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章 城市法和商法[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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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第九章

城市规划原理-第九章

第九章:技术与信息第十章第一节:人类技术的进步及其对城市的影响在人类文明的漫长历史过程中,技术大背景的发展可分为若干个历史阶段,出去原始社会阶段,人类技术发展可简单地分为,手工技术阶段吗工业技术阶段,和信息技术阶段。

在手工技术阶段,城市发展进程缓慢,城市建址收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城市分布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因素的制约,这就是为什么这一时期的城市更多的建在河川港湾地带和交通要道的主要原因。

1784年蒸汽机的发明标志着以机器技术为主导的技术时代到来,这一阶段的技术发展对城市产生了巨大影响,首先是城镇化速度大大加快,城市的分布也不再受自然环境的严重制约。

当技术的发展将整个社会带动到信息技术时代,人类社会的沟通与交流方式途径变得越来越丰富,信息传递的速度越来越快。

技术的发展影响了城市中人类的生活组织形式。

影响了城市经济与产业组织,也对环境造成了深刻影响。

城市作为一种生活空间,技术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和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与共处方式,从而带来了对空间的不同需求,城市作为经济活动的空间,技术进步改变了经济组织方式城市作为最大的人工构筑物,技术进步改变了人类改变自然的能力也改变了人与自然共处的方式,今天的城市扩张已经对自然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

未来的城市必须重新思索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永续发展。

第二节:城市规划自身技术的发展1.城市规划技术技术进步是对城市规划学科同样有着重要影响,新技术的进步对城市规划领域的促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A:城市规划中的计量模型应用B:城市规划的成果表现欲沟通交流方法的改善C:城市规划原理能力的提高2.城市规划模型的类型城市规划模型可分为三大类A:宏观模型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经济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规划的要素包括,人口,劳动力,总产值,各产业比例各类土地利用总量等。

B:微观模型的本质是描述城市各项活动主体C:GIS模型3.GIS与城乡发展监测进入1990年后期各类城市模型往往把地理信息系统作为自己的建立与运行平台,因此传统城市模型与GIS构成了当前发展的热点。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再版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第⼀章导论本章中⼼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两⼤法律体系的⽐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法,可以⽤下⾯图表归纳第⼀节国际商法概论⼀、概念1、商事交易(有形和⽆形)2、商事组织(⼤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规定)⼆、与相1、商法与商业法2、商法与民法3、商法与经济法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5、国际商法近法律的与国际经济法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关系三、渊源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术语)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第⼆节西⽅两⼤法系⽐较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法三级体系:第⼀审法院、判例和学理强调系统化、上诉法院和最⾼法院法典化⼆、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元结构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和和重视程序法最⾼法院:⾼等法院和上诉制定法法院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先例约束⼒原则”第三节两⼤法系与⽐较(⼀)1、传播⽅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速度不同;4、法官作⽤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的重视不同普通法与衡平法⽐较(⼆)分类概念关系区别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法不同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第四节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渊源⼆、司法制度⼀、制定法,包括——法院组织1、最⾼⼈民法院1、宪法2、地⽅各级⼈民法院:基层、中级和⾼2、法律级⼈民法院3、⾏政法规3、专门⼈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4、地⽅性法规(省、⾃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审判制度:5、特别⾏政区的法律:⾹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实⾏两审终审制:对于地⽅各级法院的判决⼆、法律解释当事⼈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1、⽴法解释2、司法解释3、⾏政解释法院所作的⼆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三、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益重视其作⽤不得再上诉第五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前⼈⼈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由⼆、民商法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2物权与所有权3债与债权4侵权与违约⾏为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重要民商⽴法(补充)法律名称章节条款(最新修改后)实施时间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章156条1987年7⽉1⽇起2、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11章230条1999年12⽉25⽇起3、中华⼈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7章43条1985年7⽉1⽇起(已废⽌)4、中华⼈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7章47条1993年9⽉2⽇起(已废⽌)5、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23章428条1999年10⽉1⽇起6、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章74条2000年9⽉1⽇起7、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7章111条1996年1⽉1⽇起8、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8章64条2001年12⽉1⽇起9、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8章69条2001年7⽉1⽇起10、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章60条2001年10⽉27⽇起11、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8章80条1995年9⽉1⽇起1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9章270条1991年4⽉9⽇起第⼆章商事组织法本章中⼼内容是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下⾯图表加以简要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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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的沿革
就我国经济立法思想分析,我国的经济立法采用 的是民商合一,经济法、商法合一的思想。《民 法通则》以及各种经济单行法规常常被借用到经 济活动中来,是国家为实现计划经济管理而制定 的,与现代大市场经济的概念,与国际上的商书 法规调整概念与范畴存在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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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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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法庭判例是当时法律渊源之一,如英国又一 种“灰脚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带着旅途 的灰尘。
11-14世纪,伴随着同业行会的兴起,商事 登记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在意大利的热那亚出 现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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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开始,商法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一 般认为,形成了四中种立法体系: 1.商行为法立法体系。主要指法国。 2.商人法立法体系。主要指德国。 3.折衷立法体系。主要指日本。 4.英美商法体系。主要指英国和美国。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商法是商事活动频繁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 其历史悠久,大致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1.商事习惯法(不成文法) 2.商事特别法(单行法规) 3.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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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得海法 (Lex Rhodia)。它因在地中海的 罗得岛而得名,因为岛上住了一批以航海为生 得腓尼基人,他们提出得罗得法规定,船长在 航行中为挽救船舶和货物免遇危险而造成得损失, 应由货主和船主按比例分担。当代的“共 同海损”制寄即起源与此。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垄断经营 3.扰乱市场 5.行贿行为 7.诱购行为 9.倾销行为
2.封锁市场 4.弄虚作假 6.诋毁他人信誉 8.贩卖国家禁物
和限购物品的 行为
无效商行为
通常所说商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即有效商 行为,但无效商行为事指其行为产生时就没有法 律效力的商事行为,也即行为人之间不能产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修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城市房地产,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用于办公、商业、居住等用途,以及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和房屋,并包括土地上建造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的原则,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适度增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设经济、安全、文明的城市。

