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权利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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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有关正义的知识点总结

政治有关正义的知识点总结

政治有关正义的知识点总结政治和正义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政治体系通常会试图确保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

正义在政治层面上是关于权力、权利、分配和治理的核心问题。

下面将对政治与正义的关系进行有关知识点的总结。

一、政治与正义的概念政治是指社会组织和管理各种形式的权力和权利的活动。

政治与正义的关系是政治的一个核心问题。

正义是对权力和资源分配的一种公认的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政治是社会权力的运用、决策的实施,正义是社会权力的合理分配、决策的公平实施。

政治与正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政治需要有正义的原则作为指导,以便形成公正的政治秩序。

二、政治正义的国家治理政治的核心任务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秩序。

这意味着政治正义是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之一。

政治正义的国家治理需要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确保各种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维护个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政治正义的国家治理是通过公平的选举与制度来实现的,通过公平的法律适用和公正的司法判决来实现。

三、政治正义的社会分配政治正义的社会分配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原则,调控社会资源的分配,使社会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

政治正义的社会分配需要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种族、财富、性别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政治正义的社会分配需要建立一种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四、政治正义的环境保护政治正义的环境保护是指政府应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环境的基本权益。

政治正义的环境保护需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权,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保护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

政治正义的环境保护需要保障环境权利的平等和公平,使每个公民都能享有良好的环境质量。

五、政治正义的全球治理政治正义的全球治理是指国际社会应该建立全球治理体系,以保护全球公共利益和全球环境。

政治正义的全球治理需要建立包容性和协调性的国际体系,促进全球公共利益的共同实现。

政治正义的全球治理需要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全球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确保全球资源公平分配。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摘要】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它们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并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从权利与权力的定义和区别入手,引入这一议题的核心概念。

随后,我们探讨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分析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演变过程。

我们强调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本文所涵盖的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规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权利、权力、关系、区别、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平衡、演变、重要性、发展趋势、结论、定义、概述、未来展望1. 引言1.1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权利与权力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性权益,是个体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

权力则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可以影响、控制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实施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中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资源,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而权力则是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和滥用,而权力的行使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稳定和公正。

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其基本性质和作用方向。

权利是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可被依法保障和行使的权力。

权力则是实施施加于他人或事物上的能力或控制力。

权利是被赋予的合法地位,是对个体或群体的保护和尊重;而权力则是可以被滥用的,往往带有强制性质。

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内在的基本权益;而权力则往往是用来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手段。

法理学-课件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法理学-课件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权利冲突
(1)权利冲突含义
就是在权利界限范围内发生的权利与权利之 间的重叠现象,而重叠部分的权利表现为不能 共存的一种冲突状态。
(2)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性质
首先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正当性的权利 其次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法律承认的权利
(3)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实质
权利冲突
(4)权利冲突的类型
【权利冲突案例】
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 琴,除了自己弹之外,还招收了几个学生进行教 学活动。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活变得 多姿多彩,反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 在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 把他告上了法庭。在本案中,由于钢琴声没有达 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邻居也没有证据 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法庭以“公民在行 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 自由”为由判决被告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 施,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①从权利主体是否相同的角度出发 ②从权利范围不同的角度出发 ③从权利的不同来源看
(5)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是预防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包括采取立 法上完善权利配置的法律规范和加强人权 教育等手段。
权利冲突
二是事后平衡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即通过 司法途径对权利的归属进行确定 第一,在双方利益相当的情况下,采取公 平原则 第二,特定情况下的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首先,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 其次,对一般利益的优先保护 最后,对特殊利益的优先保护
(一)对权利本质的各种解说
1、资格论 2、自由论 3、意志论 4、可能论 5、利益论 6、法力论
(二)权利概念的界定
1、从性质上看,权利具有正当性。从词源上 看,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变迁都与“正当”、“正义” 相联系。

政治学导论名词解释

政治学导论名词解释

·政治学导论·名词解释:【政治】政治是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围绕国家权力而结成的社会关系和进行的社会活动。

【政治学】广义上的政治学是指作为一种社会科学重要学科的政治学学科体系,它的外延及其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狭义上的政治学就是政治学基本原理。

政治学基本原理是学习和研究政治学理论体系的入门课程,是在宏观上把握政治现象的科学。

【政治科学】属于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的范畴,主要从事于描述某一个政治系统,解释或叙述某一政治现象的理论活动。

