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标准方案
国外有机食品标准和法规

国外有机食品标准和法规第一篇:国外有机食品标准和法规国外有机食品标准和法规有机农业直到80年代才得到多数国家政府的重视。
80年代以来,欧洲和美国的主流销售渠道开始介入有机食品销售,有机食品出现跨国贸易并表现出相当的潜力,政府开始重视建立有关法规体系。
另一方面,有机农业产业界自身也在积极寻求政府建立法规体系,建立生产和贸易秩序。
美国1990年就通过了有机食品生产法案和标准,但如何实施这个法案却由于争论耗费了很长时间。
直到2000年12月,美国农业部才发布“国家有机食品计划”,并于2002年10月实施。
欧盟于1991年颁布了有机农业条例《关于农产品的有机生产和相关农产品及食品的有关规定》。
虽然这不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机农业法规,但这是至今为止实施最成功的一个法规。
该法规对有机食品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义,对欧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有机食品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有进入到欧盟市场的贸易和发生在欧盟市场的零售,都必须符合这个条例的规定。
在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0年6月发布了关于有机食品检查和认证标准,于2001年4月开始实施,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有机食品都必须统一标识“日本有机食品标志”。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31个国家已经颁布并实施有机食品法规、标准,另有9个国家已经发布有关标准但尚未开始实施。
在国际层次上,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于1980年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并且每2年修订一次。
虽然这不是一个官方的标准,但是很多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标准时都参考了这个标准。
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一个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组成的制订食品标准的工作机构。
1999年6月,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了《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指南》,对有机作物生产作了规定;于2001年1月进行了第1次修改,补充了动物生产的内容。
食品法典适用于世界范围,是各个国家或有关机构制定自己的法规或标准的指南。
食品法典、欧盟标准和IFOAM基本标准总体上是一致的,对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概念、定义和原则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有机食品生产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应遵循的准则,规定了有机食品生产中可以使用或禁止使用的物质,以及有机食品检查和认证体系、有机食品标识使用等。
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1. 引言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旨在确保生产和处理有机食品的过程符合有机农业的原则和标准,保证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规范要求,包括有机农业的原则、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要求、有机产品的加工要求等。
2. 有机农业的原则有机农业的原则是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禁用化学合成农药和化学合成肥料:在有机农业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和肥料,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保护和改善土壤质量:有机农业注重保护和改善土壤质量,采用合适的土壤管理措施,包括有机肥料的使用、绿肥的种植、旋耕等。
•保护生物多样性:有机农业鼓励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使用对环境或生物多样性有害的农药和肥料,并采用生态农业方式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善待动物:在有机农业中,应遵守动物福利的要求,如提供合适的居住环境、合理的饲养方法、减少动物使用和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3. 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要求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要求是指在有机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符合的规定和措施,以确保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有机种子和种苗的使用在有机农业生产中,应使用经过有机认证的种子和种苗,确保其不含化学合成农药残留和基因转化等。
3.2 土壤管理和施肥•合理使用有机肥料:有机农业生产中应合理使用有机肥料,如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以满足作物的营养需要,并保持土壤的肥力。
•控制土壤侵蚀: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和合理的排水系统,以防止土壤侵蚀和保持土壤水分。
3.3 病虫害防治在有机农业中,应采取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文化防治等非化学方法来控制病虫害,避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
3.4 采收和收获•采收时机选择:应根据农作物的成熟度和采收指标,选择适当的采收时机,以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和口感。
•采收操作:在采收过程中,应注意采用合适的工具和操作方法,避免对农产品造成损伤和污染。
OFDC有机餐饮认证标准(草案2014.01)

OFDC有机餐饮认证标准(草案2014.01)OFDC有机餐饮标准目录1适用范围 (1)2引用文件 (1)3菜品及配料 (1)3.1菜品 (1)3.2配料 (2)3.3烹饪方法 (2)3.4佐餐食品、饮料和调味品 (2)3.5转基因 (2)4包装 (2)5贮藏和处置 (2)6清洁和消毒(包括有害生物控制) (3)7标识 (4)8员工培训 (4)9文件和记录 (4)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的有机餐饮产品至少占所有餐饮产品总量15%的餐馆、餐厅、饭店、公共食堂或餐饮制作和配送企业等餐饮经营者。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9630.2 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OFDC有机认证标准3菜品及配料3.1菜品3.1.1第一次申请验证时,餐饮经营者必须证明其菜单上15%的食品是经过验证的。
通过检查并达到该最低要求的,可使用OFDC有机餐饮标签,但是仅允许使用在产品上。
3.1.2在通过初次验证的三年内,餐饮经营者必须证明其菜单上50%的食品是经过验证的。
3.2配料3.2.1有机菜品的主要配料应是通过有机认证的产品,其他辅料应尽可能使用通过有机认证的产品。
3.2.2有机菜品中不应含有未列入GB/T19630.2附录A和OFDC 有机认证标准附录F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调味品、着色剂、甜味剂和防腐剂等。
3.3烹饪方法3.3.1有机餐饮经营者应采用生物、物理的方法加工食品。
3.3.2有机餐饮经营者不应采用辐照、化学方法处理食品原料和加工食品。
3.3.3有机餐饮经营者应尽可能使用有机认证的有机食用油进行烹饪。
3.3.4烹饪和清洁食品接触面的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4佐餐食品、饮料和调味品3.4.1佐餐食品原料如大米和面粉应尽可能采用有机认证产品。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80-2001(2002-04-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并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是对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
简介(一)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与国际贸易中农产品的“绿色壁垒”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发布绿色食品标准(NY/T391~394-2000),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有很多不便,常常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引发“绿色壁垒”。
最近实施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是根据联合国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考了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行业有关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因而可以说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沟通了绿色食品的国际通道。
有利于消除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促进双瀛。