第四条 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和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区域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进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土地利用第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市房地产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需求,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适度增长。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农田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因素,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合理、安全、科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并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填埋或者破坏耕地、草原、森林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主体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取得合法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实施日期】1990.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汇合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信都市的范畴和成长偏向,实现都市的经济和社会成长目标,合理地制订都市筹划和进行都市扶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的须要,制订本法。

第二条制订和实施都市筹划,在都市筹划区内进行扶植,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都市,是指国度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都市筹划区、近郊区以及都市行政区域内因都市扶植和成长须要实施筹划操纵的区域,都市筹划区的具体范畴,由都市人平易近当局在编制的都市总体筹划中规定。

第四条国度实施严格操纵大年夜都市范畴、合理成长中等都市和小都市的方针,促进临盆力和人口的合理构造。

大年夜都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都市。

中等都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都市。

小都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都市。

第五条都市筹划必须相符我国国情,精确处理近期扶植和前景成长的关系。

在都市筹划区内进行扶植,必须保持有用、经济的原则,贯彻节约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都市筹划的编制应当依照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以及本地的天然情形、资本前提、汗青情形、近况特点,兼顾兼顾,综合安排。

都市筹划确信的都市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项目,应当按照国度全然扶植法度榜样的规定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按筹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都市总体筹划应当和国土筹划、区域筹划、江河道域筹划、地盘应用总体筹划相调和。

第八条国度鼓舞都市筹划科学技巧研究,推广先辈技巧,进步都市筹划科学技巧程度。

第九条国务院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都市筹划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筹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有遵守都市筹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抗都市筹划的行动进行揭穿和控告。

第二章都市筹划的制订第十一条国务院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系兼顾划,用以指导都市筹划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购房者、租房者和房地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和管理活动,并适用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第三条【规划和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国家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严禁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挪用土地。

第五条【房屋建筑质量】城市房地产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建筑质量安全可靠,保护购房者和使用者的安全。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城市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并公示相关销售信息,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的租赁第七条【租赁权和义务】城市房地产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权和义务,互相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双方权益。

