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注会考试税法基础班刘颖讲义_005_0104_j
CPA-15年东奥税法第14章讲义_j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本章考情分析税务行政法制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的分值约为1~2分,是CPA考试的非重点章。
本章的重点考点不突出,程序性的知识点多,内容繁杂零散,考试易出单选、多选题型,也可能与其他税种混合出综合题型。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由去年的第十三章变更为第十四章;2.增加“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3.增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4.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时登记立案的程序性规定”;5.根据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明确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6.删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程序性介绍;7.增加“重大税务案件”的内容介绍。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2)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
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4)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依据;法定机关设定;法定机关实施;法定程序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规定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四)过罚相当原则(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六)监督、制约原则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能力等级2)(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5注会《税法》--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知识点:征收管理(新) 具体内容: 1、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3、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 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 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 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购买之日”是指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报关进口的当天。
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
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 ✓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 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 汽车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例题•计算题】某人2015年1月份购买一辆小汽车自 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的购车款项117000元,另支付给销 售厂商代收临时牌照费550元、代收保险费1000元(使用 委托方的票据),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00元, 车辆装饰费340元,请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
【正确答案】计税依据=(117000+2000+340)÷ (1+17%)=102000(元);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 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 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12注会税法·刘颖基础班·【055】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2)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一、收入总额(能力等级3)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范围和时限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教材P244;P247)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教材P244;P247)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例题·多选题】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扣除原则和范围 不得扣除的项目 亏损弥补A.发生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B.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C.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D.已完工作的测量【答案】BCD3.下列各类收入的确认时间,非常容易命制选择题。
15年注会考试税法基础班刘颖讲义_018_0213_j

第九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P93中间(6)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①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O“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P93【例2—7】某国际运输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该企业2014年3月实际发生如下业务:(1)该企业当月承接了3个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确认的收入60万元人民币。
(2)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的退税额【答案】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60×11%=6.6(万元)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6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6(万元)退税申报后,结转下期留抵的税额为8.4万元。
教材例题——P93,例2-7【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的特殊提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计算出的差额部分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即:如果退税率等于征税率,出口商可得到全部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的退还。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的计算方法【关于免退税的要点归纳】【例题】某外贸公司3月份购进及出口情况如下:(l)第一次购电风扇500台,单价150元/台;第二次购进电风扇200台,单价148元/台(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税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税法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重要考试科目之一,也是考生们备考中的重点之一。
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涵盖了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税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的内容。
首先,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对税法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
税法是一门研究税收法律规定和税务管理的学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税收的定义、税法的特征、税法的功能和税法的基本原则等。
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对于理解和掌握税法的内容至关重要。
其次,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法的主要内容。
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法的法律层级、税法的税种、税法的税收制度和税法的税收管理等。
税法的法律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这些法律规定了税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税法的税种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和资源税等,每种税种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征收方式。
税法的税收制度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务主体直接向纳税人征收,间接税是指税务主体通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间接征收。
税法的税收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罚等,税务管理的规定和程序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最后,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还介绍了税法的实践应用和税收政策等内容。
税法的实践应用是指税法在实际税收征收和税务管理中的应用情况,包括税法的执行、税务的征收和税务的监督等。
税收政策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于税法的实施和税收的征收具有重要影响。
税收政策的内容包括税收的税率、税收的免征、税收的减免和税收的优惠等。
综上所述,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涵盖了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税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015税法-刘颖第4章

2015税法-刘颖第4章第四章营业税法本章考情分析营业税这一章在CPA税法考试中具有重要地位,以往年度分值8分左右。
营业税知识点多而杂,易出单选、多选、计算分析题型,也能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等)混合,成为综合题中的一部分。
该税种与增值税之间在征税范围上的板块结构与具体政策上的犬牙交错关系,成为CPA考试经常出现的考点。
2014年本章在“营改增”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命题上分值超过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增加其他金融业务注释;2.明确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增加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的营业税计税规则;4.增加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5.增加小微企业营业税免税规定;6.调整营业税免税规定。
【提示】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关系:1.从我国税制整体设计来看,营业税与增值税构成对流转额平行征税的格局(板块结构)。
从征税范围看,增值税以货物为主,劳务服务为辅;营业税以劳务服务为主。
2.营业税与消费税的关系个别行业的特殊行为存在交叉——饮食业、娱乐业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制啤酒销售,现场消费。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一)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构成营业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P153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掌握)【归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以及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注会考试税法基础班刘颖课件讲义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属于CPA考试的非重点章,内容较繁杂,考试重点主要是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减免税规定。
本章在CPA考试中的分值大约是6分左右,其中印花税的分值相对较高。
