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之三元结构论(张志坡)
经济法重点整理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产生根源: ( 1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2 )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 3 ) 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 3 )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2 )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 3 )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非复旦)中国哲学历年考题

1996年北京大学中国哲学史考研试题名解六府三事、天爵、四法界、德性之知、俱分进化问答(五选三)1、荀子对礼义和人性的看法2、王弼对自然名教的看法3、慧能“本性是佛”说4、王夫之能所关系的论述5、严复的认识论1998北京大学西方哲学史(中国哲学方向)1、费希特的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2、——最早提出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3、单子的预定和谐是——(国名)哲学家——提出的命题4、培根提出的四假象是——5、——(哲学家)在——(著作)提出主奴意识6——(哲学家)认为知识即是美德7、芝诺否定运动的四个论证是——8、思想和广延都是神的属性是——(哲学家)提出的命题9思想是最大的优点,智慧在于说出真理,并且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
是——(哲学家)提出的命题简要解释下列概念或命题5分1、巴门尼德的存在2、原子和虚空3、四因说4、流溢说5、唯实论6、我思故我在7、物是观念的集合8、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分析题4选3 15分1、柏拉图理念论的分有说及其困难2、休谟的因果学说及其理论基础3、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学说及其作用4、黑格尔主体即实体的思想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哲学史考研试题名词解释1、《礼记》2、谶纬3、崇本举末4、习与性成5、体用一简答1、郭象与支遁逍遥义的比较2、华严宗的“四法界”说3、戴震论理和欲的关系4、郭店楚简的发现及其意义论述1、《易传》关于道的看法2、王阳明与朱熹格物学说的比较2001年北京大学中国哲学史一、解释下列哲学命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道常无为而无不为2、以心原物3、圣人体无4、一故神两故化5、物莫非指而指非指二、把下面一段文字标点今译并给以分析评论(25分)求向物于向未尝无责向物于今于今未尝有于今未尝有以明物不来于向未尝无故知物不去复而求今今亦不往是谓昔物自在昔不从今以至昔今物自在今不从昔以至今2002年北京大学中国哲学史考研试题名词解释[不全]1 离坚白 2 淮南格物 3 万理具于一心 4 通为天下第一要义《今年和去年都考了一段给原文标点,翻译和评述》先秦的2005北大中国哲学名解是者(巴门尼德);理念(柏拉图);唯名论;启蒙运动;单子......简答与论述毕达哥拉斯的数本原;亚里士多德第一实体与第二实体;笛卡尔的普遍怀疑;斯宾诺莎事物的次序即观念的次序;洛克第一性的质与第二性的质(为何提出此种区分);休谟的因果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哥白尼革命;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2005北大中国哲学名解与简答中庸;离坚白;以说出故;六理;四法界;能必副其所;四几论述(选二共70分)比较孟子与告子的人性论(仅供留学生);比较韩非与老子的道论;比较朱熹与罗钦顺的理一分殊;比较王守仁与王夫之的知行观标点翻译(共20分)原文为《中庸章句序》文首至“必如是而后可庶几也”2005年北京大学中国哲学名词解释20中庸,四法界,六理,四几二简答40离坚白,以说出故,崇本举末, 一物两体,能必副其所三问答70 国内考生前3题选2,外国考生4选2 1老子与韩非道论异同2罗钦顺与朱熹理一分殊3王守仁与王夫之知行观异同4孟子与告子人性论比较四标点并翻译古文20分中庸何为而作也?子思子忧道学之失其传而作也。
民法法源与法学方法——《民法总则》第10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④ 浦法仁《 :法律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 页。 ⑤ 李伟民主编《 :法学辞海》(第 3 卷),蓝天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876 页。相同观点,参见曹建明、何勤华主编《 :大辞海·法学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 页。 ⑥ 认可行政法规的观点,参见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26~27 页。 ⑦ 认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观点,参见寇志新《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5~86 页。 ⑧ 认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观点,参见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7~60 页;李开国《 :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0~61 页;龙卫球《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8~40 页;郭 明瑞主编《 :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8~19 页,郭明瑞执笔;陈华彬《 :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71~72 页。 ⑨ 张民安《 :〈民法总则〉第 10 条的成功与不足——我国民法渊源五分法理论的确立》,载《法治研究》2017 年第 3 期。 ⑩ 参见石佳友《 :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以〈民法总则〉第 10 条为例》,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 年第 4 期。 ⑪ 参见王利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51~52 页,王利明执笔。 ⑫ 参见汪洋《 :私法多元法源的观念、历史与中国实践——〈民法总则〉第 10 条的理论构造及司法适用》,载《中外法学》2018 年第 1 期;贾翱《 :〈民法总则〉中二元法源结构分析及改进对策》,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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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客观归责在犯 罪构成体 系中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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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2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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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1年 第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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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与会计 导刊 ( 理论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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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2年 第 6期
