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无处安放,法律该何去何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杜万华程新文吴晓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同时,注意深入凋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
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讲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讲座笔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邓雅琼律师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邓:1、重申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2、对主张撤销的,因为婚姻法明确只有一种可撤销的情形,即胁迫,民政部后来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也是强调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才撤销,除此之外,均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而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对于结婚登记过程中的瑕疵,如一方未亲自到场提出异议,主张撤销,行政程序显然不好走,怎么办?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面如何操作,是行政庭的事情,提醒注意5年的诉讼时效(行诉法解释42条);3、总的原则,维护婚姻稳定,不轻易撤销。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邓:1、之前的审判中,可依据证据规则75条,持有不提供不利推定原则;2、第一款的主体是婚内夫或妻,第二款的主体包括子女,近亲属;3、只有提供了必要证据才可以推定,具体实务中要掌握必要证据的尺度,私下做的亲子鉴定能否成为必要证据?邓法官认为不可以,因为私下做的无法保证标本的确切性;4、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要求兄弟姐妹之间做鉴定不同意的,也不可以推定,因为兄弟姐妹之间的准确率只有百分之七八十。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邓:1、以往这类问题,没有离婚,主张抚养费的,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实中,比如一方常年在外,钱不归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维持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支持,显然不公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离婚不是必要条件;2、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001年的司法解释一限定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现实生活中,大学里学生能自食其力的很少,对这部分子女,如果主张抚养费,应不应支持?目前法院的做法是尽量调解,调解不了的,也只能按照解释一的规定,现在来看,解释一这一条有点超前,期望将来立法解决。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四、思考与建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规范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 割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保 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了尚未归还的贷款的性质,使得人民法院 在判决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明确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 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原则,使得夫妻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平衡。
四、结论
总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于维护夫妻间的平等关系、保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 体的案情和证据进行判断。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育权和生 育自由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参考内容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 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 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 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一、规定适用范围
第十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在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特 别是在夫妻双方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要求另外一 方给予损害赔偿,法院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作出裁决。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并 不是适用于所有的生育争议案件,比如涉及第三人侵害等复杂情况的案件就不一 定适用该条规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 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财产状况,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 协议时,也应该充分了解和尊重这一规定,合理分割财产权益。此外,对于涉及 房产分割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在婚前充分协商,并做好相关的法律准备,以避免 离婚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来源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应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
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一、继承和发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并实施,至今经过两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2001年版。
其至2004年为止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该法实施60年后,针对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22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整整20条具体条文,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应审判实践需求而制定,内容涉及了财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保障和“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纠纷案例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我们知道,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将两个情投意合的人结合在一起从而组成一个家庭,而家庭又是我们这个大社会里的一个个细胞,正是由无数个家庭才组成了我们的大社会,因而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家庭幸福是社会和谐的最基础的环节。
所以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很重视婚姻家庭,为了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中的一系列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又在其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地制定实施了两部司法解释,可见婚姻家庭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见度有多高,可见国家对于婚姻家庭的重视程度有多大。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愈加常见,离婚的现象数不胜数,从而出现了更多的婚姻家庭中关于财产、子女、继承等等的纠纷。
对于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在《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我国人们法院认识到最初的《婚姻法》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现在生活中出现的婚姻家庭纠纷当中了,因为《婚姻法》制定于50年以前,当时的制定旨意是相对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来说的,50年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问题也出现了更多的当时所部存在的问题。
