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1
论中国古代的恩赦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恩赦制度作者:文宽时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0年第01期摘要:赦免在我国历经数千年而渐沉积为一种制度或惯例, 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赦免是从古代帝王彰显恩德、抚慰民心,稳定政局,而把赦免作为一种维系统治的重要工具。
它的出现和存在有着深刻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历史原因。
关键词:恩赦;福报;刑罚;报应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01-0058-02一、赦免的概述“赦免”,也称为赦宥,(在《易·解卦》有解释:“象曰,雷雨作,解。
君子以赦过宥罪。
疏:赦谓放免,过谓误失,肴谓宽宥,罪谓故犯。
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解缓之意也。
”故赦免的最初的含义应该包含赦、肴两重意义,)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
按照现代刑法的定义来说赦免制度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于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不论古代还是现代赦免都是对罪犯的一种宽宥。
追溯历史,赦免制度渊源甚早,《资治通鉴》卷二十八胡三省注曰:“赦,自古有之,至于大赦则始于秦,高祖既定天下,即皇帝位,大赦天下,后世因之为永制。
”对于胡三省说“高祖既定天下,……后世因之为永制。
”这点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大赦却不是始于秦的,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是古之赦者乃过失之类。
如《司刺》所言者,尚无后世大赦、常赦之事,惟春秋之‘肆大眚’,似为大赦之权舆。
管子言赦之害,其相齐亦在斯时,可见春秋之初已见此事,但不知实起于何时耳。
自汉以后,遂为常法。
”二、赦免制度的形成及功能用现代阶级分析方法来看,古代的赦免制度是作为最高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彰显其皇上的威严的一种制度。
赦免在现代法律中仍然存在,但其发挥的作用却甚微。
赦免在古代也是十分受到争议的,反对者如:春秋的管仲、唐开国皇帝李世民、近代的沈家本等等。
管仲认为“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生也。
”“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
”李世民认为:“古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

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魏斌提要:大赦是由国家发布政令,对罪刑进行免除的一项制度。
汉代以来,也常常伴有一些对臣民的赏赐和复除蠲免等内容。
这些都属于皇帝“推恩”的性质。
但在唐代,大赦的这种性质却发生了很大变化。
赦书中开始出现大量与朝廷行政有关的申明和禁令,远远超出了原来的“推恩”范畴。
唐代赦书内容的这种扩展,是唐代王言系统中出现的一种“差遣”做法,是唐王朝为了应对现实政治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法”,具有制度变迁和政治控制两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唐代大赦赦书推恩申禁差遣在现存唐代文献资料中,大赦文是十分特殊的一种。
这种朝廷大赦时发布的诏书,所含内容十分庞杂,其中既有“总的政策说明和国家形势的总结”,1也涉及到王朝行政、军事和法制等层面的许多具体问题。
这种情况显得十分特别。
因为依据现代刑法学的定义,大赦作为赦免手段的一种,职能主要是对刑罚权的消灭。
2中国古代也是如此,如西汉平帝诏书就说:“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絜己,全其性命也。
”3那么,我们就要问,唐代大赦文为何会包含如此庞杂的内容呢?关于这一问题,学者虽然早有留意,但一直以来专门的研究很少。
4章群先生曾说:“唐代历朝赦文,具存于《册府元龟》及《全唐文》,其内容颇能反映时势之变化,惟须诸点指陈及分期比较,此一方面,似尚待学者作进一步之研究。
”5近几年来,这一问题开始引起研究者的重视,陆续取得了一些成果。
如韩国学者禹成旼女士曾对唐代赦文加以辑录和分析,对赦文结构和内容的变化,及其在立法上的作用等问题,有过细致探讨。
6不过,仍有不少问题尚待讨论。
特别是这种变化的性质究竟该如何理解?其背景和原因如1崔瑞德编:《剑桥中国隋唐史》第9章《晚唐的宫廷政治》(多尔比执笔),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西方汉学研究课题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639页。
