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第七篇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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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练习题

卫生法学练习题

3.卫生法律的立法提案风以由下列哪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A.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安员会 B.卫生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E.省级人大常委会
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出下列哪项签署令予以公布?
A.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部长
D.中国共产党总书记 E.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 简答题 卫生法的特征?
4、 选择题 1、在卫生法的渊源中,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或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
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是
A.卫生行政法规 B.卫生行政规章 C.地方性卫生法规 D.地方性卫生规章 E.地方性卫生法律 2、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A.《国际卫生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C.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

9. 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 )。
A. 颁发卫生许可证
B. 颁发执业证书

C. 颁发营业执照
D. 颁发注册证书

10. 哪一项不属于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A. 一般程序
B. 责令停产
C. 简易程序
婚前保健包括哪些内容 四、选择题
1.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开展夫情人
工授精医疗机构的部门是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下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卫生部
2.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供精人
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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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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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法》最大的亮点: (一)提出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一概念 (二)放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较低赔
偿标准,而使用了人身伤害的一般性标准.
(三)在举证责任上,放弃了”举证责任倒 置”,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 分担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办法》对于处理医疗纠纷功不可没,由于立法背景 的历史局限性,反映出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 对。国务院将《办法》予以重新修订, 2002年9月1 日《条例》生效施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 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迎来医疗纠纷处理 的第四个阶段,标志着长期以来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 度混乱局面的终结。
举证责任倒置
自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 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受 到损害及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后,那就可 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 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 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医疗机构免责; 不能证明的话,法官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适用
2012.8.12
前言
《 侵 权 责 任 法 》历时7年、历经四次审议,于2009 年12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上通过。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 分的一部法律,意味着中国向《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 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内容涉及产 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 动物致人损害等,与百姓生活、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其 中医疗损害责任设专章予以规定,有11个条文,备受 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界的广泛关注。该法2010年7月1 日生效。应当认真学习、深刻理解。

侵权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展符合诊疗规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术后养护不周,加之医生开错药,导致伤口感染,医院应如何承担责任?

术后养护不周,加之医生开错药,导致伤口感染,医院应如何承担责任?

术后养护不周,加之医生开错药,导致伤口感染,医院应如何承担责任?以案释法魏某因为腰部肿瘤,在某医院做了手术。

术后,医生告知魏某卧床休息,不能劳动等,并给魏某开了一些消肿、防止伤口发炎的药物。

魏某回到家后,按医生的嘱托按时吃了药,但是并没有按照医生的嘱托卧床休息,而是帮助自己的孩子洗衣服、做家务等。

一天,魏某感觉伤口难受,去医院复查,医生告诉魏某,是伤口发炎,为了防止细菌感染,需要立即住院接受治疗。

此时,魏某才知道,主治医生开具的药物并没有防止发炎等功效,只是一般的营养药物,魏某很是生气。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法用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了侵权事实,侵权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而该后果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也特别规定在一些法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侵权后果不存在过错,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也必须承担该责任。

而如果是由于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则应该根据各原因的因果力大小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中应考虑的因素,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结合其对事故损害结果造成的影响,综合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对于魏某身体的损害结果,一方面是由于自己术后没有听从医生的嘱咐卧床休息,另一方面是由于主治医生开错药,导致魏某身体感染。

