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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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与贾雁鸣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与贾雁鸣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与贾雁鸣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5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术伟乔军张悦【审理法官】范术伟乔军张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贾雁鸣【当事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贾雁鸣【当事人-个人】贾雁鸣【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卢杰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李雯沁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卢杰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李雯沁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童卢杰李雯沁【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被告】贾雁鸣【本院观点】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下关街道办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下关街道办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下关街道办对上述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履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等程序。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下关街道办应当通知涉案建筑物的承租人贾雁鸣清理有关室内物品,如贾雁鸣拒不清理,北下关街道办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贾雁鸣签字确认。

市发改委项目批复信息选登

市发改委项目批复信息选登
北 区B 6 块 定 向安置房 一地
项目
同意北 京市 昌平房地产 开发
总 公 司 建 设 昌 平 区 沙 河 镇 巩
代 征 道 路 用 地 8 2 1 方 米 09 平
代 征 绿 化 用 地 8 4 3平 方 米 . 12
具体规 划 用地 指标 由规划 管
理 部 门核 定 。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及 内 容 : 建 总 筑 规 模 2 13 10 6平 方 米 , 中 , 其
划 管 理 部 门确 定 。
项 目规 划 用 地 : 划 总 用 地 规
具体 规划 用地指标 由规划 管
理 部 门核 定 。
面 积 4 0 02 8平 方 米 ,其 99 . 7
中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3 9 972 6 8.2
项 目建设规 模及 内容 : 建筑
控 制规 模 为 155 平 方米 , 98 1 建 设 内容 为 居 住 及 配 套 、 商 业 金 融 体 育 设 施 、 邮政 设
划 建 设 用地 5 347平 方 米 86.
项 目建 设规模及 内容 : 筑 建
控 制规 模为 222 4 54平 方 米 , 建 设 内 容 为 居 住及 配 套 。
面积 3 32 0 16平 方 米 ,其 中规
划建 设 用地 111 4 4 2平 方 米 ,
No. 3
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 区及

同意北 京八通 房地产 开发有 限公 司开发建设 北京世 外桃
苑 住 宅 小 区 三 期 项 目。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谷 区黑 豆 峪 村 平 南 。具 体 用 地 范 围 由 规 划 管
理 部 门确 定 。 项 目规 划 用 地 : 划 总 用 地 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淀区北航西门南侧平房“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淀区北航西门南侧平房“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淀区北航西门南侧平房“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淀区北航西门南侧平房“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经研究,同意海淀区实施海淀区北航西门南侧平房“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

一、项目名称:海淀区北航西门南侧平房“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

二、项目地点:海淀区北航西门。

占地面积119048平方米。

具体用地范围由市规划委核定。

三、该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你单位自筹解决,总投资金额以北京市财政局核定数额为准。

四、“城中村”整治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相关土地政策法规,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关于“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430号)规定,做好“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王玉兰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玉兰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玉兰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9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玉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王玉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玉兰【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张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晶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张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晶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玉成张童王晶【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玉兰【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具有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共同被告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具有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缺乏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海淀区政府、海淀镇政府共同实施,故上述二行政机关并不构成本案共同被告。

王玉兰以海淀镇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

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自认其对王玉兰的涉案房屋实施了帮助腾退行为,王玉兰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海淀区政府实施或委托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故王玉兰对海淀区政府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延期的批复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延期的批复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延期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0.16
•【字号】副中心发改(核)〔2023〕36号
•【施行日期】2023.10.16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
造项目核准延期的批复
副中心发改(核)〔2023〕36号北京市通州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延期的请示》(通住保文〔2023〕18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的函》(京规自[通]供审函〔2021〕007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1规自[通]预选字0038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继续实施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副中心发改(核)〔2021〕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副中心发改(核)〔2021〕16号)文件执行。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东升镇小营建材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公示采信情况的通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东升镇小营建材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公示采信情况的通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东升镇小营建材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公示采信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东升镇小营建材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公示采信情况的通告我委于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1日对东升镇小营建材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进行了为期30天的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网上公众反馈意见311条,建设单位就公众反馈意见补充了书面意见。