2现代赦免制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多种形式。
其中,大赦以国家最高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赦免范围最为宽泛,意义也最为普遍。
南北朝隋唐谏议制度研究

论文题目:南北朝隋唐谏议制度研究主要内容:谏议制度是我国古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字面看,谏是直言规劝,使改正错误的意思,一般用于下对上。
汉人刘向在《说苑·臣术》中解释说:“有能尽言于君,用则留之,不用则去之,谓之谏;用则可生,不用则死,谓之诤。
”《大戴礼记·保傅》则用“弼”来指称谏诤并解释说:“匡过谏邪者谓之弼,弼者,拂天子之过者也。
”而明清之际著名的思想家王夫之也曾说过:“谏者,谏君也,征声逐色,奖谀斥忠,好利喜功,狎小人,耽逸豫,一有其几而必犯颜以诤;大臣不道,误国防贤,导主贼民,而君偏任之,则直纠之而无隐。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0,太宗条,中华书局,1975 年)这就把谏议的具体范围划定在臣下规正君主及朝政得失,提出改进意见。
谏议思想以及进谏、纳谏活动很早即已见于记载。
相传尧帝“置敢谏之鼓”舜则“立诽谤之木”以开言路。
(见《淮南子·主术训》)孔子也有过:“木受绳则直,惟后从谏则圣”的说法。
在君主专政政体下,谏诤与君主决策、国家兴衰关系甚大。
故历代受到封建思想家、政治家的重视。
中国古代的谏议活动首先表现为一种文化现象,然后才是一种政治制度。
谏议文化滥觞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的残留的原始民主文化,其后出现的春秋战国时期诸子思想中的监督思想,以儒学为核心的正统思想、历代君臣有关谏议问题的论述、历代思想家的限制君权的主张与观点共同构成了深厚的言谏文化基础。
而谏议制度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有专职言官并按一定程序实施谏议的活动,是到秦汉以后才逐渐明朗化的。
不少史学家都把谏议制度划归到监察制度的范畴内,认为它和御史监察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如:张金鉴先生在其《中国文官制度史》一书的第225 页就指出:“中国之监察制度实合纠举与言谏而言也。
纠举所以监百官之行为,言谏所以正政府之举措。
前者纠败坏于已成之后,后者正法令于未布之前。
”这种观点为众多的史学家所认同。
隋朝司法制度

隋朝司法制度二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背景及特点隋朝(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是中国历史上短暂但重要的一个朝代。
在隋朝的统治下,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隋朝司法制度的背景和特点两方面进行探讨。
三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背景1.阳秋之治:隋朝司法制度的前身隋朝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隋朝的前身–阳秋时期。
阳秋是隋朝建立前的北周末年间,朝廷内部重新整顿吏治,推行一系列的政治改革。
这些改革形成了隋朝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2.隋文帝的改革:司法制度的重构隋朝的司法制度在隋文帝杨坚的推动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隋文帝倡导依法治国,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刑罚,并确立了严密的司法组织机构,推行官吏考核制度等。
这些改革使得隋朝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架初具规模。
三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特点1.刑法严酷: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隋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刑法的严酷性。
隋朝依据《隋律》和《刑法通则》,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微的罚款到严重的鞭刑、流放、死刑等一应俱全。
隋朝司法制度对于犯罪分子采取了严苛的打击手段,以起到威慑作用。
2.结合地方习俗:刑事审判的灵活性隋朝司法制度在刑事审判方面注重结合地方习俗,吸收各地的刑法做法,以适应不同地区的法律需求。
司法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灵活的刑事审判方式,使得司法制度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3.始终强调法律的作用:全面推行法治隋朝的司法制度始终强调法律的作用,全面推行法治。
隋文帝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
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处理。