二、适用范围此技术规定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等要求;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由一种或多种植物或动物原料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或动物的加工产品。
从字面理解,它包括了农作物(大田作物)、蔬菜、山野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食用菌等,初级产品以及深加工产品。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在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引用文件与绿色食品标准(NY/T391~394-2000),农产品安全质量(GB18406.1~4-2001,GB/T18407.1~4-2001)基本一致。
引用标准对比见下表:四、定义1、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定义有机农业(Organic farming)。
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产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食品标准文件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7.1.3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当贴有清晰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
7.1.4运输和装卸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
7.2 贮藏
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7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允许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5.2 菌种
应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以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
5.3 栽培
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
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
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5.4 害虫和杂菌
5.4.1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3.12
限制使用restricted
本部分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3
有机食品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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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技术规范标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前言为了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保证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规范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 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考了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
本标准与上述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本标准是对生产者进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1 范围1.1 此技术规范规定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等的要求。
1.2 此技术规范适用于下列执行或计划执行有机生产技术规范的产品: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2)动物和未加工的动物产品;3)由一种或多种植物或动物原料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或动物加工产品;1.3 未列入1.2条的其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参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所有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替代版本均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2.1 GHZB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3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2.4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2.5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6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7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8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2.9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10 C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2.11 GB 1167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2.12 GB 15198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3 定义3.1有机农业Organic farming指在动动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饲料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常用标准汇总(2013年12月26日更新)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常用标准汇总(2013年12月26日更新)一、无公害食品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GB 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 18406.2-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 18406.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 18406.4-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T 18407.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2-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4-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5-2003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乳与乳制品产地环境要求无公害食品:NY 5013-2006 无公害食品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NY 5027-2008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8-2008 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NY 5030-2006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032-2006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5038-2006 无公害食品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NY 5051-200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3-2006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 5138-2002 无公害食品蜜蜂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T 5295-2004 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NY/T 5335-2006 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NY/T 5336-2006 无公害食品粮食生产管理规范NY/T 5338-2006 无公害食品家禽屠宰加工生产管理规范NY/T 5339-2006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T 5340-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检验规范NY/T 5341-2006 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NY/T 5342-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认证准则NY/T 5343-2006 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规范NY/T 5344.1-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1部分:通则NY/T 