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观

合集下载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摘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概念,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当拥有决定自己政治命运的权力。

他认为,人民主权的基础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共同创立政府,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是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代表为人民行使政治权力。

人民主权也存在局限性,如人民内部的权力分配不均导致少数人控制多数人等问题。

对人民主权的评价是复杂的,一方面它体现了民主政治的理念,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存在挑战和局限。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为民主政治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但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引言、社会契约的提出、人民主权的基础、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人民主权的局限性、对人民主权的评价、总结1. 引言1.1 导言卢梭《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探讨了人民主权的概念与实践。

在这部著作中,卢梭试图回答一个关键问题:人民如何能够在政治社会中保持自由和平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进行浅析。

我们将解析社会契约的提出,了解这一概念在卢梭思想中的起源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探讨人民主权的基础,揭示卢梭认为人民主权的根源是什么。

然后,我们将讨论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分析卢梭如何认为人民应当行使他们的主权。

随后,我们将思考人民主权的局限性,探讨卢梭对这一概念的批判与反思。

我们将对人民主权进行评价,总结卢梭对人民主权的看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探讨,我们将更深入地理解卢梭对人民主权的思考,为我们理解当今政治社会中的人民主权提供重要参考和启示。

2. 正文2.1 社会契约的提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首次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

他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不平等和冲突,为了维护个人权利和保障社会秩序,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和政府。

社会契约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自然状态下的不安全和不稳定。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该书系统阐述了他对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的理论观点。

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概念,这一观点对于后世的民主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进行浅析。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观点,即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然状态是平等的,只有在共同组成政治体系之后,人们才会分出上下之分。

政府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同意愿之上,政府的权力应该是人民授予的,并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基于人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由,政府只有在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之后才能行使权力,否则就是对人民的侵犯和剥夺。

卢梭的人民主权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卢梭之后,人民主权的观点成为了民主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民主政治制度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政治选择,人民主权的观点被广泛接受和实践。

在20世纪,人民主权成为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理念,成为了维护和促进人权、自由和民主的基本原则。

卢梭的人民主权观点还对当代国际政治和全球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国际关系领域,人民主权成为了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我国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观点的启发下,也在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和社会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真贯彻人民主权的观点,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和公民自治能力,促进了人权和自由的实现,推动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启蒙时代的一部重要著作,其中对于人民主权的思想提出了独特的见解。

本文将对卢梭的人民主权观进行简要分析。

卢梭认为人民是主权的源泉。

他主张人民本身具有绝对的权力,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在他看来,所有的个人权利都是归属于人民的,政府只有在人民的授权下才能行使权力。

这一观点反映了18世纪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君主制的批判,强调了人民对于国家事务的参与和决策权。

卢梭强调人民主权的平等性。

他认为人民在参与决策时应该平等地行使权力,没有个人能够独自主宰整个社会。

在他看来,人民主权的平等性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基础。

他反对封建等级制度,主张消除社会阶级的差异,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团结。

卢梭也强调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他认为政府只有在得到人民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力,否则就是非法的。

政府的权力只有在人民的同意下才能合法地存在和行使。

卢梭反对君主专制的政权形式,主张建立由人民授权的民主政府。

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实践方式——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指人民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下,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共同决定制定一份契约,约束个人行为并为整个社会创造一个公正和和谐的秩序。

通过社会契约,人民将个人利益置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上,实现个人和普遍意义上的集体自由。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对于人民主权的论述,强调了人民是主权的源泉,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强调了人民主权的平等性,主张消除社会阶级的差异;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实践方式——社会契约。

这些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成为人们理解和探讨人民主权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摘要:以公意为基础的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可谓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

在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

在卢梭看来,这种主权应属于参加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受托于人民,人民还拥有革命权,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卢梭公意人民主权正文:最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

此后,主权理论逐步发展,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主权,洛克则从财产的视角对主权给予时代特征的诠释。

然而真正将主权赋予人民并使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的是卢梭,他认为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甚至不可代表。

一、“公意”学说的提出“公意”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逻辑起点。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明确提出了“公意”的概念。

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他的一系列的主张。

因此,把握好“公意”的概念,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去理解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公意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是国家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卢梭认为的公意类似于某种永恒真理的绝对理念。