我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

我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自新婚姻法出台引起过很多很多的争论,有人认为它使得我国婚姻法更为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法。
但也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它并不适合中国现实的国情。
而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文,我同样持反对意见。
在中国社会中,男权主义较为强烈,女性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让许多人大跌眼镜,也遭到了许多女性的强烈反对。
它的出台大大降低了男性离婚的成本,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也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变得更为不利。
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被取消。
最高法发言人的解释是,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这个解释理由很牵强。
第四条中提出了“挥霍”一词,该词应该也不是法律术语。
其实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解决。
问题的关键不是“贡献”是不是法律用语,而是对有贡献的人是否能从法律上获得权利的确认。
从公平原则上讲,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如果仅以一个词不是法律用语而将权利和救济渠道堵死,似乎过于随意。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不动产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这样的条文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实际中,显然男性比女性更有能力购房。
而即使是男女双方共同付首付,在登记房产证时,由于长期的男权和夫权意识,很多时候登记的都是男方的名字。
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作为付出的其中一方,却很可能不能得到房子。
那么作为弱势的妇女,很可能在离婚后被扫地出门。
而现在的房价却在不断提高,忽然失去家庭的妇女,该何去何从?新婚姻法在追求立法公平的原则时,忽视了不同群体的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为契机,回溯性地考察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自晚清到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变迁,描述《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理念,分析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并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关于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旨在为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立法者的角色,通过征求网络民意寻求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
此外,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的争论,预示着文化保守主义的全面复兴。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见附录二)。
(征求意见稿)条文共二十一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财产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三)”条文共十九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同时对其他条文做细微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将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本报告概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出发,归纳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争论。
规范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规范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者:许云婷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5年第02期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将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整体评价﹑不足之处和如何进一步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便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促进我国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评价;问题;完善建议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总体评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决了当下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问题。
参与讨论的不仅仅只有法律工作者,还有社会学家﹑作家和普通民众等等,也有人戏言这不是婚姻法而是拆婚法[1]。
(一)有关财产的评价1.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和房子问题密不可分。
通过激烈的讨论,最终明确了此点: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出资并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房产问题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而制定出来的,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符合了大多数人民意愿,不仅有助于家庭纠纷案件的解决,也是对出资购买房产的父母的一种承诺与安慰。
2.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属此次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我们能得知:假如夫妻中的一人在婚前签订了有关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还贷,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可以选择双方协商的方式分割房产。
但是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第十条也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即人民法院可以把不动产的产权判给产权登记一方,对于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归为产权登记一方。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和婚后因不动产增值的部分一并由产权登记方补偿给对方。
(二)有关生育权的评价对于生育权,一方面保护了女性的身体权,尊重了其是否愿意生育的权利,一方面也维护男性对于生育权的自由。
第九条的合理之处就体现出来,可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节,但是调节无效,还是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来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法条: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 律 妥 善 处 理 婚 姻 家庭 生 活 留 下 了广 阔的 空 间。
【 关键词 】婚姻 法;司法解释 三 2 0 1 1 年O 7月 1日,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司法解 释 ( 三) 。此举 是在面对婚 姻家 庭纠纷 的司法审判实践 中出现的新 问题 、新难 点 ,通过 向社会各界 人士征求意见 ,广泛 吸收积极建议后 ,进行执行 的。并为最 终出台奠定坚 实 的民意基础 , 真正落实 司法为 民的崇高 目标 。 笔者抓住 了这一该 司法解释适用后为契机 ,对 我 国婚姻家庭 法律关系 中利益相关 方权利义务的分配进行 探讨 ,从 而希望 能为解释的理解适用和相关纠纷 的预 防与处理提供参 考。 从征求 意见 稿出 台期 间,到正式适用 ,绝大部分 围绕在 几个 核心领域之 中 ,其出现频率最高 的词汇分别 是 “ 房子 ” 、 “ 小 三索赔 ” 、“ 孩子 ” 、“ 票子 ”等等 。这 些通俗 的语言 简明 扼要 地概括 出了如今婚姻 家庭 关系 中最受人们关 注的几大疑 难 热点话题 。从法律专业 的视 角出发 ,这几大热 点话 题其实
是站在婚 姻法律关系一般分析 的立场出发 ,涉及 了其 中最 为 核心 的几 大关系 ,即夫妻财产关 系 、夫妻身份关 系和亲属 关 系。通 过概括归纳 ,在 当下 的现实条件下 ,还面 临着 如下 几 大 问题所 带来的 困难 : ( 1 )婚 前一 人贷款购房 ,婚后登 记在
制度 的设计使其 更具有 司法可操 作性? ( 5) 关 于离婚 时夫 妻共同债务 ,在 权人 、配偶 中举债一方 、配偶 中非举债一方的利益?