那么,要确定赔偿数额的话就需要先由专家组鉴定,判别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进而区分出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从而确定赔偿数额。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 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 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12
归责原则
则处理
31
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 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 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 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 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 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责任分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医护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违反技术规范等,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其直接责任人是医疗 机构,受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 机构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医护人员进 行追偿。
25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
第一节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 本状况及改革目标
状况: 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故事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 革为一元化与四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
基本目标: 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结构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医 疗损害责任制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的处理受害患者的 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 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 人民的医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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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2)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二)
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单位的过失而给病员造
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差错与医 疗事故属同一位阶的概念,它与医疗事故的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 重程度不同。
严重的医疗差错:对患者造成了一定影响(如延长
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痛苦,费用的增加等) 一般的医疗差错:没有造成影响
9.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价值趋向:由原来倾向
于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向着更加公平公 正的方向发展。原因: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的性质逐渐发
生变化,由原来的福利性机构向着以营利为目的 的市场主体变化。
对医患关系性质的认识更加深入。
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
国外经验的借鉴
民警返回医院后,问当班医生输血了没有, 其竟慌称输了。在从伤者23时38分送到医院 急诊室,至凌晨0时45分死亡,足足有一个多 钟头的时间,未对伤者进行抢救,造成死亡。 思考:本案中医生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 责任?
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
医疗活动的界定
思 考:非因技术设备原因对急危拒绝收治的情
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伤者陈小强在被他人杀伤后被送到位于湛江市的广
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室,陈当时告知护士,其被 他人用刀刺伤,必须马上急救。但值班医务人员仍 强调要去挂号、交钱才能抢救。医生在此过程中并 未马上采取应急措施,让其伤口继续流血,陈不得 以自己用裤抹血和包扎伤口。陈的朋友见其家属未 及时把钱送到,拨“110”报警。约10分钟,民警赶 到医院,交待医生必须进行抢救伤者后赶去捉拿凶 手。约40分钟,陈的姐姐及舅舅赶到医院,见没有 医生对陈小强进行抢救,陈姐就苦苦哀求医生: “我带钱来了,快救我弟弟吧!”医生仍拒绝抢救。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4、因果关系的要求不同。《办法》要求直接因果关 系;《条例》要求相当因果关系。 5、对医疗事故成因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同。《办法》 规定:“因义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但却没有说 明什么是“诊疗护理过失”;《条例》则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 。便于实践中的认定和 操作。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 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 碍的。
与处理医疗纠纷。同时,各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医疗 纠纷,颁布了各种各样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 规章的多样性导致了法院判决的不一致;
5.医疗纠纷处理的不统一,导致了1987年《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The Regulation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Incidents)的颁布。办法因其自身的缺陷, 并没有能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办 法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1)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 的过窄;(2)赔偿方面的不公平限制;(3)医疗事 故专家鉴定的不足;(4)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和矛盾。 6.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的概念, 赔偿标准,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分级,举证责任的配置 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修改,希望能够妥善处理医疗纠 纷,改善医患关系。但是依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医 疗纠纷数量继续增加,医患关系继续恶化。
法治的进步,立法水平的提高。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过失 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 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思考:是否应当进一步区分为责任主体和行
为主体,更加科学和明确?
2、主观方面: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思考:故意的情形如何处理?在故意的情形下,为了保
护患者的利益,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考虑应当增加医疗 机构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因为医疗机构
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具有选任责任和教育责任)
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章可循,更加明确
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 常的医疗活动,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则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
5、后果要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 他后果的;(原《办法》对造成此种损害后 果情形的,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3、对损害后果的界定范围不同。 (1)《办法》规定的损害后果:直接造成病员 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2)《条例》规定的损害后果: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事故 。《条例》对损害后果的要求 较为宽泛。 (3)《办法》把一些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 规范等造成患者一般人身伤害的应当属于医 疗事故的情形规定为医疗差错,并在办法解 释与说明中规定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一)
医患纠纷: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纠葛。 (1)医源性纠纷(医疗纠纷) (2)非医源性纠纷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
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 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事故是医疗 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不能说医疗纠纷是医疗 事故的上位概念,两者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适用的通知》第一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一般仍应委托医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
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
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
8.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97年《刑法》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2002年《证据规定》 1998年《执业医师法》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 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 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兵力 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 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2010年《侵权责任法》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三)
医疗意外(风险):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 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条例》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第二、三、四三种情形。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
损害等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 原因引起的。
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上区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 过错责任。在100例案件中,出现了10个案由,分 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 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服 务合同、医患合同纠纷。同一案件,一审与二审案 由不一。例如一审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 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它取消了原 《民事案件规定(试行)》中的“医疗事故”案由, 将因医疗纠纷而提起的侵权之诉案由统一为“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从而使当事人不再纠缠于“医疗 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之争,从而终结了 医疗损害赔偿的“案由二元化”局面。
第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双轨制,即《条例》
所确立的限额赔偿标准和《民法通则》所确 立的全额赔偿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侵权 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侵权 责任法》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医疗损 害赔偿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医疗损害立 法进入“医疗损害统一赔偿”阶段。至此医 疗损害赔偿“赔偿标准二元化”被解决。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发展与回顾
1.五十年代,医疗纠纷主要由检察机关处理,卫生
行政部门也部分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2.六十年代,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始在医疗纠纷的
处理中扮演主要角色;
3.文革期间,法律被弃之不用,医疗纠纷的处理夹
杂了政治性的因素;
4.1978年开始,检察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均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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