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博物馆等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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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7号)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确保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和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等用于发票印制的专用防伪物品。

第三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全省发票印制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措施,同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发票防伪措施。

第四条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制作,严禁通过其他途径违规取得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发票印制企业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必须填写《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经批准,持《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到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购买,领购运输时应确保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和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实行发票防伪专用品专用仓库存放和专人管理制度。

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者被盗。

第七条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
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陕地税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135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等文件,省局对1994年至2008年12月31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陕地税发〔2007〕97号已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37件)(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全自救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53号)。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银行逾期三年以内应收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235号)。

(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员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047号)。

(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的市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91号)。

陕西国家税务局公告

陕西国家税务局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发票管理工作思路,推进普通发票管理改革,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31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

要积极推—2—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1号)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代开发票。

但必须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责任等内容。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第三条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单位或者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为提高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防伪性能,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强化以票控税,堵塞建筑业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业统一发票进行换版。

现将有关换版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版发票启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从200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即将试点建筑业网络在线开票的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雁塔分局、高新分局除外)。

二、新版发票种类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其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分为安装、装饰和装潢专用发票与建筑业和其他工程作业专用发票两种。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安装、装饰和装潢专用发票开具限额为十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和其他工程作业专用发票无开具限额;《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

新版发票的防伪采用GLD票证信息防伪(专用信息机读识别防伪)技术,主要是以信息编码微缩制版后再通过专用GLD机读识别器进行鉴别发票真伪的防伪措施。

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应统一使用计算机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系统开具,手写无效。

三、旧版发票清理缴销原陕西省《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自2009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

购领旧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持未验旧旧版发票及开票相关数据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旧版发票缴销手续。

旧版发票未缴销的不得购领新版发票。

对未按规定办理旧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缴销及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四)银行开户证明(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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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博物馆等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标 签】博物馆,发票,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函﹝2003﹞146号
【发文日期】2003-03-25
【实施时间】2003-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近日,有个别市地方税务局询问省内博物馆等如何使用发票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我省境内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体育馆(场)和各游览场所对外销售的门票应当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游客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各种游览场所购买门票后,如要求开具正式发票的,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各种游览场所应当向参观者开具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市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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