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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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

关于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

关于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摘要】关于处方药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讨论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目前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均可在市场自由购置使用。

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安康,确保消费者用药平安的有效途径。

而目前由于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消费者又缺乏自论文联盟.Ll.我保护和合理用药意识,导致处方药没有按处方销售或者随意销售。

另一方面,我国的医院是医药一体经营,医生处方难以流出,使消费者处于"医生开什么药,就得买什么药"的被动消费地位。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即使出台"处方销售登记制度"等措施,药品分类管理还是困难前行。

【关键词】处方药;管理;问题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使用不当,会给群众健康带来危害。

因此,我国对药品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大力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加强处方药监管,努力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和减少不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本文试就我国处方药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并就监管对策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1药品分类管理的背景:1951年美国率先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此前人们可在药店自由购置药品,由于药品的使用过于随意,因此发生大量的药物不良反响,如著名的美国"磺胺酏剂(含二甘醇)中毒事件",以及欧洲的"反响停事件"等,这些事件促使各国开场注意药品的平安性问题,并开场着手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保证药品使用的平安性。

1.1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形成:我国于1996年正式提出药品分类管理,并于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第10号令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试行〕?,正式宣布我国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同年7月,又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西药局部和中成药局部〕,标志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施行正式启动。

(推荐)浅谈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

(推荐)浅谈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

浅谈处方药的管理现状及监管对策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使用不当,会给群众健康带来危害。

因此,我国对药品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大力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加强处方药监管,努力防止发生药害“事件”和减少不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本文试就我国处方药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并就监管对策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近年来我国加强处方药管理的政策要求为消除群众用药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00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和使用;2000年7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2000年11月16日,我国颁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2002年9月15日,我国开始施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

2004年6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2005年8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处方销售;2007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我国通过逐步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管,有效避免了药物的滥用,促进了合理安全用药。

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现状

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现状

我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现状浅析摘要:本文对我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现状做了分析,主要从药品分类的意义、原则、指导思想、政策支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做了分析。

因本文参考的文献是从中国知网上下载来的,发表日期多为2005年以前,故参考价值不大。

关键词:药品分类管理,意义,原则,指导思想,政策支持,问题,对策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

不合理使用不仅浪费医药资源,更给消费者带来许多危害。

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可增强人们自我保健意识,规范药品监管,强化用药咨询,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促进我国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

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建立相应法规并实施监督管理,是国际普遍采用的药品管理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药品实行了分类管理。

我国是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

我国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一直遵循“结合国情、慎重从严、中西并重、突出特色”的指导思想和“积极稳妥,分步实,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

在全国范围内,药品分类管理已初见成效,广大人民群众和医药人员从思想上、观念上已经接受了这一新鲜事物。

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药品分[1]类管理是根据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 依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购买使用, 非处方药则由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我国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监督管理深化改革的大事, 对促进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 合理利用医疗卫生与药品资源产生重大作用。

对药品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逐步与国际上同性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2]。

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是本世界六十年代西方国家出于对毒性、成瘾性药品的销售、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而产生的。

我国非处方药的管理

我国非处方药的管理

我国非处方药的管理我国卫生部于1995年5月决定将制定和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工作,1996年2月成立国家非处方药领导小组及国家非处方药办公室,至此我国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正式启动。

本文根据我国建立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重点分析当前我国非处方药(OTC)的管理,针对管理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来加强对OTC的管理。

并对非处方药在使用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做出了相应的判断。

标签:非处方药;管理;现状;对策;风险非处方药(OTC)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1],主要针对常见、多发、表现较轻的病症。

销售类别主要是咳嗽、感冒药、止痛药、维生素、矿物质、胃肠道药和皮肤用药这几大类产品。

非处方药一般都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比较安全、可靠;购买、使用、携带、贮存均较方便;药物本身性能较稳定;作用温和、疗效可靠;使用说明书详细具体,价格较适宜,包装适应消费者自选要求等特点。

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就是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的管理,有利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利于推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提高人民自我保健意识,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

1. 非处方药的特点:(1)非處方药使用时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2)非处方药按标签或说明书的指导来使用,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

(3)非处方药的适应症是指那些能自我做出判断的疾病,药品起效性快速,疗效确切,一般是减轻病人不舒服的感觉。

(4)非处方药能减轻小疾病的初始症状或延缓病情的发展。

(5)非处方药有高度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依赖性,毒副反应发生率低,不在体内蓄积,不致诱导耐药性或抗药性。

