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中的不公平最新版
合同范本之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篇一: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怎么办】篇一:购房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效力购房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效力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3年10月27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中九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上述点评意见公布后,许多消费者非常关心中消协作出的点评意见的法律效力,以及可否依据中消协的点评意见主张权利。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信息、专业知识和交易中优势地位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该内容无效。
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依据上述规定,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即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因“霸王条款”而免除了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和格式条款的接受方不因签订了“霸王条款”而丧失了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就“霸王条款”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并无司法裁量权,所以也无权认定“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认定应由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认定。
但消费者协会对“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反映了消费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其点评意见应是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的重要参考。
附:中消协对商品买卖合同中九种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某房产《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日益普遍。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即购房合同显失公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显失公平的定义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这种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条件1. 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不公平在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时,首先要判断合同条款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显不对等、不公平。
具体表现为:(1)合同标的物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值;(2)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3)合同中存在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增加对方义务的条款。
2. 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缺乏经验、判断力在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一方当事人具有明显优势地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2)另一方当事人缺乏经验、判断力,或处于无经验、草率行事的状态。
3. 获利方存在恶意在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时,还需考虑获利方是否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草率而订立了合同。
恶意主要体现在:(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对方利益,却故意为之;(2)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误导对方。
4. 违背受损方真实意愿在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时,还需考虑合同条款是否违背了受损方在订立时的真实意愿。
如果受损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或因受欺诈、胁迫等手段而签订合同,则可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三、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程序1. 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对合同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房屋买卖中的房屋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房屋买卖中的房屋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在房屋买卖中,房屋瑕疵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它可能对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的房屋瑕疵问题,并介绍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房屋瑕疵的概念和分类房屋瑕疵是指房屋存在的问题、缺陷或损坏,这些问题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或危及人身安全。
房屋瑕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结构性瑕疵:指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重要的缺陷或损坏,如裂缝、脱落等,可能造成房屋不稳定或倒塌的风险。
2.装修装饰瑕疵:指房屋内部的装修装饰存在问题,如墙壁开裂、地板起翘等,影响房屋的视觉美观和使用功能。
3.设备设施瑕疵:指房屋内部的设备设施存在故障或损坏,如水电设备、空调系统等,可能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4.隐蔽性瑕疵:指房屋内部存在的问题隐蔽在外部无法察觉,如潮湿、霉变等,可能对居住者的健康产生潜在威胁。
二、房屋买卖中的瑕疵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对房屋的质量和瑕疵问题负有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的承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1.标的物质量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卖方需要按照约定的标准交付房屋给买方。
如果房屋存在瑕疵,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明示瑕疵责任:如果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买方房屋的某些瑕疵问题,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方可以根据明示瑕疵要求卖方承担维修、更换、降价等责任。
3.隐瞒瑕疵责任:如果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欺诈性地对房屋的瑕疵问题进行掩盖,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以及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律救济措施如果买方发现购买的房屋存在瑕疵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1.要求修复:买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房屋的瑕疵问题。
如果卖方未按要求修复,买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降价。
2.要求赔偿:如果房屋瑕疵已经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修复费用、使用权损失、相关费用等。
中介诱导签订的购房合同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买卖双方的桥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不法中介为了谋取私利,诱导购房者签订不公平的购房合同,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中介诱导签订的购房合同案例进行分析,以警示广大购房者。
一、案例背景2020年,张先生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推荐下,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新房。
中介公司声称该房源是开发商直销,价格优惠,且房源稀缺,劝张先生尽快签订购房合同。
在中介的诱导下,张先生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便匆忙签订了购房合同。
二、中介诱导行为分析1. 诱导购房者签订合同中介公司在介绍房源时,夸大房源优势,暗示房源稀缺,制造紧张气氛,使购房者产生购买冲动。
同时,中介公司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的心理,诱导其在未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混淆合同条款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故意混淆部分条款,如将“定金”与“预付款”混淆,使购房者误以为支付定金即可锁定房源。
此外,中介公司还可能隐瞒合同中的一些不利条款,如房屋质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3. 故意拖延合同审核在购房者签订合同后,中介公司故意拖延合同审核时间,使购房者无法在短时间内了解合同内容,降低其维权意识。
三、案例分析张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质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2. 交付时间: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的6个月,但实际交付时间延迟至1年。