旅游管
理
面向旅 游应 用 的微博 信 息 信度 和 效度评 价
韩朝阳, 张仁 军
2 0 1 1年 第 1 0期
体 制改革
关 于“ 顶层设 计 ” 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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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民才
周 琼芳
,
2 0 1 2年 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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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1年 第 9期
社 会 主义 经济 理论 与 实践
关 于在 国家层 面构 建科 学发展 指 标评 价体 系的探 讨
孙 志燕
2 0 1 2年 第 7期
Hale Waihona Puke 金 融与保 险 美国货 币政 策 的特 点及 其 对全球
原文刊 期 2 0 1 1 年 第 8期
逻 辑
周 礼全 先生 的 学术 思 想及 其贡 献
— —
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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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周 先生 9 0周年诞 辰
张璐
2 0 1 2年 第 3期
逻 辑
图 尔敏论 证模 式
杨 宁芳
2 0 1 2年 第 7期
科 学技 术哲 学
应用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应用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学科代码:0202)一、培养目标本学科致力于培养具有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宽广的知识面,具有独立从事经济研究的能力,能胜任经济类课程的教学,能胜任实际经济工作。
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能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毕业后可承担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和中高层次的经济管理工作;具有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二、学科专业1、区域经济学2、数量经济学3、财政学(含税收学)4、产业经济学5、统计学三、学习年限及应修学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在完成培养要求的前提下,对少数学业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的硕士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期一般不超过1年。
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
至少须修满35学分,其中,课程学习32学分,实践环节3学分。
四、课程设置及考核方式(具体见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表)实践环节由科研实践和教学实践组成,科研实践必须参加校内外相关学科学术会议1次,撰写心得体会一份(计1学分);选听学科前沿系列讲座1次,至少6学时;撰写相关文献综述一份(计1学分)。
教学实践必须听课30学时,讲课30学时,提交教学大纲一份(计1学分)。
科研实践和教学实践均由导师负责考核。
五、培养方式研究生由导师及导师小组全面负责培养,以导师指导和本学科教师集体培养相结合为原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学术群体作用的培养机制。
课程学习和研究并重;专业课的学习采取系统讲授、重点辅导、讨论讲座以及任课教师制定参考文献、书目,学习阅读后写综述和评论等多种形式。
加强研究生的自学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实际工作能力等的训练和培养。
六、学位(毕业)论文研究生在修完全部学位课程和修满所要求的总学分后,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位(毕业)论文的研撰,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论文选题必须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查阅相关的文献,了解国内外本领域的研究历史和现状,选择本学科内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研究基础较为薄弱的问题,或能为解决当前、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的问题作为论文选题;研究生确定了论文选题后,在论文写作之前,必须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国内外有关该论题研究的现状及趋势、本人的详细研究计划、写作提纲、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中国作为现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一进行微观实证研究规 避 规 范 认 识 危 机 黄氏提出的 +过密化 $理论 !其意义不仅在于为 中国 近 代 资 本 主 义 萌 芽 为 什 么 没 有 发 展 起 来 提 供 了一个独特的分析模式 0 更在于黄宗智借助这一理 论的构建 0 从方法论的高度对原有的传统理论模式 提出了挑战 0 使一直以来为学术界所忽视的 + 规范认 识危机 $ 得以凸现 0 其影响 力 不 仅 限 于 史 学 研 究 0 其 他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也 同 样 面 临 着 这 一 无 法 回 避 的 问 题" 据黄宗智说 !+ 过密化 $ 理论的提出不是一蹴而 就的 ! 而是有一个过程 " 他在研究中也长期受到过 经典 理 论 模 式 的 影 响 ! 在 他 关 于 华 北 的 研 究 著 作 中 ! 曾提到了 + 过密化 $ 问题 ! 但只是 将 + 过 密 化 $ 作 为小农家庭化生产中的一种现象 ! 并未作深入的分 析 " 当他的研究转移到长江三角洲地区时便发生了 困难 ! 依靠既有的理论体系无法解释这一地区诸多 悖论现象的存在 !
