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单元合同法律制度考点汇总
经济法知识要点---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企业法律制度(重点)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掌握合同概念的基本要素: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合同是否可以和协议等同?掌握对合同类别的综合划分⑴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是否有明确命名(如买卖合同与奖励合同) ⑵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是否有形式的要求(如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与小额买卖合同)⑶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如自然人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 ⑷ 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否需要向对方给付对价(如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 ⑸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是否还需当事人完成一定现实给付行为(后者包括私人间借贷合同、私人间赠与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来料加工合同)⑹ 主合同与从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进行地位比较(如借贷合同与为了担保借贷而额外签订的抵押合同)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二、合同的订立1、订立的主体注意:所有的人都有权利订立合同,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能力独立地订立合同,更不能独立地订立所有类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以及与能力相符的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订立法无禁止的合同拟制人在其法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之内订立合同,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合同有可能无效。
2、订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规定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均可。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注意格式合同,其存在是为了面向不特定群体能够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而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文本,有其积极意义。
但格式合同的拟定者有可能在合同中只考虑自身的权益,片面扩大自身权利,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这就会产生霸王条款甚至霸王合同。
经济法之合同法律制度

04
单元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信原则
3
绿色原则
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 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未明确 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可以 推定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的方式
01
要约、承诺
02
其他方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
02 单元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 款经过协商一致,达 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经济法考点-法律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详细总结

第一章总论{必背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必背考点2}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1)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客体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③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本章是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点掌握“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内容,考试重点突出,分值较少,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考试分值在3分左右。
2019年教材新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容。
【提示】1.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获得了宪法确认。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专题概要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专题二法律关系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知识点概要知识点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关键词】法的概念: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知识点法律体系1.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具体七个基本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例题·单选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A.行政法B.行政法规C.仲裁法D.民事诉讼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可分为若干法律门类,称为法律部门。
CPA经济法考点探讨第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具体案 例的详细分析和解 决方案
涉及知识点:本案 例涉及的主要经济 法知识点和相关法 律规定
启示和建议:从案 例中获得的启示和 针对类似问题的建 议
案例背景介绍:简述案例涉及的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违约责任分析: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析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情况。
救济措施探讨:探讨在合同违约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途径,以及各种救济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效果。
案例启示总结:总结案例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以及对于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和注 意事项。
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 法定解除条件
解除程序:通知对方、协商一致、 履行必要的程序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解除方式:协商解除、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等
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 利义务终止,但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等
违约行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免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对方过错等 违约责任限制:约定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
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等) 合同形式的选择和适用
合同的有效要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 示真实、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附条件的合同:条 件成就时生效或解 除
附期限的合同:期 限届至时生效或解 除
效力待定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生效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诚信履 行、协作履行等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题库:合同法律制度含答案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题库:合同法律制度含答案1.下列关于合同法律制度和担保法律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
如果这种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这种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B.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C.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此时也一律应适用定金罚则D.在合同订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违约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保证期间内债权债务变动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变更,原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经保证人口头同意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C.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原保证责任免除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期间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下列关于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4.甲与妻子共同以家庭共有财产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租赁了某商住两用楼的底层经营,出租人为乙,期间甲因病去世,其妻子想继续租赁该底层经营,但乙认为当初与之签订合同的承租人为甲,现在甲已经死亡,合同应解除,甲的妻子不同意,下列关于该纠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民事法律范畴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作为经济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合同法律制度涉及的知识点十分广泛。
在本文中,将就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以及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意志一致,建立起法律关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间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基本的形式之一。
合同一般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各自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实现其合法利益的一种载体。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一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合同建立的前提,即当事人需要在自由和平等的情况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可以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两个方面来考虑。
在法律上,必须保障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的约定以及具备足够的商议能力。
在事实上,当事人必须在没有被强制、威胁或欺诈等不正当因素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合同。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二原则。
这种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进行合同协商时的平等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无论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智力水平等方面都应该是平等的。
此外,这一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和信任的态度进行合同签署及履行。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三原则。
这种原则确保合同条款不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合同签署时,当事人应该在公平、合理、诚实和信任的基础上制定合同条款。
如果其中涉及的条款明显不公平,法律将不予承认并且可以被撤销。
三、合同成立和效力1.合同成立具体来说,成立合同需要出现法律上所称的要素。
若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则无法成立。
主要的合同要素包括:合同条款、协议内容、达成合意并支付合法报酬等。
要素达成的前提是合同条款应该确立明确,涵盖合同缔约双方所需要的内容。
2.合同效力合同也需要具备效力,也就是说,与约定项相符,合同成立后需要按照条款进行执行。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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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单元合同法律制度考点汇总考点0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17年案例分析题)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02: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1.狭义的无权代理(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1】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释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1)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2)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015年案例分析题)3.无权处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考点03:合同的生效1.实际履行原则(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3.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016年案例分析题)(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1)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多重买卖合同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04:约定不明的处理1.总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05: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16年案例分析题)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11年案例分析题)3.不安抗辩权(1)中止履行(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解释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考点06:债权人代位权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3.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4.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考点07:债权人撤销权1.可撤销的行为(2008年案例分析题)(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1】(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考点08:债权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考点09: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09年案例分析题)考点10:抵销1.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008年案例分析题)2.法定抵销(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考点11:违约责任1.补救措施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017年案例分析题)2.损害赔偿(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