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73经济法概论(新)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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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3经济法概论关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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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资格的确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范围,市场主体相互关系的处理,市场经济秩序调控,社会与市场利益平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况。

4、支配权:某一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进行法律允许与规定范围内的支配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

5、形成权:某一权利主体,仅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允许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某一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而不需要征和对方主体的同意。

如债权中的撤销权、代位权,代理中的追认权等。

6、期待权:引起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的一部分有效发生,其他部分尚未发生,则当事人可以期待在全部法律事实发生后,依法取得权利。

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债权等。

7、请求权:依据已有之法律确认的权利,要求他人(往往是法律关系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8、抗辩权: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的要求拒绝与为拒绝行为辩护的权利。

如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9、法律行为:指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行为。

1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

法人依法成立,是能够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1、代理:代理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他人(本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1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

1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立的代理。

27873经济法概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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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总复习(第一至四章)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渊源具体包括:⑪宪法⑫经济法律(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⑬经济法规(注:国务院制定的)⑭地方性法规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经济审判的司法解释⑯我国所参加或所缔结的有关经济法国际条约3.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5.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6.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7.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8.合伙企业的概念:我国《合伙企业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清偿的债权。

10.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

11.合同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12.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4.自然人:自然是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一律平等。

15.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但其本省并不构成要约。

16.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证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不想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17.要约的撤消: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一、公司法1、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

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问:1、以上**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2、**公司的出资形式包含哪些?(3分)3、**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4分)2、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

(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

(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

(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经济法》考试旨在考查学生对经济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一)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

2、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2、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与解散。

(2)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以及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1)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和区别。

(三)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3、违约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争议的解决。

(六)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七)知识产权法1、著作权法(1)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2、专利法(1)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授予条件。

(2)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3、商标法(1)商标权的取得、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2)商标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八)金融法1、证券法(1)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2)上市公司收购。

2、银行法(1)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九)税法1、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2、流转税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3、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十)劳动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2、劳动争议的解决。

(十一)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1、经济仲裁的程序和原则。

2、经济诉讼的管辖和审判程序。

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 {最新}

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 {最新}

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财经类学生学习的经济法概论课程应当是一门实践课程,它的实务性、应用性很强。

所以,这门课程的目的,是使考生掌握我国经济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并将这些制度运用于自己的工作实践,以从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来判断是非、端正行为、化解矛盾、调整关系,从而实现对国家利益和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最大限度的维护。

正是如此,决定了这门课程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我国各项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各种经济行为、经济现象与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定,以及对这些规定的具体涵义的阐释,而不应当是关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学理方面的论证;这门课程要告诉考生的,应当是我国各项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而不应当是关于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论观点。

第二部分经济法概论课程的重点与难点经济法概论课程由六个大的部分组成。

下面分别对六大部分中的重点、难点进行提示:一、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基本理论部分本教材介绍得比较多,考虑到这门课程的实践性性质以及考生以后的工作性质,所以对理论部分的要求不宜过多过深。

这一部分的重点难点包括:1、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定义及其所包含的逻辑涵义层次;(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解每一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2、经济法的特征:理解每一特征的具体内容;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每一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层次划分,以及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及其涵义层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的定义,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3)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及其涵义层次,经济义务及其涵义层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在法律上的联系;(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这一客体的分类以及物、行为、无形资产的内涵与外延;(5)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经济法律事实的定义和分类;(6)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保护的表现形式、保护方法及其种类,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定义及其种类,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经济法概论自考考试大纲史上最全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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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试大纲第一章企业法一、学习目的和要求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的特征。

本章应当重点学习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内容。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月类型(二)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入伙,退伙。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5.合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2.合作企业的设立3.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三)外资企业法1.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2.外资企业的设立3.外资企业的终止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1.识记:企业的分类。

2.领会: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1.识记: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2.领会: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7873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教学提纲

27873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教学提纲

学习-----好资料第一章绪论一、主要内容图示: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 A.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 B.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C.市场经济秩序关系; D.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P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主要是一定的财产关.P3系经济法律关法律关系由[ A.主体(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主体); B.客体(物, 行为和精神产品); C.内容(权利与义务)三者构系成P3.P3形, 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概念: 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经济法律事法律事实通常分为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自觉活动)经济法的基本概实P4构成念,, 期待权, 请求权经济法律权利[ A.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 B.支配权, 形成权4抗辩权]P]P5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 经济法律权利义务与经济法律义务[5)(, , P是财产责任责任但它即可以单独行使经济法律责任用也可与其他责任共同运]P5概念; B.特征三个方面1.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A.经济法律行; 独立法律与附属法律行(2.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与双方; 无偿与有偿; 要式与不要式; 主法律与从法律为)P6为五类6.3.[ .; , ] AP式法律行为有效条件A种四个条件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三B法律行为形式有口头形与经济法密切联系的)]P8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A.概念; B., 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 享有民事权利特征(具有独立的或可供支配1.法人法律制8, (2., )P企业法人则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法人的登记管辖度10 3.9;4.;5.P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和注册事项P法人变更与终止法定代表人]P11再代理指定代理, , 法定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代理法律制]P11; 指定代理代理权; 委托代理代理权3.代理权[法定代理代理权度基本法律制度12 4.;5.(, )P无权代理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形成的是一项统一的权排他性, 概念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A.; B.特征(内容上的完全性, 存在上的恒久性,]P12利]P13所有权法律制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处分收益, 使用,]P14所有形式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5.度3.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4.所有权的保护共有[]P16 债是特定当事人债的概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 162.[,]P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构成债的构成债法律制..; ; .[3. .; 简单之债与D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C债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A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B度16]P选择之债]P18; C.无因管理A.4.债发生的根据[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二、选择填空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与市场利1P2。

