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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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三篇)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三篇)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加强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完善资质管理体系,提高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范围(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

(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设计资质等。

(三)勘察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勘察资质等。

(四)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监理资质等。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企业参与资质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分类管理原则:按照企业的规模、能力和业绩等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三)动态管理原则: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更新资质等级,确保资质与企业实力相匹配。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程序(一)资质申请:企业向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二)资质评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

(三)资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决定企业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警示、限期整改或撤销资质等级。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管理。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质信息的在线查询和管理。

(三)加强培训和考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提升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用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在相关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对信用不良的企业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以上为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不断完善资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促进辽宁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资质许可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特定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基本要求、申报流程和资质管理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基本要求。

1.注册资金,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资金保障。

2.技术人员,企业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工程师等,以保证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3.施工能力,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一定规模和难度的建筑工程项目。

4.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5.质量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流程。

1.资格审查,企业首先需要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申报流程。

2.资质评定,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需要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评定,包括对企业的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施工能力、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评定。

3.颁发资质证书,评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在建筑市场上合法承接工程项目。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

1.定期审查,建筑业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需接受定期的审查和评定,以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2.资质升级,企业在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上达到一定水平后,可申请资质升级,以获得更高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3.资质监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评定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建设单位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提升建设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拥有合法有效的资质,并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规定,合法合规开展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科学的资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资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资质管理意识和水平。

第二章资质管理的范围第七条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范围涵盖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相关方面。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资质等级和范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外委托资质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

第三章资质管理的程序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资质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流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资质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更新资质证书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质评审委员会,对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进行专业评审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档案,对资质证书、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进行完整、准确的保存和管理。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明确资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强化对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质证书和相关文件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部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资质管理,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资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专项检查。

第五章资质管理的宣传与教育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对资质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部业界和社会公众的资质管理宣传,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管理环节,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定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明确资质申请条件和程序。

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申请流程也需要明确,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批流程、时间节点等,以便建筑企业能够清晰了解申请资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其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还应当规范资质的有效期和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明确资质的有效期限和相关管理办法,包括资质的续展、变更、注销等程序和条件,以及在资质有效期内的管理要求,如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也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资质标准应当围绕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业绩、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便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同时,资质标准的实施还需要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等具体内容,以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客观。

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注重与建筑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以便更好地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日期:2015-1-22生效日期:2015-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1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建筑资质管理,提高企业在建筑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质申报
1.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建筑资质,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济财务状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证书等。

3. 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的资质申报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三、资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质档案,定期更新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2. 企业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水平符合要求。

3. 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四、资质奖惩
1. 对于表现优秀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处罚信息。

五、资质监督
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企业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签署保证书保证真实性。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能认真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

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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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作者:宋志刚
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第17期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建筑企业的资质概念和其特点以及管理的重要性和其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其特点
(一)建筑企业资质的概念资质是国家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准许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的一种资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施工业绩、技术设备等水平,是建筑业进入建筑市场的准入证,承包工程的凭证和参与竞争的依据。

(二)资质管理的特点
1、资质有了更细、更规范的分类。

资质按专业性质可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各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包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又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如施工总承包序列,按专业性质分为公路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12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其中每一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又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的级别。

2、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是资质管理的核心内容,任何企业的资质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可以通过资质升级或增项来提高自身的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覆盖范围。

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均可以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

3、资质管理有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申报、年检、变更资质的工程中发现企业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诸如串通投标取得施工任务、违反转包/分包工程、发生过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建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的重要性
(一)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加快自身结构的调整
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资质共有四级,划分的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的资金和资信能力,同时也有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此外,由于资质的等级、类别和范围是直接关系
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的重要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有力依托,尽快达到规定中的各项标准,取得一定的资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奠定有力的基础。

(二)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
目前,广大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企业的综合实力较为薄弱,尤其是缺乏极为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

由于一些历史因素和投资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局限在单一的土木工程方面,这就直接导致了较低水平层面的恶性低价竞争,具体表现为:由于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极为相似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管理模式和同等的生产水平,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不惜采用低价打击对手的恶性竞争方式来达成目的。

(三)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建筑企业内部施工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外部市场需求的多重性,都对企业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正是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管理要素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企业注重外在市场行为。

如果企业在市场运作中出现劣迹,将被跟踪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动态考核时受到清出市场、重新核定资质或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

三、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着不足之处,影响了建筑施工的各项工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落后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总是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实现动态的平衡。

但是,一些企业资质管理思想落后,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创新性不够,企业的发展和升级受到限制,有活力和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

而一些资质较高的企业却忽视采取措施提高资质管理水平,不重视创新,影响了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二)类别划分过细
资质管理类别划分过细,使得相近专业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发展和提升,减少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机会,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三)管理措施不到位
资质管理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动态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该升级的企业应该升级,该降级的企业应该降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升级和降级都比较难。

在资质管理工作中,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企业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管理等级标准,难以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四、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一)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
国家特级资质就位工作早已拉开序幕,特级资质标准中新增的信息化管理标准让很多施工企业措手不及,预计一级资质就位也会加入信息化考核标准。

企业只有苦练内功,开发或引进管理软件,通过软件应用来加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进而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效率的提升,才能满足资质申报的需要,达到资质申报的信息化考核标准。

(二)重视工程项目竣工管理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的时候,拿不出相应的证明材料。

管理工作不到位,忽视对竣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对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强项目竣工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竣工资料,归档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证明等,为资质申报做好准备。

(三)资质管理应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危机感
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才能使企业在危机感的压力下,不断提升自己,注重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提高生产竞争力和影响力,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四)建立合法的工程承包制度,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凡分包工程为在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

因此,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可行的工程承包制度,工程的某些部分若要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也得确保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同时应报请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再行分包。

结语
资质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资质管理要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资质管理要有助于企业做大做强,资质管理要给企业造成危机感,使得企业时时注意提高企业实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否则就被降级或淘汰。

本文试图从多个角度对建设行业资质管理进行完善,但应注意到,搞好资质管理,必须应大力加强建设行业的其
他相关制度建设,如信誉评价体系、工程担保制度、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制度,更加有利于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王东波,刘力伟.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发展历程与成就[J]. 环渤海经济瞭望,2010,(07).
[2]王华瑞. 探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现状与未来[J]. 企业导报,2011,(21).
[3]刘文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现状与未来探讨[J]. 赤子(上中旬),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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