(6)非处方药的药效、剂量具有稳定性。

2.非处方药的来源非处方药来源于处方药,是经临床长期使用,积累经验,认为安全、有效、性能稳定,使用方便,并由医药学专家评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布施行。

同时随着医药科技不断发展和医疗改革体制逐步完善,非处方药品种也随着调整。

关于处方和非处方的分类管理说法

关于处方和非处方的分类管理说法

关于处方和非处方的分类管理说法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根据其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是否需要医生处方而进行分类管理的。

处方药是指需要医生开具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是指可以直接在药店等地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处方药的管理主要是为了确保患者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得到正确的药物治疗,避免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

由于处方药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和风险,只有经过医生判断患者确实需要使用该药物,并且能够正确使用该药物的情况下,才会开具处方。

同时,处方药的购买和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例如需要在指定的药店购买,购买时需要出示有效的处方等。

非处方药则相对较为简单,由于其在使用过程中风险较小,可以直接在药店等地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主要是一些常见的轻微疾病和症状的治疗药物,例如感冒药、退烧药、止痛药等。

这些药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相对较为简单,不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影响。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患者在使用药物时的安全和有效性。

处方药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医生的专业判断和监督来保证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得到正确的治疗,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

而非处方药则是通过药店等销售渠道的管理来确保患者在购买和使用时能够得到正确的指导和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购买和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患者在使用药物时仍然需要根据医生的建议和药品说明书来正确使用药物。

不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在使用过程中都应该遵循正确的剂量和使用方法,避免因不当使用而造成药物滥用或不良反应。

总结来说,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是为了确保患者在购买和使用药物时的安全和有效性。

处方药需要医生开具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主要用于治疗较为严重的疾病和症状;而非处方药则可以直接在药店等地购买和使用,主要用于治疗一些轻微的疾病和症状。

患者在使用药物时应该遵循医生的建议和药品说明书,正确使用药物,避免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药品管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准确分类和合理管理药品,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叙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定义和区别、分类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性、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评估。

一、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定义和区别处方药是指需医师开具处方才能取得的药品,主要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临床疑难杂症或特殊病种。

非处方药则是指不需要医师处方即可直接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主要用于一些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处方药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需要医师的专业指导。

而非处方药则较为安全,适合一些常见病和轻微症状的自我治疗。

其次,处方药的准入门槛较高,需要严格控制销售和使用。

而非处方药则相对较为自由,可以在药店等渠道直接购买。

最后,处方药多为专利药品,成本较高,而非处方药则多为通用药品,价格较为合理。

二、分类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性对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实现以下目的和重要性。

1.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处方药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需要医师的专业指导和监控。

而非处方药的自由购买和使用可能存在滥用和误用的风险,对患者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通过明确分类和管理,能够减少患者因错误用药或滥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事件和不良反应,提高用药安全水平。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分类管理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了参考和依据,有助于准确判断病情和合理开具处方药。

同时,对非处方药的管理也促使医师更加注重综合治疗和个体化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此外,分类管理还推动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了患者因不必要开具处方药而浪费医疗资源的情况。

3. 加强监管和管理:分类管理有助于监管部门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精细化管理。

通过统一的审批、追溯和监督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假药、劣药的出现,提高药品质量和市场秩序。

药品分类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药品分类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药品分类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建议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分类管理则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一、药品分类管理的发展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药品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上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了美璜胺配剂引起肾功能衰竭致107人死亡等几起严重的药害事件,随后西方发达国家出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规定管理。

在美国之后,日本在1967年、英国在1968年、德国和加拿大在1972年也分别通过有关法律,相继建立了药品分类管理体制。

随着这些国家对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和监管的日趋完善,世界医药工业和卫生保健事业的不断发展,各国都认识到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对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界卫生组织也向发展中国家推荐这一管理模式,并在1989年建议各国将这一管理制度作为药品立法议题。

迄今为止,这一体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

建国以来,我国已先后实行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戒毒药品的分类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在1997年1月1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重点在于“分类管理”,建立由处方药管理和非处方药管理组成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改变现有的药品自由销售状况,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遏制过去不合理的行为,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合理使用药品,并使人民群众正确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健康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健水平的正确决策。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管理现存问题与对策建议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管理现存问题与对策建议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管理现存问题与对策建议摘要:药品分类管理以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为原则,根据不同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和药品供应渠道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按照执业医师的处方,在执业药师的审核下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则由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目前,我国已建立健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对提高群众合理用药水平、降低用药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药品零售;分类管理意义;现存问题;对策建议引言1999年,中国首次正式提出药品分类管理措施。