四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组成1.御史台:监察司法行为的机构御史台是隋朝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和司法机构的行为。
御史台有权弹劾违法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御史台在隋朝司法制度中起到了监察和平衡的作用。
2.县、州、京兆三级法院:地方审判的组织隋朝的司法制度中设立了县、州、京兆三级法院,负责地方刑事审判工作。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5
(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1
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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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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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我国历史上的特赦制度

我国历史上的特赦制度在中国封建时代,赦免制度是体现皇权“德政”的重要标志。
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中,皇帝大赦约1200多次,若再加上曲赦、别赦、减等、赎罪、德音等各项,次数可能不下2000次。
赦免制度的发轫期始于远古时代,尧舜时期就已经出现了现代特赦制度的雏形。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产物,为后世中国赦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赦免制度形成于秦汉时期。
汉朝以常赦治国,在其400多年的历史中,单就大赦一项,便颁布了140多次。
到了南北朝时期,赦免制度经过不断修正逐渐开始定制化,具体表现在赦书形成一定的格式;赦令的解释权由中央统一行使等。
赦免制度的完成时期则在隋唐。
隋朝时,赦免制度继承并发展了北朝时期开创的法制化传统,赦免规定臻于完备,如明确限制了赦免的适用范围;详细规定了赦令的具体适用问题;确定了赦免不能免除的法律责任等。
到了唐朝,赦制分类更加明晰,赦令格式也更加巩固。
隋唐时期发展的赦免制度极大地影响了其后历朝的赦免制度。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统治后期,中国因多种原因被迫开始了近代化进程,中国的赦免制度也就此开始了由传统向近代转化的历程。
清朝前期的封建赦免制度呈现出更加系统完备的特征:用赦的时机已成定例;设置严格的制赦程序等。
晚清时期,随着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逐渐形成,统治者也开始了法制变革进程。
其中,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的“君上大权”部分,第9条规定了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提到赦免权归属问题的宪法性文件,同时也是这一时期唯一一部规定了赦免制度的宪法性文件。
尽管晚清时期的赦免制度已初步具备现代赦免制度所要求的宪法形式,但它与传统的封建赦免制度并无本质区别。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时,民主、共和与宪法意识开始逐渐深入人心,使得封建赦免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近代的资产阶级性质的赦免制度。
但是,近代中国虽有法律而无法治,在这样的背景下,赦免制度虽有其类型、程序、法律效果等具体规定,但却不能按照民主、法治的要求行之于实践,也未对社会产生应有的影响。
论中国古代的恩赦制度

关 键 词 : 赦 ; 报 ; 罚 ; 应 恩 福 刑 报
中图分类号 : 9 9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5 5 1 ( 0 0)l 0 5 — 2 D 2 A 10— 3 22 1 O一 0 8 0
一
、
赦 免 的 概述
情况下 ,却一直保 留了下来并在封建社会充当了较为重要 的 角色 呢? 要究其原由 , 得从赦 免制度存在的原 因及其社会功能
第一 , 儒家仁政思想 。儒家 向来追捧仁政治国 。 强调统治
罪 责或刑罚。 按照现代刑法的定义来说赦免制度是 “ 国家对犯 者应该实施德治和仁政 , 而非通过严刑峻法来压制人 民。 仁政 思想强调统治者重视民生安定 ,因此仁政思想要求统治者对 百姓进行道德感化 ,这些儒家思想及其政治主张都影响到现 实 中赦免制度的产生和实施。 故先秦儒家们一般皆赞成赦罪 。 把它看作是德治 的一种表现 。近代著名学者杨鸿烈先生在著 作《 中国法律思想史 》 一书 中也 认为 “ 儒家传 统的理想 为 ‘ 仁 政 ’而赦免制度是 ‘ , 仁政 ’ 的一个重要表现 。 先贤们好生悯物 ”
法律》 认 为祥瑞或丰年则是上天喜悦 , 中 降福百姓 , 帝王为 了
报答天恩 , 于是赦宥罪人 以增和气 。如我们经常会在古装 电视 剧上看到某地出现 了灵芝、 仙鹤等 , 皇帝会亲 临面赦天下。
2宗 教 的 影 响 。 .
