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发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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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务费管理制度

医院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其他劳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劳务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费发放标准第四条医院劳务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第六条绩效工资根据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和劳务人员工作表现确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相关政策执行,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工龄津贴、职称津贴等,根据岗位性质和人员职称确定。

第三章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实行申请、审批、核算、发放的程序。

第十条劳务人员需填写《劳务费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对劳务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核算劳务费,并将核算结果通知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劳务人员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根据申诉情况,对核算结果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给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劳务费发放前,财务部门应将发放名单及金额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劳务费发放时,财务部门应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劳务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劳务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劳务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劳务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基本费用;(二)劳务人员加班费、差旅费、误餐费等福利费用;(三)劳务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费用;(四)其他经医院批准的费用。

第十九条劳务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二)规范操作,确保财务安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医院设立劳务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劳务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伤残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制度及流程

伤残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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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加强劳务用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事业单位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劳务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务费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劳务费管理原则第四条劳务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劳务费支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劳务费标准应与劳务人员的劳动贡献、技能水平、工作强度等因素相适应。

(三)透明度原则:劳务费支付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检查。

(四)节约性原则: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劳务费管理职责第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劳务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劳务费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劳务费管理制度和标准;(二)审核劳务用工计划,提出劳务用工需求;(三)组织实施劳务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四)监督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劳务费支付情况;(五)对劳务费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核算、支付和监督工作,包括:(一)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劳务用工计划,编制劳务费预算;(二)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财务制度,审核劳务费支出;(三)办理劳务费支付手续;(四)对劳务费支出进行监督。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劳务用工计划,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二)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劳务人员到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章劳务费支付与核算第九条劳务费支付标准应根据劳务人员的劳动贡献、技能水平、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并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条劳务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小学劳务费发放制度范本

小学劳务费发放制度范本

小学劳务费发放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保障小学校工、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劳务费发放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小学校工、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从事劳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劳务费标准1. 校工: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2. 保洁员:按照工作区域、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3. 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四、劳务费发放时间劳务费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学生放暑假前的一个工作日。

五、劳务费发放程序1. 每月末,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劳务人员进行工资核算,填写《劳务费发放表》。

2. 《劳务费发放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对《劳务费发放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工资发放。

4. 工资发放完成后,财务部门需将发放情况记录在《劳务费发放台账》中,以备查验。

六、监督与公示1. 学校设立监督小组,对劳务费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 劳务费发放过程中,需在校内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监督。

3. 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监督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七、特殊情况处理1.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务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 如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处理。

3. 如劳务人员因故离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资结算。

八、制度的修订和废止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本制度的废止,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九、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保障我校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劳务费的发放管理,保证员工权益,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具体执行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劳务费的发放条件第四条员工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公司规定的绩效标准,才能享受劳务费的发放。

第五条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工作日报、周报等工作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劳务费的发放。

第六条员工在发放劳务费前,必须进行劳务费核算及审核,确保劳务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劳务费的发放方式第七条公司采取电子转账的方式进行劳务费的发放,员工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将在每月固定时间进行发放。

第八条若员工因故无法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可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发放。

第九条公司严禁以现金形式进行劳务费的发放,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四章劳务费的管理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制度,对劳务费的发放、核算、记录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劳务费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务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劳务费的发放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员工的权益。

第五章劳务费的调整和追回第十三条员工如需调整劳务费的发放方式或金额,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员工如有违规领取劳务费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将追回已发放的劳务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员工不能擅自要求加发或追回。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员工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处分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进行辞退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劳务费。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后续修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学校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范本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指导费、劳务费的经费使用,制定本制度。

1.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的标准:
中学高级以上人员,每天每人1600元;小学高级人员,每天每人800元;初级及以下人员,每天每人400元。

2. 指导费、劳务费可发放的对象:
外区县专家来校进行教育教学等指导。

本区、本校在编人员不可发放指导费、劳务费。

需长期发放劳务费的专家人员,需提供职称证明等材料备案。

3.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的方法:
必须打入来校进行教育教学指导本人的银行卡,来校进行教育教学等指导人员必须出示银行卡的卡号、开户银行的名称。

4.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的流程:
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填写“指导费、劳务费发放表”,报本条线上一级负责人员审核签名,交保障部主任、校长审核签名,指导费、劳务费享有人员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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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
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
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一条专家劳务费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统一列入专家劳务费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集团有限公司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审批表
预算审批:
(1)纳入年度计划的审批,填写审批文号;
(2)由上级部门指定进行的评审,填写文件文号;
(3)集团公司或各企业(单位)临时必须的评审,需填写主管领导或相应具有同等效力的批示或批文。

附件2
集团有限公司评审委员或专家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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