递减
" $在社会经济的历史过程中 ! 可以不通过
改进生产技术或变革劳动组织形式 ! 以提高劳动生 产率的途径 ! 来 实 现 生 产 的 增 长 ! 而 是 通 过 一 种 过 密型的增长途径 ! 即 在 人 口 压 力 下 ! 生 产 产 出 的 增 长通过劳动力或劳动时间的超量投入来实现 ! 但这 种增长是以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的 ! 是 一种没有发展的增长 " 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经济即 属于此种类型 ! 中国农村的商品化进程是 + 过密型 $ 的商品化 " ()) 过密型增长不仅可以存在于以家庭 劳动力为生产基础 ! 以满足家庭消费为生产目的的 封闭型经济中 ! 也可以在商品化乃至国际市场化及 集体化的条件下延续和深化 " (+) 在特定的历史条 件下 ! 例如在近 现 代 的 中 国 ! 过 密 化 可 以 成 为 社 会 经济过程的主要倾向 ! 过密型增长可以成为社会经 济活 动 的 主 导 ! 过 密 化 不 会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发 生 质 变"
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三重方法论的变奏

待进一 步深 入探 讨 。本 文 旨在 从 文 本 出发 对 《 手
稿》 中两条 逻辑线 索 的 内在 方 法论 框 架 及 其 变 奏
义再 到 黑格 尔 式 的 经验 历 史主 义 一人 本 主 义 方 法 论 。在 这 里 , 逻 辑 方 法 论 的 变 奏 主 要 表 现 为从 经 验 主
义到 经 验 历 史主 义 、 从 对 象化 V S 异 化 到 对 象化 一异 化 的深 层 方 法论 构 件 的 转 换 。 这 种 深 层 方 法 论 的 超
第卷第期稿中三重方法论的变奏张福公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摘要受自身理论线索和多重支援背景的交互影响马克思在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两条线索呈现出三重方法论的变奏即从社会主义的经验主义人道主义到费尔巴哈式的经验主义人本主义再到黑格尔式的经验历史主义人本主义方法论在这里逻辑方法论的变奏主要表现为从经验主义到经验历史主义从对象化异化到对象化异化的深层方法论构件的转换这种深层方法论的超越正是马克思开始走向科学世界观的路标关键词年手稿方法论转变对象化异化对
在 关 于两条 逻辑 及其 理论 渊源 的确证 方 面取得 了 重 要成 果 , 但 对 于 两 条逻 辑 线 索 变 奏 的 内在 方 法
论 的分 析 还 有 待 深 入 探 究 。从 已有 的 研 究 成 果 中
根据《 手稿 》 的原 初 文 本 版固, 马 克思 是 在 “ 第
三 笔记本 ” 的第 3 8 —4 1页 写下 了《 序言》 ( 在逻 辑 编排 中编者将 其调 到了全 书的开 头, 中 文 版 同 此) 。从《 序言》 的原初 位置 和 内容 来看 , 它应 是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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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之三元结构论张志坡上传时间:2004-4-2内容摘要:本文从私法的发展趋势说起,通过对私法本质的分析,以全新的视角阐述了私法是以三元的形式存在的,以及三种私法存在形式间的相互关系,从而解释了私法社会化、公法化的问题,这无疑对私法再认识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私法三元结构、完全私法、普通私法、公益私法一、问题的提出:从私法的发展趋势所想到的。
私法从罗马法以来经过了上千年的发展,可以说在西方已经形成了发达的私法文化,在人民群众中已经形成了浓厚的权利意识。
在经由“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之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达到了顶峰,随着社会经济的显著变化,科技的日新月异,自由放任主义的弊端日益显现,伴随着近代私法向现代私法的演变,[1]西方一些法学家提出所谓的“私法的削弱和公法领地的扩张”(弗里德曼),或“私法和公法、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之间界限的模糊”(昂格)。
[2]更有一些学者尖锐地指出:契约已经死亡,[3]甚至有人提出私法已经死亡的呼声,[4]这种说法确实危言耸听,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恐慌。
另外,私法还有所谓社会化的倾向,史尚宽先生对私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讨论,认为“个人有追求自由及幸福之权利,同时惟于适合公共利益之限度,赋与以法律上之力(权利),负有以其力贡献于公共利益之义务。
”并将其定义为私权社会性乃至义务性。
[5]事实上到底是不是这样呢?私法如果公法化、社会化是怎样的公法化、社会化呢?契约、乃至私法是不是真的死亡了呢?或者说它们是在何种程度上死亡了?本文拟对私法进行仔细解读,通过对私法本质的认识,进而认为私法乃三元结构之意识存在。
在私法的三元结构理论下,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私法千百年来的发展变化,以及私法和公法的界限,这有利于严格区分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从而完善私法,通过无为而治,真正的实现法治社会。
二、私法之再认识:私法到底是什么?认识一个事物,必须从其源头开始,方能全面认识事物的全貌,认识私法也不例外。
通常人们认为私法起源于古罗马,在公元三世纪市民法和万民法合而为一后,私法的发展空前繁荣。
由于罗马法符合市民社会商品经济的需要,故伴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败,经过几百年的陈迹后,终又在注释法学派的推动下,有了罗马法的复兴,这不仅深深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也波及了英美法系国家,可以说罗马私法的影响是世界范围的。
私法相对于公法而存在,故此处不得不对二者进行论述。
(一)私法和公法自从乌尔比安在《学说编纂》中依照所调整的利益不同而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以来,公私法就成为大陆法系法的划分的一种重要方法,尽管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但至今仍不失为通说。