公正。在 中国古代社会 中, 赦是帝 王所专有 的权力 , 显示 了皇
谈起 。
1 想 因素 。 . 思
“ 免” 也称 为赦 宥 ,在《 ・ 赦 , ( 易 解卦》 有解释 :象 日, “ 雷雨
作, 。 解 君子 以赦过宥罪 。疏 : 赦谓放免 , 过谓误失 , 肴谓宽宥 , 罪谓故犯 。过轻则赦 , 罪重则宥 , 皆解缓之 意也 。” 故赦免的最 初的含义应该包含赦 、 两重意义 ,是指 免除或减轻罪犯 的 肴 ) 罪分子宣告 免于追诉或者免于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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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一、引言恩赦制度在中国由来已久,它不仅作为皇恩浩荡的历史产物而存在,还体现了历代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需求。
其作为国家实现施恩布德理念的常用手段,此事源起于先秦,确立于两汉,而为魏晋所沿袭。
汉魏六朝君主肆赦,时或浮滥,时或谨慎。
然而,不管频率之高低,恩赦以趋常态化和制度化,成为国家频繁实行的措施。
但世人对古代皇权的性质,往往以“专制独裁”或“极权残暴”之语加以形容,而恩赦制度则是理解古代皇权另一面的一条重要途径。
而后世广泛性、全面性、彻底性的赦宥罪囚,必须要等到“专制皇权”和“赦宥思想”这两个客观条件出现才有可能产生。
列国封君透过郡县制和官僚制,不断扩张君权,战国时代的国君已大体具备了秦汉皇帝的权威,大赦一国罪人才变的有可能。
随着专制皇权的形成,儒家之徒鼓吹人君当以仁德治国,而君主所行之仁政,其中一种就是适时而赦,宽宥罪囚。
这两项条件成熟,才能产生后世广泛性的赦有罪囚。
所谓恩赦,泛指人君所颁布的大赦、曲赦、降罪、录囚等,乃是皇帝专属的仁德措施。
恩赦在刑罚上的效力非常强,常常是杀人不死,伤人不刑,甚至是十恶重罪,亦蒙原宥。
其实,恩赦的效力与范围远不至此。
不少人误以为中国古代恩赦只是免除或减轻罪囚的刑罚而已,中国古代恩赦,不仅影响天下刑狱而已,更重要的是人君经常连带赏赐官人爵位,加阶,减免百姓赋税,甚至免除民间公私债务等恩惠。
中国古代的恩赦,包含了宥罪和恩赐两个部分,其效力非今日大赦可比拟。
二、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的历史源流恩赦制度作为国家实现施恩布德理念的常用手段,此事源起于先秦,确立于两汉,而为魏晋所沿袭。
魏晋南北朝处于一个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都带有明显的礼法色彩,法律中逐渐的渗透、贯彻着儒家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最终使其制度化、法典化,而这个渐进渐深的过程就是法律的儒家化,也就是法律的伦常化。
它是中华法系最富有特色的标志,而近四百年的魏晋南北朝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最重要的时期。
而被其后的隋律、唐律承袭,为隋唐法律发展到封建法律的顶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东晋南朝等汉人王朝,肆赦频繁,而北朝为胡人所建立的政权,为了长治久安,吸取汉人文化已是不能避免的趋势,在整个汉化的过程中,对于恩赦制度的运用也是逐渐加深的。
在北朝初期,肆赦的频率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北魏主要精力在开拓疆土上,仍未进入文治阶段,而作为一个鲜卑政权,汉化未深,因而,仍未充分吸取汉人王者施恩布德的理念,另外,北魏君主仍未摆脱游牧民族的弱点,君权并不稳固,使得北朝君主不能肆意曲法宽待。
而北朝中期,北朝逐渐加快了汉化的步伐,至北魏孝文帝时期,汉化运动达到了在北朝的高潮时期,随着汉化日益加深,源自汉人施恩布德理念的恩赦政治,日趋明显。
北魏晚期,由于其中央政局的紊乱,加上由于政局不稳所造成的兵灾民变,北魏王朝不得不屡施非常之恩,以缓解对政权的破坏。
