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我市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第三条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业。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第四条申请离岗创业的人员,应当与原单位变更聘用合同并签订协议,对离岗创业期限、聘用合同履行等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期满,创业人员提出续订的,原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允许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参评职称。
离岗创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可以通过原单位申报,也可以通过创业单位申报,并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人社厅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时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一)公布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
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
要全面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晰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
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2005年修正)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5.2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流动的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才流动及其相关的行为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实现就业或者实现工作单位的变动。
本条第一款所称相关的行为和活动是指人才招聘、应聘、人才流动争议处理以及为人才流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和活动。
属于劳动合同管理、职业介绍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才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建立合理使用人才机制。
鼓励人才向国家和本市重点和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才流动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价格、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人才流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天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查询网址
【四】档案材料借出
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子项名称
档案材料借出
申请人
单位
实施主体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查询网址
【二】人事档案转递
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子项名称
人事档案转递
申请人
单位
实施主体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网上举报投诉: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查询网址
【三】档案材料的搜集、鉴别和归档
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子项名称
档案材料的搜集、鉴别和归档
申请人
个人
实施主体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二步:查阅档案,依据档案记载情况:档案中有相关记载的,出具相关证明;档案中无相关记载的,出具无相关情况证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河西区九龙路58号 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联系电话
022-23269391 022-28013665
第二步:审核档案材料、查阅档案信息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在相关表格加盖印章。
2024天津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

2024天津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体系,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广阔舞台,完全能够源源不断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完全能够培养出大师。
A.义务教育B.中等教育C.中职教育D.高等教育2.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的新作品的权利?A.独占性B.非独占性C.独创性D.非独创性3.知识产权是()为内容,以法律为保障,以利益为目的。
A.知识B.政策C.问题D.诉求4.()阿里软件在江苏建立首个“电子商务云计算中心”,标志着云计算正式走入了中国的历史舞台A.2009年B.2010年C.2011年D.2012年5.云计算的()是指提供云端软件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按需软件付费应用程序,云计算提供商弟管和管理软件应用程序,并允许其用户连接到应用程序并通过全球互咪网访问应用程序。
A.基础设施即服务B.平台即服务C.软件即服务D.虚拟化服务6.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A.引进B.人才发展格局C.人才工作格局D.人才管理格局7.人身权不涉及?()A.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复制权8.长三角一体化的规划总面积为()万平方公里。
A.22.5B.33.6C.35.8D.47.59.()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对数据要素市场相对准确、清晰的认识和界定,是探索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模式和方向的重要前提,也是值得各界商榷的难点所在。
A.数据要素B.数据资源C.数据资产D.数据要素市场10.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毕的发明发明,若没关于专利权归属的协议,则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
A.委托人B.受托人C.委托人和受托人D.双方均不能申请专利11.闵采尔通常把贵族称为()。
A.“刽子手”B.“吸血鬼”C.“杀人魔”D.“强盗”12.各级政府教育、科技、工信、安全、人社、文旅、国资、金融、外事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共同抓好人才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问答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背景?答:人力资源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强调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进行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促进行业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并重,加快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
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总体平稳有序,绝大多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够诚信服务、规范经营,为促进劳动者就业、保障企业用工、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动形式日益多样,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非法职介、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就业歧视、违规收费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推动形成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市场环境,更好促进就业创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型的业务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和保证档案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
下文是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档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档案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对本市的档案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和指导,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业务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和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银联标准卡规范统一制作、为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和金融服务等事务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正面以蓝色或绿色为底色,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
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有效期限、头像等)、发卡机关、服务银行标志、银联标志、序列号、服务电话等。
第五条社会保障卡分为成年人卡(蓝色)、未成年人卡(绿色)。
成年人卡为集成电路和磁条复合卡,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其他居民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外来人员申领成年人卡;未成年人卡为单一磁条卡且不加印头像,未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城乡居民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外来人员申领未成年人卡。
第六条社会保障卡功能:成年人卡:(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劳动保障事务,同时支持持卡就医待遇结算等。
(二)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劳动保障信息;(三)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项待遇支付;(四)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专业信息。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7]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7]3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1995]24号)精神,为保证我市机构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次机构改革中,由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原则上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其中,对于工资低于原机关工资的,以原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就近就高进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含津贴部分)。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中转制和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结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业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聘用合同的订立(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事实人事关系成立。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权相互了解与签订聘用合同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岗位(工作)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事业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三)事业单位与新进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
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发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1),限期签订。
工作人员逾期仍不订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其人事关系,并发出《终止人事关系通知》(附件2)。
(四)签订聘用合同应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0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0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个人档案保管费、查阅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