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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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装备服装的管理,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行为,提升执法队伍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装备服装的采购、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高效、规范统一、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执法装备服装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执法装备服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与发放第五条执法装备服装的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六条执法装备服装的发放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进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执法人员着装的统一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执法装备服装的发放应建立发放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放对象、发放数量、发放时间等,以确保发放的公正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八条执法人员应正确穿着执法装备服装,保持服装的干净整洁,佩戴统一的标志,展示执法人员的职业形象。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损形象的行为,如勾肩搭背、嬉戏打闹等,应予以禁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穿着执法装备服装时,不得进行与执法无关的行为,如佩戴无关标志、物品,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等。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装备服装,定期进行清洗、保养,确保服装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对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记入执法人员的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部门所有。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标志使用,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现予公布。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式服装的设计
(一)制式服装应当具有明显的行政执法特征,设计简洁、大方、实用,适合岗位。

(二)制式服装颜色一般为深色,应当以黑色、藏蓝色为主,造型应当符合人体工学原理。

二、制式服装的管理
(一)所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制式服装,在工作中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二)制式服装必须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擅自裁剪、加工。

(三)每年至少应当配发2套制式服装,着装卫生整洁。

三、标志的使用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制定的标志。

(二)标志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颜色,并采用过渡自然的色彩过渡,直观明了,便于识别。

(三)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标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变换。

四、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

(二)严禁将制式服装和标志用于非法活动。

(三)制式服装和标志专项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核发。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树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威,体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性,维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根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规定,配发执法服装和标志的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以下统称着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制式衬衣、单裤、裙子、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

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下矿井等特殊作业场所除外),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记录仪。

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

第五条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严禁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第六条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短袖衬衣下摆不得扎在裤内,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

(五)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等工作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全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执法着装,是指全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职在岗执法人员统一配发的执法制式服装。

三、农业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按照国家法定标识实行统一制作,统一样式。

并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编码管理,包括着装、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号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赠送和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

四、州、县(市)农业执法人员穿着统一制式执法着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五、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执法制式服装:1、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执行公务(含联合执法卜2、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农业执法保障活动、农业执法专项宣传活动等。

3、正常上班时间。

4、参加各级农业系统执法培训、技能演练、相关会议。

5、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六、下列情形,执法人员不宜穿着执法制式服装:1、非公务时间。

2、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

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中后期。

4、执行特殊任务。

5、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七、农业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配套着装,制式着装与便装不得同时混穿,寒冷季节加穿内着非制式着装时不得外露。

2、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号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任何标志、物品。

3、保持执法制式着装的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冒,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4、除因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着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赤脚。

5、女性执法人员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

6、除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外,农业执法人员不得穿着执法着装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景区和其他场所活动。

八、农业执法人员着装和执行公务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九、农业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要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姿态良好,不得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进一步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加强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规定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识有:帽徽;领花;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第四条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编、在职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在工作时间着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含皮鞋)不得混穿。

(一)春、秋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季制式帽,春秋常服佩戴领花、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

2、着执勤服时,佩戴春秋执勤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二)夏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裙)内,并扎制式腰带,第一粒扣子不扣,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2、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按照上级部门或主办方要求统一着装。

着制式长袖衬衣时,应系领带,佩戴领带夹,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三)冬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制式毛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冬季制式帽,冬常服佩戴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2、着多功能服时,着冬季制服裤子,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四)执勤服着装规定执勤服穿着时机、场合,由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通常情况下,可做日常执法工作时穿着,也可在参加市、区两级统一组织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的集训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穿着。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全黑色皮鞋(女同志夏季裙装可着全黑色凉鞋;男同志夏季可着全黑色包头包跟皮凉鞋)。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第一条支队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树立良好队伍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善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执法支队在职办公的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执法制式服装包括执法常服和执勤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常服:(一)公务办公;(二)在市场、门市、企业等便于办公的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三)参加市级以上统一部署的会议、培训或宣传活动;(四)重大接待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六)参加其他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可以穿着执法执勤制服:(一)在操作间、生产流水线、屠宰厂、养殖场、种植园区、田间地头等不便办公的复杂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二)参加执法演练、安全生产演练、消防演练、军事化训练、义务劳动、公益执勤等集体活动;(三)参加党团、工、青、妇联组织开展的集体体育活动;(四)参加以劳动为主要目的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五)到艰苦环境下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一)非公务时;(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三)因身体变化等原因,确不适合或无法穿着制式服装的;(四)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二)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平跟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树立行政执法形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着装要求1、服装(1)男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领带,衬衫颜色为白色或浅蓝色,皮鞋颜色为黑色。