只是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尚有争议,具不完全统计,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有十几种之多。
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利益说(目的说):此说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划分标准,认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为私法。
此说为乌尔比安所倡,“规定罗马国之事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Publicum ius est , quod ad statum rei Romanae spectat , privatun , quod ad singulorum utiltatem pertinet.)”[6]主体说:认为规定国家部门间、国家部门与私人间的关系的为公法;规定私人之间的关系的为私法。
该说为德国当前的通说。
关系说:认为调整隶属关系的为公法,调整平权关系的为私法。
按照当前各种教科书和通常的理解,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的总和。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通常划分的标准就是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平等。
但不管怎样,这几种学说都不能完美的解释某些问题。
(二)私法的本质概念乃一物区别于他物的本质属性。
虽然现在大力提倡私法,但民法学家们似乎仍在回避这个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各种法律词典中尚无私法的定义,[7]这可能与我国长期不承认私法的传统有关。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私法是这样界定的:“概括地说,私法可被界定为整个法律制度所包括的原则和规则的一部分,它包括调整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国家或其机关不享有因作为国家的机构而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权的情况下,国家或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8]可以说,人们对私法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但研究一个事物,首先就要明确它是什么。
笔者认为,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律,这包括两个方面,既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内容,也有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因为社会生活必然涉及到社会公益,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为起点和依归的;另外,私法既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生活关系,也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家庭生活关系。
(三)私法的特征私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
平等必然要求主体都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主体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无特权可言,他们在民商事活动中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
但这种平等是一种抽象的平等,因为实际上人本身总是千差万别的。
在近代,由于主体地位的交换性使得主体能够达到一般的平等。
但上个世纪以来,主体的实际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私法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法,或者说私法以私法自治为最高原则。
在私法当中,人们的意思自治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智慧和能力自主选择、自主行为,从而在相互之间的博弈,使得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进而实现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
这不是说法对人们的行为不加限制,这种限制在近现代尤其明显,人们称之为社会化或者社会本位,如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但此种笼统的说法笔者认为值得怀疑。
[9] 私法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的法,同时兼顾公共利益。
在市民社会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利益。
从根本上说,公共利益的实现乃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实现个人利益,即使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在给予个人充分的补偿之前,不能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由侵害个人的合法利益,法治社会要求有侵害就有救济,尤其是人们的生活的可预期,它禁止公权以任何理由干预私人的生活空间。
三、私法之剖析:私法的的三元结构。
在上文可以看出,现代私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但笔者认为,这不过是事物在不断发展变化引起的,私法仍是私法,其本质没有变,只是个中的因素不断此消彼长的结果。
笔者以为要把这个问题分析透彻,可以用私法的三元结构来解释,即私法是以三种形式同时存在的。
笔者从自然法和实在法角度入手,以自治的程度为标准把私法分为:完全私法、普通私法和公益私法,这三种私法形式不是绝对分离的,而是紧密联系、可以转化的。
