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蜜蜂是重要的花粉传播者和蜜源供应者,对农业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蜂群,确保蜜蜂的生产力和健康状况,养蜂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养蜂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深入了解蜜蜂生态特性养蜂者在实施管理前,需要深入了解蜜蜂的生态特性。
蜜蜂群体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养蜂者需要了解蜜蜂的群体行为、季节变化和繁殖方式等。
此外,了解蜜蜂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和对蜜源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满足蜜蜂的需求。
二、提供合适的栖息环境蜜蜂需要一个适宜的栖息环境,包括合适的蜂箱和蜂巢。
蜂箱应该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制作,保持适当的大小和形状,便于管理和维护。
蜂巢的建设需要注意合理布局,保证蜜蜂的活动空间和卫生条件。
同时,合理安排蜜蜂的栖息地,避免其受到病虫害、饥饿和天敌的侵袭。
三、科学养殖蜜蜂养蜂者需要根据蜜蜂的繁殖特性和需要,进行科学养殖。
这包括合理选择繁殖蜂种、控制蜂群数量和调整蜂群密度等。
合理的繁殖蜂种可以提高蜂群的生产力和适应性,控制蜂群数量可以避免资源过度消耗,调整蜂群密度可以提高蜜蜂的收入和育种效果。
四、科学饲养蜜蜂养蜂者需要合理安排蜜蜂的饲养和喂养,确保其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合理的饲料选择和饲喂时间可以提高蜜蜂的生产力和抵抗能力。
饲养过程中需要注意蜜蜂的饲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蜂食和水源。
五、疾病防治与健康管理蜜蜂容易受到疾病和害虫的侵袭,养蜂者需要进行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这包括定期检查蜂群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合理使用药物防治和注意蜜蜂生态环境的卫生条件等。
同时,养蜂者需要密切关注蜜蜂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调整养蜂管理策略。
六、重视蜜蜂安全与保护养蜂管理中需要重视蜜蜂的安全与保护。
蜜蜂可以被捕食者和恶劣天气等因素威胁,养蜂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蜜蜂的安全。
这包括建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蜜蜂饲养地和加强监测预警等。
七、合理利用蜜蜂产品养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蜜蜂产品。
农村养蜂日常管理制度

农村养蜂日常管理制度一、养蜂场的选择与规划养蜂场地的选择非常重要,一般选择在离村庄较远、空气流畅、无污染源的地方。
场地面积要足够,可以根据小蜜蜂一巢的标准来确定场地的大小。
场地要平坦、通风、阳光充足,适合蜜蜂生存。
养蜂场地的规划也非常重要,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蜂箱的布置、蜜蜂采食的植物种类等。
同时要考虑好蜜蜂的入口方向,避免蜜蜂互相干扰。
二、蜂箱的管理1. 蜂箱的搭建要牢固,底部有足够的通风孔和排水孔,并且要注意蜂箱的朝向,保证蜜蜂的入口不被阻挡。
2. 蜂箱内部要保持干燥清洁,及时清理蜂蜡渣和蜂翅,避免蜜蜂受到感染或者患病。
3. 定期检查蜂箱的蜂群情况,注意观察蜜蜂的行为和体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4. 冬季要注意蜂箱的保暖工作,可以使用保暖材料对蜂箱进行包裹,保证蜜蜂能够安全过冬。
三、蜜蜂的饲养与喂食1. 蜜蜂的主要食物是花蜜和花粉,要及时摘取蜂蜜的成熟蜜香采集蜜粉,帮助蜜蜂增强体质。
2. 在丰富的花期要及时增加蜜蜂的饲料,以保证蜜蜂的吃饱饭。
3. 在雨季或者天气潮湿时,要注意蜜蜂的喂食工作,可以增加糖水喂食,保证蜜蜂的正常生活。
四、蜜蜂的疾病防治1. 蜜蜂容易感染一些病毒和寄生虫,要定期检查蜜蜂的健康情况,如果发现蜜蜂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2. 在发现蜜蜂患病时要及时进行隔离处理,避免疾病的传播。
3. 如发现蜜蜂中有感染的蜂群,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清理,避免整个养蜂场的蜜蜂感染。
五、蜜蜂的繁殖与补充1. 蜜蜂繁殖时,要注意观察蜜蜂的分群情况,帮助蜜蜂进行分群繁殖,增加蜜蜂的数量。
2. 在发现蜜蜂数量不足时,要及时进行蜂王养殖和增殖,保证蜜蜂群的数量充足。
3. 在蜜蜂产蜜期间,要及时采集蜂蜜,保证食品品质。
六、蜂产品的开发与销售1. 蜂产品可以分为蜜蜡、蜂蜜、蜂胶等多种种类,适合制作各种蜂产品。
2. 在蜂产品开发时要注意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合理包装销售。
3. 蜂产品的销售渠道可以选择农贸市场、超市等多种途径,也可以通过网络销售。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蜜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行为,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蜜蜂资源,防止蜜蜂病虫害,提高蜜蜂养殖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推广蜜蜂养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
第五条国家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六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养殖技术;(三)具备蜜蜂养殖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蜜蜂养殖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合理选择蜜蜂品种,优先选择适应性强、抗病力好的品种;(二)科学饲养管理,保持蜂群健康;(三)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清除病弱蜂;(四)合理利用蜜蜂资源,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五)保护蜜蜂栖息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蜂种、数量;(二)饲养管理措施;(三)病虫害防治情况;(四)产品销售情况。
第九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蜜蜂运输第十条蜜蜂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蜜蜂逃逸、伤亡和病虫害传播;(四)运输距离较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运输技术;(三)具备蜜蜂运输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建立蜜蜂运输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运输时间、地点、路线;(二)运输工具、装载量;(三)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运输后蜜蜂健康状况。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五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二)有适宜的养蜂场地;(三)有必要的养蜂设施设备;(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依法办理养蜂登记手续,取得养蜂许可证。