(2)女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衬衫,或着黑、深蓝或灰色裙装,皮鞋颜色为黑色。

2、携带物品(1)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工作证件等标志;(2)携带便携执法工具,如手持电子记录设备、测速仪、摄像机等。

四、着装管理1、着装的统一采购、配发(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经费允许范围内,统一采购执法队伍着装,确保着装品质、尺寸适中;(2)着装在新队员入职时进行配发,老队员如有着装破损、尺寸不合适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2、着装的统一穿着(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队伍进行着装检查,确保着装的整齐一致;(2)着装不整齐、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3、着装的个性化要求(1)执法人员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授予的荣誉奖牌或者个人标志。

(2)执法队伍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颁发的警用装备。

五、着装权利与义务1、执法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超出着装规定范围的要求;2、执法人员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合理搭配着装,维护执法部门形象。

六、违规处罚对于严重不整齐着装、擅自变动着装标准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罚。

七、着装经费保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着装统一标准,合理划拨经费,保障着装的采购、配发以及着装管理的正常运行。

八、其它对于本制度所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本市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

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着装工作的规范有序。

以上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经该部门领导讨论通过,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一、着装规定1、执法人员上班(上岗)、参加集体活动,必须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2、衣着必须整洁、配套.四季服装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挽袖、卷裤、敞怀等.3、应当规范缀钉、佩戴帽徽、领花、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不得佩戴与执法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4、上岗执勤应当戴制式帽,骑执法摩托车戴专用头盔.戴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室内可脱帽,并放置固定位置.5、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以保持队容一致.6、身躯有明显伤疾及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7、非工作需要不得穿制服进入酒店、发廊或其他娱乐场所.二、仪容规定1、仪表端庄、姿态良好.队员不得染黄、棕等杂色头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2、执勤时,不得浓装艳抹,不得围围巾,不得佩戴饰品,不得在武装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3、男队员不得蓄长发、大鬓角、小胡子或剃光头;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三、举止规定1、着装或执行公务时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得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臂;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区烟场所吸烟,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姿态良好,精神振作.2、执勤中,步行应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成方.坐岗时不得斜靠坐凳、跷脚、看书报、打瞌睡.驾驶执法专用摩托车时,后座不得乘坐无关人员.3、纠正、处理违章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语言粗鲁、行为野蛮.4、队员参加集体活动时,队列要迅速、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位,遵守纪律、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活动结束后,依次退场.5、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与执法人员身份相符,注意形象.在办公室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6、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四、礼节规定1、遇到上级领导时,应当敬礼,领导着制服时应当还礼.2、遇到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执行勤务交接时,要互相敬礼.3、与非执法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敬意;纠正违章前,必须向当事人敬礼.五、来电来访接待规定在接群众报案或救助时,应文明用语,规范用语;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微笑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不出现“冷、硬、横、推”现象.1、拨出电话执法人员向外打电话时,应礼貌问一声“您好”,报清单位和姓名,通话结束时应道声“再见”.2、接听电话听到电话铃声后,应在铃响三次内接听,拿起话筒主动问一声“您好”,随即报出单位名称.对于对方询问应尽量给予耐心的答复,如对方有事转告他人,应按照来话时间,来话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号码,来电内容认真记录. 3、使用行政执法“窗口”文明用语1)常用文明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2)服务文明用语您好,这里是行政执法大队,请讲;(如没听清楚,可以说:“对不起,我没有听清楚,麻烦您再说一遍.”)请问您贵姓,电话号码是多少,请把地址留下来; ?对不起,请您再讲详细一点;我们马上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起,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不在,请留下您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便联系;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我们执法范围,请与某某单位联系,或由我们替您转达;我们正执行公务,请您协助;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您的来电;请您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费用).4、“窗口”服务忌语※带有蔑视性的称谓,如:老头、老太婆、神经病、乡下人等. ※不知道.※少废话.※快点讲.※你管不着.※喂,叫你呢.※不关我的事※急什么,还没上班呢.※找别人去,我不管的.※墙上贴着,自己看.※就你急,怎么不早来.※给你讲过了,还不懂.※急什么,没看到我正忙着吗.※你能怎么样,有意见找领导去.※没看到快要下班了吗,你怎么不早来.※不行就是不行,我就是这个态度.※这么晚了你还来干什么,明天再来.※你问我,我问谁.※这事我管不了,你去找我们领导.※你这人是不是有毛病,※你这人真是罗嗦.※你找谁,他不在,跟你说过了,他不在,你耳聋啦, ※你没错,难道是我错了,※听你的,还是听我的,※叫什么,等一下.※我就这种态度,怎么了,※不是我管,我不晓得.※就罚你了,怎么着.※你自己错了,还凶什么,你有理呀.※处罚办法就么定的,你不服找定政策的人去.六、队容风纪检查1)队容风纪检查由大队督察室负责,经常及时组织队容风纪检查.2)大队建立队容风纪检查制度,中队每天、大队每周都要进行检查.3)大队督察室发现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者,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队容风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带回大队,并通知中队负责人领回,并给予其20元的处罚.执法大队“四项禁令”一、严禁酒后上班执勤.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二、严禁赌博行为.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三、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四、严禁执法时动手打人、骂人.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执法队员上岗执勤规定一、执法队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勤.