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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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招生工作总结5篇

2023年学校招生工作总结5篇

1.2023年学校招生工作总结在县教育局的亲切关怀下,在学校领导大力支持下,我们招生办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招生任务,把招生宣传作为工作中的重点,明确招生职责,拓宽招生渠道,落实工作措施,严明奖惩制度,用心协调各种关系。

以省长关于职业教育讲话作指导,以市为契机,紧紧围绕《一法一办法》,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全力抓好招生工作。

今年我县初中毕业生共人,县高中、二高扩大招生,加上县外学校的跨境招生,导致无序竞争,招生工作十分困难。

全年共招生人,其中职业中专招生人,成人幼师人。

为完成这些招生任务,我办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此刻回顾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方位宣传,营造招生的良好氛围。

应对各个学校的无序竞争,我们清楚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在主任的带领下,全体一班人审时度势,认真调定以宣传为招生的突破口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精心选取宣传材料,编印招生简章,印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根据招生彩页实用性不强、易流失的特点,编制了一万本图文并茂的职业中专宣传册,让学生、家长及社会其他人士全面了解我校的办学特色、成果、专业设置以及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政策等。

2、录制职业教育节目专题片在县电视台播出,注重介绍我校的软硬件设施,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以的言论和事例向社会和在校学生宣传职业教育,使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一个更高的了解,提高了人们对职业中专的认识。

3、招办协同各初级中学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了思想动员,开好“三会”(教师会、学生会、学生家长会),透过形势宣讲、广告宣传、走访学生家庭等形式,宣传职业教育,引导初三学生到我校学习。

4、开展学生才艺展示参加大型公益活动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知名度,我们招办还协调参与了学生的才艺展示工作,用心的动员引导各乡镇中学学生到我校参观。

针对我县梨花节、酥梨采摘节两个节日,招生办还协调我校学生参与了梨花节开幕式太极拳表演和酥梨采摘节志愿者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组建一只专业招生队伍,做好招生的各阶段工作招办从历年招生任务完成的较好且工作认真有必须的招生经验的教师中选拔人担任专职招生工作,担负招生的主要任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闽教基[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7]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省级达标高中: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福建省“十一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拓展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我厅根据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和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需要,组织课题组在反复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标准(试行)》进行了研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学习,明确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的意义。

新修订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对申报资格、创建过程、具体评估标准和评分办法、达标高中的责任和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体现了国家和省对高中办学的全面、规范的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干部和教师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进一步明确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的意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达标高中创建和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统筹规划,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布局结构调整力度,争取政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扶持农村优质高中发展,扩大农村优质教育资源。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校舍建设与管理【发文字号】闽价[1999]费字35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9.06【实施日期】1999.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358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现将《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物委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教委计财处反馈。

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各大中专(含成人)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建造的,由学校组织管理的学生公寓住宿区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楼。

学生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学生公寓内外墙涂料粉刷;走廊地坪铺水磨面;室内地坪铺耐磨地板砖;卫生间、淋浴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内墙贴瓷砖;门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2.独立套间内设有寝室、洗漱间、卫生间、会客室、单独阳台;淋浴设备(冷水或热水淋浴器)、洗脸台。

每套间配有电话,每间寝室配有电视线路、电脑线路。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考务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考务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考务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2]41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2〕416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高中学业基础会考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2〕47号)收悉。

鉴于我省普通高中已经实施了新课程改革,高中会考变更为高中学业基础会考。

根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方案(试行)》(闽教基〔2006〕76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高中学业基础会考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规范高中会考制度,现将高中学业基础会考考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会考考务费标准
新会考制度继续实行书面考试和操作考查两种方式,具体会考科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书面考试科。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闽教财[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各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我省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教育收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取得阶段性的成效。

但是作为关系民生热点问题之一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

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

根据《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和《关于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做好部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08]6号)规定,农村中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规定,2008年春季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收取借读费。

