 业 的 资 形 资 产 无 法 通 过 资 产 负 债 等 账 面 反 映 . 源 有限 , 而单 位股 份 所代 表 的 资源等 于 总 资 致 此 方 法 适 用 性 受 到限 制 。 源 与股 本 数 的 比 . 股本数越小 . 单 位 股本 资 ( 2 ) 市 场 比 较 法
战 略 性退 出等 方 面 的 需要 .上 市公 司 国有 规 模相 对较 小 的 上市 公 司股权 . 因 此其 转让 股 权 不得 不进 行 有 序 、 规 范地 转 让, 而在 国 有 股权 的转 让 过 程 中 .为保 护 国有 股 权 所 有者利益 . 时 所 转 让股 权 进 行 合 理 、 科 学 地

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实体的行为。

尽管股权转让在很多情况下是合理和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定价: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公平和合理的交易价格。

买方和卖方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估值和预期收益,谈判可能会面临困难。

2. 股东权益保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卖方和买方需要关注股东权益的保护,以避免可能的侵权行为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权力平衡。

如果大量股权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偏向和操控风险。

4. 合规和监管: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到法律、合规和监管的要求和限制。

相关参与方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税务影响:股权转让可能会触发税务责任和税务影响。

买卖双方需要通过合理规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所涉及的税务负担。

6. 市场流动性:特别是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卖方可能会面临找不到合适买家或者交易周期较长的情况。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建议相关参与方充分了解并评估这些问题,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合理保护。

IPO国有股权转让相关问题探讨(周华平)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财政部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可不予评估的情形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 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 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臵换和无偿划转。 评估机构资质
审批机构
海东地区国资委、经贸委 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浙江省国资委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江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后 确认)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批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江苏省国资委批准 湖南省国资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经衢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
中国烟草总公司
法条链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烟草行 业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中国烟草总 公司依法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家资 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财政部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要制定烟草行业国有资产 监管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管。
5
法律链接
序号
1
资产评估
国有股转让评估原则
生效日
1991-11-16
名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发布机关
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注册资 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场外转让的几点思考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场外转让的几点思考 [摘要]:国有股向外资、民营企业转让以及MBO是当前上市公司国有股场外转让的三种主要途径。

但在三种途径的场外转让中,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就转让行为本身而言,并没有真正体现“三公原则”;二是就转让后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言,“一股独大”及由此产生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三是就转让后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而言,场外转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此,对于当前的国有股场外转让,宜谨慎进行。

关键词:上市公司国有股场外转让自今年6月24日国务院决定在二级市场停止减持国有股以来,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场外转让明显趋于活跃。

截至目前,已先后有1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其中转让主体为民营企业的就有7家。

最近,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向外资转让的大门正式拉开。

同时,作为对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的一个重要手段,管理层收购(MBO)也逐步走上前台。

国有股向民企、外资转让以及MBO逐步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场外转让的主要形式。

一些学者和媒体认为,实施国有股场外转让,不仅盘活了国有资产,而且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应该加速予以推进。

而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国有股场外转让的理性分析发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先天的发育不全(国有法人股与流通股人为割裂的二元股权结构),致使国有股在场外转让中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而且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通过对国有股场外转让行为本身及其运行效果的实证分析,得出国有股场外转让宜慎行的结论。

一、国有股场外转让是否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交易行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股场外转让,也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问题分析摘要:从场内国有股减持及其正式叫停,到最近大量涌现的国有股场外转让,国有股转让问题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由于国有股如何转让还没有定论,人们对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情况下的国有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则,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一、关于国有股转让的回顾尽管如何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还没有定论,但各地的国有股转让已风起云涌,进入加速阶段。

目前国有股转让一般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即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或部分国有股作价转让给其他国内企业法人、外资法人机构,这是国有股减持的一种场外交易方式。

1994年珠海恒通收购上海建材持有的棱光实业部分国有股,拉开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序幕,1997年陆家嘴和中房上海地产分别将其持有的众诚实业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中远置地。

随后东百集团、天宇电器等上市公司的国有大股东向市场发出了公开征集受让人的信息,场外非流通股的股权转让逐渐升温。

由于场外转让极不规范,2000年8月暂停了国有股向非国有股单位协议转让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也于2001年 10月9日发出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协议活动的规范通知》,重申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必须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确立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对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价格和受让人,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统一组织安排。

由此,协议转让方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自从2002年6月二级市场国有股减持叫停之后,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审核工作开始解冻,财政部对国有股股权转让的审批重新“开闸”。