【政治人】是指具有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能力,并且实际参与政治过程的人。

【政治家】指专职从事政治活动、担任政治机关领导人或政党、社团等政治组织的领袖,对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起过重大作用和有一定影响的政治人。

【政治关系】是指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各种政治主体在政治活动中基于特定的利益,围绕政治权力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权力】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影响和支配的力量。

其本质特征就在于社会主体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互动关系。

【政治权力】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权力现象,即政治主体基于特定的利益关系或其他因素对特定社会客体形成的制约关系。

【国家权力】是指由国家机器掌握和行使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制约作用的政治力量。

【主权】是指在一定地域之内的不受限制的绝对的政治统治权。

【社会公共权力】是以社会共同体或其代表的名义行使的权力。

指行为者(个人、群体或组织)在公共事务方面控制社会资源、从事社会活动、实现预期目标、影响相关行为者的能力,即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行为客体的制约能力。

【权利】是指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社会成员为获得或保持某种利益,在群体生活中拥有的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特定资格。

这种资格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与义务构成统一关系。

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

【政治权利】是指社会成员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与国家和社会组织、管理等政治生活的特定资格。

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演讲稿

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演讲稿

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也是我们每个人应当关注和努力实现的目标。

人类的历史是一部权利与正义的追求史,我们不断地追求着自由、平等、公正和尊严。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时常面对着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更加努力地去追求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

首先,人类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各个方面。

每个人都应当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生存权、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而社会正义则是指社会中各种不公平现象的纠正和改善。

比如贫富差距过大、教育资源不公平、就业机会不公正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

其次,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社会才能够更加公正和和谐。

而只有在一个公正和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努力去追求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让每个人都能够得
到尊重和关爱。

最后,实现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大对人权的保障力度,建立更加公正和公平的社会制度;社会各界也需要积极参与到人权保障和社会公正的建设中来,共同努力推动人类社会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始终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人类权利与社会正义而奋斗!
谢谢大家!。

正义论知识点总结

正义论知识点总结

正义论知识点总结一、正义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1、公平正义: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看,人们对正义的主要追求是公平和平等。

公平是指在社会资源分配、权利享有、社会地位等方面,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给予相对公正的待遇。

平等是指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到不公正对待。

2、法律正义:正义是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是公正合理的。

在法律领域,正义的追求表现为对法制的尊重和遵守,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3、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指对社会的资源、权利和机会的公平分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以及对社会问题的公正解决。

社会正义的实践包括对贫困、失业、歧视、不公正待遇等问题的关注和帮助,以及对社会政策的公正评价和改革。

4、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是指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追求,对政治制度的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政治正义的实践包括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民主制度和法治的坚定支持,以及对政治腐败和不当行为的打击和改革。

5、道德正义:道德正义是指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公正和正义的要求。

在道德层面,正义表现为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和实践,对不义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批判和抵制。

二、正义的社会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正义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只有当社会的资源、权利和机会得到公平分配,才能有效地避免社会的冲突和不公正的现象。

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正义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只有当社会的制度和政策趋向于公平和公正,才能有效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增强公民的认同和社会凝聚力:正义是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和认同感的源泉,只有当人们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信心,才能有效地增强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4、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正义是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和实现的保证,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正当保护,才能实现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密尔《功利主义》中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密尔《功利主义》中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密尔《功利主义》中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张维迎先生指出:中国的改革是功利主义的改革,经济发展是最大的“善”,因此为了达到这个所谓“善”的目的,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当中淡化甚至忽略了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笔者认为,功利主义从经验事实出发,把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最终目的,通过引进正义的概念即正义就是尊重人们的权利,诠释了功利主义是关于正义的学说,在追求正当目的同时,也尊重个人权利,从而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标签:功利主义;目的与手段;统一一、密尔功利主义的经典命题1、功利主义的含义密尔在其《功利主义》一书中对功利主義的基本观点做了全面而又深刻的澄清。

“把‘功利’或者‘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

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之所以只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

”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快乐,增进幸福和避免痛苦,而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标准在于行为是否增进了幸福或者避免了痛苦。

2、功利主义的约束力来自何处密尔从人的内心入手,探讨人性,寻找功利主义的约束性根源。

“凡其他道德体系所具备的一切约束力,功利原则也都具有,没有理由说功利主义原则不具备这些约束力。

这些约束力是外在的或者是内在的。

”它的外在约束力在于“希望从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得到恩宠,不愿在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找不愉快,以及我们对同胞的同情挚爱和对宇宙主宰的敬畏等等”,密尔把功利主义的内在约束力归结为内心的情感,是一种出于良心的感情,道德高尚的人、受教育程度高的人一旦做了有悖道德之事,内心必然会经受强烈的痛苦。