二、上岗前列队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一证一牌”(即执法证、工号牌),明确任务,提出要求.三、执勤时按规定着装整齐,举止端正,带齐行政执法文书和票据.文明执勤,做到“三理”(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罚尺度要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四、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五、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执行公务要有二人以上,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纠正.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纠违,先亮证后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讲明道理,文明执法.七、指定专人领取、保管、填写大队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规范填写各项执法文书,严禁使用其他票据.八、罚没现金或实物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得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九、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用通讯工具聊天,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十、执勤中,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不准在当事人面前表露不同意见,对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事后向领导反映.遇有重大或复杂的违章案件,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超越职权和法律规定擅自处理.十一、下岗后列队小结讲评,文书规范归档,装备整理入库.执法大队证件管理规定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一、持证范围: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持证规定:行政执法证件在工作时间内应随身携带,执法时必须先出示证件.三、执法人员调离所在部门,以及退休人员办理手续的同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还执法大队.四、按规定所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只限于本人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不准借送他人,违者将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证件,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在三日内向上级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制服、标志管理规定一、加强制服、标志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规定.二、大队发放的制服、帽徽、肩章、臂章等衣着标志均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专用装备,每个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不得随意改裁制服.三、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大队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补发.四、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经大队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办公室,按原价个人交款后,方予补发.五、所有离队人员,都应在办理离队手续前缴回大檐帽及标志.离职人员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应缴回全部制服及标志.六、凡调离执法局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办公室办完大檐帽、标志缴交手续后,有关部门才予办理调动手续.七、制服发放标准:冬、秋服每两年发放一套,标志每两年发放一套,冬、夏帽每两年发放各一顶,衬衣每两年发放两件,夏服每年发放一套,皮鞋每年发放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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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统一着装的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和制式服装着装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律性,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根据省、州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证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三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管理和法制培训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工作人员(以下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员统称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公务和开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越权执法;
(三)玩忽职守;
(四)涂改、转借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单位,应将相应的证件交回局政策法规科。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持证人应当写明情况,经政策法规科核实,申请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补发。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按规定每年由本局法制工作人员统一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验证;未经验证的执法证无效。

第九条制式服装的着装人员是指具有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和冬装三类,以及制式帽和制式皮鞋)及其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不得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一)行政执法时(执行特殊任务除外);
(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
(三)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
(四)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第十二条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公务时间;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时;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五)其他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的场合。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应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标志。

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

(五)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刑
事处罚的,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不得使用行政执法证和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

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行政执法证和制式服装的标志交回单位。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的使用和制式服装着装风纪由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及其分管领导负责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经州局审查认定的委托执法单位的协助执法人员使用委托执法证和穿着制式服装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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