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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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8号

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8号

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1.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步编制本行业(本区域)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并报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区发展改革委将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送审。

2.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于每年10月底滚动编制本行业(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并报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或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直接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按照符合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不符合建设条件且预计三年内不能调整等三类情况,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并会同项目单位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针对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及计划。

渝府发〔2008〕26号

渝府发〔2008〕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01
•【字号】江津府发〔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区政府(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3件,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且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负责拟文后按要求送审。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日
附件1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需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江北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18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等相关事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信访、农业、财政、税务、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做好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第四条征地范围内建筑物的拆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属于街(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按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限自行拆迁。

(二)属于个人的建筑物,自拆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迁。

其中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通过验收,按其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简易棚房除外)。

(三)持有“两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残值收购,收购标准按附表1执行,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收购方处置。

第五条在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人员和住房登记,并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每人4000元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第六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5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户800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安排工
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9.25
•【字号】江津府办〔2022〕55号
•【施行日期】2022.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安排工作退役
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2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将2022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你们,具体指标和安置单位详见附表,请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安置接收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完成安置工作。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2022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2022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8年深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8年深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8年深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江津府办〔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8年深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2018年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日江津区2018年深化改革工作方案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24号)要求,第2件大事要事是“坚持每季度研究深化改革各项工作。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专题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全面深化改革中经济体制改革、农业农村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等多领域改革进行深入研究和推进,力求在改革问题上求突破,改革成效上出实绩,改革方法上有创新,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研究出台一系列改革政策文件。

1.研究制定《江津区2018年改革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3月中旬,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区农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专题研讨了2018年各项改革,全面收集了各项改革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同时,结合区委改革办正在研制的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内容,拟制定出《江津区2018年改革工作任务分解方案》,进一步明确2018年的改革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等,并细化责任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督办检查等。

工作时序:4月底前完成资料收集和整理,5月底前形成分解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渝文审〔2019〕154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三章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贯彻执行《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以下简称《激励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评审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统计局、江津区税务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双福工业园管委会、德感工业园管委会、珞璜工业园管委会、白沙工业园管委会、江津综保区经济发展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激励政策》申报项目的评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受理、形式审查和提请评审小组审定、报批等日常工作,区经济信息委主任兼任评审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江津辖区内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和本区产业规划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运营机构。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四条每年由区经济信息委根据《激励政策》和本实施细则印发申报通知,并按有关要求组织申报。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济信息委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条区经济信息委按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有必要的可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7.08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9〕64号
•【施行日期】201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9〕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前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317件。

经区政府同意,清理期间已废止38件,决定对剩余的279件中的56件予以废止。

继续有效的223件中17件需修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拟文后按程序送审。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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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区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征收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开展征地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农村房屋以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地上构筑物补偿以实际丈量数量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青苗和附着物按勘测定界面积(除建设用地外),其补偿费标准按6000元/亩包干补偿。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不具备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二)在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张贴拟征地通告发布后抢建的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被拆迁户室内设施每户补助2000元,包括: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水、电、气管线、粮仓、粪池、牲畜圈舍等,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饰物补偿,使用年限较短,有地板、墙裙、吊顶、且用料比较高档的,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本细则附表3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标准补偿。

室外部分搬迁的水、电、气管线、闭路电视线、邮电通讯线、广播杆线、电话移机按附表2标准补偿。

第八条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附表3的标准的2 倍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征地单位所有,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所搬迁设备按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

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

第九条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一)凡是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大户。

不足上述标准的家庭副业以及张贴拟征地通告之日后喂养的不予补偿。

(二)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为:奶牛每头500元;猪每头30元;羊狗每头10元;鸡、鸭、鹅、兔每只2元。

第十条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按1800元/亩·年支付临时用地补偿(非耕地折半)。

临时用地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参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二级以下士官及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的方式予以安置。

下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第十二条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安置:(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撤销单位建制。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社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并经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增加农转非人数并按照规定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直至满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

按户农转非的申请和审核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按25000元/人支付给农转非人员;对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肢体残疾者并持有《残疾证》的农转非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农转非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农转非人员,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就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征地统筹费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十九条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户每户500元,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多层房屋按12个月(高层按18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30元,超期过渡按2倍计发,直到房屋经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方式的,每人一次性按12个月计发,每人每月130元。

第二十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搬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一)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住房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金额等于区政府批准的该宗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相邻经济实用房每平方米均价乘以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标准免缴房屋交易税费。

(二)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货币安置款等于安居房限价与砖混结构补偿价之差乘以被拆迁户住房货币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被拆迁的合法产权面积减去饲养房面积)。

根据被拆迁户的需要,可以在拆迁人规划指定的安居房范围内以安居房限定的价格购买住房货币安置面积内的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

一户被拆迁面积超过200㎡的户,只能按户型设计购买20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

被拆迁户的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且被拆迁面积在120㎡以内的,可购买在12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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