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民营医院2024年管理实施方案

民营医院2024年管理实施方案

民营医院2024年管理实施方案一、明确管理目标我们要确立2024年的管理目标。

作为一家民营医院,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盈利,更重要的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患者满意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团队。

1.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优化诊疗流程、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强化护理服务,使患者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2.增强患者满意度。

关注患者需求,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让患者感受到家的温暖。

3.培养高素质医疗团队。

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为患者提供更加专业的医疗服务。

二、优化诊疗流程1.建立预约挂号制度。

通过线上线下预约挂号,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高就诊效率。

2.实行分诊制度。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加强医患沟通。

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及时解答患者疑问,消除患者顾虑。

三、提高医疗技术水平1.引进先进医疗设备。

购置国际一流医疗设备,提升医疗诊断和治疗水平。

2.开展学术交流。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进行学术讲座,提升医务人员专业素养。

3.加强科研项目。

鼓励医务人员申报科研项目,提升医院整体科研水平。

四、强化护理服务1.提升护理水平。

加强护理培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2.关注患者需求。

定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需求,改进护理服务。

3.建立护理团队激励机制。

设立优秀护理团队和优秀护士评选,激发护理团队活力。

五、培养高素质医疗团队1.人才引进。

引进国内外优秀医疗人才,提升医院整体实力。

2.人才培养。

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3.人才激励。

设立医务人员晋升通道,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加强医院管理1.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确保医院运行有序。

2.提高管理效率。

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3.加强成本控制。

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七、实施步骤2.落实责任到人。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3.定期检查评估。

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方案。

民营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营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营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营医院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民营医院的管理与操作,包括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民营医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做到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四条民营医院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遵守规章制度,勤勉尽责,维护医院形象。

第二章医疗服务规范第五条民营医院应设立专职医疗服务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能,遵循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第七条民营医院应建立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的医疗记录,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八条民营医院应定期对医疗设备和药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九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风险评估等环节。

第十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医疗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医疗环境、医疗设备、医疗操作等情况。

第十一条民营医院应定期组织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和患者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医疗事故做出及时报告,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医疗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医疗危机预案、医疗风险管理等措施。

第十四条民营医院应定期组织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财务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保证财务透明和安全。

第十六条民营医院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民营医院应控制好医疗费用,合理定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虚高价格。

第六章管理制度落实第十八条民营医院应将本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宣传,建立相应的执行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医院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民营医院规章制度

民营医院规章制度

民营医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营医院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

第三条本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秉承“仁爱、敬业、精医、创新”的院训,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本院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本院设院长一名,负责医院的全面工作。

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院设立医疗、护理、医技、药剂、行政管理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本院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质量安全和医德医风建设。

第三章医疗管理第八条本院严格执行医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九条本院实行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制度,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后方可执业。

第十条本院实行病历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应当认真书写病历,保障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本院严格执行药物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合理使用药物,不得滥用抗生素和激素。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本院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检查和评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本院实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院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五条本院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本院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患者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本院加强患者安全管理,预防患者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患者人身安全。

第六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本院实行员工招聘制度,严格按照招聘程序选拔合格员工。

第十九条本院实行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民办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秦都区民办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都辖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民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各级各类民办医疗机构。

第三条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民办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秦都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卫生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镇(街道)内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的监管。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秦都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区卫生局负责不设床位或设置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审批。

农村开办医疗机构的经卫生院初审、城区内开办医疗机构的经区监督所初审后报区卫生局医政科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报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后,报请主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设置民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设置民办医疗机构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

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级民营医院规章制度

一级民营医院规章制度

一级民营医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

第三条本院以患者为中心,坚持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院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医院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本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负责医院整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护理部门,负责护理工作。

第八条设立药剂部门,负责药品采购、储存、配送和调剂工作。

第九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控,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医疗质量意识。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章医疗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知情权、自主权。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诊疗职责,为患者提供合理、有效的诊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药物。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注重病历书写质量,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诊疗过程。

第五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九条本院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二十条本院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本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拒绝接收急诊患者。

第二十二条本院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第六章员工管理第二十三条医院对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四条医院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民营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营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营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营医院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营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第三条民营医院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医疗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民营医院应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医院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营医院应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营管理和行政事务。

第六条民营医院应设立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民营医院应设立护理部门,负责护理质量和护理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营医院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医院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

第九条民营医院应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培训。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监测、评估和改进机制。

第十一条民营医院应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患者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二条民营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持续改进医疗服务。

第四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民营医院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提供公正、公平、透明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的诉求和关切。

第十五条民营医院应加强患者安全教育,提高患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六条民营医院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民营医院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八条民营医院应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理。

民营医院职工管理制度范例(3篇)

民营医院职工管理制度范例(3篇)

民营医院职工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营医院职工的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民营医院所有职工,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是职工与民营医院之间的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民营医院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民营医院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与本管理制度相补充。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民营医院职工招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民营医院应当制定完善的岗位描述和招聘要求,明确职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民营医院应当制定招聘流程,明确招聘程序和时间节点,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第九条民营医院职工录用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条民营医院应当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能够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一条民营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薪酬政策,确保职工的合理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民营医院应当设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合理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十三条民营医院应当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四条民营医院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员工福利设施,如食堂、宿舍、健身房等。