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生产档案,详细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严禁使用转基因蜂种。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蜂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和水源。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蜂群饲养管理规范,合理调整蜂群密度,防止蜂群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蜂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蜂产品管理第十三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蜂产品加工技术;(二)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蜂产品生产许可手续,取得蜂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和饲料,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蜂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蜂场管理第十九条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养蜂的区域。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业管理,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蜂农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二)科学养殖,提高效益;(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四)科技创新,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蜂资源保护第五条国家实行蜜蜂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杀、采集、贩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利用蜂群,避免过度采集;(二)不得破坏蜜蜂栖息地,保护蜜蜂自然繁殖;(三)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四)不得非法买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工作,提高蜜蜂抗病、抗逆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珍贵、濒危蜜蜂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其灭绝。
第三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了解蜜蜂生物学特性,掌握养蜂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养蜂设施和设备;(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蜂群管理档案,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配置蜂群,保持蜂群数量稳定;(二)采用科学养蜂技术,提高蜂群产量和质量;(三)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蜂群健康;(四)加强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蜂具和饲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农药、兽药。
第四章养蜂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养蜂者应当保证蜜蜂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
江苏关于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江苏关于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贯彻落实《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苏农办牧[2010]5号各市农委: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就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转变养蜂业生产方式,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等做出了指导意见。
现将农业部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蜂业生产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提高养蜂认识,做好引导宣传养蜂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链环,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
发展养蜂业,不仅能够提供大量营养丰富、滋补保健的蜂产品,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人体健康,而且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产品品质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尽管江苏蜂群数量少,增长空间不大,但产业经营具有一定基础,蜂产品加工与销售市场很大,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各事要进一步提高养蜂业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按照《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把蜂业生产作为畜牧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来抓,各市要高度重视养蜂和蜜蜂授粉工作,通过下发文件、组织学习、媒体宣传、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养蜂及蜜蜂授粉的作用与意义。
要通过培训,提高涉蜂主管部门与蜂农、养蜂授粉户、种植业主的认识水平,强化蜜蜂授粉产业化意识。
要组织技术推广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有关专家加强对蜂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要探索建立蜜蜂授粉中介服务机构,为种植业主提供授粉信息和技术服务。
二、加强生产管理,转变生产方式积极推广规模化、养强群、生产成熟蜜的先进技术,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化、成熟蜜、标准化、蜂王浆生产示范蜂场或基地,积极引导养蜂者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建立养蜂日记,健全养殖档案。
积极推广定地结合转地放蜂,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和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合理科学利用放蜂场,为转地放蜂者生产服务工作,确保养蜂生产顺利进行。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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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
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
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