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和考评办法

清华大学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和考评办法

(1996年12月制定,2001年、2006年修订)

一、政治辅导员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政治辅导员(不含研究生德育工作助理,以下同,并简称辅导员)是受校系党委和行政委派,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结合学习任务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帮助学生从德、智、体、美各方面实现全面素质发展;结合学校一流大学建设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护学校发展的大局、促进学校政策的贯彻落实,形成学生成长的良好环境;做好学生中党团建设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和学生班级深入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学生活动,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政治辅导员应重点做好学生党建、学生骨干培养、班集体建设和个别有特殊情况学生的工作。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1、学生党组织的建设:引导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学生党课学习小组的学习,积极培养和壮大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加强党内教育,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2、学生骨干培养和团支部与班集体建设:认真选拔、培养和使用学生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关心学生干部的全面成长和进步,建设好班级核心;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班集体的凝聚力,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机制的建立。

3、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根据不同学生的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做好学生集中军训中的思想工作;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引导和就业教育工作。

4、做好“个别人”的工作:全面了解个别有特殊情况学生的思想、学习、经济和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防止个别事件的发生,保持学校的稳定。

5、配合有关部门的事务性工作:配合学校开展学生素质评优、奖学金评定、研究生推荐、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及时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6、在工作实践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

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辅导员要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满腔的工作热情、务实的工作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对待所担负的工作。辅导员应明确本办法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所担负工作的基本内容,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1、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为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1)熟悉所负责年级或班级全体学生的姓名并了解其基本情况;

(2)掌握学生干部、骨干和少数个别学生的基本情况;

(3)经常深入及时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做经常性的谈心工作。

2、每学期应制定一份书面工作计划,针对学生思想实际和学校具体工作的要求,确定学期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并在学生组会上交流汇报。

3、辅导员每学期应在年级或班级、党课学习小组的范围内给学生讲一次党课。

4、经常指导和参加学生团支部、班委会、党课学习小组的活动,每月至少到所负责的每个班级参加一次班会或团组织生活。

5、模范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遇到和处理重要情况时应及时向院系党委请示汇报。

6、积极探索学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每年应结合工作至少写一篇论文或工作总结。

7、每年向院系党委、研究所和导师汇报一次辅导员工作,并积极对学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参加学校及院系组织的辅导员培训、学习讨论和工作会议,认真学习指定的理论书刊、文件及其它学习材料。

9、每位辅导员在离岗前至少完成一篇辅导员工作案例,写作格式见具体文件规定。

三、辅导员队伍的管理

学校党委学生部负责全校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各院系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管理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日常工

作由学生组落实。

1、学生组长和分团委书记应定期参加校党委学生部和校团委的例会,并负责传达和落实学校学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反馈院系学生工作的情况。各院系学生组应保证校系工作信息的顺畅沟通,认真完成学校的工作安排。学生组长的手机应保持开机状态,以便重要工作的及时联系,因故离开北京时,应有专人接管。

2、加强学生组内部建设,强化辅导员工作研究和工作例会制度。学生组例会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要通过专题研究、工作交流或学生思想状况分析等方式,组织辅导员深入学习,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水平。

3、辅导员在岗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一般辅导员应有1/3的工作量投入,学生组长应有1/2的工作量投入。

4、新增辅导员由院系党委审核,并报学生部备案。辅导员因临时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出国进修或其它原因而离任时,院系党委要及时补充辅导员,并报学生部备案。

5、对于业务水平、学习成绩严重下滑的辅导员,应免去其辅导员职务,并积极帮助其克服困难;对于工作不称职的辅导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若无明显改进,应免去其辅导员职务。

6、辅导员工作期满后,学生部和院系党委应对其工作进行鉴定,并作为重要工作经历和成绩记入档案。在岗一年以上者颁发“辅导员纪念证书”和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教师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与职务聘任、奖惩、工作量计算等人事制度和评估体系挂钩。

四、辅导员的工作考评

对辅导员的工作考评由校党委学生部负责组织,各院系学生组协助具体实施,每学期考评一次。考评工作应采取“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辅导员政治素质、思想方法、敬业精神、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要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辅导员应在考评时进行工作述职,要结合述职和学生意见对辅导员进行思想和工作考评,全面评定辅导员的工作情况。

1、考评内容:根据辅导员的工作任务、职责和要求,注重对辅导员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2、考评方式:工作日志检查、述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3、考评程序:

(1)各院系建立辅导员考评小组,由院系党委副书记担任考评小组

组长。

(2)考评小组按照辅导员职责和工作要求,结合本院系该年度的具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考评细则。

(3)各院系考评细则报学生部审批,经学生部批准后开始组织实施。

(4)考评小组应首先检查辅导员工作日志的完成情况和内容,然后征求学生、班主任、导师和学生组成员等相关人员对该辅导员工作的评价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重要的考评依据。

(5)考评小组召开考评工作会议,由辅导员本人进行工作述职,并作出自评,然后在学生组全体成员中进行互评。

(6)考评小组对辅导员进行最后评价,考评结果在学生组备案,对于考评结果成绩优秀的辅导员可以申报“优秀辅导员奖”,对于考评成绩较差或不合格的辅导员,学生组应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应免去其辅导员任职。

(7)由学生部对全体辅导员进行笔试,内容为工作中的基本知识和案例分析等。

五、附则

1、研究生德育工作助理是我校政治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条例和考评办法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参照本条例和办法另行制定。

2、校党委学生部和校团委直属机构的辅导员工作分别由校党委学生部部务会和校团委书记会负责。

清华大学党委学生部

2006年6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