5344.2-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2部分:粮油NY/T 5344.3-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3部分:蔬菜NY/T 5344.4-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4部分:水果NY/T 5344.5-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5部分;茶叶NY/T 5344.6-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 5344.7-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7部分;水产品NY/T 5357-2007 无公害食品海洋水产品捕捞生产管理规范NY 5358-2007 无公害食品食用菌产地环境条件二、绿色食品标准:NY/T 1054-2006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导则(2014-4-1作废)NY/T 1055-2006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NY/T 1056-2006 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NY/T 1891-2010 绿色食品海洋捕捞水产品生产管理规范NY/T 1892-2010 绿色食品畜禽饲养防疫准则NY/T 391-2000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2014-4-1作废)NY/T 392-2000 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2014-4-1作废)NY/T 393-2000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2014-4-1作废)NY/T 394-2000 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2014-4-1作废)NY/T 471-2010 绿色食品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2-2006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2014-4-1作废)NY/T 473-2001 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NY/T 658-2002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 755-2003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2014-4-1作废)NY/T 896-2004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doc三、有机食品标准:GBT19630-2019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1-201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GB/T 19630.2-2011 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GB/T 19630.3-2011 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GB/T 19630.4-2011 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HJ/T 80-2001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有机认证方案
3.依据中国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规定。
三、有机认证流程
1.企业申请
企业需向有机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企业有机生产、加工管理手册;
(5)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流程图;
-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有机农业知识培训,提升生产技能和质量意识;
-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操作,包括播种、施肥、收割、加工等,以备审核。
4.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对企业生产的有机产品进行现场抽样;
-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项目的检测;
-确保检测结果符合有机产品标准。
5.认证评审与决定
-根据现场审核、产品检测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2.宣传
企业应积极开展有机产品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知。
六、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有机认证流程,有助于企业提高有机产品质量,拓宽销售渠道,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有机产品。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有机生产、加工管理,确保有机产品质量稳定,共同推动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
(2)严禁使用化学合成添加剂;
(3)生产、加工过程需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4)严禁使用辐照处理。
3.产品包装与标识
(1)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进行包装;
(2)产品标识需清晰、真实、合法;
(3)严禁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五、培训与宣传
1.培训
企业需定期对员工进行有机生产、加工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有机意识。
-提供有机生产地域范围、面积、品种等详细信息。
有机食品的四大标准
有机食品的四大标准
有机食品通常需要符合以下四大标准:
无化学合成农药和化肥:有机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和化肥,而是采用天然的有机肥料和生物防治方法来保护作物。
无基因改造:有机食品不得使用转基因技术,包括种子、饲料等都不能经过基因改造。
生态友好:有机食品生产要符合生态友好的原则,保护土壤、水源、空气质量,促进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认证标志:有机食品通常需要通过相关的认证机构认证,符合有机食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在包装上标有有机食品的认证标志。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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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结果取整数的方法,改为向下取整数, 并将文字描述
修订为英文字母(见6.2,6.3,6.4); ——增加了“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 包装上加施中国有
机产品认证标志或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认证机构 名称或者其标识”的
规定(见7.2); ——增加了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 方法的规定
标配有
引定
识料机
用义
的百产
文
要分品
件
求比认
的证
计标
算志
1、范围
GB/T 19630.3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 通用规范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按GB/T 19630.1、 GB/T 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 销售。
2、产品的标识要求
(1)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 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 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2)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 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 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将有 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
3、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3、销售
(1)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但不 限于下列措施: —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 —有机产品避免与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接触; —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2) 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有机配 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有机 产品的来源。
02
有机产品第一部分:标识与销售 03
有机产品第一部分:管理体系
04
Contents
目
录
本部分与GB/T19630.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目次
• • • • • • • • • • •