药品零售企业(药店)是药品分类管理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促进了我国药品供应便利化、合理化以及医疗保健意识的扩大。

本文从药品分类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入手,谈当前药品分类管理对药店的影响,以及如何实现药品分类管理的改进。

1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1)药品是特殊产品。

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否则不仅会浪费药品资源,还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许多负面影响,还会导致身体抵抗或耐受,使进一步治疗更加困难。

(2)促进卫生保健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自我保健,医学自我药疗意识;(3)提高用药水平,避免药物滥用,保障人民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

2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1)药品管理法与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有些相矛盾,药店经营处方药需要凭处方销售,但目前大部分医院没有医药分家,特别公办的医疗机构是禁止医生开本院的处方给患者到院外配药的;而且目前大部分医疗机构均实行了电子处方,不给患者开纸质处方。

(2)处方一般只能在本院调配使用,但一些民办的门诊医疗机构为了利益,存在开处方转诊到药店,或者与药店存在挂钩,帮药店开具虚假处方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3)药店备存的处方真实性、开处方者资格等难以在现场监管中辨别真伪,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

(4)执业药师配置不足,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显示,截止到2022年9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占注册总数的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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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现状浅析摘要:本文对我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现状做了分析,主要从药品分类的意义、原则、指导思想、政策支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做了分析。

因本文参考的文献是从中国知网上下载来的,发表日期多为2005年以前,故参考价值不大。

关键词:药品分类管理,意义,原则,指导思想,政策支持,问题,对策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

不合理使用不仅浪费医药资源,更给消费者带来许多危害。

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可增强人们自我保健意识,规范药品监管,强化用药咨询,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促进我国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

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建立相应法规并实施监督管理,是国际普遍采用的药品管理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药品实行了分类管理。

我国是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

我国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一直遵循“结合国情、慎重从严、中西并重、突出特色”的指导思想和“积极稳妥,分步实,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

在全国范围内,药品分类管理已初见成效,广大人民群众和医药人员从思想上、观念上已经接受了这一新鲜事物。

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药品分[1]类管理是根据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 依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购买使用, 非处方药则由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我国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监督管理深化改革的大事, 对促进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 合理利用医疗卫生与药品资源产生重大作用。

对药品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逐步与国际上同性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2]。

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是本世界六十年代西方国家出于对毒性、成瘾性药品的销售、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而产生的。

随着医药行业和卫生保健的发展,现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

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已成为国际上药品管理普遍应用的有效方法。

世界卫生组织也向发展中国家推荐了这一管理模式。

并在1989年建议各国将这一管理制度作为药品政策立法议题。

对药品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据统计,我国药品社会零售额已由八十年代初期占药品市场总额的5%增加到目前的15%以上,沿海城市达到了30%以上。

在相关方面[3],这强调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其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药品和非处方药药品,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再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药品。

这是有效地严格和规范对处方药的监督,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药物滥用和危机健康。

通过规范并加强对非处方药的指导,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原则及指导思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对药品从管理方面做出的界定。

是按照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都是药品,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也就是我们所说的“OTC”药( over the counter ) ,是对非处方药物( no n-prescript ion medicines) 的称谓,国内医药界亦称柜台药物,OTC是指不需要医生开具处方、由患者根据自身情况参考用药说明书自我服用的药物。

第一批OTC 药物目录的遴选的指导思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国200 名医学专家从已经上市的9 000 多个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西药标准中进行遴选并征求了近4 000名医药专业工作者的意见,按照“安全有效、慎重从严、结合国情,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印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 西药、中成药) 目录》( 国药管安[ 1999] 198 号文) ,其中西药165个品种,中成药160个品种作为第一批非处方药。

指导思想[4]如下:具有中国特色,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遴选,既强调安全、有效,广大群众又能承担;遴选数量适中,结合国情做到积极稳妥,分期分批遴选公布,使得广大群众有一个认识适应的过程,使企业有一个调整产品结构的过程。

第一批OTC 药物的遴选原则:使用安全, 根据文献和长期临床使用证实安全性大的药品。

药物无潜在毒性,不易引起蓄积中毒,中药重金属限量不超过国内或国际公认标准;在正常用法用量时基本无不良反应,或虽有一般的副作用,用药人可以自行觉察,可忍受,且为一过性,停药后可迅速自行消退;用药前后不需要特殊试验;不引起依赖性,无“三致”作用;抗肿瘤药、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及可致严重ADR的药物不能列入,个别用于复方制剂者例外;不掩盖其他疾病;处方合理,无不良相互作用。

