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x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 页)案例10.3A 公司为上市公司。
2011 年8 月,A 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 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 万元。
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 公司于2011 年12 月31 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 万元。
问题:A 公司在编制2011 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 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x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页)案例10.3A公司为上市公司。
2011年8月,A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
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万元。
问题:A公司在编制2011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够使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保持一致。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更是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甲公司向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在票据上加盖了承兑章。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后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4条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额支付票款。
出票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注明背书日期。
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背书人,未在汇票上注明背书日期,但其在汇票到期日前完成了背书行为,因此,乙公司对汇票的付款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丙银行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并在汇票到期日前支付票款。
承兑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未支付票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戊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4条规定:“持票人因票据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纠纷是指在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支付等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对票据权利义务的理解和行使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票据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面广泛,对金融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票据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6月,甲公司(出票人)向乙银行(承兑人)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载明收款人为丙公司。
承兑后,乙银行在汇票上加盖了承兑章。
同年8月,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支付一定手续费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同年9月,戊公司持汇票向乙银行请求付款。
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2. 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四、法律解析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且在每一背书人签章之后,均有被背书人签章。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在每一背书人签章之后,均有被背书人签章,符合背书连续的要求。
2. 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银行在汇票上加盖了承兑章,表明其已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
然而,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因此,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支付票款。
承兑人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汇票的持票人,有权向乙银行请求付款。
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无效贴现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无效贴现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的是一家名为“华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在2023年1月向“兴业银行”申请贴现一笔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贴现利率为年化5%,贴现期限为6个月。
然而,在贴现过程中,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瑕疵,导致贴现行为无效。
二、案例分析1. 贴现流程审查- 贴现流程包括汇票审查、利率确定、贴现金额计算、贴现协议签订等环节。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汇票审查环节发现问题。
2. 汇票瑕疵分析- 经审查,发现汇票存在以下瑕疵:- 汇票背书不连续,即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存在不明确的背书关系。
- 汇票上存在涂改痕迹,导致汇票的金额、日期等关键信息不清晰。
- 汇票到期日与实际贴现日不符,存在时间上的逻辑错误。
3. 贴现无效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背书连续性是贴现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本案例中,由于背书不连续,汇票的流通性受到质疑,导致贴现行为无效。
- 汇票涂改痕迹的存在,使得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进一步增加了贴现无效的风险。
- 汇票到期日与实际贴现日不符,违反了贴现的基本规则,也构成了贴现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风险评估1. 银行风险- 银行在贴现无效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因为已支付的贴现金额无法通过汇票到期收回。
2. 企业风险- 企业在贴现无效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因为原计划通过贴现获得的资金无法到位。
3. 法律风险- 贴现无效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涉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可能的赔偿问题。
四、解决方案建议1. 加强汇票审查- 银行应加强汇票审查流程,确保汇票的背书连续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完善贴现协议- 银行与企业应签订详尽的贴现协议,明确贴现的条件、期限和利率等条款,减少法律纠纷。
3. 风险管理-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4. 法律咨询- 在贴现过程中,银行和企业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贴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发票贴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因经营需要,经常与供应商进行货物交易。
在一次交易中,甲公司向供应商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乙公司向其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由于流动资金紧张,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贴现,贴现金额为90万元,贴现利率为年利率8%。
甲公司从贴现机构(以下简称“丙公司”)处获得贴现款90万元,并签订了贴现合同。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具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贴现的权利?2. 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按照贴现合同支付贴现利息?3. 若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贴现款,丙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具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贴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票据的一种,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转让、贴现。
”因此,甲公司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有人,依法享有将发票进行贴现的权利。
(二)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按照贴现合同支付贴现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贴现合同中约定了贴现利率,甲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贴现利息。
(三)若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贴现款,丙公司应如何维权1. 协商解决:丙公司可以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贴现款及利息。
2. 诉讼途径:若协商不成,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贴现款及利息。
3. 申请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甲公司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票据纠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
2020年5月,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支付一笔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甲方通过银行向乙方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该汇票由甲公司填写,并由甲公司所在地的丙银行承兑。
在汇票到期后,乙方持汇票到丙银行要求兑付。
然而,丙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甲公司预留的签章不一致。
丙银行遂拒绝兑付,并告知乙方,如需兑付,需解决汇票上的签章问题。
乙方在多次与甲方沟通无果后,将甲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丙银行兑付汇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有效?2. 丙银行是否有兑付汇票的义务?3.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
在本案中,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甲公司预留的签章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该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丙银行是否有兑付汇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在兑付汇票时,应当审查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出票人的信用状况。
在本案中,丙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签章不一致,有权拒绝兑付。
3.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开具有效的汇票,构成违约行为。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汇票上的签章无效,丙银行有权拒绝兑付。
2.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开具有效的汇票,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的票据纠纷。
XX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5月1日向XX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1日。
XX公司于到期日向XX银行提交了该汇票,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拒绝支付票款。
XX公司遂将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效力问题:汇票是否有效,即出票人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汇票是否经过合法转让,即汇票上的背书是否有效。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XX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应当保证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在本案中,XX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无法确定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未在汇票上签字的,汇票无效。
”因此,本案中汇票的效力存在争议。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票可以转让。
汇票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的汇票是有效的;(二)转让的汇票上的背书是有效的;(三)转让的汇票上的受让人是善意的。