但人们常常会把“公意”与“全体的意志”相混淆,事实上,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前者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后者则顾及私人的利益、且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已。

不难看出,卢梭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其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为了他的主权在民思想服务的,既然公意是每个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共同意志,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那么,每个公民服从公意的指导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主权者的行为也只是公民自身意志的表达。

公意通过全体公民的民主议会得以实现,这种议会的决议,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决议。

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即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正是在提出“公意”学说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他的人民主权思想。

二、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1、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所指导。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和卢梭都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重要思想家,他们的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位思想家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中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力,也为后世的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

本文将试论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探讨他们对于民主政治的理解和贡献。

我们来看看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

在《论政府的两篇论文》中,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自愿契约,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主张政府应当是立法者和行政者之间的分立,以及各个分支之间的相互制衡。

洛克的人民主权观念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世的民主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思想成为了近代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之一。

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则展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提出了“一切权力都归社会,那么权力的行使将是公正的,因为只要有了这个权力的归属,我们就可以假定一切运作都会循规蹈矩。

”的论述,这一思想与洛克有所不同。

卢梭认为政府应当是由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契约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全体人民的授权,政府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他主张人民应当具有直接民主权,可以通过全体投票的形式直接参与政治决策。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强调了人民的直接参与和控制政治事务的重要性,对于后世的民主政治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洛克和卢梭都是民主政治理论的重要思想家,他们在人民主权思想方面有着不同的贡献。

洛克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而卢梭则主张人民应当具有直接民主权,可以通过全体投票的形式直接参与政治决策。

两位思想家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世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的思想为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支持。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1. 引言1.1 卢梭《社会契约论》简介《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代表作之一,也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最为重要的著作之一。

卢梭通过这部著作对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人民主权等问题做出了深刻的思考和阐述,对后世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即国家的合法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共同意志,政府的一切政策和行为都应当符合人民的意愿。

他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压迫人民。

卢梭强调人民主权的重要性,认为只有真正尊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社会契约论》在当时引起了广泛争议,并成为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民主思潮的理论基础之一。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念对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有着深远的启示意义,同时也在当今世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人民主权的概念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政权归属于全体人民的一种政治理论。

在卢梭《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被视为一种基本政治原则,主张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人民主权不仅是一种政治体制的设计,更是一种社会伦理的价值取向,强调政治权力应当由人民群众共同掌握和行使。

在卢梭看来,人民主权是体现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和原则。

他认为人民应当拥有决定自己生活和命运的权利,而不应受到统治者的独断和专制。

人民主权不仅是一种政治形式,更是一种民主精神和政治文化的体现。

只有让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并且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真正实现人民主权的理想。

人民主权的概念还包括了人民对国家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权力。

人民不仅是政府的授权者,还应当是政府的监督者和执政者。

他们有权要求政府对其行为负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只有在人民主权得到有效实践和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