而隋代的君主,不论是文帝或是炀帝,似乎并不热衷恩赦,所以在隋一代,赦宥频率并不高,初唐时期由于战争、巡幸和灾荒,造成赦宥频率高于隋代。
但是平均恩赦的次数最多,度数也是最高。
盛唐时期主要是为了国家祭典、皇室喜庆以及巡幸等事,频频恩赦。
唐代多赦的风气始于武后朝,这主要是武后试图通过大赦建立其政权的正当性,并借施恩百姓,寻求拥护。
君主频频大赦的风气,要到玄宗朝时期才逐渐改观。
北朝隋唐经常为了国家的祭典、皇室的喜庆而赦。
北朝较少因国家的祭典而赦宥,除了礼仪以外,皇帝也为了“兵灾”而恩赦。
兵灾包含对外的征战和国内的口乱。
北朝方面,北魏初期主要是扫灭诸国,统一黄河流域。
北魏中期和晚期亦于征服战争有关,至于隋唐方面,在开过之初,有不少恩赦与统一战争有关。
国家统一后,有些恩赦则是为了回复传统的天下秩序而对外用兵所颁布的,奥的反映出帝国对外扩张的时代特征。
恩赦原始皇帝专属的恩德,是达成皇帝施恩布德理念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武则天时期,恩赦逐渐成为推行重大政策、贯彻皇帝意志的重要手段。
三、大赦的内容和效力恩赦包含大赦、曲赦、降罪、录囚等具有赦宥意义的恩典,其中以大赦的效力数量最多,往往占了一半以上,大赦不仅使罪囚受惠,官人也会得到皇帝赐予的各种恩惠,或赐爵,或加阶,即使造贬谪的左降官吏,往往也会因为大赦而蒙恩。
中国古代的大赦除了宽宥囚徒和赏赐官人以外,对于广大老百姓也经常赦免租税,有时甚至连民间公私债务一并免除。
皇帝的恩惠干预到民间的私债,这是中国古代大赦的一大特色。
(一)赦罪的范围《兴元赦书》在内的唐代赦书中往往注明“大辟罪巳下,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竟,未结竟,系囚见徒,咸赦除之”1。
所谓“已发觉、未发觉,已结竟,未结竟,系囚见徒”,涵盖了犯罪发生到结案判刑各个阶段中所有的罪犯,而唐代赦书中“发觉、未发觉,已结竟,未结竟,系囚见徒”等法律用语,则源于南北朝时期。
所谓“未发觉”,是指犯罪事实未被揭发。
《唐律》中对于已发生但未发觉的案件,经赦后的处置,有着清楚的规定,即事在赦前,不合告言,若有人以赦前事告者,以其所告之罪罪之,可知未发觉之犯罪,赦后一律不同。
2所谓“已发觉”,是指犯罪事实已被揭发,但人犯藏匿逃亡,仍未被擒获。
罪犯藏匿逃亡,遇赦而出的例子,北朝以来,屡见不鲜。
譬如北魏孝文帝时,外戚李凤被诬反伏诛。
所谓“未结竟”是指人犯已被擒获收系,案件正在审讯中,仍未定论。
“已结竟”则是指人犯业经官府审讯定案,结案判刑,也就是最终判决确定前的阶段。
按照唐代审判的程序,流罪以上及除名等案件,仍需上请皇帝画“闻”,判决才算最后确定,刑罚可以开始执行。
而“系囚”是指犯罪发觉后被关押狱中正在审理的狱囚,“见徒”则是指判决确定后正在服徒刑者。
3简单而言,就是泛指关押狱中的罪囚。
1《魏晋南朝恩赦制度的探讨》,第105-106页。
2《唐律.斗讼律》,第442页。
3佐竹昭:《古代王权与恩赦》,第92页。
(二)刑罚的免除1、大赦与主刑、从刑的关系。
所谓“主刑”,乃是指可以独立科处之刑。
唐代的主刑,即笞、杖、徒、流、死等五刑。
皇帝大赦的效力很强,大辟罪即死刑,大辟罪以下并免,也就是笞、杖、徒、流、死等主刑皆免除,不过,笞刑和杖刑属于比较轻微的刑罚,州县衙门可以判决定案,判决后马上执行刑罚。
因此,大赦影响到的主刑,当以徒,流、死为主。
主刑虽然遇赦而免,但从刑往往不在宽宥的范围之内,所谓“从刑”,是附加于严重主刑而科处的刑罚。
某些罪行遇赦,主刑可免,但从刑不免,例如杀人应死而遇赦者,皆移乡千里外,另外,官人犯罪遇赦后,主刑可免,但从刑的“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处罚皆不免。
2、大赦与徒刑。
众所周知,秦汉以来,徒刑取代了肉刑,与死刑和罚金成为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
而在晋律中规定的徒刑最高可到十二年,然而,死刑过重,徒刑过轻,为了惩治严重罪行,朝廷只能加重徒刑之刑罚,甚至是终生之徒。
而北朝徒刑最长也只是六年而已,是因为北朝晚期已在徒刑和死刑之间,逐渐发展出新的刑种——流刑。
至隋唐,流刑已经完全确立,对于不至于判处死刑的严重恶行,不必再以延长徒刑的刑期来处罚,而改以流刑加以严惩。