经我局组织分析研究,现将有关采信情况通告如下:一、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各方不同意见(一)关于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问题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将原规划中商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增加了人口居住密度,这样调整不合理。

建设单位意见:该项目用地为东升镇集体建设土地,我镇为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落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利用本项目用地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市场供应,缓解区域内职住平衡。

我局意见: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成《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确定的租赁类住房建设任务,2017年全市开始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并列入年度供地任务。

本项目已列入我区集体租赁住房供地计划,解决区域职住平衡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

(二)关于规划高度影响楼间距及采光、通风问题公众参与反馈意见:规划的住宅高度60米,距离美欣家园2号楼的间隔近,对美欣家园低楼层居民目前的良好采光及通风造成影响。

建设单位意见:该地块原规划建筑高度为60米,本次仅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高度未发生变化。

关于间距、采光、通风问题,我公司已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提前介入方案设计,充分考虑建筑与周边环境、建筑的关系,拟建建筑紧邻用地范围西侧和南侧,最大限度的退让北侧现状居住小区;建筑设计方案将采用阶梯式逐级降低的形体处理手法,消除大体量建筑物的压迫感;在本用地东北侧紧邻美欣家园的区域建设社区绿地,为美欣家园的居民创造出开窗见绿的舒适生活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京政函[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京政函〔2007〕8号)怀柔区人民政府:《怀柔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以下简称《怀柔新城规划》)已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第27次全体会议和市委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怀柔新城规划》。

《怀柔新城规划》立足于深化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功能定位的指导意见,符合怀柔区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对于推动怀柔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实现北京城市总体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怀柔新城是北京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是首都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会议旅游休闲基地。

怀柔区的发展建设,要按照推进首都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与中心城和其它新城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中心城人口和职能的疏解,促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要在《怀柔新城规划》的指导下,提高区域生态涵养能力,大力发展旅游休闲等生态友好型产业,积极培育研发创意等新兴产业,建设现代化的山水宜居新城。

三、同意《怀柔新城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怀柔区全部行政区域。

在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按照构建“北部山区生态涵养区-中西部生态旅游发展区-南部新城发展区”的区域城镇空间布局结构要求,保障并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

怀柔新城的建设,要突出自然山水与城市组团有机融合的鲜明特色,保持尺度宜人的城市风貌,提高建设品质。

加强重点镇的建设,使其成为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城镇组团。

回迁安置房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回迁安置房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本项目的建设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 4 c
正” 级保护区范围内,属于“三十六、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 建设单位委托后,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海淀区常青行政村位于海淀区四季青镇东部,东至西四环路,南至杏石口路,西
1
北至西郊机场,总面积约 152.71 公顷,包括东冉村、南坞、小煤厂 3 个自然村,属于 第一道绿隔地区,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 号)文件政策。
(2)排水 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方式,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①雨水:规划保留常青园路(四季青路—东冉北街)现状雨水管道,沿常润路— 东冉北街新建一条φ1400~φ1800毫米雨水管道,自四季青路向北向东至常青园路,接 入东冉北街□2500×2000现状雨水管道。 ②污水:规划保留常青园路(四季青路—东冉北街)φ500毫米现状污水管道,沿 常润路—东冉北街建一条φ500毫米污水管道,自四季青路向北向东至常青园路,接入 东冉北街φ500毫米现状污水管道。 (3)供电 本项目电源由市政开闭站引来的两路 10KV 高压线提供。区内建设 2 座独立 10KV 低压变电站为住宅及车库供电,每座容量为 2X800KVA 干式变压器;区内每座变电站 均为两路 10KV 供电。 (4)供暖及用气 夏季制冷由各户根据需求采用分体式空调系统提供,冬季采用分户式供暖。燃气 由场地东侧常青路燃气管线提供。 (5)地下车库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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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2020)
你单位《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京规自海函〔2020〕227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

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海淀区海淀镇树村。

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二、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150192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9556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22229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18407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385771平方米(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幼儿园等。

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314612万元,全部由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筹措解决。

五、该项目建设的定向安置房仅限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六、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2年。

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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