人民主权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政府合法性和权力限制的重要手段。

试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思想
从 卢 梭 对 公 意 的论 述 中 , 以看 出 公 意 具 有 四 种 性 质 : 、 可 一
以全体人 民享有 主权 也是 一种幻想 。
1卢梭 人 民主权 学说 研 究状 况
卢 梭 是 一 个 倍 受 争 议 的 人 物 , 的 学 说 从 诞 生 之 日起 便褒 贬 他
不 一 。而 对 卢 梭 政 治理 论 的 研 究 也 一 直 是 争议 的 焦 点 , 卢 梭 的 对
彼 此 之 间 具 有 不 可 调 和 性 , 是 在 众 意 中 “ 掉 这 些 个 别 意 志 间 但 除
键 。但 是 卢 梭 的公 意 是 抽 象 的 、理 想 化 的 那 么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的 人 民主 权 思 想 虽 有 为人 民 争 取 权 利 反 对 封 建 专 制 主 义 的 进 步 性 , 由 于 阶 级 和 时 代 的局 限 性 , 于 广 大 受 剥 削 和 受 压 迫 的人 但 对 民来 说 , 种 民主 只 是 一 种 形 式 上 的 民 主 , 一 种 空 洞 的 许 诺 , 这 是 所
人 民 主权 理论 的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评 价 也 褒 贬 不 一 。
关 于 公 意 理 论 , 是 卢 梭 的 人 民 主 权 理 论 的 基 础 , 调 公 意 这 强
普 遍 性 , 意 来 自于 全 体 人 民 , 用 于 全 体 人 民 ; 、公 正 性 , 公 适 二 公
正 负 抵 销 的部 分 之 外 , 剩 下 的 总 和 仍 然 是 公 意 。 则 ” 公 意 与 个 人 意 志 也 是 不 同 的 , 意 并 不 是 个 别 意 志 的简 单 相 公 加 , 方有 本质 的区别 , 卢梭 看来 , 别意 志只体现个人 利益 , 双 在 个 带有 自私 性 , 公 意永 远 公 正 , 远 以公 共 利 益 为 主 , 同时 二 者 而 永 而 又 是 对 立 的 “ 使 个 别 意 志 与 公 意 在 某 些 点 上 互 相 一 致 并 不 是 纵 不 可 能 的 , 而 至 少 这 种 一 致 需 经 常 持 久 是 不 可 能 的 , 为 个 别 然 因 意 志 由 于 它 的 本 性 就 是 倾 向 于 偏 私 , 公 意 则 是 倾 向平 等 。 ” 而 ”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卢梭《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重要文献之一。

这部著作以“人民主权”为核心议题,对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政治组织等诸多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对后世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围绕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人民主权的浅析,探讨其对这一概念的阐释和贡献。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概念。

他认为,政治组织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意愿和共识,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予,因此人民是政治的主体和主体。

在他看来,人民主权是政治制度的基础,也是政治权力的正当来源。

这一理念在当时的政治观念中是非常前卫和激进的,因为在封建专制的社会里,人民是被视为被统治者,而不是统治者。

卢梭通过《社会契约论》的阐述,试图唤起人民的意识,让人们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推动政治体制朝着更加民主的方向发展。

卢梭对人民主权的理解是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的。

他认为,人们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也面临着个人的利益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

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将个人权利和义务交与社会,共同组建政府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而政府的权威只有在人民的授权下才是合法的。

人民主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而社会契约体现了人民对政治权力的授予和监督。

这一理论对后世政治哲学和国家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后来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卢梭对人民主权的阐释也与他对民主的理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他看来,人民主权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它要求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并为人民所行使。

他批判了当时的专制主义政治体制,认为这种政治体制剥夺了人民的权利,导致政治权力过于集中,无法代表人民的意志。

相反,他主张建立一种民主的政治组织形式,要求政府必须遵循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来行使权力,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

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念是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的,他认为真正的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是统治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观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但与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不同,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民主权思想。

他之所以写作社会契约论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摆脱人类的不平等,使人类进入自由平等的社会。

用他的原话来讲就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受笛卡儿和霍布斯的影响,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但不同于二者的理性,他认为理性受感性的激励并且为感性服务。

卢梭认为人天生不具有理性,只是当自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进入政治社会时人才具有理性。

这也正是他的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受诘难的地方。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天生具有理性,所以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民有订立契约的能力,而卢梭却无法解决不具有理性的人是如何订立契约的。

不同于洛克的经验理性,他持一种先验理性,所以他在自己的社会契约论中作了一系列的假设,这也是为什么他能逃过反契约论者的诘难,即原始契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他认为,自然状态的人是孤立的野蛮人,既然是野蛮人便无所谓善恶之分。

但是,当自然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类开始不平等,纠纷随之而产生,这个时候有必要建立一个王国,以保持人类的平等。

这个时候人民之间订立契约,产生一个主权,促使人民的平等。

社会契约的必要性在于保证主权者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完美结合,使个人在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以后仍然能保证自己的自由。

而政府的产生根据不是在于契约,而完全在于人民的委托,政府是介于主权与人民之间的为二者服务的工具。

他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所以,政府不是主权的一部分,而是为主权服务的。

一、卢梭关于人民主权的基本观点。

(一)主权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卢梭在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的基础上发展了社会契约论,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

他认为,自由的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人的行为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像狼一样”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斗争,而是受到自然法支配。