中成药处方中无十八反、十九畏药物;疗效确切,药物作用针对性强,功能主治明确,使用者易掌握。

治疗期间不需经常调整剂量,更不需特殊监测;经常性、普遍性应用不会引起疗效降低,连续应用不引起耐药性。

质量稳定可控、物理、化学性质稳定,一般条件下较长时间不致变质;在规定的条件下性质稳定;应明确标出储存条件、有效期及生产批号;使用方便,用药时不须做特殊检查和试验;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剂型为主。

分剂量应简单明了,包装说明通俗易懂;价格合理。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发展情况1989年[5]世界卫生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推荐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这一管理模式作为药品政策立法议题;1997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国家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1999年4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SDA) 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部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SDA 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 同年10月18日起开展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 11月公布了《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 暂行) 。

12月制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并发布了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0年1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FDA) 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标志着我国将开始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 2004年2月又对注射剂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规定注射剂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售出; 2004年7月1日又作出规定抗菌药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

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 这标志我国全面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已进入攻坚阶段; 2005年1月1日规定抗肿瘤药、激素类( 避孕药除外) 处方药等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 2005年7月1日规定治疗神经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内分泌疾病的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2005年12月31日以后, 实现全部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在药师指导下才能使用。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首先[6],相同分类名词所指的分类范围不同。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的“化学药品”所指的分类范围不包括抗生素、生化药品;新药审批办法等规章中的“化学药品”则包括抗生素、生化药品。

此类情况在“中药”、“中成药”等分类中亦有发生。

由于名称所指的范围不固定,造成管理制度所指的管理对象不固定,在不同的管理者或不同的管理制度之间发生矛盾,引起混乱。

如:对经营企业使用“化学药品”、“中成药”或“贵细中药材”等分类名词来限制经营范围时,就难以准确地认定“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其次,同类药品使用不同的分类名称。

化学药品与西药在上述规章及有关文件中被随意使用,没有专门的释义依据,缺乏科学、严格的范围界定,互相代用或混用,很不规范。

同时,两个名称在《药品管理法》中均未使用。

在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中,按“X”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F”代表“辅料”的解释,“X”的含意应该理解为“西药”第一个字“西”的拼音首写字母。

中文所指既然是“化学药品”类,为何要用“西药”,“西”字的首写拼音字母,而不使用更为合理、规范的“H”( 化学药品“化”字的拼音首写字母) 来表示呢、再次,“中西药复方制剂”的分类缺乏依据。

按《新药审批办法》的分类规定,分别将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划归“中药”;以化学药品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划归“化学药品”。

如此划分虽有依据,但未注意到两者其实都已不是单纯的或传统意义上的“中药”和“化学药品”。

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使用的“中药”或“化学药品”所指的范围也没有包括“中西药复方制剂”。

分别归类时如何认定是以中药为主还是以西药为主,也没有具体的依据。

以上种种分类名词不规范, 不仅会给药品监督管理、科研、档案、教学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产生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具体管理对象的分类归属各持己见,造成管理工作的混乱。

最后,缺乏对药品分类名称含义的规定及其对原规定含意的更新。

对较常用的“中成药”、“中西成药”、“中草药“、“草药”等名称缺乏专门的含义规定。

有些文献对药品分类名词的解释也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采取以下对策。

由有关部门制定药品分类及其名称的管理规定。

药品分类方法、分类名称及其含义是对药品实施法制管理的依据之一。

分类名称及所指范围如同药品的通用名称一样应该具有法定性、规范性,不能随意改变、随便使用、任意发明。

以便在制定药品管理法规、审批药品事项、学术交流活动、资料统计、文件发布等相关工作中有章可循。

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实现理解统一、用语规范,达到管理准确有效的目的。

及时调整药品分类,更新分类专用名称药品的类别及其分类名称、各类药品的含义等,均应随着医药学的发展而发展。

新的理论、技术、剂型不断产生,旧的观念、认识、概念、定义要不断更新。

如:由于中西医的结合,产生了中西医结合的理论,中西医结合的医生,中西药结合的疗法,同时也产生了中西药结合的“西药复方制剂”其中西医药理论(术语)结合的药品说明书。

但是,的药品分类却没有“西药复方制剂”分类地位,们只能被一分为二,行“非中即西”的分类原则。

笔者认为,确立“中西药复方制剂”的独立分类地位,可以开辟一条新药研究的新路,有利于中西药理论的结合,进而支持中西医理论的结合,同时也符合《药品管理法》发展现代药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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