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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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粤发改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三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四章价格执行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我省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除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以外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一)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是我省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保教服务和实施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各地应鼓励建设和大力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民办幼儿园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二)申请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附表);(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卫生防疫)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申报表填报说明

广东省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3: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填报说明一、基础数据表格填表说明表头部分教育机构类别:指机构的性质(所属级别)。

数据年份:各表数字按会计年度填写,数据年份即为填报的数据所对应的年份。

基本情况表(表一)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幼儿教育机构年(会计年度)培养一个幼儿学生所需平均成本。

(一)班级数:指当年学校实际招生的班级数。

(二)幼儿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教育机构的平均幼儿学生总数。

幼儿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幼儿学生总数与年末幼儿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年初幼儿学生数×8+年末幼儿学生数×4)/12。

以全日制幼儿教育机构学生数为标准学生数即为1,寄宿制学生数按1:1.5的比例折算成标准学生数。

此项学生人数应分类填报实际学生数。

(三)教职工总数,指幼儿教育机构内从事教育、行政管理、保育、保健、后勤和其它工作的人员,以及外聘教师或专家(指在本机构内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育保育任务的非本机构在职教师)、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人员的全年平均数。

短期或临聘的讲课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1、教师人数,行政管理人员人数,离退休人数:分别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的人员、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包括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计算公式与计算学生平均人数的相同)。

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管理员、清洁员等;外聘教师是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

短期或临聘的人员不计入相应的人数。

2、单位定编人数:指由人事部门下发的学校编制人数。

3、固定资产年末总值:按监审年度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期末数分类填写。

收入情况表(表二)(一)财政补助收入1.教育事业费拨款: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获得的经常性经费拨款。

2.教育附加费拨款: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获得的教育附加费拨款等。

3.其他经费拨款:指除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附加费拨款外,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住房改革经费、津贴、公费医疗费等。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粤价[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五日粤价[2007]6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适应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我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增补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或对已公布的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二、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据成本监审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成本监审组织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四、本目录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3〕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序号│项目│监审内容│监审范围│ 监审形式│监审时限│监审部门│具体分工┃┠──┼────┼───────────┼───────────┼─────┼────┼──────────┼───────────────────────┨┃ 1│能源│供电成本│供电企业│ 定期监审│二年│省物价局│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对全省供电成本实施定期┃┃│││││││监审,市、县物价局配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粤发改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7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促进成本监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在《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园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价〔2009〕254号)基础上修订出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育教育成本项目构成第三章保育教育成本指标核算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办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公办幼儿园成本及相关统计资料基础上,核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公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公办小学附设的幼儿班等。

第三条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要求的学校实施成本监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粤发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修订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7月2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其他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程。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承担具体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执行全国统一或全省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五条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3年版)》

《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3年版)》

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3年版)序号项目监审内容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时限监审部门具体分工备注1输配电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成本、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成本输配电企业定调价监审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发展改革局(委)配合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成本定调价监审分别授权广州、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2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及销售价格成本配气企业定期监审三年省发展改革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实施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企业配气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省内管道运输成本管道运输企业定调价监审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成本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定调价监审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3供水水利工程供水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供水单位、企业定调价监审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市、县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供水单位、企业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企业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自来水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成本供水企业定期监审三年省发展改革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实施农村自建自用的自来水价格除外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企业自来水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4重要交通运输服务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成本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企业定调价监审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成本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企业定调价监审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城市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企业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企业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含公共汽(电)车、轮渡(含水上巴士)、轨道交通客运出租车运营成本客运出租车营运企业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企业客运出租车运营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5环境保护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企业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企业污水处理成本实施监审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企业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企业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企业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6教育公办高等教育学历教育培养成本公办高等院校定期监审三年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广州、深圳市辖区内的市属公办高等教育学历教育培养成本分别授权广州、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定调价监审公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公办技工教育、省属中学学历教育培养成本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省属中学定调价监审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广州、深圳市辖区内的市属公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公办技工教育学历教育培养成本分别授权广州、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市、县公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公办中小学校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公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市管市属及所辖城区公办中小学,县管县属及县属以下公办中小学6教育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公办幼儿园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定调价监审省发展改革委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参照执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定调价监审市发展改革局(委)市发展改革局(委)对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7文化旅游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成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企业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市、县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权限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基本收视维护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成本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成本景区经营单位、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经营单位定调价监审市、县发展改革局(委)等部门市、县发展改革局(委)等部门根据权限对景区经营单位、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经营单位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成本监审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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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
一、修订的背景
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制定于2009年,按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修订;同时,原成本监审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已废止,代之以新的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原办法部分条款与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不符;新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要求作了新规定、产生了新变化,结合成本监审机构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对一些核算指标的提法和审核标准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和界定。

二、修订的依据
依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其它与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定价机关不仅指发展改革部门,还包括了有关行业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原价格主管部门改为定价机关,实现了定价权限的全覆盖。

二是明确了成本监审的主体和责任。

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的规定,明确了定价机关履行成本监审的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三是成本涵盖范围更准确。

将原教育培养成本修改为保育教育成本,并且明确了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的构成、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含义及归集。

四是明确了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各项成本的分摊方法,尤其是对一些重要指标的审核标准作了完善调整和具体量化,如人员编制审核、工资薪酬标准审核、固定资产折旧、多种业务收入成本分摊、标准学生人数换算等。

五是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六是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以及被监审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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