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9•【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劳社发明电[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1998年6月25日劳社发明电〔19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最近,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突击办理提前退休,致使退休人员数量大增,加重了国家、社会及企业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下岗人员可以提前退休规定的通知》(厅字〔1998〕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现就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两个通知”精神,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男职工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二、鉴于当前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着标准不一、鉴定和审批不严、制度和管理混乱等问题,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今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行业)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待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后再行恢复。
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企业和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 2013 4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13 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㊂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1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㊂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工作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变管理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㊂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㊂2013年12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2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坚持公平㊁公正㊁公开原则,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㊁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原则,坚持控制不合理基金支出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原则㊂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㊁监察㊁审计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㊁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㊂退休手续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对退休手续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或申请上一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复核㊂第二条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办理,双方通过联合办公等形式共同审查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实行一站式服务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㊂第二章退休条件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㊂(一)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㊂(二)国有企业从事高空㊁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㊁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㊂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㊂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㊂1.特殊工种严格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㊂2.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㊁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㊂(三)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㊂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 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㊂(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㊁女年满45周岁可以4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㊂(五)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㊂第五条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㊂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㊂第三章退休手续办理第六条为保证符合条件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及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在申请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申报预约,并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认真组织做好档案初审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的填写工作㊂第七条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㊁市㊁县(市㊁区)负责办理㊂县(市㊁区)办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前须报经省辖市审查同意㊂第八条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㊁病退),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省辖市办理㊂第九条省直管县(市)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由当地直接办理;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㊁病退)手续办理前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㊂第十条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㊁区)的指导,定期对县(市㊁区)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进行5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地退休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㊂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㊁参加工作时间㊁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㊁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㊁准确㊂第十二条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㊂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㊂因档案丢失㊁损毁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㊁核发养老保险待遇㊂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从2014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㊂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㊂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㊂附件: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6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12月16日印发。
提前退休新政策出台

2.设立提前退休咨询窗口,为职工提供政策咨询、退休待遇计算等服务,确保职工充分了解自身权益。
3.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退休前培训和职业规划指导,帮助职工顺利过渡至退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八、退休金待遇的调整
1.对提前退休的职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十五、信息管理与公开
1.建立健全提前退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职工退休申请、审批流程的电子化、透明化。
2.保障职工个人信息安全,严格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3.定期公开提前退休政策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公信力。
十六、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明确各级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提前退休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2.建立提前退休争议处理机制,公正、及时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3.加强法律援助,为提前退休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七、政策实施的时间安排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设立为期半年的过渡期,用于各单位和职工了解政策、准备相关材料。
2.过渡期结束后,正式开始受理提前退休申请,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
3.社保部门应合理安排审批时间,确保职工的退休待遇能够及时发放。
十八、政策宣传与教育
1.开展全方位的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发放宣传手册、举办政策讲座、在线问答等,确保政策内容深入人心。
2.加强对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政策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
3.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形式,提高职工对提前退休政策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3.鼓励提前退休职工参与社区活动,丰富退休生活,提高社会归属感和生活满意度。
湘人社发2011_91号文件_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湘人社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2.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纳入统筹发放。
原已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纳入统筹发放的,可由本人和单位向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同意后纳入统筹发放。
原按相关规定已预留或缴纳相应费用纳入了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变动。
3.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因病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参保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医院原始病历材料和诊断意见,先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休审批行政部门审核受理,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本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提前退休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为其缴纳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应缴纳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期间养老保险费,统一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计算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一次性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各市、县、自治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县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劳动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时附上病历记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和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报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4.按照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1998年至2000年内有国家下达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提前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劳动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审批,并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41a7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00.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
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
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2000年10月9日
——结束——。
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杭劳险[1997]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有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挡车工提前退休的规定;杭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体改委杭劳险[1997]154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杭州市劳动局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以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降低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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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
我厅《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和提前退休的规定
(一)1995年,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1996年,省政府在《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中规定:一般工种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恶性肿瘤及烈性传染病并鉴定为1—4级的……企业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三)1996年,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要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16号)规定: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
(六)2006年,我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6〕11号)重申:国有企业在改制或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时,不得与距法定退休年龄(含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5年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有关职工内部退养的规定发给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退役人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国家人事部等部门联发《关于印发〈关于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政策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电话答复〉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55号)规定: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国有困难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
(二)我厅等部门联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133号)规定: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
三、对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一)至(六)款的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其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已经置换,
所以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已满规定年限且距特殊工种退休年龄5年以内、原在单位时已患病非因工负伤或在规定医疗期的人员,属用人单位未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将其推向社会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纠正;属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严格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第一条第(四)款第7项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有关部门在实施企业改制、破产时,没有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安置从事一般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管理(技术)年满50周岁、女生产(工勤)年满45周岁,或者从事特殊工种男年满50周岁、女管理(技术)年满45周岁、女生产(工勤)年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对这部分人员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困难等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给予妥善处理解决。
(三)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一)至(二)款的规定,困难国有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退役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需按隶属关系提供申请退休当年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困难国有企业证明;军队退役人员还需提供退休前三个月的工资或生活费发放表。
(四)已破产、改制等企业中的协议托管人员(含军队退役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与原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要求其提供历史病历资料和近期病情检查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从业人员进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以下简称《标准》),只有《标准》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条目,方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的相关条目执行。
(六)各地不得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代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未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律无效。
对不按国家标准鉴定做出的鉴定结论的,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纠正。
对违反国家政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违反规定出具病情证明的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经州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书面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满一年以上的方可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病情出现危重情况的除外)。
(八)对擅自扩大提前退休范围,少征收养老保险费及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增加的开支,我厅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来源: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