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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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3年4月1日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以及市、县审批但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水利项目。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以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为标题,我们来了解一下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具体流程。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前,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手续。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介绍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流程。

一、备案申请阶段1.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单位需准备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2.填写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需填写备案申请表,并将备案材料一并提交给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二、备案审查阶段1.初步审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能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进行评审,以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审查意见反馈: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备案材料的初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单位,要求其补充完善或修改相关内容。

三、备案批准阶段1.备案决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备案。

2.备案通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备案的有效期、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登记阶段1.备案登记:申请单位收到备案通知后,需按要求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2.备案证书颁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将颁发备案证书,确认该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备案公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将备案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操作应根据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此外,备案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项目开工超过备案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备案手续。

总结起来,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查、备案批准和备案登记四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中,申请单位需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等手续。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保障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开工备案制度。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开工告知性备案手续,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

为规范填报和核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开工后续的监管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前期审批已完成,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建设监理、工程施工的招标合同已签订,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已到位并做好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责令工程监理单位发布工程开工令。

水利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上报《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中的工程名称应与概算批复的项目名称相一致。

建设地点填写工程建设的乡、镇、村等具体地名。

建设单位为批复的项目法人单位。

法人代表要与批复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的法人代表姓名一致。

工程代建(总承包)单位、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等单位名称,要与投标书或合同(协议)的名称一致并写全称。

工程施工和监理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分标段填写单位名称,并简述各标段的建设内容。

概算批文要填写概算批复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开工时间和拟完工时间填报工程的开工、完工的具体时间。

建设内容要与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相一致。

第三条依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监理控制、施工(设计)企业保证、政府监督”的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明确授理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位(以下简称“授监单位”)。

项目法人与授监单位签订建设质量监督协议书。

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制”:(1)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和水利厅明确指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授理承担监督任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常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常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质资料,欢迎下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备案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年月日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以上各项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虚假填报须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陕西省水利厅2004年7月28日陕水建发[2004]56号通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对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以中省投资为主的、且因其重要性明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核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二)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和执行情况;(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四)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

有无仍在处罚期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和在工程质量、廉正建设等方面已查实有严重劣迹、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有无歧视、排斥投标人的行为;(五)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资格;(六)核查招标文件;(七)招标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八)开标的时间和程序,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九)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十)评标的程序及评标标准、方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21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21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平安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效劳。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工程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除少数特别重大工程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工程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水利工程开工报告题记:我们经常会被问到某某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无办理的问题,很多都会说,那肯定办理了,要不怎么能开工建设呢!一段时间以来,单位的同事也在问我们的水利工程建设有无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时也是似懂非懂,认为从字面上讲“施工许可证”是关于施工的,那肯定是施工单位办理的,建设单位哪里会办理施工许可证呢?但是事后回过神想一想,查一些资料,发现这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还真是建设单位的事,也就是说作为“业主”,必须要办这个才能开工!但是,水利工程由于自身的特点,办理的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文将详细阐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以及水利工程的相应规定。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房建工程等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归口管理的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专业部门归口管理的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

建立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从而使建设工程在开工后能够顺利实施,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2、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正文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的先后顺序和步骤。

也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其内容包括调查研究、河流(或地区)水利规划、项目确定、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

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国规定,对拟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纳入国家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后才能开工。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两大阶段:工程开工前为前期工作阶段,包括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开工后到竣工验收为施工阶段,包括工程招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等。

前期工作中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不同,建筑物构成不同,作用不同和管理部门不同,建设程序的繁简亦不同,设计阶段的划分亦有所区别,各个阶段的审批程序也不同。

水利工程设计须遵循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进行。

设计阶段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对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增加技术设计,为三个阶段。

对技术复杂的工程,还要编制技术专题报告。

对技术经济条件简单,方案明确的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阶段。

对小型水利工程,则可进一步简化。

至于配套工程,如灌溉渠首、渠系重要的大型交叉建筑物应与主体工程一样,其他建筑物可予简化。

对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一般由主管业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其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和协作关系比较复杂的项目,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

中小型水利工程可由设计单位的上级审批。

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审查批准,可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基建计划,或作为计划的预备项目。

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江河流域规划根据国家制定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地区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利建设的需求,提出某一河流治理开发的全面综合规划(见流域规划)。

可行性研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江河流域规划研究的基础上,选定建设项目,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基本弄清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条件,提出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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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管理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水工程利用堤顶、坝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
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管理科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管理科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农水科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农水股管理科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监督电话:取水计划下达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开凿新井批准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
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采矿排水登记事项流程图


主办机构:沁县水利局行政审批科(水资办)
监督主体: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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