3. 违约责任: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对购房者不利,中介公司未提前告知。
四、维权建议1. 谨慎选择中介公司: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选择信誉良好、口碑较好的中介公司,降低被诱导签订不公平合同的风险。
2.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房屋质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3. 保留证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购房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短信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认定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公平等原因,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1. 客观要件(1)信息不对称: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市场行情等信息掌握不足,而开发商则拥有更多信息优势。
(2)合同条款不公平:合同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如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3)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
2. 主观要件(1)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如房屋质量、产权等。
(2)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的心理,迫使购房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3)购房者因缺乏经验或急迫情况,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二、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购房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房产证、交易记录等,证明合同显失公平。
2. 申请仲裁或诉讼购房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显失公平的购房合同。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4. 撤销或变更合同若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可判决撤销或变更合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总之,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购房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因为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小张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由于该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导致小张在租赁期内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小张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案情分析1. 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在该租赁合同中,被告公司规定了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小张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或者违反其他规定,被告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并且违约金金额将会高达总租金金额的50%以上。
这样的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利的,并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因为过错造成损失”的规定。
2. 小张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上述不公平条款的存在,在小张提前退租后,被告公司收取了高额的违约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份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应该被视为无效。
因此,小张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因为违约金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了该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不公平的,并且应该被视为无效。
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租赁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向小张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且对于其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
2. 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了不公平条款,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如果消费者因为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而遭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购房合同未一致

购房合同未一致在现代社会中,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购房者购买房产的相关权益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并不一致,这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风险。
本文将从购房合同未一致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购房合同未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开发商原因: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或者故意隐瞒房产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 政策原因:在我国,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频繁,政府在不同的时期会出台不同的政策,影响房产市场的供需关系。
有时候,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导致购房合同中的内容与政策规定不一致。
3. 购房者原因:部分购房者对房产知识和法律意识不足,可能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能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或者轻信开发商的承诺,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其次,购房合同未一致对购房者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受损:购房合同未一致可能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购房者未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2. 纠纷增多:购房合同未一致容易引发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增加了双方解决问题的成本和时间。
3. 法律风险:购房合同未一致可能使购房者面临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可能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购房合同未一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开发商的处罚力度,确保购房合同内容的公平、公正。
2. 提高购房者素质:购房者应提高自己的房产知识和法律意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因合同未一致而权益受损。
3.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购房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确保购房合同的履行。
4. 强化合同意识:开发商和购房者都要强化合同意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减少合同未一致的现象。
总之,购房合同未一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监管、提高素质、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篇一:显失公平合同案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裁判要旨]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宗旨应在于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合同正义,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上应注意保护诚信守约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任意违约的现象。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地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成。
2004年8月19日,张春成与青岛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约定由张春成将其本人挂牌竞买的项目土地整体转让给该置业公司,双方约定税后净价人民币850万元整,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亦有明确约定。
依据上述合同,张春成将项目土地交付该置业公司实际使用,由该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至项目峻工。
后经银行同意,张春成用该土地使用权为该置业公司办理了贷款抵押担保。
期间,置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经张春成同意由大昌地产公司承继。
大昌地产公司交付了部分土地转让款,就尚欠余款虽多次书面承诺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始终不予履行。