本章考试易出单选、多选题型,就计算问答题、综合题而言,车辆购置税易和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混合成为计算问答题或综合题中的考点;车船税也可以与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等混合出综合题;印花税可以单独命制计算问答题。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更正按照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再次计算车辆购置税的条件;2.更正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车购税免税规定;3.增加“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免税规定;4.补充了确定车辆、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政府部门;5.修改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以及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6.明确“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7.修改了车船税计税单位的尾数计税规则;8.删除“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9.修改、细化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规则;修改车船税税收优惠和纳税期限的规定;10.明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术合同”;11.增加“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的规定;12.增加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法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掌握,能力等级2)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提示】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
A.应税车辆的购买使用行为B.应税车辆的销售行为C.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D.以获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答案】ACD(二)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2015注会《税法》讲义_056_1008_j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3)14.有关资产的费用(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2)企业因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资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20元(含运费120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8000元,该企业的损失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专项申报,其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120-120)×17%+120×11%=1700+13.2=1713.2(元)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0120+1713.2-8000=3833.2(元)。
17.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例题·多选题】下列支出中,在符合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据实扣除的有()。
A.违约金B.诉讼费用C.提取未支付的职工工资D.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答案】AB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P274)【解释】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的限制——不能是交易双方人员(含代理人、代表人)。
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解读——税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解读——税法东奥信仰提示:2015年注会《税法》考试大纲在“考试目标”中增加一条,即“非复杂的国际交易相关税务问题的分析和处理”。
考试目标中其余内容除了措辞与2014税法大纲略有差异之外,基本没有什么不同。
从大纲全文来看,注会税法全书将有15章,比2014年教材增加一章《国际税收》的内容。
以下分述之:第1章《税法总论》增加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同时更加强调了“税收法定原则”。
第2章《增值税法》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单独列为一节,预计2015年税法教材关于营改增的内容会更加丰富。
将本章一些零碎知识内容合并。
第3章《消费税法》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预计2015年税法教材本章会根据2014年出台的一些最新税收政策进行细节上的调整。
第4章《营业税法》、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法》本章大纲内容基本没有变化第6章《关税法》本章大纲上删除了“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内容,但对2015年考试影响不大。
第7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资源税部分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统称为“征收管理”,其实质内容并未改变。
土地增值税部分内容未变化。
第8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本部分大纲内容没有改变。
第9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本部分大纲内容没有改变。
第10章《企业所得税法》(一)“应纳税额的计算”部分删除了三项内容。
(二)源泉扣缴部分删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三)特别纳税调整部分内容全部删除。
第11章《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管理部分删除“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第12章《国际税收》记得国际税收是以前年度注会税法大纲和教材出现过的内容,如今卷土重来,2015年应列为一个小小重点内容掌握。
从大纲所列来看,本章内容还真心不少啊。
第13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内容删除,其余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瘦身”,本章本来也不是很重要,大纲和教材瘦身对考生是利好消息。
15年注会考试税法基础班刘颖讲义_020_0215_j
第十一节征收管理本节框架结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征收机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P11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第一,正式确认纳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第二,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在计税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了“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移送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节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义务(1)、(6)、(8)、(10)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权利(2)、(4)
【例题1·多选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税收违法行为
D.税收违法事实
【答案】AB
【例题2·多选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A.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B.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C.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答案】ABC
二、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
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
享受法律的保护并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
对企业纳税人而言,企业税收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是有特定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了企业的义务,就不再是合法,而是违法。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而且可以相互转换。
在纳税上其转换的条件是:
缺陷被纠正或不明确之处被明确;
政策内容重新解释;
特定内容被取消;
实施筹划侵害他人正常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强调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1.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3.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4.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5.税收筹划有助于税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6.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
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国际重复课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属地原则——地域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
属人原则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
(二)国际重复课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A.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对利润和股息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B.复合税制度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D.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答案】D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例题·单选题】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A.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D.货币结算的普及化
【答案】C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提示】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各种情况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造成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的有()。
(2009年)
A.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的重叠
C.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答案】ACD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模式一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例题·多选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B.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际税法为基础的
C.世界各国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D.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仅包括个人
【答案】BCD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
缔约国各方对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和条件,以及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和程度,都必须要在协定中明确规定,而不论缔约国各方在其国内税法中有无免除重复征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使用哪种方法要在协定中明确,并保持双方协调一致。
二、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愈演愈烈。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
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 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繁杂,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
比较明显的考点包括:(1)税法的特点;(2)税收法定原则;(3)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4)税收法律关系;(5)税法要素;(6)税收立法机关;(7)我国税法的制定;(8)我国现行税法体系;(9)税收征收管理范围;(10)国际重复征税;(11)国际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