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把自己的全部权力转让给整个集体,同时又从这个集体“获得自己本身让渡他的同样的权力,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社会契约论的本质在于:“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这种公意就是人民的共同意志。

卢梭所说的“公意”是指超越众意、党派意志和个别意志之上的公意,它排斥了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和行为,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以社会全体成员的最大幸福为依归。

他指出,人们虽然需要服从国家权力,但这是服从公意,因而也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此,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对公意的行使就是人民主权。

(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卢梭认为,主权既然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而公意又是订立契约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主权应当和必然属于人民。

卢梭规定人民主权的原则是: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国家是由主权者构成的,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他认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量,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所以不可分割。

第三,主权是不可以代表的。

“主权在本质上是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则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

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国家的灵魂,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在它之上就不会有更高的东西存在,任何人、任何团体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凌驾于主权之上,它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接受任何权力的支配和约束。

(三)立法权属于人民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卢梭明确提出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

他认为既然主权是属于人民的,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而公意是不能转让和被代表的,主权又主要是通过立法权表现出来。

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卢梭主张,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的最完美的程度是,使人民取得比自然状态下所能得到的力量更大的力量,通过立法,使人民的自由、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更大的保障;立法要因地制宜,主意与各种自然和社会的条件保持协调;立法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法律要保持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是相对的,当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要求变化时,就应当修改,法律既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们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修改或废除。

二、人民主权观的合理性所在卢梭的人民主权观虽然是为了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国家服务的,但其中的平等自由、主权在民、尊重人民共同意志等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提出了平等自由的口号平等和自由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出发点也是归宿。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卢梭还进一步批判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观点,后两者都主张君主专制,认为人类一切权利都应该服务于统治者。

卢梭认为他们的观点无异于在说,一群牛羊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正如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所说的“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生”。

或者说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奴隶,另一些人天生是统治者”。

卢梭反对这种理论,认为这些只是一种君主的理论。

作为民主论者,卢梭指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们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这就表明,要达到一种新的平等,完成平等———不平等———新的基础上的平等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就“要寻找一种结合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社会契约在社会状态下促进了人的自由和平等。

(二)构建了公意与众意的学说公意学说是贯穿契约论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卢梭思想的不二法门。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以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基于公意产生的。

在论述其成立的具体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一是转让,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二是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能使“联合体”完美。

如果一些人转让全部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另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三是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

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能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

(三)论证了民权在民的思想民权与国家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重要内容。

他认为,人们是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

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

具体来说,包括下面两个原则。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卢梭认为:“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以全体人民公意表现出来的集体生命,所以就只能由自己来代表自己;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永远不能转让”。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基于公权不可分割的思想,卢梭反对各种形式的分权论,他认为分权的理论的根本错误出自没有形成主权权威的职责概念,出自把反思主权办威长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三、人民主权观存在的缺陷任何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亦是如此。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为人们展现了一个美好的、令人神往的理想社会,但由于其理论的内在矛盾和缺陷,使其在实践中无法得以实现。

(一)过于抽象的公意卢梭对公意的定义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首先他没有明确说明谁的意志代表公意,如何确定公意。

他将公意与众意相对立起来,使公意失去了众意的基础,使得公意这一概念更为抽象,更为难以确定。

其次公意的定义忽视了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使公意超越了阶级,然而这种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是不存在的,无法达成的。

(二)立法的不可实现性在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中,公意永远是正确的,法律应体现公意,要求代表人民的立法者必须是这样的:“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它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他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

”立法者在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中被神明化了,这样的立法者在现实中无法找到,现实中代表公意的判断也无法永远都是正确的、明智的。

(三)直接民主制的不可实现性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要求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法律制定,认为代议制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

然后直接民主制在现实中却是难以实现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

直接民主制只有在人口少、面积小,并且公民时间充足等情况下才能实现,显然这些条件在现实中难以满足。

(四)强烈的阶级性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夕,其内在的阶级属性无法消除,他的思想体现了资产阶级性质,为资产阶级服务,难以实现全人类真正的平等与自由。

恩格斯指出"卢梭社会契约的实现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实践也证明受卢梭影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实现的也只是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和民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