截至2002年 12月底,公告国有股权拟转让和已经得到财政部批准的公司约有90家左右。

进入2003年,国有股转让更是此起彼伏,春节前后,约有30多家上市公司拟进行国有股转让。

二、近期国有股转让的特点1.国有股转让规模迅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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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问题分析摘要:从场内国有股减持及其正式叫停,到最近大量涌现的国有股场外转让,国有股转让问题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由于国有股如何转让还没有定论,人们对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情况下的国有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则,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一、关于国有股转让的回顾尽管如何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还没有定论,但各地的国有股转让己风起云涌,进入加速阶段。

目前国有股转让一般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即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或部分国有股作价转让给其他国内企业法人、外资法人机构,这是国有股减持的一种场外交易方式。

1994年珠海恒通收购上海建材持有的棱光实业部分国有股,拉开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序幕,1997年陆家嘴和中房上海地产分别将其持有的众诚实业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中远置地。

随后东百集团、天宇电器等上市公司的国有大股东向市场发出了公开征集受让人的信息,场外非流通股的股权转让逐渐升温。

由于场外转让极不规范,2000年8月暂停了国有股向非国有股单位协议转让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也于2001年10月9日发出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协议活动的规范通知》,重申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必须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确立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对需耍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价格和受让人,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统一组织安排。

由此,协议转让方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自从2002年6月二级市场国有股减持叫停之后,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审核工作开始解冻,财政部对国有股股权转让的审批重新“开闸”。

截至2002年12 月底,公告国有股权拟转让和已经得到财政部批准的公司约有90家左右。

进入2003年,国有股转让更是此起彼伏,春节前后,约有30多家上市公司拟进行国有股转让。

二、近期国有股转让的特点1.国有股转让规模迅速扩大。

就国有股转让规模来看,从去年8月20日方向光电国有股权转让首获批准之后,在随后3个月里已发布转让或获批公告的上市公司有45家,其平均转让股本为9052. 15万股,其中,ST鑫光、天津汽车、湖北兴化、祥龙电业、科学城、浦东不锈、ST冷机、成商集团和上海港机等17家均超过1亿股,其中股权转让比例最大的是宁城老窖,公司第一大股东宁城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向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国家股216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 1%。

此外,国有股转让的力度也逐步加大,在45家公司中,有33家的股东将国有股完全转让,另外,牵涉到上市公司大股东变更的上市公司也达到29家,分别占统计样本总数的73. 3%和64. 4%。

2. 审批速度不断加快。

去年8月份经财政部批准的仅有4家,9至11月份获批的国有股转让公告均达到10家以上,而今年上半年有72家公司获得批准,比去年6月国有股转让审核解冻至年末的获批家数增长了66%,其中,不但在2000、2001年就已上报的转让协议在去年年底获得集中批复,而且对新近上报的转让协议的批复也在提速,从协议签署到获得财政部审批的时间间隔大大缩短。

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内,国有股权转让将高潮迭起。

3. 受让主体多元化,民营企业成为股权转让主体。

国有股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和境外资本纷纷成为国有股权受让的主体,其中民营企业占了受让国有股的大头。

在45家股权转让案例中,有10余家公司国有股权受让方仍为国有资本,如湖北兴化的大股东由中国石化变更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天津汽车的大股东由天津汽车集团变更为一汽集团,其余30余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如上海华馨入主健特生物、中路集团入主ST永久等。

外资与管理层收购虽现身于国有股转让,目前还没有形成气候。

但一些外资机构已开始关注国有股权转让,随着对外开放的进程加快,外资也必将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受让的主体之一。

去年10月份,深发展发布公告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美国新桥投资集团获准收购公司部分股份,并作为国外战略投资者开始进入。

11月1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外资收购国有股权扫除了障碍。

三、国有股转让存在的问题1. 国有股转让的价格。

关于国有股的转让价格,目前仅有一个大致的原则,而没有一个经典权威的计算公式。

财政部在给相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转让批复中强调,转让价格由双方根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确定,但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丁•每股净资产。

也就是说,目前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是有关部门给出的定价底线。

目前,明确转让价格的60多家公司的平均转让价格为每股2. 52元,与这些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每股2. 36元相比高出0. 16元,溢价率约 6.8%。

尽管目前对资产的评估大多按国际惯例执行,但操作起来还是弹性太大,具体到每个省市、每个企业、每项资产,到底值多少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检验价格合理与否的底线只是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2. 国有股转让的方式。

目前国有股转让的案例中一般采用场外协议的方式,通过谈判与评估,最后形成转让价格,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转让成本,促进了转让的成功率,但弊端也非常明显,与透明、公允和转让收益最大化难以调和。

而且现行协议转让政策相对比较“宽容”,从实践中看,国有股低价转让有可能留下道德风险以及诱发“圈钱”行为,国有股转让的方式难免引起争议。

不过,有些地方尝试国际招标、进人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方式和企业经营者与员工受让国有股权等多种形式。