”在本案中,XX公司是否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以及原告是否为善意第三人,需要进一步调查。
如果XX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且原告为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有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如果XX 公司未将汇票转让给原告,或者原告并非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无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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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页)案例10.3A公司为上市公司。
2011年8月,A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
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万元。
问题:A公司在编制2011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够使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保持一致。
然而,如果按照上述逻辑将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量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1)和一般的筹资活动不同,该“借款”在“归还”时并不会产生现金流出,而是使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相互抵消。
(2)在企业大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并贴现的情况下,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相对很少。
由于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能对现金流量进行虚拟,上述两个问题很可能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会计报告期间,企业因销售商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对应的现金(不考虑贴现息)虽然已经收回,但是在现金流量表中,因销售商品这一最重要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却很少,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却很大,而且该筹资活动现金流人在未来不会有对应的现金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流量表所揭示的信息意味着该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现金流人的能力很差,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需要通过筹资来实现,这不仅没有反映了企业经营模式的实质,还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造成误导。
基于上述考虑,实务中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无论是票据到期收回现金还是向银行贴现而提前收回现金,该现金流量的产生都缘于企业销售商品的行为。
销售商品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应当分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这一列报方式能够避免上述第一种观点所导致的问题,但是也有其自身的弊端。
例如,如前所述,在贴现的票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此时,从报表之间相互勾稽的角度来看,如果在现金流量表中将其分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意味着把借款取得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显然与现金流量表的规定不符。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确实因有融资的需求而将持有的票据向银行贴现以取得现金,那么将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似乎也没有反应出该交易的实质。
综上所述,在应收票据贴现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贴现现金流作为筹资活动流入似乎更符合准则中筹资活动的定义,但是从实务中很多贴现活动的经济实质来看,作为经营活动流入似乎更能够反映其实质。
三、证监会会计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意见征询》(2014年10至2015年3月)的初步意见问题二、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收票据的贴现和背书应当如何处理?问题背景:目前的实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是一种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结算方式。
很多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其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再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取得的票据向银行贴现以直接取得现金,或者直接背书给其他供应商以支付存货或固定资产的采购价款。
问题: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初步意见: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例:若票据在贴现时终止确认,则贴现取得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若票据在贴现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则贴现取得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票据到期日(假设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向持票银行付款,因而贴现企业的追索权解除,下文相同),出票人实际向持票银行付款,应收票据与短期借款同时减少,由于企业不涉及实际现金收付,在现金流量表中没有反映。
企业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此类交易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予以说明。
另外,为体现交易的实质,在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重大误导的情况下,票据到期时,也可以同时体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应收票据到期收到的现金)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短期借款到期所偿付的现金)。
四、应收票据贴现现金流量处理(硕贝德保荐工作报告第45页)37、报告期内票据背书及贴现业务相关现金流的确认、列报方式及其依据。
经对公司应收票据账簿记录、应收票据备查记录、现金流量表编制底稿等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为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情况下保持现金流量表正表、附表以及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勾稽关系,发行人将应收票据背书作为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时列示,未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净流量构成影响;发行人票据贴现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高度的银行信誉担保,报告期末贴现银行均已放弃对公司的追索权,发行人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会计处理,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票据贴现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列示。
五、应付票据贴息问题(东方电缆保荐工作报告)四、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审核具体情况的说明(一)内核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第36页-第37页)1、发行人2011年为什么改变票据结算方式?企业改变票据结算方式与应收账款之间的关系是什么?1、关于发行人更改票据结算方式的问题发行人改变票据结算方式与票据贴现利率与短期借款利率变化有关。
根据发行人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发行人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由发行人承担贴现利息费用。
2011年以前,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年利率低于短期银行借款的年利率,发行人主要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购货款,而2011年,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年利率高于短期银行借款的年利率,发行人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采购结算方式更多的采用通过银行借款进行货款结算。
发行人改变票据结算方式与应收账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011年末应收账款较2010年末增加9,540.65万元、增长44.45%的主要原因是:(1)应收账款随营业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2011年度营业收入较同期增加20,178.02万元,增长19.97%;(2)2011年市场流动性日趋紧张,经与公司协商,部分客户延长了货款支付时间。
三、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关注问题的情况说明(第23页-第24页)(二)现场内核关注的问题的解决情况1、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变动问题经过核查,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977.12万元、16,774.20万元、-3,346.10万元和3,806.44万元,各期有明显变动,下面对其变动趋势及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1)201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977.1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持续低于同期短期银行借款利率,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公司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主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由发行人承担贴现利息成本,主要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2010年底以来,由于市场中流动性日趋紧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持续走高,根据公司对主要供应商贴现银行询价,2011年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年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另一方面,随着发行人近年来的持续盈利、稳健经营,公司的银行信用不断增强,合作银行对其贷款条件不断优惠,贷款利率由前两年的上浮改为基准,甚至下浮,二者成本的反转促使发行人改变了对原材料供应商的支付方式,在2011年主要采用短期贷款后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由于该融资方式的变化,2011年末的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24,620.00万元,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19,141.17万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出增加,并最终导致201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201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774.2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2年,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年利率有所下降,公司更多地采用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18,307.20万元,公司采购货款的现金支出金额相应减少。
(3)201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46.1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3年下半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年利率有所上升,公司更多地采用短期银行借款后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采购支付,相应减少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这导致公司2013年采购货款的现金支出金额较多;另外,2013年末正在执行的订单较多,在产品比年初增加4,324.32万元,使得存货余额较年初有较大幅度增加,占用的经营资金较多。
(4)2014年1-6月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806.44万元,主要是受以下因素的共同影响:①2014年1-6月份公司实现净利润2,608.44万元;②随着公司对资金需求的逐步加大,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年利率低于短期借款年利率的情况下,公司更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应付票据余额较年初有较大幅度增加。
综上分析,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应收账款的回款率平均在90%以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绝大部分来自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2011年和201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主要是发行人根据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做出的主动调整,该项调整总体上提高了发行人的利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