范规术通植野食畜水蜜包
围范语则物生用禽产蜂装
性和
生植菌养养和贮
引定
产物栽殖殖蜂藏
用义
采培
产和
文
目次
• • • •
范
规
术
通
围
范
语
则
性
和
引
定
用
义
文
件
1、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 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按GB/T 19630.1生产 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及包装、储藏和运 输的全过程,包括食品、饲料和纺织品。
2、通则
1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加工及其后续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后产品的有 机完整性,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运输 :1 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如果使用非专用的运输 工具,应在装载有机食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 常规食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
2 在容器或包装物上,应有清晰的有机标识及有关 说明
本部分与GB/T19630.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对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包括动物食用的产品,删去了对有机纺 织品的适 用范围限于棉花和蚕丝纤维材料的要求;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和GB/T 16764 配合饲 料企业卫 生规范; ——在定义和术语中,增加了饲料添加剂(见3.3),删除了离子辐照(见2005年 版的3.4); ——将2005年版中的4.1和4.2修改为4.1“通则”,补充或明确如下内容:1)从 配料、加 工过程和防止非有机产品混淆三个环节进一步明确保持加工产品的“有 机属性”;2)有机饲料加工厂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3)应考虑不对环境产 生负面影响或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 ——在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中增加了饲料加工的要求(见4.2.1.6); ——在加工中简略了平行生产的规定(见4.2.2.2),删除了冲顶加工加工等具体 要求(见 2005年版的4.4.4.15);
(见 7.3); ——增加了“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销售证”的规定 (见8.2); ——删除了原“不符合GB/T 19630 的本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有 机产品进行销
售。”的规定(见2005 年版的9.6)。
目次
• • • • • • • •
范规术通产有中销
围范语则品机国售
性和
(3) 生产商、销售商在采购时应对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 存认证证书复印件。 (4) 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 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 (5) 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复印件。
——增加了附录B―有机饲料加工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见附录B)。 请注意本 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 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万泰认证有限 公司、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山东省环保局、国家认监委注册部 本部分主要起草 人:卢振辉、袁清、王慧、汪云岗、刘先德、乔玉辉、孟凡乔、栾治华、邰崇妹、 谭红、陈云华、徐娜、戴金平、王茂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为: ——GB/T 19630.2-2005。
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
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
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
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
本部分与GB/T19630.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的使用限制(见4.2); ——增加了“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 为有 机产品。”的规定(见4.3); ——删除了对标识的文字的规定(见2005 年版的4.5); ——删除了出口产品根据国外标准或国外合同采购商要求进行标识的规定(见2005 年 版的 4.7); ——删除了认证机构有机产品标识的相关要求(见5.1,5.2,7.2,7.3,2005 年版 的 5.1,5.2,5.3,8);
包装 :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 定;宜使用和重复利用、可回收和可生物 降解的包装材料
2 包装应简单实用 3 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贮藏 :1 应对仓库进行清洁,并采取有害生物控制 措施
2 可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 适度调节等贮藏方法
3 有机食品尽可能单独贮藏。如与常规食品 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 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食 品和常规食品的识别。
本部分与GB/T19630.1—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目次” ——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相关的供应环节” ——删除了“生产基地”的术语和定义,(见2005年版的3.4); ——在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增加了“有机标识的管理”、 “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持续改进体系”,删除了“有机生产、 加工、经营实施计划”、“跟踪审查” ——在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中增加了“加工厂卫生管理与有害 生物控制规程”和 “标签及生产批号的管理规程”,(见4.2.5 g)和 h)); ——在记录中增加了“所有生产投入品的台帐记录”、“植物收获记 录”、“动、物(蜂)产品的屠宰、捕捞、提取记录”、“有机标识 的使用管理记录”、“培训记录”和“内部检查记录”,(见4.2.6 o) 和p)); ——删除了针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者及内部检查员工作 经验年限的规定 ——修改并增加了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的标题和产品召回规定, (见4.5); ——增加了投诉,(见4.6)
——在有害生物防治中增加了对消毒剂使用规定(见4.2.3.3); ——在储藏和运输中将档案记录管理要求归入GB/T 19630.4(见GB/T 19630.4XXXX 4.2.6 l,2005年版的4.7.5和4.8.4); ——在纺织品加工中修改了制定和实施环境管理改善计划的时间规定(见2005年版 的 4.10.2 g),删除了纺织品中的―关于加工厂卫生、―关于有害生物防治、―关 于储藏、 ―关于运输、―关于包装、―关于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见2005年版 的4.10.2 l); ——重新梳理了附录A中的―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助剂和其他 物质‖列 表中的物质,并分别列出了表A.1―食品添加剂列表‖和表A.2―加工助剂列 表‖(见附录A);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刘洪源 杨丰瑜
• 中国有机产品的标准发展经过了一个从分散到规范的过程。 2004年之前,中国没有统一的有机产品标准,各个机构制
定自己的有机认证标准。随着中国有机产业的发展和中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的成立,2004 年认监委发布实施了试行标准——《有机食品认证规范》,
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经过一年的摸索和实践,在《有 机食品认证规范》的基础上,认监委于2005-04-01正式发 布实施有机产品的国家标准《GB19630.1-4——2005》, 后于2012-03-01被《GB/T19630.1-4——2011》替代。
其他资料
有机产品第一部分:生产
01
有机产品第一部分:加工
(3)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 标 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 (4)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 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 料的比例。 (5)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 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 (6)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 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