3. 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

这种缺位现状,客观上为国有股的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趁之机。

协议转让价格高与低,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按道理,国有股以越高的价格转让,对出售方越有利。

然而,国有股所有者缺位的缺陷,导致了卖方往往轻易同意以接近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出售。

如此看似公平的交易程序,产生的却是不公平的成交价。

国有资产究竟实现了保值增值还是流失, 不少业内专家对国有股转让过程中的定价问题表示担忧。

4.国有股协议转让为投机资本提供了机会。

对国有股的受让人来说,以每股净资产为底价进行收购,其收购成本相对较低,通过低价收购国有股便可以控制上市公司,而且这种低价转让将刺激收购方的投机行为,使得一些盯上了国有股的收购方,看中的并不完全是上市公司中长期发展机会,而是短期获得资本利得的投机价值,以及实施全流通所能创造的财富效应。

因此,如果控制不好,国有股转让可能成为一些投机资本暴富的契机。

四、国有股转让的思考1. 尽快制定国有股转让的规则。

关于如何转让国有资产,尤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是目前关于国有股转让的一大热点,这个热点还在升温,但怎么实施、价格如何确定、操作有何规范程序等,还需要一个类似规范之类的办法。

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仅量大,而且面广,操作不当,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或给上市公司的治理带来新的难题。

还有,国有股转让牵涉到多个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股权管理部门(如体改办、金融办)以及上市公司的归口主管局,都有权对国有股转让发话,部门协调刻不容缓。

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出台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法规和条例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约束。

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国有股转让的规则,如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哪些产业可以退出,哪些产业不能退出,国有股转让的原则和程序,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办法必须明确规定。

2. 对拟退出的国有股,其转让应采取市场化的竞价机制。

公开竞价需耍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机制,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面向市场的开放式参与格局;充分、对称的信息披露机制;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评价决策机构;独立、公正的估价、定价机构和科学的定价体系;透明运作的规范化操作程序;同时应接受国家、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避免国有股低价贱卖的有效办法是引入市场化的竞价机制。

流通股股东反对的也不是场外转让本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场外协议转让如果能做到“公开”和“竞争”,应该是国有股减持和治理公司结构很好的方式,但现在的问题是既不公开,也没竞争。

目前新的政策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公开竞价完全可以引入到国有股对内的转让中,对内转让参与的对象广泛,竞价机制相对更加有效。

上海市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上海市国资办规定,上海本地所辖的国有股权转让在做变更登记的时候,如果没有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挂牌的证明,有关部门不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是一样。

这是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内幕交易的最好方式。

3. 对不退出的国有股,可以将其变为“优先股”。

由于国有股权不流通这种特色只有中国市场才有,我们所有的改革思路,就得承认这一历史,尊重现实。

以前关于国有股问题的讨论和方案,抄袭了海外的全流通的概念,结果大家都被概念框住了。

对已经上市的国有股不在二级市场流通,可将其转变为优先股,规定每年不仅优先分得股息,还可以参加红利分配,国家不再直接委派管理人员参与日常管理,只委派国有资产代表进行独立监管,类似前几年向大型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不管理具体事务,但了解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

由于国家股占多数,审计人员可由监事会来选择,国家所有权通过红利和股息的分配、监事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定期审计来实现,不仅可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避免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4. 对国有股的受让人要认真考察。

谁是合适的国有股受让人,是不是钱多就行,价高者优先?如果受让人看重的是国有股的投机价值,而不是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机会,国有股的转让就失去了意义。

国有股的转让牵动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对受让人的实力、动机需深人考察。

深圳市对五大企业集团率先推出国际招标,其国有股受让人锁定国际上的大公司,因为国际大公司进来后,对原有企业的健康运行和有效管理的可靠性把握大一些。

选择外资股东,并不仅仅看中其对国有股的出价,更重耍的是对该行业长远发展的考虑。

因此,向外资转让国有股这项政策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大利好,它有助丁•吸收国外的资金,利用国外的技术、管理模式和销售渠遒,有利于极大的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经营效益,它们的人主不仅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为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和产业转型提供了契机。

5. 国有股权是上市公司股权的一部分,转让时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在这种场外协议的方式很难与透明、公允和转让收益最大化等联系起来。

像MBO、低价协议转让等方式都受到了流通股股东的质疑。

目前很多场外转让案例实际上侵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在实质经济层面上的确可能充实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但同时也可能在虚拟经济层面通过大幅度的增发配股,大幅度稀释流通股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流通股价格对非流通股股东并不重要,它们对流通股股东是否能够承受这一切是不关注的,上述手段乃是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一种合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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