3、功利、权利和正义(1)正义和权利。

密尔认为,构成正义概念需要两种要素,一是行为规则,二是正义感。

就正义的行为规则而言,“密尔考察了一般正义的五个方面,即法律的公正、道德的公正、应得的公正、守信的公正和平等的公正。

什么是社会正义

什么是社会正义

什么是社会正义,我们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中的财富、权力、机会、资源等的分配公平、公正,并且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没有受到歧视和不公待遇的社会状态。

实现社会正义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下面我就社会正义的含义、实现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社会正义的含义1.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种资源、财富、权力、机会等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不应该因为个人的种族、性别、宗教、财富或身份等原因而造成不公。

公平正义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正义。

2. 人权平等人权平等是指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生命、自由、尊严、平等、教育、医疗等权利,不因财富、身份、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3. 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指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公民权利,例如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权利。

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允许侵犯公民的权利。

4.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指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环境保护也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方法1. 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

政府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制定并严格执行公正的法律和政策,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腐败和贪污等不正之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2. 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教育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政府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格升华。

3. 社会福利的保障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福利的保障力度,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例如医疗、住房、养老、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福利保障,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福利保障。

4. 财富和资源的合理分配政府应该加强对财富和资源的管理和调控,推动财富和资源的合理分配,消除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提高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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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权利和正义摘要:本文从一句关于权力、权利和正义的经典对白出发,谈到了罗尔斯的和洛奇克他们对于正义和权利的看法。

虽然说罗尔斯和洛奇克他们两人都在谈自由主义,但是在关于正义、平等、自由的看法却是是相对立的。

正是他们的不同观点而促使我们去分析比对,去思考关于真正的正义,以及权力、权利和正义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

什么是权力?当一个人犯了罪,法官依法判他死刑。

这不叫权力,这叫正义。

而当一个人同样犯了罪,皇帝可判他死也可以不判他死。

于是赦免了他。

这就叫权力。

这是1994年根据澳大利亚小说家托马斯·科内雅雷斯的著作所改编的奥斯卡最佳影片《辛德勒的名单》里的一句经典对白。

这句对白正是辛德勒所说的,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保护了1100余名犹太人免遭法西斯杀害。

辛德勒的这番话不免会引起我们对权力、权利和正义之间的问题的思考。

一、正义的问题何为正义?“正义”一词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哪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做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罗尔斯明确的规定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天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而所谓的正义原则正是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处理这种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夫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的核心概念是平等,他试图从理论上解决自由民主主义制度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总意味着平等。

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罗尔斯的这番论断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来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以解决不平等的问题。

为了将他的正义提升到“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概括了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提出了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

这是一种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是一种纯粹的思维假设,可以通过不同的合理设置使得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一状态。

另外,罗尔斯还对此原初状态进行了三个条件约束:一是原初状态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之中;二是原初状态的人们“相互冷淡”,即每个人对他人的利益不感兴趣;三是原初状态的人们位于“无知之幕”后面,即每个人对他本人和社会的特殊知识信息都一无所知。

只有在满足这三个条件下的原初状态,人们才会必然选择正义原则,达成契约。

而正义的原则是一种“词典式序列”排布的两个正义原则。

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即社会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首先是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次才是职务、地位(机会)向所有人平等开放。

这两个原则暗示了正义的两层,一是政治层面,一是经济层面。

因此罗尔斯的“平等“又可分为两个层面:在政治层面,平等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政治;在经济层面,平等涉及到分配的正义。

在他看来,政治层面的平等比较容易解决而且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所以,平等的核心问题就是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

因为有两个正义原则,所以他们之间就会有谁先谁后的问题,即优先性的问题,否则罗尔斯所谓的正义就有些“直观主义”,只能算是“半个正义观”。

罗尔斯所说的“词典式”的排列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能考虑后一原则,于是就有了他的两个优先规则:一、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的次序排列,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自由的优先性);二、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1978年法国大革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革命,它提出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罗尔斯认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相应于这一口号:第一原则和自由优先性的规则相应于“自由”;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以及第一原则中强调的人人对自由的平等权相应于“平等”;照顾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差别原则相应于“博爱”。

