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选取“淀粉制造”部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
全区统一的部分淀粉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木薯淀粉耗用鲜木薯4.45吨;每吨木薯淀粉耗用木薯干片1.66吨。
试点纳税人购进木薯干片或鲜木薯连续生产变性淀粉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变性淀粉与淀粉的折算比例,将变性淀粉折算为淀粉,并按照淀粉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会计经验: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

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全面实行营改增后,餐饮行业也随之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作为餐饮行业来说,农产品是其成本的重要内容,餐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能否抵扣直接决定着其税负的高低。
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国家还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特殊税收优惠待遇,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也就是说,对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仅限于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及食用植物油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到底能不能抵扣?以什么合法凭据进行抵扣?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一、向从事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的进项抵扣。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但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对于直接向农业生产购买其自产的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买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
在收购发票的开具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有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总结起来可谓是:一大改变、两个亮点、三大困惑!一大改变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
两个亮点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因此,早期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因为一个“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定义,导致农产品收购者几乎只有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为经营者增加了很多困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利民、利民!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说,此条规定的意义,不亚于重新正确定义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概念的意义。
37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以经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普票价税合计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普票抵的多,专票抵的少,也是一个怪现象。
37号文发布后,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三种情况: 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初级生产者-生产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 2、成本法: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 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 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 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 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 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 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 (二)不利的方面 应当承认,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 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 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 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为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 在涉及到的各级税务机关中成立由货物劳务税、法规、监 察(督察内审)、征管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工作小 组,实行集体审定制,防止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 二是上收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小 组最终审核确定;三是在按企业分别核定的基础上,逐步 实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四是对全国 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行业,由税务总局测算公布全国统一的 扣除标准。 此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 扣税,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仅抵扣方 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 为稳妥起见,我们将这一改革方案选择在食品制造业-液 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两 个行业先行试点,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陕西省国家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8号)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我省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浓缩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浓缩果汁:是指以果品为主要原料,经榨汁、过滤、浓缩、灌装等工艺的制成品,或经榨汁、过滤、脱色、脱酸、蒸发、浓缩等工艺的制成品,可细分为浓缩果汁和脱色脱酸果汁。
二、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浓缩苹果汁和脱色脱酸苹果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
生产或委托加工其他浓缩果汁产品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产品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纳税人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转出。
分期转出时间不得超过2014年6月30日。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2月3日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分类索引】
申报纳税
纳税人填报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5号)
【表单】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序号
核定方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元)
备注
1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2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3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合 计
【表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e1fc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b.png)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五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即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第七条农产品单耗数量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
第八条扣除标准确定原则:(一)对生产工艺和投入产出率相近的产品,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调研测算结果,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二)对产品品种繁多、原料投入复杂,以最终产品难以确定扣除标准的,以共同的中间产品确定扣除标准;(三)试点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的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由纳税人申请,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二)省级税务机关商省级财政部门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省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或单独适用某个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与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按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执行。
第十条试点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的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其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为:(一)试点纳税人应于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方式、上年度农产品购销存数据等内容);2、《试点产品投入产出率申请核定表》(见附件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
(三)省级税务机关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监察室组成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核定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
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暂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的扣除标准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核定结果下达后,再重新计算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确需调整的,层报省级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扣除标准。
第十二条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按现行规定进行认证和稽核比对。
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相关成本科目。
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按下列方法计算当期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指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如试点纳税人没有期初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以此类推。
对以单一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第十五条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见附件2);(二)《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3);(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4);(四)《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5)。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六条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十七条试点纳税人应采取合理方法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按照历史成本法准确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制《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6)。
主管税务机关认真核实后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分期转出。
分期转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
对分期转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进行专门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第二十条省级税务机关对已经公布的扣除标准定期监控分析,可对适用于本地区及单个纳税人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二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试点产品同时生产免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销售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同时生产免税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产品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每年度终了60日内,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同时生产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试点纳税人以同一农产品同时生产不同税率试点产品的,应以试点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总数量及金额。
再按当期不同税率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和相应扣除率分别确定本期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每年度终了60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对上述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的跟踪问效,及时向省级税务机关反馈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试点产品投入产出率申请核定表》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6.《期初库存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附件1试点产品投入产出率申请核定表备注:1、此表内容填写2011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