下面分别述之。
(一)完全私法完全私法,是指无国家的明文规定的因素,由当事人自己创设(主要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规范形成机制,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只受其相互的默契和约定的影响)或社会自然形成的的那部分私法。
正因为如此,我也把它称为自治私法。
(此种私法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是不可想象的,但法律源于生活,但并不能反映生活的全部。
)这种完全私法,可以说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它源于朴素的社会生活,是内在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人类的普遍理性和情感,它是人们世代相延的生活和交往的规则,是一部活法。
它主要表现为人们之间的契约或协定(注意在契约或协定中当事人需有意思能力,方能作出对自己产生约束力的私法)。
在制定法产生之前,这种法锁也是存在的,人们之间有一种彼此的信任,无不信仰“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
在商人中间尤其如此,信用是商界的灵魂。
此外,完全私法还表现为习惯、风俗,查士丁尼也曾说过,“古老的习惯经人们加以沿用的同意而获得效力,就等于法律。
”[10] 而且就目前来看,习惯也是被承认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11]由此可见,这种私法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一旦统于主权之下,便受到了限制。
各国多半对习惯的要件作出规定,并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
另外,完全私法是可以转化为普通私法或者公益私法的。
一旦国家对人们的约定的条件作出规定(任意性规定),那么完全私法就转化为普通私法;如果国家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那么完全私法就转化为公益私法。
而且,这时如果和制定的私法发生冲突还会产生何者优位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制定法的效力要高;但笔者认为这种内在的理性的效力要高于制定法,因为它源于生活,具有实际的可行性和适应性,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私法,制定法则体现了人的意志,而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易变性,和现实脱离是常有的事,这也是经常要对制定法进行解释的原因。
(二)普通私法普通私法,是指通常我们看到的,立法者通过调查研究,进行逻辑分析和思考,把现实存在的一些内部规则(完全私法规则,主要是具有共同性的规则)以文字的形式规定下来而形成的那部分私法。
这种私法是人的发现而非人的制造的产物,换句话说,它们是一种内部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立法者专断意志的产物。
普通私法由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符合自然法的精神,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故而这种私法存在的时间也能更长。
私法的核心精神是意思自治,而意思自治则体现为当事人自己是自己的立法者、自己是自己的执法者。
如上所述,在完全私法里,作为意思自治的最基本的体现和实现的契约,对于缔约人本人来说就是法律。
而在普通私法里,立法者对这些发现的规则是以任意性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决定权同样完全在自己手中,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将如何行为,并对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排除了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普通私法的规定充其量是充当了引路人的角色,并没有改变当事人的自治地位,故我也称之为程序私法。
我们通常见到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任意性规定、条件和标准等规定都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普通私法,当事人可以以约定排除法律的适用。
既然普通私法没有对当事人产生实质的影响,为什么还要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呢?这主要有如下理由[12]:第一,减省成本。
当事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相互的权利义务作出加减,尤其是社会上经常出现的民事活动,比如有名合同就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的。
第二,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
由于私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将常见的完全私法规定出来,可以帮助人们在从事私的社会活动过程中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并对此作出评价,从而引导社会活动的和谐进行。
第三,提示功能。
由于主体的差异和认识的有限性,经过众多立法者讨论、研究出来的这些普通私法必然想人们所想,并弥补了个人思维的片面性,人们通过这些规则可以更好的防范风险,维护自己的利益。
完全私法和普通私法的共性在于它们本质上都是当事人的意思在民商事活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是普通私法由国家提供了辅助性规定,以弥补当事人意思的不足。
完全私法和普通私法的内容是永远存续的,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发生变化,但意思自治不会变,它们都不含有公益性的和强制性的规定,法院在其中只能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而不能横加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