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
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第八条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按规定办理审批.其中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按规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第三章基本建设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铁路发展规划是铁路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第十条国家审批和核准项目由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完成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总公司评审后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上报.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与省级政府联合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会同地方投资人联合上报.所属企业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权限自行审批.第十一条国家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总公司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组织完成并初审后报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其他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须按原可研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更设计、材料价差及征地拆迁概算调整等,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按规定办理审批后组织实施.主要技术标准变化,建设规模和内容变化引起工程增加投资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需报可研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第四章更新改造第十三条更新改造资金由总公司和所属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管理.一总公司集中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1.统一安排的重大运输安全技术改造措施;2.重要干线、主要枢纽及跨运输企业点线能力协调和技术改造重大项目;3.与运营相关的总公司直属单位设备技术改造;4.国家和总公司鼓励引导的环保、节能减排项目推广;5.总公司确定的全路性技术改造、运输急需、生产生活配套和信息化项目.二所属企业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1.保证运输安全的技术改造措施;2.企业管内运输设施设备扩能及更新改造;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4.用于铁路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配套设施的改造项目.第十四条总公司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审批.所属企业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十五条更新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投资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中明确.更新改造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第五章经营开发第十六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运输资产、共用资产及非运输资产等存量资产开发,铁路建设项目新增资产开发及周边土地开发等.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一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与建设项目同步研究,同步取得规划用地.第十七条总公司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经营开发方案;需财政部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总公司核报.所属企业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项目审批意见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备案.第十八条经营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技术复杂、投资及风险较大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中明确.经营开发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第六章装备购置第十九条铁路装备包含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移动装备及与其配套的车载设备,以及机车车辆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等.第二十条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装备年度购置需求建议,总公司根据铁路建设安排、装备更新和客货运输需求,确定装备购置规模和投资;铁路装备购置主要采取总公司集中购置管理方式,总公司负责装备购置,所属企业负责所属装备的运用和维护,以及非总公司集中购置范围内的装备购置.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计划建议,总公司审批投资规模;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由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根据管理权限目录分别实施,主要配件在总公司统一组织下实施采购.第七章长期股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新设股权、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转股等形式,用货币资金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等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组织咨询评审后按规定审批.需财政部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自主决定并报总公司备案.第八章计划安排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每年8月底前向总公司报送次年投资计划建议.按照国家编制发展计划草案的要求,总公司综合平衡后,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编报次年发展计划草案.根据总公司确定的投资规模,结合所属企业计划建议,总公司年初编制下达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组织执行.涉及地方出资项目的计划安排需征求地方政府意见.所属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款源落实、建设调整等情况,提出投资计划调整申请,总公司适时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总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考核和指导,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依法合规性、资金投向使用、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投资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并按时将投资计划落实进展情况报总公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审批项目、违规使用建设资金、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规定履行公司程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参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范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方法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各类投资项目。
二、统计原则1. 全面性原则:对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统计,不得遗漏。
2. 及时性原则: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统计应及时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3. 规范性原则: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统计应按照规范性制度进行,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三、统计方法1. 统计对象的确定:对企业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明确的归类和分类,确保统计对象的准确性。
2. 数据的来源:数据来源可以是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信息系统,也可以是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项目经理的报告等。
3. 统计指标的确定:统计指标包括投资额、投资方向、投资类型、投资行业、投资地区等。
4. 统计方法的确定:统计方法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呈现等,确保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统计流程1. 数据收集:包括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经济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经理的报告等,对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数据收集。
2. 数据处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筛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3. 数据分析: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4. 数据呈现:将统计结果以报告、图表等形式呈现出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直观的展示。
五、报告制度1. 定期报告: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报告,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内部报告:将统计结果以内部报告的形式呈现给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供其决策使用。
3. 外部报告:将统计结果以外部报告的形式呈现给投资者、银行、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以上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方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 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 ]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国发〔〕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
铁路投资统计工作中有关规则修改的思考与建议

铁路投资统计工作中有关规则修改的思考与建议
李晓海;陈卫峰;所杰
【期刊名称】《上海铁道科技》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以下简称《统规》),是全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现行《统规》(铁统计[2009]200号)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我国大规模铁路建设中发挥极其重要的统计指导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铁路政企分开,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相关的铁路投资、计划、工程、财务管理制度都发生较大变化和调整,《统规》亟待修订.通过论述《统规》修订工作的重点和所面临难点,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总页数】3页(P1-2,88)
【作者】李晓海;陈卫峰;所杰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局计划统计处;上海铁路局计划统计处;乌鲁木齐铁路局计划统计处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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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15•【文号】铁计[1989]131号•【施行日期】198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铁计(1989)131号1989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统一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供较长时间反复使用并在其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
如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一般算低值易耗品,作为流动资产。