因此,罗尔斯的“正义”不仅表现出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而且也表现出一种自由主义的倾向。

二、权利的问题我们知道自由与平等是最重要的两种政治价值,而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

在当代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靠近平等的一端,诺奇克靠近自由的一端。

可以说诺奇克的权利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正相反对的。

罗尔斯赋予“正义”以首要性,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现实中的不平等问题。

而诺奇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坚持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他认为由再分配所维持的平等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个人权利,从而主张一种功能最少、权力最小的国家。

诺奇克所坚决捍卫的权利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特别是指洛克所说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诺奇克主张每一个人都毫无疑问地拥有这些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但是具体来讲时,人们拥有的生命权却仅仅是不受伤害和不被干涉的权利,一个人并没有要求其他人或政府为自己的生命权所给予帮助的权利。

人们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但是因为存在着一种对人的行为的道德约束,所以这些冲突不允许有对权利的侵犯。

洛奇克把这种道德约束称为“边界约束“。

他认为人们可以把权利当作所要采取的行动的边界约束,即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了对你的行为的约束,你在任何行动中都不要违反这种约束。

对于洛奇克来讲,权利并不是目的,若把权利当成正面的目的,那么就会出现不侵犯较大权利而侵犯较小权利的“权利功利主义“。

洛奇克反对这种“权利功利主义“,他坚持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至于为什么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他的解释是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就不能被牺牲或者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于是个人是不可侵犯的,因而个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所以"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归根结底是因为"个人是不可侵犯的"。

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并且当为了较大权利而去牺牲较小权利也是不允许的。

因为并不存在拥有善并为了自身的善而愿意承担某些牺牲的社会实体。

存在的仅仅是个别的人,不同的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个别人。

对洛奇克来讲,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没有生命。

因此,要求为了国家或社会的利益而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实质上这是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

他认为一方面国家在所有公民面前应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任何人,另一方面个人是目的,不能被用作他人的手段,不同的个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因此,任何以社会利益的名义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都是不道德的。

三、权力的问题在谈到权力时,首先要明白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和差别。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而且权利优位于权力。

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

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

洛奇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里也提到了权利与权力。

他认为权利是不可侵犯,他认为不应用过多的权力去干涉个人的权利。

在他看来,首先,人们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中会生活得更好;其次,任何国家都必然侵犯个人权利,国家本质上是不道德的。

洛奇克把国家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而且这只手不应过多地去侵犯人们的权利。

因此,他提出了他自己对国家的看法,主张”最低限度的国家“。

所谓"最低限度的国家"就是管事最少的国家,其基本功能是保护人们安全和强制履行契约。

洛奇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处于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任何侵犯。

如果有人侵犯了这些权利,受害者完全有权保护自己、惩罚犯罪和索取赔偿。

这样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出现所谓的”委托人“组成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他们给每个交过费用的人给予一定的保护。

这种”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在洛奇克看来并不能称为国家,尽管他主张国家的职能越少越好,但他认为,一个国家最低限度应该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国家具有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二是国家应该保护所有公民,而不仅仅为某些公民服务。

比“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更高一阶的叫做"超低限度的国家",但是它仍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

"超低限度的国家"是依靠强力来获得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的。

这种权力是事实上的,但不合法理的。

比"超低限度的国家"更高一阶的就是所谓的”最低限度国家“,这个所谓的国家在洛奇克看来既有适当的权力,又能够保护每个人的安全。

所以一个国家的诞生是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然后,通过"禁止",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国家"。

这一过程实质就是权力的调节过程。

四、两人观点的差别罗尔斯和洛奇克他们的思想在许多方面都是共同的:他们的理论属于义务论,都坚决反对功利主义,而且都在与功利主义的对立中阐明自己的观点;两者的正义理论都依赖于道德哲学,都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两者的正义理论都以个人为基础,都强调人的多样性和差别性;他们都承认自由的优先性,都对目前西方通行的自由民主制度给予肯定;两者的正义理论最终都求助于康德伦理学,都诉诸于"人是目的而不能被用作手段"。

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诺奇克的权利理论又是正相反对的。

罗尔斯赋予“正义”以首要性,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现实中的不平等问题。

诺奇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坚持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罗尔斯与诺奇克的分歧存在于政治哲学的各个方面,但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

关于经济上的财产和收入问题,罗尔斯关心东西如何分配,诺奇克强调东西从何而来,罗尔斯重视导致平等的结果,而诺奇克更注意产生权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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