第十五条民营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健康检查,确保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身体健康。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假第十六条民营医院应当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民营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不得超时加班,必要时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第十八条民营医院应当制定完善的年休假和补休制度,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

第十九条职工享受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等特殊假期时,民营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福利和津贴。

第五章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第二十条民营医院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专业、规范地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精选文档】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院。

第三条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市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民营医院加入卫生协会,接受其指导与服务,依照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七条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

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基本功能和任务第九条民营医院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和社区服务。

(一)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

基本要求是:1、急诊:对社区内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病人做出初步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2、内、儿科: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与转诊;掌握处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3、外科、妇产科: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等处理;能开展常见下腹部手术及生理产科、部分常见病理产科手术;掌握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技术;4、中医科:能辨证施治内外妇儿科的常见病以及针灸等适宜技术的服务;5、护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急救药品的使用:6、医技科: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院。

第三条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市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民营医院加入卫生协会,接受其指导与服务,依照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七条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

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基本功能和任务第九条民营医院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和社区服务。

(一)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

基本要求是:1、急诊:对社区内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病人做出初步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2、内、儿科: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与转诊;掌握处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3、外科、妇产科: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等处理;能开展常见下腹部手术及生理产科、部分常见病理产科手术;掌握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技术;4、中医科:能辨证施治内外妇儿科的常见病以及针灸等适宜技术的服务;5、护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急救药品的使用:6、医技科: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二)社区服务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按照当地政府规划,依法开展适宜社区康复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等;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社区卫生状况:3、认真做好本单位社区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4、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保偿工作。

第十条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无条件服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完成传染病的防治任务。

明确专人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救治、网络直报及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被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民营医院,应按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服务,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的有关政策,规范出具相关票据,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定点机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坚持科学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章组织人事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和履行职代会制度。

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合伙制等形式的医院应严格按照既定章程运作,所设立的股东会、监事会和职代会应依法对医院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收费公示和服务承诺,及时处理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十四条根据《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科学的医院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实行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并缴纳代理费用,医院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市相关部门鉴证,发生争议时当事双方均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民营医院必须按时、足额为所有工作人员缴纳有关部门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费用,原为事业编制性质的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取消双基数,提高收缴比率,比率为档案工资的XX%,其中医院缴纳XX%,个人缴纳XX%。

劳动保障代理人员参加企业基本社会保险。

根据有关政策做好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政策性调资的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改制产生的民营医院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发放原事业性质在职和退休人员亡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

第十九条无正当事由不得随意解聘职工,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民营医院对改制时在编职工在改制后第一年内不予解聘,其后每年聘用数不低于上年的xx%。

对被解聘或辞职仍参加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待聘期间,由解聘或辞职医院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待聘期最长为二年)。

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行向职工集资、摊派、募股、收取押金等,也不得以此为理由解聘职工。

第二十条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XX%,护理人员配备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XX%。

严格卫技人员准入制度,医、技、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医护人员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注册后方可聘用;财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考核分配办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收入分配水平与医院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在职工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其工资性现金收入不低于本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医政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开展性病和爱滋病的诊治。

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开展手术。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助产和计生技术服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规范》。

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聘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邵行医,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行医许可证,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统一采供血液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成分输血率达9 5%以上。

必须开展输血前“五项检测”。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人员配备合理,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工作。

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院医疗业务年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三)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各级医疗查房及各种病例讨论制度。

病历书写清晰、规范、准确、及时,各级医师查房、抢救、会诊、讨论等意见记录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制定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差错。

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

(五)加强门诊和急诊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

建立急诊登记制度,规范使用门诊、住院病历。

建立住院病历归档制度,并按国际疾病分类进行管理。

(六)坚持危重抢救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坚守岗位。

(七)医技科室树立和坚持为临床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预约和发报告的时间。

(八)认真执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推行整体护理,不断提高护理水平。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五条积极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培训和岗前教育,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制度,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计划,特别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简称“三基”),培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简称“三严”)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切实加强对医院分支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新增分支机构。

严格遵守清理“院中院”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转包科室。

第二十七条按照《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规定办理医疗广告手续,不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不发布超出核定诊疗范围及虚假的医疗广告。

第六章药品管理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器械管理制度,加强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杜绝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在临床上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货渠道,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

第三十条加强对药品入库验收以及使用、储存的管理,药品进、销、存帐册齐全、数据准确,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国家淘汰药品,杜绝药品调配差错。

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贵重设备档案,做好医疗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符合有关准入规定,自觉接受在用医疗器具的定期检定。

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总帐、现金等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开展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报告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根据医院的分类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营利性医院自主确定服务价格,参照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照章纳税,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物价政策:非营利性医院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和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规费,不得违规抽逃资金,不得虚列支出或以假据入帐。

第三十三条单位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对信息及时收集、储存、分析、反馈与利用。

按各职能科室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完成上报各种卫生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收费窗口的管理,有条件单位要配备具有《收费员证》的人员上岗收费,所收现金于当日解缴银行帐户,开出的票据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遵守国家财经、工商、税收,物价等法律和政策,依法参与医疗市场竞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