第3条固定资产投资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和改造、更新的投资活动。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就是指铁路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它对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增加和在技术上的不断更新,实现铁路现代化,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的需要,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改善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4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社会、管理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计划管理、检查、监督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情况及促进企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5条为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统计法》与部颁《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核算基础工作,使统计工作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统计数字资料;单位领导必须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并支持统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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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统一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供较长时间反复使用并在其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
如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一般算低值易耗品,作为流动资产。
第3条固定资产投资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和改造、更新的投资活动。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就是指铁路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它对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增加和在技术上的不断更新,实现铁路现代化,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的需要,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改善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4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社会、管理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计划管理、检查、监督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情况及促进企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5条为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统计法》与部颁《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核算基础工作,使统计工作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统计数字资料;单位领导必须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并支持统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报。
各级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本规则的内容,在搞好基本统计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建设规模、投资结构、工程进展、投资效果的情况和问题。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章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任务和统计范围第一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第6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是: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方面。
也就是以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的经济现象为统计的对象,包括通过各种经济形式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从建设前期、建筑安装施工期以至投产后投资回收期全过程的各个阶段。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要通过对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数量方面的观察,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效果等发展变化的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以认识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
第7条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将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再生产划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两部分,国家规定铁路部门将机车车辆购置作为投资一部分,单独列示,在投资计划上分别安排,分别管理。
因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也作相应划分。
一、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包括:(一)为加速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如新建铁路、新建枢纽、工厂、医院、学校等等。
(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在现有项目或企业中扩大规模,如: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增建工厂的主要车间,增建枢纽的到、发、编组场或环线、疏解线、增建学校的教学楼,医院的医疗用房等等。
(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的迁建项目。
(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新恢复的项目。
(五)没有折旧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六)用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和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或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
二、更新改造,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一)为了挖掘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的更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为了改善原有铁路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五)现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六)用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建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和增建主要车间的项目,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尚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是指铁路为扩大再生产和设备更新而购置的机车和客、货车辆。
第二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任务第8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制定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决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建设及加强管理提供依据,对决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监督,并为领导了解、掌握情况和企、事业管理以及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第三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第9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所必须包括的全体单位,它是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研究总体的前提。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根据统计目的、任务的要求,既考虑实际需要,又考虑管理水平和统计力量等条件确定的。
当前,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铁道部计划安排的全部建设项目及未列入部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具体统计范围如下:一、基本建设(一)列入铁道部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部计划指标内授权各局、各公司等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本建设结转投资(包括基建库存设备、材料和工程预付款)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
如果铁路的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投资,分别下达计划,则应分别统计。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列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二、更新改造(一)列入铁道部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授权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转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二)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和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业、事业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不纳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
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部基建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设备折旧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属于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凡列入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的均属统计范围。
四、关于统计范围问题的几点说明(一)为了检查计划,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的划分,应与计划口径保持一致。
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年度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有的年度列入更新改造计划,一般可按当年计划进行统计,即当年列入何种计划,就应纳入何种统计,其以往完成的累计数字也要相应地调整过来。
(二)未纳入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是指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零星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和建造的单项工程其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
企业单位凡列入一个设计(计划)文件的工程和设备,应按项目的计划总投资计算(实际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按实际总投资计算),不得按单项工程或单台设备计算;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也不得分割计算;成批购置设备不得按单台价值计算。
几个单位合资建设的项目,应以项目总投资计算,不得按集资单位分割计算。
第三章建设项目统计第一节建设项目统计的涵义第10条建设项目统计一般是指建设项目个数统计以及按照不同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统计。
它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和进行设计施工的基本单位,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观察的基本单位。
投资统计报表设计和指标设置,以及综合汇总都是以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为基础;固定资产投资微观经济效果指标,一般都是按建设项目来计算和考核的。
一定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建设成果。
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又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组的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的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可以观察建设项目的各种构成,研究各类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对比各类项目的投资效果。
因此,建设项目统计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基础。
第二节建设项目分类第11条根据国家和铁路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的规定,建设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基建项目)一般是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通常是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如铁路工厂、物资办事处、设计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部(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对编有设计概(预)算的独立列项目的工程,如新建铁路干支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改扩建铁路、枢纽、站场、客站、大桥等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