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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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粤教审〔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2016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5月10日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执行审计第三章决算审计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和促进单位预算管理,保障预算编制科学、准确、透明,优化单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和增强单位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保障教育系统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的通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的通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听证
会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通告2016年第1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12
【实施日期】201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的通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通告2016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通告如下:
一、时间:2016年4月28日上午9:00-12:00
二、地点:广东大厦三楼国际会议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9号)
三、听证方案要点
(一)调整范围。

我省范围内所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普通艺术院校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除外。

(二)调整对象。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16年秋季入学的本、专科新生学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现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

(三)拟定学费标准(见下表,单位:元/生·学年)。

论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问题及对策

论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问题及对策
二、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资产 按 照《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印发 ( 事业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办法 ) 的通 知》 ( 国税发[ 1 9 9 9 3 6 5 号) 的规定 , 根据 资产的性质 和实际使
用情况确定其折 旧年限( 详 见表 1 ) 。由表 1 可见 , 《 监审 办法》 与高校会计在对 固定 资产 的核算方 法上存在 较大
折旧 ; 新的财务制度虽然规定高 校对 固定 资产采用 年限 平 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 旧 , 但并 不计入支 出 , 同时, 文 物和陈列品、 图书、 档案 、 动植物等不计提折 旧。目前 , 财 政部门并未对高校计提折旧制定具体办法 ,但 自2 0 1 1 广 东省财政 厅要 求高校 填报 的 “ 财 务 明细信 息 超过 2 5 %。 具体 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 年 以来 , 能力分 步调整到位 。” 可见 ,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是制定财 表” 中, 除文物 和陈列 品、 图书 等不计 提折 旧 , 其 他 固定 政拨 款标准和教育收费标准 的依据 。 高 等教育作为典型 的准公 共产 品 , 不 以盈利 为 目的 , 高 校教育 培养成 本 的 核算, 是 为 了建 立科 学 的成本分 担 和补偿机 制 , 实 现社 会效 益最大化 。
高校教 育培养 成本 的核算是 以高 校 的年度 财务 决 算报表和原始凭证及账册 为基础 的 , 而 正是 由于 高校财 务、 会计制度与《 监审办法 》 在核算基础 与信息处理 办法 等方面的不 同 , 使得高校所提供 的基础数据 不能准确 反 映教育 培养成本 ,价格 主管 部 门在 开展成 本监 审工 作 时, 必须分析 高校所 提供 的数 据 , 剔 除 与教育 成本无 关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一、修订的背景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制定于2009年,按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修订;同时,原成本监审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已废止,代之以新的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原办法部分条款与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不符;新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要求作了新规定、产生了新变化,结合成本监审机构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对一些核算指标的提法和审核标准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和界定。

二、修订的依据依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其它与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定价机关不仅指发展改革部门,还包括了有关行业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原价格主管部门改为定价机关,实现了定价权限的全覆盖。

二是明确了成本监审的主体和责任。

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的规定,明确了定价机关履行成本监审的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三是成本涵盖范围更准确。

将原教育培养成本修改为保育教育成本,并且明确了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的构成、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含义及归集。

四是明确了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各项成本的分摊方法,尤其是对一些重要指标的审核标准作了完善调整和具体量化,如人员编制审核、工资薪酬标准审核、固定资产折旧、多种业务收入成本分摊、标准学生人数换算等。

五是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六是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以及被监审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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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粤教基[2015]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5〕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2月26日附件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为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总结我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以下简称“第一期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实施第一期行动计划,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学前教育资源快速扩大,财政投入显著增加,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加强,“入园难”问题得到缓解。

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举办幼儿园13793所,比2010年增加2632所,增长23.58%;规范化幼儿园达到7734所,占比达到56.07%;在园幼儿数354.58万人,比2010年增加77.38万人,增长27.91%;幼儿园教职工数33.67万人,比2010年增加10万人,增长42.24%,其中专任教师数18.82万人,比2010年增加5.19万人,增长38.08%;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95.5%,比2010年提高12.9个百分点。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粤价[2009]25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二○○九年十一月九日粤价〔2009〕254号)名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的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幼儿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幼儿教育和保育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