同时,对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学校应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闽价费〔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6〕10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租型、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材价格,是指列入福建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福建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及单册零售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租型、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列入福建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福建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

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7〕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省级达标高中: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福建省“十一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拓展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我厅根据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和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需要,组织课题组在反复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标准(试行)》进行了研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学校自评表2.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申报表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六月五日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奖励项目:《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说明1.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是指学校正副校长、校党支部正副书记。

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提高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具体要求可见《福建省实施<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暂行办法》(闽教[2001]人44号)。

一级评估标准中“有较高的教育理论素养及管理水平”,以近三年内领导班子每人至少有一篇关于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方面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二、三级评估标准中“有一定教育理论修养及管理水平”,以近三年内领导班子每人至少有一篇关于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方面的论文在设区市级以上刊物或学科会议上发表、交流为主要标准来衡量;“深入教学第一线具体指导工作”,以领导班子成员能坚持兼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分管教学校长不少于30节)为主要标准来衡量。

2.教师配备学校教职工包括学校编制内的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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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闽价成〔2014〕383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12月10日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高中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凡与学校教学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发放的在职教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

1.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3.津贴补贴指按规定发放的教职工津贴补贴,包括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

4.奖金指按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之外,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

5.社会保障缴费指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6.伙食补助费指发给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误餐补助等。

7.其它工资福利支出指代课教师、长期聘用人员及长期临时工工资。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学生活动费、学校财产责任保险费和其他。

1.办公费指学校购买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2.印刷费指学校自制试卷、讲义及其他资料的打印、复印费用支出,包括一体化机耗材、宣传条幅、付给商业性打印企业的打印费等。

3.咨询费指学校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指学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等支出。

6.邮电费指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

7.物业管理费指学校开支的教学、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学校安保费用、校园保洁费用、校园绿化费用及其他物业费用。

教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内。

8.差旅费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等。

9.维修(护)费指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水路、电路、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硬件软件、校园环境等修理和维护费用。

10.租赁费指学校租赁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会议费指召开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培训费指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支出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教研活动、各种竞赛、参观学习等费用支出。

13.公务接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接待用餐费、住宿费等。

14.专用材料费指学校购买实验材料、体育材料、消耗性文艺用品、文娱器材等支出,发给教师和学生使用的各种书籍、试卷(购买)、作业簿等支出,以及直接用于教学的教具、课件、粉笔等支出。

15.劳务费指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劳务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工资、代课费、钟点工工资等。

16.工会经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工会经费。

17.福利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福利费。

1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学校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19.其他交通费指学校除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20.学生活动费指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发生费用的支出,包括春游、“六一”及其他课外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1.学校财产、责任保险费指学校购买校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支出。

2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学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

1.离退休费指按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其他补贴和发放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其他补贴。

2.抚恤金指按规定发放给去世人员遗属、伤残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3.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包括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4.医疗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的医疗费(体检费)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5.助学金指按规定发放给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其中:专项奖学金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计入本项目。

6.住房公积金指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提租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向教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8.购房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教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未包括在上述项目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教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等。

(四)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七大类。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1.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计提的折旧。

对在监审期间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后计算应提折旧。

2.设备折旧指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计算机、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通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等)、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应计提的折旧。

3.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所计提的折旧。

(五)无形资产摊销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合理摊销。

(六)财务费用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第八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一)与正常教学无关的支出;(二)学生住宿、食堂等支出;(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五)各类赞助、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公益性捐赠等支出;(六)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成本项目及相关审核第九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

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总数×8+年未学生总数×4)÷12第十条生均培养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第十一条在职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教辅工作和后勤工作(与教学有关)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其中:外聘教师或专家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以及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二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

对学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师生比标准及在校学生人数计算学校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进行审核。

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则按超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相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 Σ 学生人数×师生比标准值第十三条年度工资总额的审核。

年度工资总额指学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工资(如宿管老师工资、食堂炊事员工资等)不得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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