第八条【租金和租金调整】城市房地产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租金调整应当公平合理,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城市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内容摘要,详细法规请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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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希腊、雅典海商法、罗马海商法和 教会法及地方习惯法。
三、商法的内容
(一)商人
商法确认了本土商人和外国商人平等的从事商业 活动的商事法律主体地位及有关权利,同时,也规定 了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合伙
商业贸易,特别是国际间的交易大多是合伙经营, 对于这种经营方式,从13世纪始就以有关的法律加以 规范,以健全合伙经营管理制度。
(二)行会法
行会是作为相互保护的立法团体和自愿的法律实施组织。所 有的行会都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以及行会自制的行会法,具有共 同的行业伦理和规范。
(三)城市立法
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发布的法令和条例等。
(四)城市同盟法令
这是加入同盟的各城市共同制定和遵守的一种准国际法性质 的共同法,其中也包括各城市间的协议和和约 。
(三)集市
在集市的时间、治安、征税、度量衡以及管理费等 方面均有详细规定或有可据的惯例,而且,有一套相 当完善的关于设立集市监督官、管理员、监印官和代 书人以及有关清理货物、结清账目和合同盖章程序的 规定。
(四)票据 西欧中世纪商法对商业活动中广泛采用的作为信用手段的票据
制度作了规定。此外,还对某些商事争议的管辖、审理的程序等作 出规定。 (五)海商法
最早的城市法产生于意大利,因为在11世纪和12 世纪,意大利的城市是最繁荣兴旺的。西欧城市法的 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1.城市习惯法的汇编时期。 2.城市成文法典编纂时期。 3.城市同盟法的出现。
二、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一)宪章或特许状
城市宪章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由国王、封建领 主或大主教颁发的,用以确认自己所属区域内某一城市的自治特 权或独立地位或经商特权,有时称为特许状。
如规定城市权、市民权、城市各机关及其运作、 工商业活动及其管理、司法诉讼和裁决等活动,都是 关于公法内容的。
(五)城市法具有世俗法的特征
城市法是政教分离的产物,它所担负的只是世俗 的工作而非宗教职能。
第二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发展概况
中世纪的商法,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事活动所 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的总称。由于商 事活动包括内陆商业活动和海上商业活动,所以,广 义上的商法由规范内陆一般商业活动的商法和规范海 上运输和航海贸易等商业活动的海商法两部分组成。
强调交易的公平、诚信、便捷和安全。 (五)中世纪的商法是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调整的是一般商业关系、海上运输和航海贸易关系,涉及资 本经济制度如票据、保险、银行等多方面的内容。
第三节 城市法、商法的历史地位
一、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一)城市法的历史地位及作用
城市法的发展与近代民主法治的建立相伴随,它 在当时维护的是自治城市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市民的 市民权和商业权以及城市共同体利益,城市法有助于 市民社会和近代代议制的形成,并催生了近代资产阶 级民主共和国。
(五)城市习惯和判例
在城市社会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形成的、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的习惯和法院判例都是城市法的渊源,是许多城市法汇编的主要 资料来源。
三、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一)城市自治权 尽管自治程度不一,所有的城市宪章或特许状都以根本法的
形式确认了城市自治权,有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自治城市及 半自治城市等。 (二)城市市民权
商法是商业活动和城市复兴的产物,从根本上说, 是因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其大体经历了如下阶段:
(一)中世纪的商法于10世纪至12世纪首先形成 于意大利
(二)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国际集市使商法在全 欧洲普遍发展起来
(三)17世纪、18世纪的国家商法 (四)海上贸易的兴起促使海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 9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概述
一、城市法的发展概况
城市法(City Law),是指10世纪至15世纪即中 世纪的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所适用的法律。内容范 围一般与城市商业、贸易、税收、城市自治以及城市 市民的法律地位有关,只适用于自治城市、半自治城 市和城市共和国。
城市法是伴随西欧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 而逐渐产生的。
四、城市法的基本特点
(一)城市法是在中世纪特定的经济、政治背景下形成 和发展的
(二)城市法是一种成文法与不成文相结合的法律体 系
城市宪章、特许状、行会章程、议会立法、习惯 和惯例以及城市同盟法令等都是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城市法以法典、习惯汇编和判例等形式存在。
(三)城市法只适用于城市及其市民
(四)城市法是一种公法色彩较重的混合法
二、商法的主要渊源
(一)海商法典 较为著名的有: 《阿玛斐法典》 ;《康
梭拉多海商法典》 ;《奥列隆法典》 ;《威 斯比海商法典》等。这些海商法典大多是海商 法院所适用的商事习惯和海事习惯而逐渐形成 的判例和判例汇编,是全欧洲公认的海商法的 重要渊源,为近代商法和海商法奠定了基础。 (二)商事和海事习惯法
获得自治权的城市,同时也解放了市民。市民权,是指作为 城市一个阶级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 (三)城市机关
由城市法所认可的城市机关有市议会、城市法院和市长等。 (四)城市的工商管理
主要包括行会组织制度和工商活动规则。 (五)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
中世纪城市刑法规定得较严密,在内容上体现了某种进步性 和封建性。诉讼程序一般采用纠问式,审判有时公开、有时秘密 进行。
四、商法的特点
(一)只对商人或商行为适用 (二)中世纪商法的渊源实质上是一种习惯法 。
它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直接由商业活动实践的习 惯法和法院的判例。几乎所有的商法典和海商法典都是习惯法或 判例的汇编或记载。 (三)中世纪商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共同商法时期和国家商 法时期
前者是一种国际法,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城市和地区;后者是 一种国内法,由主权国家认可、只适用于主权所及范围内。 (四)中世纪的商法是自治自律的法,内容丰富
中世纪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各国船只大小、装载货位和所 载人数作出规定的船舶法;船上管理法;船上货物装载法;港口章 程;船舶遇难保护法和弃货法以及共同海损制度等。此外,海上借 贷制度和以船舶及其货物作抵押的借贷制度、为海外装运提供保险 的海运保险制度得到快速发展。 (六)商事法院
中世纪西欧的商事法院各式各样且名称不一,主要有市场法庭 、集市法庭、商人行会法院、拥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城市法院和商 人领事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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