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我省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提高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收费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下称公办幼教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测算幼儿教育培养或保育成本基础上核定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托儿所等从事学前儿童教育和保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幼儿教育机构)。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21年10月28日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学分制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总额按照发展改革等部门规定的学费标准计算。

不含第二学位、辅修、双学位、重修学分学费,下同)。

第四条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不含奖励学分,下同)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

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外国留学生除外),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计收。

第五条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05]1008号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05]1008号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05]10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二○○五年六月八日主题词:教育成本监审办法通知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相关性原则。

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3、分类核算原则。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第五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它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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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粤发改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8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促进成本监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要素及构成第三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广东省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提高收费定价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办高等学校实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在审核公办高等学校成本及相关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核定其教育培养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学校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定价机关的要求和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要求的高校实施成本监审。

学校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学校实施成本监审,要充分考虑学校类型、学科门类、地域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和学校规模等因素。

第五条核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高校教育培养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教育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及相关统计报表为基础。

第七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并实行卷宗存档。

第二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要素及构成第八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指高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第九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

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进修生、成人脱产班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函授生、网络教育生、夜大生等各类学生。

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以及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培训班学生。

其中:(一)在校本科生同时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其他专业的,仅作为一个本科生计算。

(二)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包括中等专业教育生等。

第十条教职工总数,指高校内从事教学、科研、教辅、党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包括编制内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全年平均数。

其中:(一)教辅人员指从事教学辅助的人员,包括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心理咨询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党政管理人员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

(四)编外聘用人员指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的从事管理和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工勤工作的编外人员。

(五)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一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教育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研费用和利息费用等构成。

教育费用,指高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指高校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科研费用,指高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利息费用,指高校与培养学生相关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本级政府审批的借款产生的费用化利息。

第十二条教育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分别由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明细成本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工资福利费用,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伙食补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性费用。

(一)基本工资,指高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等。

(二)津贴补贴,指高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三)奖金,指高校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类奖金。

(四)伙食补助费,指高校发给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五)绩效工资,指高校教职工的绩效工资。

(六)社会保险费,指高校为教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大病统筹等其他社会保险费。

(七)住房公积金,指高校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八)医疗费,反映未参加医疗保险高校的医疗经费以及按规定为教职工支出的其他医疗费用。

(九)其他工资福利费用,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半年以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四条商品和服务费用,指高校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以下费用:(一)办公费,指高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以及印刷费、邮寄费、网络通讯费、手续费等。

(二)水电费,指高校开支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三)物业管理费,指高校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

(四)差旅费,指高校职工出差、出国(境)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五)维修费,指高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除公务用车外)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六)租赁费,指高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七)会议费,指高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金等。

(八)培训费,指高校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

(九)公务接待费,指高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专用材料费,指高校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等支出。

(十一)劳务费,指高校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十二)工会经费,指高校按规定范围开支的工会经费。

(十三)福利费,指高校按规定范围开支的职工福利费。

(十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高校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十五)学生活动费,指高校用于开展学生活动的费用。

(十六)税金,指高校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印花税。

(十七)人才引进费,指高校按照相关规定为引进人才,一次性支付的引进费用。

(十八)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指高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十五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指高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包括以下费用:(一)离退休费,指高校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离休费和退休费等。

(二)抚恤和生活补助,指高校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伤残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抚恤金,以及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等。

(三)医疗费补助,指高校按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学生医疗费等医疗补助支出。

(四)助学金,指高校按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五)奖励金,指高校按规定开支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六)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指高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在规定的年限内计提的折旧费。

高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

其中,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不计提折旧,但图书档案当年开支可以计入成本。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摊销费,指对与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年限分摊计入的费用。

第三章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定第十八条学生总人数。

学生总人数按各年级各专业年初与年末学生汇总数平均计算。

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总数×8+年末学生总数×4)÷12第十九条标准学生数。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专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为1,专业学位生为1.1,硕士研究生、港澳台侨生为1.5,博士研究生为2,外国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为0.1,预科生、进修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夜大生等其他学生均为0.3。

第二十条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按党政管理人员比例、编外聘用人员数和师生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审核后的总额。

(一)党政管理人员比例。

党政管理人员原则上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总数(不含附属机构人员编制)的20%,高于20%则按超比例党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福利费用核减支出,低于20%不核增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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