2005年12月29日,张春成(甲方)与大昌地产公司(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督促乙方及时还款,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并开具收款。
1、如乙方在2006年3月1日之前不能全部偿还所欠甲方311万元人民币,则张春成与大昌地产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买黄岛实利合商贸综合楼一、二层全部网点房的2000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立即生效(所欠土地转让款311万元转为购房款)。
2、如乙方在2006年3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欠款,则张春成与大昌地产公司在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买黄岛实利合商贸综合楼一、二层全部网点房约2000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废。
3、甲乙保证在购房合同签订及协议签订的同时,办理公证签名等手续,顺利办理土地过户的手续,否则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和本协议同时作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及应对策略
由于房屋交易市场越来越不规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着许多不公平条款。
对于这些条款,您了解吗?下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并告诉您该如何处理这些不公平条款等内容,您看看便清楚了。
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不公平条款,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不公平条款:
一、认购定金难归还。
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
“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
“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单方扩大解约权。
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
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 公民合法财产。
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减免责任巧设计。
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不公平条款四:违约责任不对等。
甲方须于XX年X月X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
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勺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
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不公平条款五:一房二卖搞欺诈。
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乍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乍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该条款利
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属违法、无效条款。
商品房作为买卖合同中特殊的标的物,由于在买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常出现商品房开发商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现象,房地产消费领域俨然成为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重灾区。
在2012年度深圳市消委会就曾调查我市12个在售楼盘,对我市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利用不恰当的交易手法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了研究,公开发布了《一手房地产交易中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不恰当交易手法的点评意见》,其中对调查存在的几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一是对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对预售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约定补充协议属于非格式合同条款;二是广告
内容不具有约束力;三是公共场地归卖方所有;四是违约责任不对等。
部分房地产企业的房屋买卖现售或预售合同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绝对地将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效果图等排除出要约的范围
条款一:“出卖人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折页、户型单张、外立面效果、园林效果图、模型、展示层(含样板房、公共空间、大堂)及其他所有的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宣传资料的内容、数据、图示、色彩等均不构成要约,不具有合同效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概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条款为主。
”
条款二:“买受人在签署合同前,出卖人就本房地产所作的所有销
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组成内容,买卖双方不受其约束,上述销售和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单位、临时构筑物、装饰物、销售模型等。
”
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而需要根据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
条款一:“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
暴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变动、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房屋面积测量误差等非出卖人可预料及控制的情况。
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延期交房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履行相应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
条款二:“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及其他条款所指‘不可抗力’,包括:(1)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2)政府主管部门、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测绘误差;(3)施工中遇到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4)施工中遇到有罢工、社会群体性事件、道路封锁、原材料短缺、战争、暴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强风、大雨天气、火灾、水灾、地震等自
然灾害;(5)市政配套的批准安装导致的延误;(6)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点评意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其明确的内涵,其适用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其适用范围也是有边界的。
而房地产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房地产企业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判断天气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的影响,并且能够预判政府测量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误差,在施工过程中对这些问题足以预见并在工期设置上做出适当安排的可能,完全可以避免这类情形对合同履行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这类情形由于其是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就不属于
“不可抗力”的范畴。
房屋按揭贷款
条款一:“买受人采用买卖合同第六条按揭贷款方式履行付款
义务的,买受人应按照相关银行的要求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该申
请是否获得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条件自行决定,与出卖人无关。
若银行因信贷政策等原因不批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买受人须在
银行正式批复之后的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点评意见:从这类条款中很难直接发现具体的违法性或不公平性。
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很多开发商会向消费者推荐可以按揭的银行机构,并对获得贷款的几率做出保证,从而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
但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并不将这类保证声明纳入合同内容,当消费者不能获得贷款时,并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反而可能会导致自身不
能及时缴纳房款而违约,最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现实中的情况而言的,单单从这个条款看,难以发现其不公平性,但就现实操作来讲,对消费者有风险。
所以,要不要发布这条点评意见,由你们斟酌判定。
违约责任不对等
条款一:“(2)买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一年内卖方可以书面通知买方解除合同而无需另行催告买方或选择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②若卖方选择解除买卖合同,则买方应配合卖方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从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方
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给卖方。
”
条款二:“(2)卖方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自买卖合同约定。