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

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

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一、简单知识点:1.法的本质属性,是指法的阶级性2.经济法调整的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方案管理3.债的最典型、最广泛的形式是合同之债4.构成企业法主体的要素主要是工厂5.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的,负法律责任的应当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6.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展代理的行为是无权代理7.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以行业内部经济关系为核心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济管理关系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是,首先提取储藏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开展基金,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的9.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10.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机构是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11.法人财产权是法人所享有的以及经营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的总称12.有权修改公司章程的是股东会13.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15.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16.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17.在我国,创造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18.甲及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要求乙承当违约责任19.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此行为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20.甲方卖给乙方20台空调,双方约定甲方在2005年3月5日交货,乙方在4月5日前付款。

乙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而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保证人,乙方委托丙方提供保证担保。

丙方遂向甲方承诺:假设乙方到期不支付货款,由自己来支付。

这样甲方及丙方之间形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21.法律对产品最根本的要求,也是衡量产品质量的最起码的限度的是产品平安2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解决该合同争议而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务款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23.在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中,第一权利是平安权24.依照现行专利法,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在申请日起第十八个月后被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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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掏钱是恋人关系,女人掏钱是夫妻关系,男女抢着掏钱是朋友关系。

男人爱用眼睛看女人,最易受美貌迷惑;女人爱用心看男人,最易受伤心折磨。

27873经济法概论(新)考试大纲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一)课程性质与特点本课程为我省自考农村实验区管理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使考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并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本课程的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及体系,一般了解掌握即可。

第二部分,实体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税法、金融法、劳动法、会计法与审计法。

第三部分,程序法律制度,主要介绍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对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重点掌握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本课程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基础课程,要求了解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原则、现实社会现状及法律基础理论相关知识。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章绪论(一)课程内容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以及与经济法密切联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所有权法律制度及债法律制度。

(二)学习要求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和几种常见的分类,领会与经济法相联系的各项重要法律制度。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

2、掌握: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有效条件。

3、熟练掌握: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债的构成及分类。

第二章公司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公司基本法律制度、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三资公司”适用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合伙法律制度。

本章中介绍的破产制度已经被新的破产法所取代。

(破产制度请参考新破产法的规定学习掌握)。

(二)学习要求深刻领会公司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了解特殊的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事务处理的规则、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企业的概念。

2、掌握: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发起人、组织机构、股东出资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的条件、设立方式、发起人、组织机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三资公司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3、熟练掌握: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第三章合同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合同法总则的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以及合同的违约责任,并同时介绍了合同的担保制度。

(二)学习要求通过学习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几种常见的分类,领会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深刻领会与合同订立相关的基本规则,能够正确地分析和处理合同订立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问题;着重掌握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合同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能够对合同效力作出准确的区分和判断;熟悉合同担保的概念,掌握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领会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履行的原则,着重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抗辩权及合同的保全;掌握合同变更的要件、效力,合同转让的概念、特征及转让规则,合同终止的情形;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重点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能够对违约行为正确地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格式条款的含义,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变更的特征、要件、效力;定金、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的概念。

2、掌握:合同的分类,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合同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的保全,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特征。

3、熟练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债权让与,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章工业产权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工业产权的概念及特征,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专利权取得的程序,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注册商标权取得的程序,商标权的保护及商标的使用管理。

(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并掌握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熟悉并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领会专利制度的作用,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取得的程序及商标权的保护。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工业产权概念及特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商标权的概念,注册商标的期限及续展。

2、掌握: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专利权的主体、对专利权的限制、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取得、注册商标权的保护。

3、熟练掌握: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专利权的主体、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权的保护。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别,介绍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阐述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认定的条件,介绍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学习要求掌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认定的条件。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掌握:假冒行为的种类、滥用独占地位限制排挤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不当奖售、诋毁商誉行为、通谋投标行为。

3、熟练掌握:假冒行为的种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当奖售行为的认定。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及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二)学习要求通过学习了解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认证监督、产品质量抽查监督等,重点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认证监督、产品质量抽查监督。

2、掌握:产品质量认证监督、产品质量抽查监督。

3、熟练掌握:产品质量抽查的范围、规则与结果处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介绍消费者的范围,消费者的诸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二)学习要求了解消费者的概念、熟悉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及经营者的各项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是对等的。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熟悉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及经营者的各项义务。

2、掌握: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及经营者的各项义务。

3、熟练掌握: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八章税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介绍税收的特征,税法的基本结构,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及税款征收管理制度。

(二)学习要求了解税法的基本结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的基本内容,熟悉我国税款征收管理相关制度。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税收的特征、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制度。

2、掌握:税法的基本结构: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对象、税率、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3、熟练掌握:区别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九章金融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证券法和保险法。

(二)学习要求了解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及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外汇的概念及种类、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掌握证券的发行、交易条件及规则,熟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了解保险的含义,重点掌握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熟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地位。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商业银行的设立、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的交易规则、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保险的含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2、掌握:证券的承销、持续信息公开、禁止性证券交易行为的种类、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的内容。

投保人的义务。

3、熟练掌握:新股发行的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禁止性证券交易行为的种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章劳动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介绍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工时与休息休假等劳动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

(二)学习要求了解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掌握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劳动关系的调整对象,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和方式、劳动争议仲裁。

2、掌握: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和方式、劳动争议仲裁。

3、熟练掌握:劳动合同的内容,工伤保险制度,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一章会计法与审计法(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会计行为的基本原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计、审计机关职责、内部监督、社会审计。

(二)学习要求掌握会计行为的基本原则,熟悉会计核算的内容,了解会计监督的种类,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掌握审计机关职责、内部监督、社会审计监督。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会计行为的基本原则,会计期间,会计核算,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计,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职责,内部监督,社会审计,社会审计组织的法律责任。

2、掌握: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计机关,社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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