因此,充斥于南北朝刑狱中的“长徒”,不复存在,唐代赦书中便不必再针对这些特殊刑徒,格外开恩了。
3、大赦与流刑。
流刑为五刑种仅次于死刑的一种,流刑以距离首都远近而分为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等三等。
当犯人仍未遣送而遇大赦,则直接被赦免,如果流配人在道遇赦,若非行程过限,都可以赦原,但若在行程之内逃亡,虽遇恩赦,不合放免。
如果流配人已经到达配所后,纵逢恩赦,最多只能免役,并且需在配所附籍,而不可归还原籍。
4、大赦与死刑。
对于死罪以下的罪犯,遇到大赦,皆可赦免。
唐代的审判机关按级别有不同的,通常先县只能决定笞、杖的案件,州只能决定徒刑案件,流刑以上的案件由州县断定后须申报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再申报大理寺复核。
流刑、死刑判决定案后,拟奏抄上报,经皇帝裁定,然后执行。
唐代处决死囚,受到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一年只有秋分至立春的一百三十多天可以执行死刑,减去正月、九月、和每月的断屠日,只剩下不到六十天,而唐代狱讼程序的繁复和待时而决的限制下,再加上皇帝恩赦频繁,宣告死刑的囚犯最终遭到处决的应当不会很多。
(三)赦免的法定要求大赦时附带百日的自首期,应自首的罪囚而没有自首,将受到处罚,大赦虽能免除罪犯刑罚,但是,对于非法取得的赃物,仍需依法没收。
按《唐律》有“六赃”之规定,即“强盗赃”、“盗窃赃”、“受财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等,律文中规定若遇大赦和降罪,前述的“强盗赃”、“盗窃赃”、“受财枉法赃”等仍需征收赃物;另外的“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等,其赃物已经用掉,则不在征收,此外,犯死罪和配流,赃物不必征收。
皇帝大赦虽然赦罪免刑,但犯罪结果和非法状态必须予以消除,因此,法律规定某些犯罪会赦后,仍需改正征收。
唐代大赦效力虽然很强,往往罪无轻重,自大辟罪以下,咸赦除之。
然而,有三种罪,虽大赦不能赦免的罪包括“常赦所不免者”、“知有赦而故犯者”、“以赦前事相告言者”4。
4陈俊强.《皇权的另一面》第136页四、曲赦、降罪、录囚制度北朝隋唐的恩赦中,大赦固然所占比例最高,但曲赦、降罪、录囚次数亦不再少数。
“曲赦”一词,最早见于晋武帝时期5,是指对于特定区域的赦免。
北朝隋唐时期,北魏与唐代曲赦次数甚多初唐颁布曲赦和曲降的背景,大多与战争有关,唐建国之初,李渊武力削平各地群雄,继之而来的就是曲赦新占领地,施恩百姓。
随着统一战争的完成,唐太宗李世民因征战而赦的次数锐减、初唐和盛唐曲赦、曲降特多,除了与战争有关外,与太宗以降君主经常巡幸也有莫大的关系。
隋炀帝到处巡幸,为历史上闻名,隋炀帝巡幸的范围遍及帝国每一角落。
唐太君主巡幸也很频繁,但没有隋炀帝那么铺张浪费,但每次巡幸必会降赦。
降罪是将刑罚减等,幅度低于大赦,只是有限地对刑罚进行减免赦免的对象,北魏一百三十一次恩赦中,降罪只有三次,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而唐代恩降罪囚的次数却较为频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死罪降流,多是配流岭南远恶处;二是配流岭南远恶处以前,往往先决杖刑。
玄宗超频繁的降死配流,加上不时的大赦天下,死刑纵有宣告,但真正执行者,恐怕数量有限。
简单而言,流刑的产生造成恩降的频繁,回过头来,恩降的频繁,有导致死刑的废除。
从这可以看出刑罚和恩赦见的互为影响。
录囚之制,源于汉代,及至西晋处,逐渐成为皇帝恩赦的其中一种。
但检录所部囚徒,原为刺史常规和定期的职务。
但自东汉后,有些皇帝也会临时检录罪囚。
光武帝临朝听讼,似乎是秦汉以来人君录囚之首例,不过,相对而言,北朝的君主更加官心狱讼。
唐代承继了北朝君主重视刑狱的作风,录囚次数频繁,唐代皇帝不定时但经常性的审录囚徒的传统,在高祖时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