脚痛 医脚” 。因此 ,要 加强幼 儿 园安 防检测 系统 ,保 障家长 及社会的知情权 。
四 、 结 语
儿 童是弱者 中的弱者 ,幼师 虐童 的行 为为社会 所不 容 , 其背后的原 因值得 我们 深思和反省 。救助被 害儿 童 、预防儿 童被害 ,需要从 司法 、政府 、学校 、社会 、家庭 以及 儿童 自 身多方出发 ,形成一个综合 性的救助和预 防体 系。唯此 ,才 能真正 、最大化保护儿 童的权益 ,为儿童这一弱 势群 体营造 安全 健康 的成长环境 。
( 一 )婚 前 按 揭 房 问题
部分法官认为婚前按揭房 问题之所 以现在成 为人们关 注 的热点 ,和 目前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 的持续升 温 ,房价 问题 牵 动亿万 人心的实际情 况密 切联 系 , 同时也 同中国人传统的 “ 成
家立业 ”的思想 密不可分 。由于按揭房 的财产购置方式 的特 殊性 ,使得 人们 对于这样 的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 : 到底属 于 进行首付 的夫妻 中的一方所有 ,还是属 于共 同还贷 的夫妻 双 方共有 ?集 中到司法 审判领域 ,就会出现离婚时 ,对 于按揭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1 1 月下
第3 3 期总第5 7 9 期
当婚姻无处安放 ,法律该何去何从
— —
《 婚姻 法 司法解释 三 》理解与适用
赵 文越
( 上海体育 学院,上海 2 0 0 4 3 8 )
‘
【 摘 要 】家庭是构 成社 会的基本 细胞 ,婚姻是 缔结 家庭 的主要 途径。婚姻 家庭 关 系的稳 定和 家庭成 员之 间权利义务 关 系的妥 善处理是 构建和谐社会 的题 中之 义。而需要 实现 这一 目标 ,离不开法律——这一作 为由 国家强制 力保 障实施 ,在 当今 社会 生活 中具有 广泛 而又深刻影响的调整 手段 的作 用的发挥 。 《 婚姻 法 》 作为我 国婚姻 家庭领域最 重要 的法律 ,其 实施 的效
果 直接 关 系到 家庭 美满、社会稳 定和经济发展 ,意 义十 分重大。截止到 目前 ,我 国已经对 《 婚 姻法 》进行 了一次重新制定和 次修 改 ,并先后 出台了两个重要 的 司法解释 ,为各级人 民法院正确 审理婚 姻 家庭案件提供 了具有可操作性 的裁判依据 。但 是 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 的深刻 变革和建设发展进 程的 不断推进 ,社会 矛盾 集 中呈现 ,利益诉 求 日趋纷繁 ,婚姻 家庭生活 中潜在 的老 问题 、新 问题 也随之 开始 日益 凸显 ,在 一定程度上反 映 了我 国在 该领 域法制建设 的不足 和面临 的挑 战,也为进一步通过
种规定 到底是 否合理 ,可 以 从 《 物权法 》和 《 合 同法 》等法 律规范与此条规定 的关系进行综合考虑 。 关 于现实中一方购房 , 另一方买车或者负责装修的情况。
该法 官提 出 : 在有 些 法官 自由裁量 的范 围内 ,关于 动产会
考虑分割时 的剩余价值 给予补偿 。但是关于动产贬值 的问题 无论在立法 中还是司法审判 中都未有规定。
房 的归属在离异 夫妻之间进行财产分割时成为一个焦点 。针 对这个疑 问 ,第 十一 条首次进行 了规定 。该法官提示判断这
其个人名 下 ,其房产归属在离婚 时如何 认定?离婚财产分 割 时 由不 动产增值 、动产贬值所带来 不公 平问题如何处理 ?其 比例 计算 的方式应 该参 考哪些 因素予 以确定 ? ( 2)夫妻 中 与他人 同居的一方对第三者 的赠与行 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夫 妻 中另 一方 能否 因此 追究 第 三者侵 犯 配偶 权 的责任 ? ( 3 ) 在立 法 中 ,应 当赋 予生 育权 怎样 的 内涵?夫 妻 中一方 是 否 可 以以其权利 受侵害作为认定感情破 裂法定判断标准 ? ( 4) 在确认非婚生 子女案件 中,哪些主体享 有否认权?如何通过
理解 与适用 之法官 笔者通过调查走访上 海部分行 政区法院民庭 法官进行 了 专 门的交流座谈 。围绕着着力进行研究 的几 大问题 ,法官们
一
、
从 自身实际工作经验 出发 ,结合 与其他 法官的探讨 ,着重 对 婚 前按 揭房问题 、婚外第三者 问题 、离婚家庭债务 问题 ,交 谈 了司法实践中的惯 常做 法 、审判要 旨和 目前存在 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